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個規定」和過問或幹涉、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

2020-12-05 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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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是什麼?

2015年3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領導幹部幹預插手規定》)。

2015年3月,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簡稱《內部人員過問規定》)。

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簡稱《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定》)。

以上三個文件統稱「三個規定」。

02

《實施辦法》是什麼?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為貫徹落實「三個規定」,印發《關於建立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簡稱《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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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細則》是什麼?

2020年4月9日,高檢院為進一步深化落實「三個規定」及《實施辦法》,規範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印發《關於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簡稱《工作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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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之間是什麼關係?

「三個規定」各有側重,互有補充,是一套規範司法機關辦案用權的系統性規定。

《領導幹部幹預插手規定》著眼從體制內領導幹部層面構建防止幹預司法辦案的防火牆。

《內部人員過問規定》著眼從司法機關內部建立防止幹預司法辦案的高壓線。

《司法人員接觸交往規定》著眼從司法機關外部角度,對司法辦案人員經常接觸交往的對象,如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及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進行規範。

「三個規定」規範的範圍涵蓋司法機關內外、體制內外,全方位立體化對可能影響司法辦案人員的外部因素進行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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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與《實施辦法》填報要求有什麼不同?

「三個規定」要求對違反規定的過問或幹預、插手案件以及不當接觸交往行為進行記錄報告;實行季報,同時報送上一級檢察院和同級政法委。

《實施辦法》不僅要求對違反規定的過問或幹預、插手行為以及不當接觸交往要報告,對沒有違反規定的過問了解如打聽情況、反映情況、轉遞材料、相關接觸交往等也要進行記錄報告;實行月報,僅報送上一級檢察院。

06

「三個規定」的記錄報告主體指哪些?

主體中的「檢察人員」是指在編在崗的全體檢察幹警。

07

《實施辦法》記錄報告主體指哪些?

主體中的「檢察人員」是指檢察機關及下屬單位從事檢察工作的全體在職人員,包括政法專項編制人員、事業編制人員、聘用人員、勞務派遣人員、政府購買服務人員、實習生、掛職借調人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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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記錄報告的對象有哪些?

領導幹部和司法機關內部工作人員以及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

09

《實施辦法》記錄報告的對象有哪些?

不僅包括「三個規定」記錄報告的對象,還包括同學、親屬、熟人、戰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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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中需要填報的內容有哪些?

在司法辦案中違反規定有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以及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不當接觸交往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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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辦法》中需要填報的內容有哪些?

不僅包括檢察機關的司法辦案,還有幹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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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形屬於「三個規定」中「過問案件」?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邀請辦案人員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轉遞涉案材料的;

4.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親屬打探案情、通風報信的;

5.其他影響司法人員依法公正處理案件的行為。

13

如何理解《實施辦法》中的「過問」?

《實施辦法》中「過問了解」的行為,既可能是合法正當的,也可能構成不當或違法,只有「幹預」「插手」才是違紀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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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中的「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如何界定?

1.在線索核查、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判、執行等環節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2.要求辦案人員或辦案單位負責人私下會見案件當事人或其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以及其他與案件有利害關係的人的;

3.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託說情的;

4.為了地方利益或者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5.其他違法幹預司法活動、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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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中「不當接觸交往」具體指哪些?

1.洩露司法機關辦案工作秘密或者其他依法依規不得洩露的情況;

2.為當事人推薦、介紹訴訟代理人、辯護人、或者為律師、中介組織介紹案件,要求、建議或者暗示當事人更換符合代理條件的律師;

3.接受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請客送禮或者其他利益;

4.向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借款、租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訊工具或者其他物品;

5.在委託評估、拍賣等活動中徇私舞弊,與相關中介組織和人員惡意串通、弄虛作假、違規操作等行為;

6.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其他不正當接觸交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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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過問了解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行為,一時難以判定是否違反相關紀律規定的,如何處理?

承辦人員對於過問了解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行為,一時難以判定是否違反相關紀律規定的,或者對本單位以外人員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均應當記錄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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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行為有哪些?

1.在司法辦案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案情,轉遞涉案材料,打招呼說情,或者幹預、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

2.在幹部選拔任用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醞釀動議、民主推薦、組織考察、討論決定幹部等情況,謀求關照,或者幹預、插手幹部選拔任用的;

3.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有關項目、工程的投資決策、承發包、資金使用、物資採購等情況,要求提供便利,或者幹預、插手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的;

4.在監督執紀中,直接或者請託他人過問內部監督、巡視巡察和信訪受理、線索處置、初核立案、性質認定、審查調查組組成等情況,幫助被審查人傳遞材料、信息,或者施加影響幹預的;

5.其他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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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需要填報的情形有哪些?

