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際網路名譽及其侵權保護研究

2021-01-13 中國法院網

2008-01-21 15:07:24 | 來源:中國法院網 | 作者:王盤明

  前言:

  新聞傳播法著名學者魏永徵教授在《言論自由和網上誹謗》一文中提出:學術界普遍認為,對於涉及輿論監督的言論,如有片面、偏激或者其他不當,應當予以適當的寬容。一是因為過分情緒化的言論經不起具有一般常理的頭腦的判斷,不具備理性的言論所具有的殺傷力,按照一般常理不會信以為真的言論,不應該被認為是侵犯了名譽權的言論。二是因為「公共利益」與「公眾興趣」是構成輿論批評權利優先地位的基礎,具備了這樣的條件,同時又滿足「真實」、「善意」、「合法」的要求,即使批評中的言辭有偏激、偏頗,都應得到法律的寬容,減免處罰或不予追究。正因為基於以上的觀點,我國的法律部門對網絡人格、名譽侵權採取了極大的包容,被侵權的當事人面對茫茫網海,無處尋找真正的侵權人,而諸多網站和BBS論壇又在成為侵權行為者的幫兇,不斷擴大被侵權人的精神痛苦,而被侵權人發表的聲明頃刻間即被網絡中無盡的評論回貼所淹沒。以致於2006年《國際先驅論壇報》以《以鍵盤為武器的中國暴民》為題,激烈抨擊中國網民的「暴民現象」,質疑中國網民的做法是對個人權利的嚴重侵犯。[①]

  侵害名譽權的方式一般有:汙辱、誹謗、揭發隱私等,一般以語言、文字、圖形等方式向被侵權者所生活、工作、學習的社會環境中的其他社會個體進行傳播,並通過傳播達到降低被侵權者的一般性社會評價之目的,並給被侵權者造成實質性的精神痛苦。隨著網際網路技術的發展,一方面為這些語言、文字、圖形的傳播提供了新方式和平臺,另一方面,對基於網際網路而產生的網絡身份受到的網絡名譽權侵權隨之出現,給名譽權的內涵確定及其相應的法律保護方式帶來了全新的挑戰和衝擊,在網絡中所廣泛存在的網絡名譽權是否屬於我國民法中所稱的名譽權?網絡行為人以特定的網絡身份實施的網絡行為是否構成的名譽權的侵權?這一新類型的名譽權類型是否應當歸入原有的民法所保護的名譽權範圍或是一種完全全新的與傳統名譽權毫不相干的名譽權體系?法律保護的機制應作如何調整以適應現今社會網絡化的趨勢和要求?這些就成為我們需要認真研究新問題。

  在司法審判中,由於目前我國有針對性的網絡立法並不多,散見於行政法規和部門規定之中,給法院適用法律造成了極大的不便。我國目前的網絡名譽權保護現狀不容樂觀,網際網路發展是非常之迅速的,但是相應的民事、刑事法律規範沒有相應的跟進,造成了事實上的網絡法律真空,

  為妥善解決好網絡名譽與網絡名譽權的保護問題,需要進行系統的立法,並做出相應的司法解釋,界定出什麼是網絡名譽?虛擬網絡身份是不是具有民法上所稱的網絡名譽?什麼是受我國民法保護網絡名譽權的範圍、內涵及其外延?什麼是網絡隱私及網絡隱私權的保護範圍?民法對網絡名譽權保護的方式和特定的保護規則等等,本文帶著上述問題,例舉網絡上常見的網絡侵權行為和案例逐一解析說明,分析研究。

  一、網絡名譽與網絡隱私

  1.1 網絡名譽與網絡名譽侵權

  名譽是指:基於特定的主體的品性、德行、才能等個人人格或者特徵方面來自於社會對其的一般性評價。[②]而個人的名譽權則是:基於特定的主體的品性、德行、才能等個人人格而產生的社會對其的一般評價而受法律保護的人格權利與利益。[③]

  傳統的民法中所稱的名譽侵權行為存在「三個特定」:其一,進行評價的主體特定,僅指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社會生活個體周圍的人所進行的評價;其二,進行評價的方式特定,僅指評價的主體以其語言、行為來表現;其三,被評價的主體特定,即,僅指現實生活中所存在的民事主體,主體與名稱之間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

  網絡名譽是指基於網際網路產生的、在人為構建的網絡活動規則的虛擬網絡環境中的網絡名稱、網絡身份,以及由於網絡參與人以其網絡身份在網絡虛擬社會的活動中得到的其他網絡參與者基於特定網絡規則之對該網絡身份一般性評價。

  網絡名譽侵權行為的特徵:1)基於網際網路而產生、發展、變化、消亡;2)基於網際網路特定的虛擬社區與社會環境規則而產生虛擬特定的網絡名譽權、網絡身份權,而所產生的網絡名譽權、網絡身份權與現實人格權、名譽權息息相關。3)侵害網絡中的名譽權可能導致現實中的名譽權直接受損,並產生精神痛苦。

  網絡名譽侵權行為與傳統的民法中所稱的名譽侵權行為存在極大的不同,總結起來即為「四個不特定」:其一,進行評價的主體來源不特定,即進行評價主體來源於網絡身份下的民事主體,民事主體與網絡身份之間並不存在絕對的一一對應的關係;其二,進行評價的行為方式不特定,網絡參與者可以以直接的文字、圖形的方式進行評價,也可以用網絡行為進行評價,要求撤銷被評價人的網絡特定身份、減少網絡榮譽等行為方式為評價要件,這些評價方式在現實生活中是不存在的;其三,被評價者主體不特定,同樣,由於網絡參與人以其網絡身份並不存在絕對的一一對應的關係,所以說,被評價者的主體與民事主體之間同樣不是一一對應的關係,民事主體可以通過網絡身份讓予而轉移其得所到的網絡名譽;其四,評價的標準不特定,在現實生活中的名譽評價是以一般社會價值觀為評價標準的,而在網絡虛擬社會中,由於網絡虛擬社會的活動規則制定不同而產生不同的評價標準。

