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財產保全在實踐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2020-12-14 中國法院網

2013-07-09 14:14:58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羅昌明

  當前,我國社會經濟高速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同時,各種矛盾衝突也大量凸顯,社會對法律的需求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法制意識普遍得到了加強,因此,人民法院的判決能否得到及時兌現,已經成為老百姓對人民法院工作滿意度的重要考量,而想要保障生效法律文書能夠及時得到執行,財產保全不失為一種重要的方法,但筆者發現,一些法院在具體採用財產保全的過程中還存在一些弊端,影響了生效法律文書的順利執行,筆者曾經先後從事民商事審判工作和執行工作,對財產保全從審理到執行的銜接有一定的了解和研究,因此,筆者在本文中就如何做好財產保全做粗淺的分析。

  一、財產保全的概念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關係人起訴前或者當事人起訴後,為保障將來的判決能夠得到順利執行或者避免財產受到損失,對當事人的財產或者爭議的標的物,採取限制當事人處分的強制措施。

  二、 財產保全在實踐中存在的弊端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人民法院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相關法律雖然對財產保全作出了規定,但由於規定相對較為粗放,各級法院在具體的適用當中,也還存在以下一些弊端。

  1、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很少。據筆者了解,由於當事人沒有主動申請財產保全,審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很少有主動依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普遍存在有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另外,一些主辦法官業務水平偏低下,對於什麼時候人民法院能夠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拿捏不準,害怕承擔責任導致不敢為。

  2、一些人民法院對於當事人主動申請財產保全的條件把關不嚴,對於申請人提供的擔保財產審查較為寬鬆,一旦申請人敗訴,而申請人提供的財產不能夠變現,被申請人因財產保全措施財產受損失而要求賠償的,作出財產保全的人民法院很可能被動為申請人買單。

  3、在立案前或者訴訟中,一些法官往往一攬子對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涉及的財產全部給予了查封、扣押或者凍結,對一些財產權屬不明的財產在沒有充分調查的情況下也進行了查封、扣押、凍結,有可能損害案外人利益。

  4、一些法官對於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沒有及時主持有關當事人進行聽證,然後及時給予答覆,導致財產保全的相關財產在執行中無法執行。

  三、 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注意的幾點問題

  毋庸置疑,財產保全措施在訴訟程序中具有重要作用,當今社會,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各種社會矛盾凸顯,一些人不講誠信,不自覺維護憲法和法律的尊嚴,一些生效法律文書被當事人故意規避執行的現象時有發生,造成執行難,給人民法院工作造成了很大壓力,如何較好的從源頭上解決執行難,財產保全無疑是一項重要法寶,但因種種原因,實踐中財產保全措施應用不是主動、很完善。為此,筆者建議在今後審判實踐中,財產保全應當注意抓好以下幾點措施。

  1、對於申請人自己申請的財產保全,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通知其提供符合法律規定的擔保,用不動產作擔保的,應當責令其提供相關的產權證書原件到法院抵押,待案件結案勝訴時再退回;用存款作抵押的,則除了責令其提供存款單或者存摺附案卷外,法院還應當依照申請人的財產保全申請,對其提供的擔保財產即存款予以凍結,以防止申請人敗訴後提前支取作為擔保抵押的存款。

  2、加強人民法院依職權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的力度。《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它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它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所謂「必要時」,按照筆者的理解,也就是當事人有轉移、隱匿、出賣或者毀損爭議財產等行為,只要當事人存在以上情況的,人民法院就應當依照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以利於今後生效裁判文書的順利執行,切實保障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當然,人民法院依照職權主動採取財產保全措施,應當注意方法,儘量避免對保全的對象造成損失,這樣更利於糾紛的順利解決。

  3、在採取財產保全時,應當嚴格審查好申請人申請財產保全所涉及的財產,杜絕亂保全案外人財產的現象發生。實踐當中筆者發現,一些申請人想當然的認為被告使用的一些財產屬於被告,比如車輛、房產等,由於我國實行了特種物品登記佔有制度,因此,在採取查封、凍結措施之前,應當注意調查取證,固定好證據,對於確實屬於被告或者被申請人的財產,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對於經過調查屬於案外人的財產,應當及時對申請人行駛釋明權,告知其自動撤回申請,拒不撤回的,裁定駁回申請。

  4、慎重查封工程款。在實踐當中,一些申請人認為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正在做工程,便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總工程款申請財產保全,實踐當中我們在採取財產保全措施之前,應該先到相關部門調查,確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的盈餘額後,就工程的盈餘額部分進行查封、凍結比較可行,如果僅僅根據申請人申請的數額進行凍結,實際執行時又沒有那麼多工程款可供執行時,則申請人往往會找人民法院的麻煩,要求人民法院按照財產保全裁定確定的數額執行,到那時,我們就會陷入不斷的涉訴信訪當中,因此,為杜絕這種現象,我們辦案法官在查封工程款時,一定要注意到發包單位調查核實,確認被告或者被申請人所做工程的盈餘額後,我們再就工程的盈餘額部分進行查封、凍結就行了,千萬不要申請多少就查封、凍結多少。

  5、對於案外人提出的異議,應當及時舉行聽證,對於確實查封了案外人財產的,應當及時解除查封,對於給案外人造成損失的,由申請人賠償。

  (作者單位:廣西樂業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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