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封物,留置權人能否優先受償?

2021-01-11 大河網

    大河網網友「逸鵬」:3月份,曾某將其發生事故後的受損車輛交與我修理廠維修,產生費用3萬元。之後我多次聯繫曾某清算費用,曾某不予支付,我對該車進行了留置並告知曾某。4月份,法院執行人員到我的修理廠扣押我所留置的車輛,我才得知,該車輛早已因曾某與他人的債務糾紛被法院查封,我能否要求先付清3萬元的修理費?

    法官說法:查封的效力在於禁止債務人對查封財產的處分權,但所有權仍屬於債務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規定,被查封的財產,可以指令由被執行人負責保管。如繼續使用被查封的財產對其價值無重大影響,可以允許被執行人繼承使用。因被執行人保管或使用的過錯造成的損失,由被執行人承擔。因此,曾某在使用被查封的車輛致車輛發生損失後,應向修理廠支付修理費用。

    我國《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的,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因此,網友「逸鵬」作為修理方,在曾某不支付報酬時,有權對完成的成果進行留置。如果曾某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時,可以對該車輛進行拍賣或變賣,網友可就所得價款優先受償。

    (鄭州市中原區人民法院王婷)(本欄目主持人張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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