  1.2 網絡隱私

  根據「信息+安寧+決定」學說所下的定義:隱私即為「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和利用等的一種生活方式。

  而網絡隱私就是指與網絡密切相關的個人隱私,即公民在網絡空間上採取密碼保護、硬體控制手段進行保護的,不公開的不希望為他人所知的個人信息、私人資料、隱秘信息、身體健康信息、身份與照片、社會關係等。

  網絡隱私權則是網絡使用者存儲於網絡空之中的私人資料、隱私信息等不被他人非法獲取、收集、複製、利用、公開等,私人活動不被非法幹涉,個人領域不被非法介入的一種人格權。網絡隱私權實際上是傳統隱私權在網絡背景下的特殊表現,其隱私客體仍包括個人信息、私人活動和私有領域三部分。

  公民在網絡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護,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複製、公開和利用的一種人格權;也指禁止在網上洩漏某些與個人有關的敏感信息,包括事實、圖像、以及毀損的意見等。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一是在積極意義上,用戶依法享有保護個人的生活安寧,保護個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即不受侵擾;二是在消極意義上,用戶能夠自由決定個人生活和個人信息的狀況和範圍,並能夠對其進行利用,即個人對於其個人隱私應有主動積極控制支配的權利。網絡空間從廣義上來講是一個公共交流的場所,絕對大部分屬於公共的領域,但是也有屬於個人的私人空間,如何界定網絡空間是否具有完全意義上的隱私,是一個值得探論的話題。通過計算機黑客技術非法侵入,未經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電訊設施,獲取其中的私密資料,則構成侵害隱私權。目前在我國,對網絡隱私權的侵害是直接適用我國民法名譽權的保護方式的。

  二、通過網絡侵害名譽權的諸方式

  在網際網路中實施網絡名譽侵權與傳統的名譽侵權有著很大的不同。由於網絡生活的特殊性,其中主要有blog(網絡博客)侵權、BBS論壇侵權、網路遊戲侵權、網絡惡搞、侵犯網絡隱私權的侵權。在這所有的網絡侵權模式中,大家可以注意到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即,所有的網絡侵權行為都必須以一定的網絡身份在網絡上實施。網絡身份與現實民事主體身份的關聯是否緊密?網絡身份與民事主體身份之間是否存在絕對的一一對應的關係?對網絡身份的侵害是否絕對的意味著對現實人格主體的侵犯?這就使對網絡身份與現實的民事主體身份之間的關係判定就成了認定侵權行為以及侵權損害後果是否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先決條件。

  根據網絡社區廣泛存在的各種網絡身份及其特點,並依據其與現實民事主體的關聯緊密程度,我們將網絡身份分為單純型網絡身份和合一型網絡身份兩種。

  完全以虛擬的網絡身份進行網絡活動,網絡身份存在的唯一目的是建立單純的網絡形象,在建立網絡形象過程中不披露其真實身份與現身個體生活,與網絡參與者所處的現實社會現象毫無關聯,這就是「單純型網絡身份」。無容置疑,單純網絡型身份與其自身現實社會身份和人身權不存在直接的社會聯繫,網絡身份所產生的網絡名譽與網絡社會評價會不會影響到其在現實社會生活中的社會形象與評價涉及更複雜的判斷。

  合一型網絡身份是指在網絡中直接披露其真實的現實社會民事主體人格名稱、肖像、家庭、工作環境以及其所處的現實的社會生活環境,將現實的民事主體人格身份與虛擬網絡緊密結合的形式存在的一種網絡身份,例如象韓寒、「芙蓉姐姐」「天仙妹妹」「流氓燕」「木子美」「竹影青瞳」等。合一型網絡身份一方面具有虛擬網絡的虛擬性,是網絡交流與溝通的工具與身份代號,另一方面,由於直接與現實生活、現實民事主體人格、姓名、肖像完全結合,具有網絡與現實社會生活的真實互動性;在這種情況下,網絡的身份形象與其本人民事主體人格身份是完全統一的,對其網絡身份形象實施的侵權更有可能構成對其現實生活中的名譽侵權。

  2.1 通過網絡直接侵害現實名譽權的方式

  2.1.1網絡博客平臺直接侵害現實名譽權的方式

  博客網絡,最初是以私人網絡日記的形式發展起來的,最初的時候網民們將自己的私人日記放到網上,並將其中部分進行公開,相互閱讀,從中獲得樂趣。

  2005年9月23日,南京大學新聞傳播學院教師38歲的陳堂發博士同往常一樣打開了電腦,想要在網上搜索一下個人的學術資料。陳堂發立即將滑鼠點擊到該網站,當網頁全部打開以後,才發現,原來連結到的是中國博客網[④]。一篇題目為《爛人爛教材》的帖子寫到陳堂發博士是「爛人」、「猥瑣人」、「簡直就是流氓」。 陳堂發曾多次致電中國博客網,希望同他們進行溝通,讓他們將帖子刪掉,可得到的答覆是:「中國博客網無權刪掉客戶的帖子,除非是政治反動和黃色淫穢內容。」2005年10月底,陳堂發博士向南京市鼓樓區人民法院正式遞交民事起訴書,掀開了首例博客侵權案的序幕。

