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1 07:50:48 | 來源:人民法院報第二版 | 作者:清華大學法學院教授 何海波
如果法院四面透風,誰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反而無法預期。讓裁判者有權有責,才是最好的制約和激勵方式,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
在一次研討會上,一位中國法官問美國同行:「遇到司法幹預怎麼辦?」經過一番解釋和翻譯,美國法官說:「在我的職業生涯中,從來沒有遇到過這種事情。」「萬一遇到了,怎麼辦?」中國法官抓住不放。美國法官答:「我把它(字條)扔進紙簍就行了。」
美國法官風輕雲淡的回答引起中國同行的一陣羨慕。雖屬同行,卻生活在兩個世界。稍顯幼稚的提問背後,是中國司法的窘迫狀況,是中國法官的嚴重關切。
必須讓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這是法律界經過多年摸索後形成的普遍共識,也是領導者經過反覆權衡後作出的一個決斷。如果法院四面透風,誰都可以插手,司法公正反而無法預期。讓裁判者有權有責,才是最好的制約和激勵方式,才是司法改革的正途。最近的許多改革措施也是圍繞著這一判斷進行。中央全會明確禁止黨政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幹預司法活動。同時要求,建立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
儘管如此,人們的擔心並未消除:「領導敢插手,法官敢記錄嗎?」
這種擔心有體制上的原因。省以下法院人、財、物統管的改革還沒有到位,法院在地方黨委政府的壓力面前還缺乏足夠的抵禦能力。法官的職業保障也沒有到位,在非法幹預面前還沒有築起遮風擋雨的牆。
這種擔心有規範上的原因。什麼是「統籌協調依法處理」、什麼是「幹預司法活動」,界限似乎難以劃得清清楚楚。雖然「插手」是個中性詞,外延比較寬泛,但什麼樣的行為算是「插手具體案件處理」,也有解釋的空間。
這種擔心還有操作上的原因:怎麼「記錄」、向誰「通報」?在我們的文化中,記錄領導插手幹預什麼事,那多多少少有「犯上」的嫌疑。如果沒有具體、便利的操作方法,那些貌似良好的改革措施多半不會成功。
這就是中國改革者面對的局面。
法院體制上的依法獨立、法官的職業保障,無疑是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的根本保證,也是整個司法改革獲得成功的基本要求。這個目標正在艱難地推進,完全到位可能還需要一段不短的時間。問題是,改革者不能坐等體制性問題都解決了,才回頭解決後面的「小問題」。在此過程中,一個當代美國法官的自身經驗大概提供不了多少借鑑,中國的問題需要探尋中國的辦法。
規範上的問題,通過幾個文件得到了明確。為落實中央全會的要求,中辦、國辦聯合發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兩辦文件列舉了「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情形。按照該規定,即使是對司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機關,「對案件的證據採信、事實認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體決定」也屬於違法幹預司法活動。最高人民法院剛剛發布的實施細則,則使用了一個更加中性的詞:「過問」。人民法院以外的組織、個人在訴訟程序之外遞轉的涉及具體案件的函文、信件或者口頭意見,都是過問,都要記錄。不記錄的,追加法官的責任。與之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還下發了《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對「內部人」過問做了更加具體、更加明確的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文件最可圈可點的地方,可能還在操作方法上。文件規定,法院應當依託信息技術,在案件信息管理系統中設立「外部人員過問信息專庫」,並定期匯總分析,報送政法委和上級法院。詳細程度,簡直無以復加。設立專庫的做法,是中國現實情境中創造的比較容易操作的做法。而黨政機關、社會組織就案件處理提出的意見,作為一種「參考意見」,應當存入案件正卷備查。聊聊數字,意義非同小可。法院對這些材料予以接受,給了這些組織一個參與和發言的機會;存入正卷,則給了對方當事人乃至社會公眾一個了解和質辯的機會。這是符合正當程序原則的要求,也是非常容易操作的要求。
目前,兩辦文件對於違法幹預司法活動的公開,仍然比較謹慎:「黨委政法委按程序報經批准後予以通報,必要時可以向社會公開。」法院文件對於存卷備查的規定,也還比較籠統,有待繼續探索。就司法改革來說,「兩辦」文件的出臺只是一小步,但它卻是通往獨立公正審判這一目標實實在在的一步。對於因外界幹擾而焦頭爛額的辦案法官來說,它有可能成為一道管點用處的護身符。身處現實夾縫中的改革者,能夠以最可行的制度變動獲取最大的改革成效,值得點讚。
筆者希望,隨著這些措施的落實,一種新的法律倫理和法律文化能夠逐漸形成:整個社會監督法官的活動,但首先尊重法官的活動。從領導幹部、社會組織到法院人員,與辦案法官接觸、對案件發表意見都注意方式,避免越界。領導幹部尤其需要知道:你可以對案件發表意見,但你所有的舉動和意見將被記錄,甚至可能被公開。
筆者更希望,隨著司法改革的整體推進,中國法官不再有隨意插手、非法幹預的煩擾,而可以自信從容地坐在法庭上。當事人和有關組織對案件發表的意見,都是幫助法官明辨是非的貢獻;偶爾有之的插手過問,法官也能夠風輕雲淡地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