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濟南市民李先生反映,他前兩天,帶著孩子在喜家德水餃店就餐,其間,孩子竟從水餃裡吃出一塊塑膠袋!
(李先生提供的照片)
從照片中可以看出,有一塊疑似塑膠袋的長條狀東西,出現在了水餃裡。
事情發生在上周日,當時李先生帶著孩子來店裡吃飯,吃飯過程中,孩子說,「爸爸,你看這是什麼……」
李先生仔細看了一下,水餃裡明顯是一塊塑膠袋樣的異物,李先生便找店員詢問。
店方與李先生聊天記錄
水餃店店長表示,可賠償李先生五袋水餃,但李先生並不同意。李先生認為水餃經過高溫水煮,裡面的塑膠袋可能釋放有害物質,孩子吃了,可能對身體產生一定影響。
所以李先生要求店家,去做一個檢測,證明即使經過高溫水煮,塑膠袋不會釋放任何有害物質。
店家菜單
店家承認,出現這種情況確實是他們的工作失誤。但表示,這個塑膠袋其實是包裹水餃的保鮮膜,是食品級保鮮膜,並不會有任何危害。
經協調,店長同意了李先生的要求,將高溫加熱後的保鮮膜送去做檢測,檢測報告出來後,將第一時間告知李先生。
喜家德水餃山東區域總經理張國芳告訴記者,關於此事,確實是店裡的責任,在食品安全管控方面出了紕漏。「按照我們的要求,所有的水餃餡料在儲存的時候,必須要封上保鮮膜後冷藏,下次使用時用剪刀減掉保鮮膜。可能是員工在操作過程中用手直接撕掉了保鮮膜,冷藏後保鮮膜很容易粘在餡料上面,直接撕掉保鮮膜可能會出現這種情況。」張國芳表示,事發後,該店店長一直在和顧客保持溝通,希望能讓顧客滿意處理結果,目前雙方還在協商當中。張國芳表示,喜家德歷來注重食品安全,在未來將加強員工培訓,要求員工嚴格按照規章制度來執行,以避免此類事件再次發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規定,消費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受到損害的,可以向經營者要求賠償損失,也可以向生產者要求賠償損失。接到消費者賠償要求的生產經營者,應當實行首負責任制,先行賠付,不得推諉;屬於生產者責任的,經營者賠償後有權向生產者追償;屬於經營者責任的,生產者賠償後有權向經營者追償。 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除要求賠償損失外,還可以向生產者或者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或者損失三倍的賠償金;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一千元的,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標籤、說明書存在不影響食品安全且不會對消費者造成誤導的瑕疵的除外。
喜家德方面一直強調的顧客吃出的保鮮膜屬於食品級保鮮膜,不會對人體造成什麼危害。但是,保鮮膜雖然是食品級,但畢竟不是食品,作為餐飲企業,不能以此為來推脫。食品安全無小事,希望企業能以此為戒,加強內部管理,不要因小失大。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