  在本案中,實施侵權行為的是博客網絡身份,侵權行為的實施方式是通過網絡發表博客日記的形式實施,最終侵害的客體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名譽權及其社會評價。本案網絡侵權行為人通過網絡上發表博客日記的形式,直接針對現實社會中的民事主體的發表博客文章,以網際網路為傳播形式,損害現實民事主體的名譽權。這種形式在目前網絡中廣泛存在,在這種侵權方式中,網絡只是傳播其侵權內容的一種媒體方式,也就是在報紙、電視、廣播、雜誌之外的第五媒體,而相對以上四種媒體而言,網絡傳播的速度之快,傳播範圍之廣,複製與轉載之強,已經遠遠超過了傳統的四種媒體。

  傳統意義上的個人日記是個人內心思想活動的記錄,一般不公開,儘量保持其秘密性,一般只停留在思想階段,不具有行為的意義,即使在刑法領域,個人日記所記載的內容也是不能作為犯意表示的依據。如果以「WEB2」[⑤]博客的形式將自己的日記公開、發表,這就已經不再屬於思想的範疇,而進入到民事法律行為的領域,其個人日記已經不僅僅是日記的屬性,而具有了發表文章的實際效果。在這個意義上來講,博客日記已經成為一種宣傳工具,從而具有了侵犯他人名譽權的手段與權能。[⑥]

  2.1.2 網絡惡搞:通過網絡直接侵害他人名譽的另類方式

  網絡惡搞主要是利用計算機的強大的視頻和圖像處理功能,將人物和視頻動畫用計算機進行重新加工或製作,與其他的視頻或是圖片進行拼接,通過圖像加工和拼接賦與圖片特定的含義,達到其特定的目的。

  近年來,其中最著名的網絡惡搞當屬 「網絡小胖」,「網絡小胖」原是廣西南寧市中學的一名學生,在一次學校集會中,他的驚人的回眸一視,被人用數位相機拍成一幅照片,並被發送到國內多家網站。就在「網絡小胖」毫無知覺的時候,其形象被惡搞製作成機器貓、星球大戰、神戒等諸多電影的人物造型,通過與種種人物與造型的混合與拼接,製作成大量具有玩笑意味的圖片;其中有善意的玩笑,也有惡意的傷害,在後期甚至出現了將其肖像與成人AV[⑦]電影中的情節相拼接的圖片,製作極其低級下流,無容質疑已經嚴重的侵害了肖像權人的名譽權。

  網絡惡搞的初衷是為了拿別人的照片和肖像搞笑取樂,網上大量存在的惡搞圖片也是以搞笑為目的而製作的。因此,我們需要針對由於惡搞的程度不同對侵權行為進行區分認定,在一般的網絡惡搞中,網絡行為人僅僅出於開玩笑取樂的目的而進行的圖片加工,一般來說不認為構成了名譽侵權;如果網絡行為人出於汙辱、誹謗的目的,將肖像權人的肖像進行特定含義的藝術加工,賦予被製作的圖片以特定的含義,以達到降低社會民眾對肖像權人的社會評價時,則構成了名譽侵權。

  在網絡惡搞中,網絡惡搞所直接侵犯的人物肖像大部分是現實中的民事主體,不存在網絡身份的雙重性,所以說,網絡惡搞是直接的名譽侵權行為,只不過網絡惡搞加入了計算機製作與網絡傳播的特點因而具有隱蔽性。這種以計算機圖形製作與拼接為製作方法,以網絡傳播為媒介,通過直接侵犯他人的肖像權為手段,而直接的侵害肖像權人的名譽權,該種名譽並不屬於特定網絡身份,而是歸屬於現實生活中民事主體之名譽。

  2.2通過侵害網絡身份或網絡形象的名譽權侵權

  2.2.1通過網絡博客侵害網絡身份網絡形象的名譽侵權

  如果說以郭德綱與汪洋的博客名譽侵權糾紛是實名對實名,真人對真人的話,那麼2006年瀋陽(博客網名)以秦塵(博客網名)發生的博客網名對博客網名的之間的法律訴訟可以說是中國博客網絡身份訴訟的開端。瀋陽(博客網名)以秦塵(博客網名)在其博客中用文章用極其惡劣的詞語侮辱、誹謗他,極大損害了他的社會評價,而作為博客託管商的博客網,並未對其網站上出現的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監督。隨後,瀋陽(博客網名)將秦塵(博客網名)和博客網訴至法院,要求對方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1萬元。2006年3月,北京市海澱區法院受理了此案。本案的給法院提出了一個難題,即:網絡虛擬身份能不能成為民事訴訟法律關係的主體?或者說,網絡虛擬身份與現實社會民事權利主體的關聯能否被賦予特定的法律意義?

