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發通知統一規範外國人、華僑無配偶證明
2008年03月12日 16:51 來源:中國新聞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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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網3月12日電 據民政部網站消息,針對外國人、華僑在國內民政部門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形式多樣、內容不統一的現象,民政部日前發出通知,對外國人、華僑的無配偶證明進行統一認定。
通知指出,近來,民政部陸續接到各地反映,一些國家出具的無配偶證明內容和形式發生變化,證明中不標明「未婚」、「單身」或「離異」等表明當事人無配偶的字樣,而是改為「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內容;有的外國人、華僑出具有結婚記錄的「婚姻查找記錄」證明,同時又提供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有的外國人、華僑出具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
通知指,根據《婚姻登記條例》規定,來華辦理結婚登記的外國人、華僑需提交無配偶證明,以上證明未載明當事人無配偶,因此不能單獨作為無配偶證明予以採用。
通知規定,當事人持「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證明的,需一併提交該國有權機關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證明材料。當事人持「婚姻查找無記錄」、「婚姻查找記錄」(當事人又提供離婚判決書等離婚證件)、婚姻狀況欄為空白或無婚姻狀況欄的戶籍證明的,需一併提交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或該國駐華使(領)館認證的本人無配偶聲明。
通知指出,若有關國家照會民政部,明確該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具備「婚姻法律能力」、「婚姻查找無記錄」等證明即指當事人無配偶的,經民政部通知各地後,該國出具的上述證明可以作為無配偶證明使用。近日,法國駐華大使館照會民政部,明確法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證明與無配偶證明具有相同的效力和作用,今後,各地應當將法國出具的「婚姻無障礙」證明作為無配偶證明採用。
【編輯:吳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