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點
為了公共利益或舊城改建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予以適當補償。其中,國有土地使用權包含以出讓、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形。
裁判文書(2019)最高法行再183號
北京京康律師事務所主任、西北政法大學物權與土地研究所聯席所長史西寧律師提醒各位朋友們:我國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了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在未規定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不支付適當補償的,應當認定收回以劃撥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也應當支付適當的補償。
在人民政府根據城市建設發展需要和城市規劃的要求無償收回劃撥土地使用權時,如果劃撥土地上未建有任何建築物、附著物,人民政府無需支付任何補償;而如果劃撥土地上建有建築物、附著物,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因此,當事人取得劃撥土地使用權後應及時進行開發建設,充分利用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