  在本案審理過程中,瀋陽(博客網名)的代理人表示,秦塵(博客網名)所寫的「狂犬病,不僅亂叫還亂咬」、「一個熟讀《葵花寶典》,擅長自宮的獸醫」、「瀋陽是個受虐狂,哈哈兒」、「玉米蟲」等許多連代理人都不忍一一列舉的詞語,給瀋陽本人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本案中大家可以注意到一個問題,即雙方均以博客網名為對象,進行對罵;所有的涉及到的文章雙方均以博客網名為對象出現,雖然在文章中涉及當事人一些現實中的資料,比如對方的真名、獸醫等職業稱謂,即本案屬於前面所提到的未經披露真實身份的博客網名的情況,博客網名與其真實人格身份相分割,以此認定原告瀋陽因為網絡博客身份受到損害而在現實社會中也受到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是不可想像的。這些博客文章畢竟涉及範圍有限,而且只是在網絡中傳播,而且由於未披露真實身份,使得瀋陽所在單位或是公司現實生活圈子的人知曉的並不多。而且,在本案前期,雙方當事人均與對方無事實上的社會聯繫,很難理解因為秦塵的博客文章使得瀋陽在現實社會中形象、名譽受到了損失,並造成了其精神痛苦。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發現,瀋陽(博客網名)是一個典型的單純型網絡身份,秦塵(博客網名)同樣也是一個典型的單純型網絡身份,以上兩者均沒有對外披露自己的真實身份、工作環境、家庭生活等,雖然大家可以看到在秦塵的博客上面有其照片,但是,除此之外,再沒有其他可以與其生活相關的信息了,就此而言,秦塵和瀋陽的網絡身份屬於典型的單純型網絡身份,即是未經披露真實身份的網絡身份。該種身份具有與虛擬遊戲人物相同的幾點特徵屬性,即可轉移性,受操縱性;同樣,也具有可贈與性,可轉讓性。如果網絡身份擁有者願意,可以將網絡身份完全讓予他人,當擁有者完成網絡身份轉移後,之後有關網絡身份所受的網絡評價不再歸屬於原民事主體了;當接受人接受博客網名時,同時也接受了網絡中或是他人對該博客身份的評價,因此,未經披露真實身份的博客網名不具有獨立的身份人格權,而更多的具有民法上物的一些基本屬性。

  在這個案件中,侵犯名譽權的行為與結果存在著與之前發生的有關網絡侵犯名譽權案件的重大不同,即侵權行為發生在網絡中,侵權的主體均以網絡博客身份的形式存在,屬於典型的以網絡身份侵犯網絡身份名譽權的案件,其侵權行為是發生在特定網絡環境之中,侵犯的是特定的網絡身份形象,侵權後果也因侵犯網絡身份而導致產生精神痛苦,屬於以單純型網絡身份侵犯單純網絡身份的網絡名譽權侵權案件,因此,這種只存在虛擬網絡環境之中的特定的網絡身份侵權糾紛不屬於我國民事法律名譽權的管轄範圍,不受民法保護和調整。

  2.2.2 BBS論壇中對網絡身份的網絡名譽侵權

  BBS是網絡論壇社區,[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部2000年10月8日通過的《網際網路電子公告服務管理規定》,稱之電子公告服務,是指在網際網路上以電子布告牌、電子白板、電子論壇、網絡聊天室、留言板等交互形式為上網用戶提供信息發布條件的虛擬網絡論壇社區。

  2006年1月16日至25日,在達州信息港的論壇版塊「鳳凰山下」,網友「如花美眷」先後發出《天靜小齋,請做個知恥的女人》、《慎重向天靜女士道歉》、《天靜小齋,我不玩了》、《正告天靜小齋》4篇帖子,在網上引起軒然大波。一時網上跟帖上萬,網友紛紛將矛頭指向天靜小齋,帖子中「天靜,你缺乏一個正常女人最起碼的美德———羞恥心」等話語嚴重傷害了天靜小齋。看到上述帖子,「天靜小齋」要求對方道歉並刪除帖子,但沒有得到積極回應。同年2月20日,「天靜小齋」用其真實姓名胡某,以名譽權被侵犯為由將發帖人張某(網名「如花美眷」)告上法院,請求法院判令被告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撫慰金3000元。

  本案中,原告是胡某,而在網絡上被實質攻擊和被侵權的網絡身份則叫「天靜小齋」,這兩者是有區別的,「天靜小齋」與現實中的胡某並不是完全的對應關係,屬於前面我們所定義的單純型網絡身份;由於「天靜小齋」這個網絡身份與胡某的真實身份是可以分離的,一方面,胡某可以操作「天靜小齋」這個網絡身份進行發貼,如果她願意,也可以交由他人進行發貼或是回貼的操作,事實上,據胡某自稱,在事件發生後,本人無心工作上網,論壇的回貼均由其妹妹完成,並非是本人所為。單純型網絡身份具有物的屬性,是可以被讓予的,與網民的真實身份並不存在一一對應的關係,對「天靜小齋」這個網名的攻擊並不意味著絕對的對胡某的攻擊與侵權。

  2.2.3 對虛擬網路遊戲人物的名譽侵權

  網路遊戲是網路遊戲提供商以某一神話故事或其他競技類題材設計的,在特定的遊戲規則之下的虛擬的網路遊戲社區,遊戲社區具有遊戲聲譽、遊戲能力、遊戲品德,即包括在遊戲中直接賦予的人物能力,在遊戲中隨機獲得的遊戲能力,以及遊戲品格評價,也包括參與遊戲的現實玩家對其他遊戲玩家的網絡名譽評價。

  吉林省吉林市的遊戲玩家張齡(化名),因對「四國軍旗」遊戲排名第一被清零極為不滿,遂將北京聯眾公司[⑨]告上法庭。

  本案也是典型的侵犯虛擬網路遊戲名譽權案件,網路遊戲中的虛擬遊戲個體與遊戲參與者本人的關係、虛擬遊戲人物是否具有法律上的名譽權成了本案的焦點問題。

  很顯然,虛擬遊戲人物具有下列特點:第一,遊戲中的遊戲虛擬遊戲人物具有可轉移性,可操縱性。遊戲虛擬人物由遊戲參與者本人操縱,即可代表遊戲參與者本人的意志,如果是遊戲參與者的妻子、朋友參與,即代表其操縱者意志表示,即,虛擬遊戲人物具有可轉移性,可操縱性。遊戲人物的遊戲屬性隨著操縱者的轉移而發生轉移,而遊戲人物本身的屬性和在遊戲中業已形成的網絡評價不受影響。第二,遊戲中的遊戲虛擬遊戲人物具有可贈與性,可轉讓性。

