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證件處理違章 再加一條行政處罰

2020-11-22 浙江在線

2020-11-09 10:12 |浙江新聞客戶端 |通訊員 劉紀明 張菲

11月3日上午,一女子手持身份證和駕駛證來到諸暨交警大隊處理交通違章,處理窗口民警對其進行多次人臉識別無果,最後被揭穿「張冠李戴」的事實,於是交通違法處理未成,卻因冒用居民身份證再加一條行政處罰。

當日上午10時許,一男一女結伴來到諸暨交警大隊浬浦中隊交通違法處理窗口,其中該女子手持「孫某潔」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要求處理一輛小型轎車上的交通違法記錄。處理窗口民警對其多次進行人臉識別,系統都無法識別出該女子的身份信息。警務人員對該女子進行多次確認:「這張身份證和駕駛證是你的嗎?」女子均堅稱:「是我本人的。我就是孫某潔。」

於是,民警對該女子的身份信息進行再次核查。結果顯示,該女子並非孫某潔本人!在鐵證面前,該女子最終承認自己的真實姓名為孫某琴,同行男子為其哥哥孫某炬,而他們手上的證件均屬該女子的堂姐孫某潔。因為孫某炬的駕證有6個未處理的違章,總共要扣14分,而且車輛今年8月就要年檢,但因未處理違章無法年檢,現在是脫檢狀態。所以孫家兄妹倆拿了堂姐孫某潔的身份證和駕駛證,讓孫某琴冒充堂姐,用兩張駕駛證(堂姐和孫某炬自己的)把這14分扣掉。沒想到這一計劃卻被民警當場識破。

交警大隊將嫌疑人孫某琴、孫某炬移交轄區派出所進一步處理。派出所以「冒用居民身份證」的違法行為對孫某琴作出罰款200元的行政處罰,同時對孫某炬進行了批評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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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解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身份證法》第十七條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或者處十日以下拘留,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證或者使用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的;
(二)購買、出售、使用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的。
偽造、變造的居民身份證和騙領的居民身份證,由公安機關予以收繳。《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之一規定:使用偽造、變造的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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