河南省沈丘縣北城辦事處前寨村地處豫東平原,沃野良田萬頃。該村「兩委」原班子三人卻在土地上動起歪腦筋,侵佔或縱容他人侵佔集體土地謀取私利,甚至詐騙外地商人,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2019年8月,前寨村黨支部書記魯奇因違反工作紀律,擅自出讓村集體土地,受到開除黨籍處分,因犯詐騙罪,被沈丘縣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3000元。村委會主任孫自傑佔用居委會集體土地,違反了廉潔紀律,被給予黨內警告處分。村會計王玉山(非黨員)涉及詐騙案件,另案處理。
2019年11月,沈丘縣紀委監委在全縣村(居)開展「三資」(資金、資產、資源)清產專項監督工作,魯奇等三人作為侵佔村集體資產以案促改典型案例,成為「案中人」。
霸道村支書擅自處理集體土地
2019年7月初,河南省沈丘縣紀委監委接到北城辦事處前寨村民的聯名舉報信:「禁止農民佔地建房,為什麼村幹部能例外?這不是只許州官放火不許百姓點燈嗎?俺村村支書的哥哥魯城爍圈佔集體土地1.3畝建房,村委會主任孫自傑在集體土地上建門面房賣農資,村會計王玉山侵佔集體土地建門面房出租賺錢。」
發生在群眾身邊的腐敗和作風問題線索,無論大小務必一查到底。收到問題線索後,經該縣紀委常委會研究,問題線索可查性強,移交沈丘縣重點村(居)集中整治第二工作組,立即駐村入戶走訪,開展調查工作。
調查發現,前些年,政府開始實施殯葬制度改革,魯城爍利用村民不願火葬的心理和國家對少數民族的傾斜政策,欺騙村民在村集體機動土地上建寺,冒充少數民族村居,逃避火葬。當時,村民還覺得賺了個大便宜,沒有反對。然而,村民的如意算盤落空了。建寺非但沒能起到任何作用,魯城爍還以為村民建寺花了錢為名,侵佔村集體土地1.3畝,違法建造一座750平方米的房屋據為己有。
醒悟過來的村民,無不忿忿不平。魯城爍是村支書魯奇的哥哥。魯城爍侵佔集體土地,在村民看來,離不開村支書魯奇的支持和縱容。
隨著調查的深入,前寨村原黨支部書記魯奇作風霸道,擅自處理村集體資產等違紀問題線索不斷浮出水面。2016年11月至2017年10月,魯奇任前寨居委會黨支部書記期間,違反工作紀律,擅自將該居委會4處集體土地共計1.748畝,分別賣給4位村民,共計3.6萬元,用於行政居委會路燈電費、清潔家園等開支。
「自2014年魯奇任前寨村黨支部書記以來,私自出租、出售村集體土地,以及低保補助,從來沒有經過『四議兩公開』程序進行評議。」村民群情激奮,於是,就有了開篇的聯名舉報。
上行下效「比爛」成風
讓群眾更加可氣的是,村支書的哥哥侵佔集體土地,村委會主任孫自傑更是依仗權勢當起了「老賴」。2002年4月,孫自傑與前寨村委會籤訂土地租賃協議,租賃村集體南北大街大路東地皮(長17米,寬7米),租金30年,每年租金200元。如此低的價格,孫自傑仍不滿足,只交過一年租金200元,後續16年租金竟然一分未付。
孫自傑在該土地上蓋起三間門面119平米銷售農資產品,「理所當然」做起生意,利用集體資產謀取個人私利,村民敢怒不敢言。
村會計王玉山看到村支書、村主任發財有「道」,耐不住內心發癢,就擅自在村委西側的集體土地上,建活動板房135平米用於出租,收租金歸個人所有。
違章建築都在,查清事實並不難。工作組及時與縣公安局聯合採取行動,依法拆除違章建築,將集體資產歸還全體村民。針對該村集體機動土地多,存在違規強佔、低價發包村集體資產資源等問題,工作組聯合縣農業農村局入村開展清產核資工作,收回「四荒」用地119.4畝,補交違規承包土地款1萬元,拆除5處違建1240平米。
貪慾膨脹詐騙客商
看到工作組在村裡調查村「兩委」班子違紀違法問題線索,在該村流轉土地的三門峽市投資商王某某鼓足勇氣來到工作組進行舉報:「我在前寨村租用400畝土地籤訂10年合同發展特色農業,提前向村委付清了全部租金,村委採取虛報土地數量的方式,截留了4萬多元的土地租金。」
外地客商到村裡流轉土地,發展特色高效農業,為農民增收提供更多的途徑,作為村幹部理應自覺維護投資方利益,營造「親清」政商關係,豈容違法詐騙?
工作組會同投資方、村民代表、村黨員代表,在田間地頭丈量,走訪流轉土地農戶,一戶一戶地走訪,一筆一筆地核實,事實真相很快查清。
2017年9月,三門峽市澠池縣人王某某和魯奇籤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在前寨居委會租用400畝土地(租期10年,租金每年每畝700元)用於農業發展,並將租金28萬元交給魯奇。後來,魯奇只徵用了村民338.747畝土地,並虛構事實,告訴王建設已徵夠400畝土地,將剩餘土地租金42877.1元非法佔為己有。
2019年12月13日,沈丘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魯奇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
紀法依據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佔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徵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佔公私財物,或者無償、象徵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第六條第(一)款: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欄目主編:張武
文字編輯:李林蔚題圖
來源:上觀圖編圖片編輯:徐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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