  現在在易趣網上或是其他拍賣網站上有人拍賣某某遊戲的遊戲帳號,裝備如何,級別如何等等,買受人買下遊戲帳號即取得了虛擬遊戲人物的支配權,所有人也可以刪除其遊戲人物,或是改變原有的人物一些屬性。

  由此可以看出,虛擬遊戲人物同樣的是前面我們所定義的單純型網絡身份,具有民法上物的特性,所有人具有佔有、使用、收益、支配、處分的物權權利。可以被讓予和轉讓,遊戲人物並不代表遊戲參與者本身,與參與者本人存在支配和被支配的關係,不等同民法上所稱的名譽權客體和其他人身權客體。在本案中同樣,對虛擬遊戲人物的名譽侵權是不能夠構成的。而且,在大部分的網路遊戲中,網路遊戲人物是不可能具有合一型的網絡身份的,因為網路遊戲具有隨機性,網路遊戲所定義的遊戲人物身份屬性可能隨時發生改變,遊戲可能關閉,遊戲可能升級,虛擬裝備屬性可能改變,所以網路遊戲虛擬人物具有典型的物的屬性,屬於典型的單純型網絡身份。

  因此,現實民事主體對於遊戲虛擬人物的名譽權侵權不構成現實中的名譽權侵權,依法不屬於我國民法對名譽權所保護和調整的範圍。

  綜上所述,對網絡身份的區別有著的重要法律意義,如果能夠認定是合一型網絡身份則可以構成對網絡名譽權的侵權之訴,如果是單純型的網絡身份,則不可能構成現實的名譽權侵權和精神損害,同樣的,該案也不能構成對現實人格主體的侵犯,不屬於民法對名譽權保護和調整的範圍。

  2.3 對合一型網絡身份實施的網絡名譽侵權行為

  合一型網絡身份是直接披露其真實的現實社會民事主體人格名稱、肖像、家庭、工作環境以及其所處的現實的社會生活環境,是將現實的民事主體人格身份與虛擬網絡緊密結合的形式存在的[⑩]。合一型網絡身份與現實民事主體之間的關係有如作家的筆名與真名之間的關係一般,是眾所周知的,如魯迅是周樹人的筆名,而胡適的筆名叫「天風」,作家的筆名與其真名是完全的合二為一的,甚至,由於筆名的知名度較高,而真名倒是被人遺忘了,魯迅這個筆名就最好的例子。

  在2006年5月初,張可可在「天涯社區」之「瞭望天涯」版發現了一篇題為「熱點跟蹤《洗版前因:18萬PK一夜情的謠言故事》」的文章。之後,署名「菜霸」的跟帖人先是指責張可可靠炒作出名,後又無端捏造張可可懷孕並去「北京某醫院做流產」的謠言,並配發了張可可的演出照片。文中還說,張可可「讀職高的時候,就因為生活作風問題被開除了......」事件發生後,後張可可發布萬元懸賞令尋找到了「菜霸」的真實情況,最終發現菜霸是個年僅16歲的輟學少年......之後,韓寒和文藝評論家白燁在博客上以對方姓名與事實的直接進行了博客罵戰,由最初的議事演變到人格侮辱及人身攻擊。之後隨著第六代導演陸川、音樂人高曉松、文化評論家解璽璋等人的加入,使這場罵戰升級為一場席捲博客的風暴。這種以寫以博客為載體和傳播方式,以私人日記的形式直接對現實中民事主體進行人身攻擊的方式,成為最具有代表性的對合一型網絡身份名譽侵權案件。

  合一型網絡身份是完全披露真實身份的博客網絡身份,與網絡參與者本人有必然的和一一對應的身份關係,其真實社會身份和網絡身份相互聯繫,互為依託,博客網絡身份成為其現實人身權的一部分,不可分割,對博客網絡身份的網絡名譽權侵權也構成對其民法名譽權的直接侵權,可直接歸屬於我國民法所保護和調整的名譽權範圍的。

  2.3.1 通過侵害網絡隱私實施的名譽侵權

  網絡隱私就是指與網絡密切相關的個人隱私權,即公民在網絡空間上採取密碼保護、硬體控制手段進行保護的,不公開的不希望為他人所知的個人信息、私人資料、隱秘信息、身體健康信息、身份與照片、社會關係等。網絡隱私權的內容主要包括:隱私隱瞞權:即權利主體有對個人隱私進行隱瞞不為他人所知的權利;隱私支配權:公民對自己的隱私有權按自己的意願進行支配如公開部分隱私,準許他人介入個人活動或個人領域,對自己的隱私進行積極利用以滿足自己精神、物質各方面的需要,包括自己利用和準許他人利用。隱私維護權:權利主體對自己的隱私享有的維護其不受侵犯並在受到非法侵犯時尋求司法保護的權利。隱私知情權:對於某些隱私權人自己可能都並不知曉的個人信息如醫療機構掌握的病人健康狀況記錄、網絡經營者利用技術措施收集的特定網絡用戶信息等,權利主體有權要求相關機構提供[11]。