1.領導幹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通過正常工作程序收到群眾來信、輿情信息後作出批示的;

2.領導幹部在主管或分管工作範圍內對反映檢察機關的情況和問題要求核查和反饋的;

3.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正常渠道交辦轉辦的案件;

4.履行法定職責向承辦人了解正在辦理的重大事項有關情況或提出指導性意見,或者案件當事人、律師等依法向承辦人了解案件相關情況的。

19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向承辦人員了解正在辦理的重大事項有關情況的,或者對正在辦理的重大事項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案件如何記錄報告?

人大代表、政協委員通過正常渠道正常程序交辦轉辦的案件不需要記錄報告。但是如果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未通過正常渠道正常程序直接交辦給院領導或檢察人員的,要進行記錄報告。因履行法定職責需要提出的過問了解,應當依照法律程序或工作程序正式提出,僅以口頭或者簡訊、微信、電話等形式私下提出的,由承案人員作為日常工作記錄在案後,依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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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人員在案件辦理過程中因不明情況或者其他原因在非工作時間或非工作場所接觸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如何報告?

應當在三日內向本單位紀檢監察部門、檢務督察部門報告有關情況。

21

檢察人員遇有打探了解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的,而沒有理會、沒有照辦,或予以拒絕等情況,是否需要記錄報告?

要如實記錄報告,即「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22

對於有填報事項的《記錄表》,如何進行報送?

檢察人員遇有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行為,應當及時填寫《記錄表》,密封后向部門主要負責人報告填報件數,無需報告填報的具體內容。各部門指定專人匯總本部門上個月填報情況,每月3日前將密封的《記錄表》報本院檢務督察部門。檢察人員認為填報內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等情況的,可徑直向本院檢務督察部門直至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局報告。對徑直報告的檢察人員情況,應當嚴格保密。

23

對於「零報告」的,如何處理?

對於「零報告」的,檢察人員在《記錄表》填報人欄目處填寫「無此類情況」,交所在部門留存備查。

24

下級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如何上報重大事項記錄報告?

下級人民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每月3日前,匯總統計本級院及所屬院重大事項記錄報告情況,形成《過問或幹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及相關接觸交往行為情況統計表》,經分管領導審籤後,將上個月的重大事項記錄報告《統計表》報送上一級檢察院檢務督察部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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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漏報、忘報或者未及時補報的重大事項,如何處理?

檢察人員漏報的,可在當月月報告以後的三個月內進行補報,並作出說明。三個月後補報的,視為未及時記錄報告。檢察人員因違紀違法案件查處後,同時屬於違反「三個規定」而沒有報告的,當事人、單位都要及時報告或補報。

26

對於《記錄表》,如何進行保管?

對於有情況的《記錄表》,由檢務督察部門專人保管,落實保密管理要求,連同統計表、分析報告等材料長期留存。

對於無情況的《記錄表》,由檢察人員所在部門進行保管。

檢察人員填寫的《記錄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經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閱、複製、摘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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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工作需要,確需調閱《記錄表》的手續有哪些?

1.查閱本院院領導填寫的《記錄表》,以及記錄報告內容涉及本院院領導和外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由檢察長審批;

2.查閱本院內設部門負責人填寫的《記錄表》,且記錄報告內容不涉及本院院領導和外單位主要領導幹部的,由分管檢務督察部門院領導審批;

3.查閱本院其他人員填寫的《記錄表》,且記錄報告內容不涉及本院內設部門負責人以上領導幹部和外單位領導幹部的,由檢務督察部門負責人審批。

28

檢務督察部門如何對重大事項填報情況進行監督?

檢務督察部門每年對本院檢察人員填報的《記錄表》按照不低於10%的比例,開展隨機抽查。上級院檢務督察部門每年應對下級院組織開展一次專項督察,及時發現問題,督促執行。上級人民檢察院每月向下級人民檢察院通報本地區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情況。必要時,可向社會公開通報。

29

按照「三個規定」和《實施辦法》,對於沒有全面如實記錄的檢察人員,如何追責?

發現檢察人員未記錄或未如實記錄的,採取約談、批評教育、責令改正等措施;有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情形的,根據其性質和程度,依照黨紀、政務或檢紀等規定給予紀律處分;構成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如:《檢察人員紀律處分條例》第九十七條規定:對領導幹部違規幹預司法辦案活動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兩次以上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給予警告或者記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有關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領導責任。

保管人員違反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失洩密的,或者未經審批程序私自調閱《記錄表》的,依據相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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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如實記錄過問或幹預、插手重大事項情況的承辦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如何處理?

對如實記錄過問或幹預、插手重大事項情況的承辦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依照黨紀、政務或檢紀等規定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阿拉善檢察微信公眾號

原標題:《「三個規定」和過問或幹涉、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工作30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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