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新浪財經
繼去年11月發布徵求意見稿後,銀保監會正式下發了《關於長期醫療保險產品費率調整有關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通知》從產品範圍、基本要求以及信息披露等多個方面,對長期醫療險費率調整進行了規範,引導險企開發銷售長期醫療保險產品。
近日,中再壽險從政策背景、可調費對象、調費觸發條件和調費頻率等多個方面對《通知》中的關鍵條文進行了解讀。
在政策背景方面,新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明確長期醫療險產品可以進行費率調整,政策層面的鬆綁為長期醫療險發展帶來契機。與此同時,政策是對於長期醫療險費率調整的細則規範。
《通知》指出,在可調費對象方面,保險公司開發設計費率可調的長期醫療保險產品,僅限於以自然費率定價,且保險期間超過一年,或保險期間雖不超過一年但含有保證續保條款的醫療保險產品。
中再壽險解讀稱,相比於均衡保費,自然費率定價更符合可調費產品的定價理念。此外,均衡保費定價下的醫療險產品需要設置現金價值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費率調整也需要考慮對於現金價值和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的影響,實務操作層面有很多複雜性。
在調費頻率方面,此次《通知》規定在產品上市三年內費率不得調整,目的是給消費者一個費率的保護期,也為了引導行業對於長期醫療險審慎定價。事實上,美國監管對於長期健康險的定價也有類似「保費穩定條款」的規定,不得以非常極端的低價去釐定保費水平,以搶佔市場,之後再通過調費機制來彌補損失。
此外,在調費維度劃分上,《通知》明確,長期醫療保險產品應當以單個產品為單位進行費率調整。同時,保險公司可以對不同組別的被保險人確定不同的費率調整幅度,但分組方式應當與產品定價政策保持一致;保險公司不得因為單個被保險人身體狀況的差異實行差別化費率調整政策。
中再壽險認為,此項政策增加了醫療險長期風險管理的難度。同質業務合併考慮是保險公司管理風險的一種手段。雖然長期醫療險允許增加保險責任,但由於受到調費上限等限制,增加責任是有限度的,若干年後保險公司必然會通過開發新產品的方式適應新的醫療環境和醫學技術。屆時,老產品變成一個閉合業務,閉合業務由於無法有新業務來分攤風險,管理不善會最終會走向死亡螺旋的困境。允許同質業務合併計算賠付率可以幫助保險公司管理閉合業務的風險。
附:長期醫療保險費率調整政策解讀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