  2007年8月引起最大反響的有關網絡隱私權的事件就是「石靖裸照事件」,石靖這位前(已辭職)伊萊克斯(中國)電器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當時她將其拍攝的裸照放到pbase[12]一名外籍男子的網絡相冊裡中,後來其網絡相冊的密碼被人猜出,並將其中的裸照拷下並轉到其網絡上曝光,最初大量裸照出現在一家網站的論壇裡,隨後以洪水之勢在網絡間蔓延。緊接著,她的教育經歷、工作單位和職務等個人信息陸續曝光。在此事發生後,石靖就此事報警,並通過各種渠道試圖在無窮無盡的網絡世界刪除所有不利信息,和該事件同時進入視野的,是人們對網絡安全性的擔憂。

  在「裸照外洩事件」中,從相冊獲取加密照片並傳播的網友,侵犯了他人的隱私,要負侵權責任;有人查到石靖的個人信息,並公開到網絡上,很明顯是一種隱私侵權。從這個事件中,我們可以充分的看到通過對網絡隱私侵權,侵犯他人的名譽權已經真真切切的變成現實。在「石靖裸照事件」中,就屬於典型的通過黑客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網絡空間隱秘空間侵犯網絡隱私權從而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件。

  我國的隱私權法律保護制度到上個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出才開始規定於我國的憲法和其它法律部門中,目前我國法律仍沒有將隱私權作為公民一項獨立的人格權利加以保護,而只是簡單地規定了與公民的隱私權有關的權利(如肖像權、名譽權等)。對公民隱私權的立法規定散見於憲法、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就此所作的司法解釋中。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14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追究民事責任」。這是一個對隱私權保護的重要的司法解釋。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明確指出:「對未得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13]。

  網絡隱私權並非一種完全新型的隱私權,是傳統隱私權在網絡空間環境下的延伸和體現,侵害網絡隱私的主要形式有:(1)非法侵入。網絡空間屬於個人的私人空間,是隱私權保護的重要領域之一,禁止非法侵入,未經本人同意,非法侵入他人電腦、電訊設施,構成侵害隱私權。在「石靖裸照事件」中,就屬於典型的通過黑客手段非法侵入他人網絡空間,侵犯網絡空間隱私侵犯他人名譽權的事件。(2)非法截取、覆蓋(3)竊聽、竊取、刪除。(4)偽造、修改他人私人資料。(5)騷擾。(6)披露。(7)監視。(8)跟蹤刺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亦明確指出:「對未得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隱私材料,或者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這種以網絡黑客破解密碼的方式進入他人網絡隱私空間,獲取他人隱私並公布,屬於以網絡身份直接侵害現實民事主體名譽權的行為,依據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直接構成名譽權侵權,受我國民法保護和調整,不需要另行認定。

  三、網絡環境中名譽侵權的民事責任

   3.1 網絡名譽侵權行為須承擔民事侵權責任的原因

  有的學者提出,網際網路是自由的虛擬的網絡空間,不應當歸入法律調整和管理的範圍;而美國著名憲法學者Thomas I Emerson提出言論自由的四種功能與價值:促進個人實現自我、增進知識及追求真理、決策的參與、維持一個較能適應環境變化而又穩定的社會。我國臺灣地區大法官會議第509號解釋文指出:「言論自由為人民的基本權利,憲法第11條有明文保障,國家應給予最大限度的維護,俾其實現自我、溝通意見、追求真理及監督各種政治或社會活動之功能得以發揮。」但名譽權乃涉及個人第二生命的重要權利,重要性不言而喻。故該解釋文同時指出:「為兼顧對個人名譽、隱私及公共利益之保護,法律尚非不得對言論自由依其傳播方式為合理之限制。」[14]

  要將網際網路中的民事侵權行為納入到法律領域,必然要對網絡侵權造成的名譽損害、精神損害進行界定,賦予特定的色彩和內涵,與哲學的精神含義有所差別。精神損害在傳統民法學上認為主要指與法律上的財產流轉活動相對應的活動,包括生理上、心理上的活動和維護精神利益的活動。關於精神損害的定義,一般認為「非財產上之損害與財產之減少無關或應增加而未增加無關;非財產上之損害,即為生理上或心理上之痛苦」,導致自然人的精神活動出現障礙,或使人產生憤怒、絕望、恐懼、焦慮、不安等不良情緒。這些不良情緒在學說上統稱為精神痛苦。只要是能導致以上的不良情緒的精神痛苦的行為均被視為侵權,並應當被法律所調整。[15]

  精神損害就是指對民事主體精神活動的損害。侵權行為侵害公民、法人的人身權,而造成的公民生理和心理上的精神活動的損害,以及對公民法人維護其精神利益的精神活動的破壞,最終導致精神痛苦和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精神痛苦產生於兩個來源:一是侵害了公民人體的生理活動。當侵權行為侵害了身體權、健康權、生命權使其產生精神痛苦;二是侵害了公民的心理活動,當侵權行為侵害公民的人身權利時,侵害人的情緒、思維、意識等活動,導致人的上述精神活動的障礙,產生憤怒、恐懼、焦慮、沮喪等不良情緒。精神利益喪失或減損,是指公民、法人維護人格利益、身份利益的活動受到破壞,因而導致其人格利益,身份利益造成損害。[16]

  因此,因為網絡身份名譽權侵權而造成了被侵權者實質性的精神痛苦,是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的,但是,針對不同的網絡身份名譽權類型應當區別對待,並作出相應的處理。

