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FOF) : 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一年一月
重要提示
1、本基金根據
2019年
4月
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準予易方達匯智穩健
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9]597號)進行
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1月
5日正式生效。
2、基金管理人保證《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注
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投資價值、市場前景和收
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基金投資人投資於基金有可能獲得較高的收益,也有可能損失
本金。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基
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
證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名稱中包含
「養老
」字樣,但並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
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證本基金投資不受損失,不保證投資者一定盈利,不保證最低
收益,也不保證能取得市場平均業績水平。
本基金不保本,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
融機構,本基金存在無法獲得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資
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3、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公開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基金淨值會因為其投資所涉及證券市
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有風險,投資者在投資本基金前,請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
說明書、基金合同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
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
值,對認購(或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承擔基金投資
中出現的各類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特有風險包括:(
1)無法獲得收益甚至損失本
金的風險;(
2)遵循既定投資比例限制無法靈活調整的風險、大比例投資非權益類資產的
特有風險、投資者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等級表述的相關
風險;(
3)每筆認申購份額最短期限鎖定持有的風險;(
4)因主要投資於基金而面臨的
被投資基金的業績風險、贖回資金到帳時間較晚的風險、雙重收費風險、投資
QDII基金的
特有風險、投資香港互認基金份額的特有風險、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級市場投資風險、被
投資基金的運作風險、被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經營風險、被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風險;
(5)本基金投資範圍包括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
股票而面臨的香港股票市場及港股通機制帶來的風險。此外本基金還將面臨市場風險、流
動性風險、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
不一致的風險、管理風險、稅收風險等其他一般風險。
本基金的具體運作特點詳見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約定。本基金的特有風險及一般
風險詳見本招募說明書的「風險揭示」部分。
4、本基金對於每份份額設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後,自基
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購確認日起一年內不得贖回。
5、正常情況下,本基金將於
T+2日(
T日為申購、贖回申請日)對
T日的基金資產淨
值進行估值,
T+3日對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可於
T+4日到銷售
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6、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屬於目標風險策略系列
FOF產品中風險相對穩
健的品種(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標風險策略系列
FOF產品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劃分為四檔,分
別為收入、穩健、平衡、進取)。本基金定位為穩健的
FOF產品,理論上預期風險與預期收
益水平低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高於債券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貨幣市場基金和貨幣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相關風險等級劃分及其含義由基金管理人制
定,不同基金管理人對於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劃分及含義、各類資產的基
準配置比例可能有較大差異,基金管理人後續也可能採取其他方法對旗下目標風險策略基
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及其含義進行設置,投資者應充分關注不同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
的風險等級及其含義、各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謹慎投資。此外,銷售機構對本基金的
風險等級評價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等級的表述可能不同,投資人在購
買本基金時需特別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的產品風險評價,並按照銷售機構的要求完成
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及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7、基金管理人根據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不同風險程度將其劃分為四檔,分別為
收入、穩健、平衡、進取,並根據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
例,控制基金組合風險,力爭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
本基金的風險水平為穩健,主要適合風險偏好水平為穩健的投資者。敬請投資者根據
自身風險偏好和收入水平選擇適合的基金進行投資。
8、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者基金投資的
「買者自負
」原則,在投資者作出投資決策後,
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者自行負責。此外,本基金以
1元
初始面值進行募集,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存在單位份額淨值跌破
1元初始面值的
風險。
9、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預示其未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
對本基金表現的保證。
10、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存託憑證,除與其他僅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
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投資存託憑證的特殊風險,詳見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說明書對基金合同及託管協議修訂及主要人員情況相關信息進行
更新,相關信息更新截止日為
2020年
12月
31日。除非另有說明,本招募說明書其他所載
內容截止日為
2020年
9月
16日,有關財務數據截止日為
2020年
6月
30日,淨值表現截
止日為
2020年
6月
30日。(本報告中財務數據未經審計)
目錄
一、緒言..........................................................1
二、釋義..........................................................2
三、基金管理人......................................................7
四、基金託管人.....................................................19
五、相關服務機構...................................................21
六、基金的募集.....................................................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26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27
九、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37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38
十一、基金的投資...................................................39
十二、基金的業績...................................................53
十三、本基金投資於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原則及方法.....................54
十四、基金的財產...................................................56
十五、基金資產的估值...............................................57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62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64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68
二十、風險揭示.....................................................74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87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89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104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116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117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118
二十七、備查文件..................................................119
I
一、緒言
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
(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
露辦法》)、《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第
5號>》、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簡稱
「《基金中基金指
引》」)、《養老目標證券投資基金指引(試行)》、《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