  3.2通過網絡方式直接侵害現實名譽權的民事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侵害網絡名譽權屬於一般侵權行為,具有一般侵權行為的責任構成要件。最高人民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明確規定:「是否構成侵害名譽權的責任,應當根據受害人確有名譽被損害的事實、行為人行為違法、違法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來認定」 《民法通則》的第一百零一條是我國法律對於侵害名譽權的基本規定,同樣也是判斷具體的行為是否具有侵害名譽權的違法性的法律依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的有關司法解釋也規定:「以書面或口頭形式侮辱或者誹謗他人,損害他人名譽的,應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對未經他人同意,搜自公布他人的隱私材料或以書面、口頭形式宣揚他人隱私,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因新聞報導嚴重失實,致他人名譽受到損害的,應按照侵害他人名譽權處理。」可見,根據我國的法律,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可以歸結為誹謗、使他人名譽受損的侮辱行為、侵犯他人隱私致人名譽受損的行為、新聞報導嚴重失實四種形式。前兩種是侵害名譽權的基本行為,當然也適用於網絡作為侵權主體的情況。

  我們認為中國現行民法明確規定了精神痛苦的來源,即:必須來源於現實社會對民事主體的人格評價。我國的民事法律是基於現實社會而且產生發展的,保護的是現實社會中的民事主體的人身權利。在現實生活中,名譽侵權行為直接指向特定的自然人和法人,影響權利人的社會評價。總而言之,網絡身份本身並不具有現實社會的基於民事主體身份而具有的現實名譽權,只有針對合一型網絡身份實施的網絡環境下的侮辱、誹謗行為,或者是直接針對現實中的民事人格主體實施名譽侵權行為,並相應地導致了網絡用戶在現實生活中的名譽損害,並生了現實的精神痛苦,才構成現實中民法所稱的名譽侵權。

  對於侵犯合一型網絡身份和以網絡方式直接侵害網絡名譽的行為,一般可以直接適用我國民法所採用的民事責任方式,根據我國民法通則134條所規定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

  停止侵害是指侵害名譽權的行為尚在進行的情況下承擔的民事責任。人民法院在處理名譽權糾紛案件中,如果侵權人尚未停止侵權行為,辦案人員應當首先對其進行法制教育,勸其自覺停止侵權行為。如果侵權人不接受教育,不自覺停止侵權行為時,人民法院可責令其停止網絡侵害行為。如果侵權人不自覺履行,人民法院可採取訓誡,責令具結悔過、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迫使侵權人停止侵權行為。

  賠禮道歉是指侵權人向受害人承認其侵害了他人的名譽權,承認錯誤並表示歉意。由於網際網路傳播的特殊性,對於在網絡中造成的網絡侵權也同樣應當給予網絡中的賠禮道歉,比如,要求在BBS或是博客平臺的首頁張貼道歉聲明等,以網絡活動規則方式增加被侵權行為人在網絡中的網絡身份的網絡聲譽值等,以達到給網絡侵權受害人消除影響、恢復名譽以及網絡名譽的目的。

  賠償損失是指因侵害他人名譽權的行為給受害人造成損失時應承擔民事責任。

  3.3 通過網絡身份侵犯網絡身份的民事責任

  對於單純型網絡身份之間發生的侵犯網絡名譽權的行為,可以認定其已經造成了「虛擬網絡中的精神痛苦與名譽損失」,但是其精神痛苦範圍僅來源於網絡,僅限於虛擬網絡;而在網絡虛擬環境下,虛擬人物網絡身份評價的降低,並不必然導致現實民事主體在現實生活中社會評價的降低,不屬於現有的民法所調整的範圍,不應當適用現有的民法進行調整。

  有些學者提到的將虛擬網絡社區的管理法律化,其意圖是將虛擬網絡社區的名譽權以及其他民事權利納入民法的調整範圍,筆者認為不妥,畢竟網絡虛擬社區有其虛擬性,很多有網絡虛擬社區的活動規則與現實生活中的人與人之間關係是不一樣的,將其納入法律管理的範圍只會令法律結構複雜化、虛擬社區的問題複雜化,而且讓民事法律去調整一個虛擬世界的對與錯,是有點言過其實了,完全沒有必要上升到法律來調整的高度。

  3.4 通過網絡侵犯隱私權的民事責任

  我國目前對隱私權的民事保護是適用名譽權的保護方式的,但是,隱私權與名譽權有著顯著的不同,筆者認為應採取立法規制模式解決網絡隱私的保護問題。這是因為,在我國,網絡經濟剛剛起步,新技術的發展必然帶來許多新問題,隱私權的肆意侵犯就是其一,而我國目前關於網絡規制的法律基本上還一片空白,隱私保護的法律制度尚未建立起來,在這種情況下,對隱私侵權行為的追究還無法可依,個人數據的保護也難以藉助於已有的法律制度;另外由於信息網絡剛剛興起還不成熟,信息產業行業自律的力量還很薄弱,難以獨立承擔起網絡管理和隱私保護的重任。因此有必要制定我國的網絡隱私權保護法,通過法律的形式對網絡隱私權進行保護,法律才是個人隱私最好的保護網。

  建立以法律規制為主、行業自律和政策引導為輔的網絡隱私保護制度在我國,行業協會在行業行為規制中的地位和作用比較有限,因此,我國網絡發展的現狀和我國的法律、文化傳統和習慣決定了在我國對網絡隱私的保護應以法律規制為主,同時允許和鼓勵行業組織在法律規範的基本原則內通過行業規範對本行業的有關主體搜集、保管、加工、使用等行為進行自主管理。[17]