管理規定》(以下簡稱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
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它有關規定等編寫。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並對其
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
的。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
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
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
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
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
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1
二、釋義
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有如下含義:
1、本基金:指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
2、基金:指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公開募集的基金
3、目標風險:指本基金力爭維持的相對恆定的風險水平。基金管理人將旗下目標風險
策略系列
FOF產品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劃分為四檔,分別為收入、穩健、平衡、進取,風險水
平逐步提升。本基金的目標風險水平為穩健,基金管理人根據該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
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控制基金組合風險,力爭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本基金權
益類資產的戰略資產配置比例為
25%,根據市場變化及基金運作情況,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
可上浮不超過
5%,下浮不超過
10%
4、基金管理人: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5、基金託管人:指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基金合同:指《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
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7、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
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8、招募說明書:指《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招
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9、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10、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
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
2012年
12月
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
次會議通過,自
2013年
6月
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
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3年
3月
15日頒布、同年
6月
1日實施的《證券
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2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9年
7月
26日頒布、同年
9月
1日實施的《公
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
2014年
7月
7日頒布、同年
8月
8日實施的《公開募
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基金中基金指引》:指中國證監會
2016年
9月
23日頒布並實施的《公開募集證
券投資基金運作指引第
2號-基金中基金指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
2017年
8月
31日頒布、同年
10月
1日實
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8、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20、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
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1、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2、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
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3、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
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4、投資人: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
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5、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6、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
份額的申購、贖回、轉換、轉託管及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
27、銷售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
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
業務的機構
28、直銷機構: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9、非直銷銷售機構: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取得基金銷
售業務資格並與基金管理人籤訂了基金銷售服務協議,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
30、登記業務:指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結算業務,具體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
3
帳戶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額登記、基金銷售業務的確認、清算和結算、代理發放紅利、建
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和辦理非交易過戶等
31、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基金的登記機構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
接受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託代為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
32、基金帳戶:指登記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
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帳戶
33、基金交易帳戶:指銷售機構為投資人開立的、記錄投資人通過該銷售機構買賣基金
的基金份額變動及結餘情況的帳戶
34、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5、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
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6、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三
個月
37、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8、最短持有期:指投資者認購或申購基金份額後需持有的最短期限,在最短持有期限
內,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的相應基金份額不辦理贖回業務。本基金每份基金份額的最短持有
期限為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
39、最短持有期起始日:對於每份認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基金合同生效日;
對於每份申購份額的最短持有期起始日,指該基金份額申購確認日
40、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對於每份認購份額,最短持有期為基金合同生效日起的一年
(一年按
365天計算);對於每份申購份額,最短持有期為申購確認日起的一年(一年按
365
天計算)。即對每筆份額,當投資人持有時間小於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則無法贖回;
當投資人持有時間大於等於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則可以贖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後一
日為最短持有期到期日
41、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2、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3、T+n日:指自
T日起第
n個工作日(不包含
T日) ,n為自然數
44、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
45、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6、《業務規則》:指《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是規範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方面的業務規則,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資人共同遵守
47、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申請購買基金份額的行為
48、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基金
份額的行為
49、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
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50、基金轉換: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有效公告規定的條
件,申請將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額轉換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
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51、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
銷售機構的操作
52、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指投資人通過有關銷售機構提出申請,約定每期申購日、扣款
金額及扣款方式,由銷售機構於每期約定扣款日在投資人指定銀行帳戶內自動完成扣款及基
金申購申請的一種投資方式
53、巨額贖回:指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基金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
換中轉出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
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
54、元:指人民幣元