  3.5 網絡服務商在侵犯名譽權中的民事責任

  ISP[18]是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英文簡稱,這是一個廣義的稱呼,泛指網絡上的一切信息提供者ICP[19]和中介服務者IAP[20]。對於網上論壇的服務提供者,我國法律將其稱為「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此類服務提供者一般是按照用戶的選擇傳輸或接受信息,本身並不組織所傳播的信息,但在技術上,其可以對信息內容進行編輯控制。對信息的內容進行編輯加工,並利用信息的內容傳播從中獲取利潤,對內容要承擔一定的責任。[21]

  網絡博客BBS服務平臺提供者的法律地位是介於發布者和傳播者之間的一種新的信息傳播者,其法律責任標準也不能簡單地以發布者或傳播者的標準衡量,而需要依據電子公告服務提供者獨特的運行機制確認。

  在審理網絡名譽侵權案中,應儘量明確網絡博客服務平臺提供者在網絡名譽侵權中的過錯責任,不使其輕易承擔過重的責任,這有利於保護和促進新興的網絡產業的健康發展;同時也應對其行為作出約束,明確其在何種情況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以促使網絡服務提供者進行自我約束和自我保護。總體來說,對網絡博客服務平臺提供者的責任不應做過多的限制。

  博客運營託管商實際是為每一個博客提供了一個信息發布的平臺。所謂web2.0技術的實質,就是使得每一位博客都具備了發布信息的能力,從而能夠直接向個人博客添加內容。這種技術實質是一種分布式傳播信息的技術,與以前不同。以前網站發布的信息是由網站自身來控制的。但是有了博客以後就不是這樣了,無數的博客作者成了信息發布的源頭,他們每一個人都可以發布信息和數據。所以這種狀況增加了信息控制的難度,給博客管理帶來一定的困難。

  博客運營託管商面對的信息量很大,沒有辦法也不可能對所有的信息內容進行審查。這個時候如果對網站加以較重的審查義務,勢必加重網站的負擔,不利於網站的發展。博客託管運營商首先提供信息和數據上傳、存儲、展示,保證這些博客正常運營的責任;第二,博客託管運營商有讓優秀博客脫穎而出的責任;第三,對於那些違反國家法律、違背社會公德的博客,博客託管運營商負有進行監管的責任。第四,博客託管運營商還有依法配合執法機關、司法機關的義務。

  結束語

  在目前的司法實踐中,網絡名譽侵權案例較少,但是隨著網絡日益普及和對人們生活的深刻介入,網上名譽權保護的問題必將日益突出。網絡化交流中特有的網絡身份、網絡名譽權與現實人格權的分離與結合特點,給我們國家傳統的民法名譽權侵權認定與制裁帶來新的挑戰,本文首先提出的對合一型網絡身份與單純型網絡身份的認定與定義給解決複雜網絡環境中網絡名譽權侵權與現實人格中受侵害的認定解決了前提條件。隨著人們交流網絡化,信息化的加快,以網絡為紐帶,以博客、BBS等為交流平臺的時代已經來臨,信息化網絡化侵權案件將會成為名譽權侵權的主要構成部分,為應對這種形式發展的要求,要與時俱進進行立法,提高政府行政監管的力度和強度,改進司法的方式和體制,體現了社會的進步、文明的發展,體現了人們自主意識的增強和現代法律對人權的關注和保障,隨著社會主義依法治國方略的推進和維權意識的增強,在法律人士、司法工作者的孜孜追求和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下,網絡名譽權侵權立法和司法審判將取得長足的進展與進步。

注釋:

[①] 劉德良.網絡時代的民法學問題.[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1):339.

[②] 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P15.

[③] 張新寶.名譽權的法律保護.P21.

[④] 中國博客網,www.blogcn.com,以經營網絡博客為主業的一家門戶網站.

[⑤] 「WEB2」,與以社會主流媒體與官方力量構建的「WEB」信息平臺形式相區分的另一種網絡形式,即以個人參與的形式建設的網際網路空間.

[⑥] 李政輝.論網際網路中的隱私權—由一則案例說起[J].河北法學,2001,(2).

[⑦] 成人AV:指的是美國和日本電影分級標準下,以赤裸裸的性描寫以及性行為作為主要內容的電影及其錄音、錄像.

[⑧] 英文全稱是BulletinBoardSystem,翻譯為中文就是「電子公告板系統」.

[⑨] 北京聯眾電腦遊戲公司,以經營網絡棋牌、麻將等娛樂遊戲為主業的網路遊戲公司.

[⑩] 網上比較知名的合一型網絡人物:韓寒、「芙蓉姐姐」「天仙妹妹」「流氓燕」「木子美」「竹影青瞳」等.

[11] 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北京:群眾出版社,2004,5:12.

[12] pbase,雅虎旗下的一家國外網絡相冊網站,以免費網絡相冊出名.

[13] 劉國林.論公民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社會科學,1990,(1).

[14] 呂光,大眾傳播與法律[C].P82,張新寶,隱私權的法律保護[J].P100.

[15] 石江鋒.論精神損害賠償.P2.

[16] 錢明星.論名譽權的法律保護[J].北京律師,1996,(1).

[17] 楊文榮.論網絡隱私權的法律保護.[M]北京:中國法律出版社,2004:35.

[18] ISP:Internet Service Provider,網絡服務提供商的英文簡稱

[19] 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 就是網際網路內容提供商

[20] IAP:Internet Access Provider, 只向用戶提供撥號入網網際網路接入與相關服務的機構

[21] 恩·羅蘭德等.《信息技術法》.朱連賓等譯 武漢:武漢大學出版社,,2004,2: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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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單位:廣西防城港市中級人民法院 

指導老師:湖南湘潭大學副教授肖偉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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