55、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差、銀行存款利息、
已實現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運用基金財產帶來的成本和費用的節約
56、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基金份額、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
申購款及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57、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58、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59、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
額淨值的過程
60、指定媒介:指定媒介: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指定
5
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
介
61、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運作的需要,在基金資產淨值不變的前提下,
按照一定比例調整基金份額總額及基金份額淨值
6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63、擺動定價機制:指當開放式基金遭遇大額申購贖回時,通過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的方
式,將基金調整投資組合的市場衝擊成本分配給實際申購、贖回的投資者,從而減少對存量
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響,確保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4、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
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 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
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
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6
三、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43樓
設立日期:2001年
4月
17日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聯繫電話:400 881 8088
聯繫人:李紅楓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批准設立機關及文號: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2、股權結構:
股東名稱出資比例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
22.6514%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22.6514%
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
22.6514%
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15.1010%
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
7.5505%
珠海祺榮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087%
珠海祺泰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6205%
珠海祺豐寶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09%
珠海聚萊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7558%
珠海聚寧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4396%
珠海聚弘康股權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
1.5388%
總計
100%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監事及高級管理人員
詹餘引先生,工商管理博士,董事長。曾任
中國平安保險公司證券部研究諮詢室總經理
7
助理,
平安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諮詢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國債部副總經理(主持工
作)、資產管理部副總經理、資產管理部總經理,
中國平安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部副
總經理(主持工作),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投資部資產配置處處長、投資部副主任、境
外投資部主任、投資部主任、證券投資部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長。
劉曉豔女士,經濟學博士,副董事長、總裁。曾任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資理財部副
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理財部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員、監察部總經
理、市場部總經理、總裁助理、副總裁、常務副總裁,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易方
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總裁,易方
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周澤群先生,高級管理人員工商管理碩士(
EMBA),董事。曾任珠海粵財實業有限公司
董事長,粵財控股(北京)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總經理助
理、辦公室主任,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總經理,中航通用飛機有限責任公司副董事長。
秦力先生,經濟學博士,董事。曾任
廣發證券投資銀行部常務副總經理、投資理財部總
經理、資金營運部總經理、規劃管理部總經理、投資部總經理、公司總經理助理、副總經理、
常務副總經理,廣東金融高新區股權交易中心有限公司董事長,
廣發證券資產管理(廣東)
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執行董事、總
監,廣發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長。
蘇斌先生,管理學碩士。曾任中富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投行部經理,鴻商產業控股集團有
限公司產業投資部執行董事,名力中國成長基金合伙人,復星能源環境與智能裝備集團總裁。
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盈峰控股集團有限公司董事、副總裁,盈合(深圳)機
器人與自動化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長,廣東民營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潘文皓先生,經濟學碩士,董事。曾任勁牌有限公司資金管理部綜合分析員,雲南錫業
股份有限公司證券部業務主管、證券事務代表、證券部主任、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董事,
雲南華聯鋅銦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辦公室主任、董事會秘書、財務總監,雲錫(深圳)融資
租賃公司董事長,西藏巨龍銅業有限公司董事會秘書、董事,
廣晟有色金屬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廣東省廣晟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資本運營部副
部長(主持工作),廣東南粵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8
忻榕女士,工商行政管理博士,獨立董事。曾任中科院研究生院講師,美國加州高溫橡
膠公司市場部經理,美國加州大學講師,美國南加州大學助理教授,香港科技大學副教授,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瑞士洛桑管理學院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中歐國際工商學院教授,復星旅遊文化集團(開曼)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上海匯招信息技術
有限公司董事,上海卡恩文化傳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譚勁松先生,管理學博士(會計學),獨立董事。曾任邵陽市財會學校教師,中山大學
管理學院助教、講師、副教授。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山大學管理學院
教授,中遠海運特種運輸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上海萊士血液製品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珠海華發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恆運企業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國南方
航空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州環保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玉山銀行(中國)有限
公司獨立董事,廣東粵財金融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中新廣州知識城投資開發有限公
司監事,美的置業控股有限公司獨立非執行董事,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莊偉燕女士,法學博士,獨立董事。曾任廣東省婦女聯合會幹部,廣東鴻鼎律師事務所
主任,廣東廣悅鴻鼎律師事務所管委會主任。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廣東
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廣東省建築科學研究院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華農
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劉發宏先生,工商管理碩士,監事會主席。曾任天津商學院團總支書記兼政治輔導員、
人事處幹部,海南省三亞國際奧林匹克射擊娛樂中心會計主管,三英(珠海)紡織有限公司
財務主管,珠海市餅業食品有限公司財務部長、審計部長,珠海市國弘財務顧問有限公司項
目經理,珠海市迪威有限公司會計師,珠海市卡都九洲食品有限公司財務總監,珠海格力集
團(派駐下屬企業)財務總監,珠海市國資委(派駐國有企業)財務總監,
珠海港置業開發
有限公司總經理,
酒鬼酒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廣東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審計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書記。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廣東
粵財投資控股有限公司黨委辦主任、人力資源部總經理,廣東粵財信託有限公司董事。
董志鋼先生,法學學士,監事。曾任中國
建設銀行廣東省分行法律事務部科員、脫鉤辦
法律事務室副經理、中農信託管辦任經理,中
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廣州辦事處處置辦處置業
務部經理,廣東卓信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合邦律師事務所律師,廣東省粵科資產管理股份
有限公司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廣州市廣永國有資產經營有限公司董
事長,廣州廣永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廣州廣永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總
9
經理。
廖智先生,經濟學碩士,監事。曾任廣東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主管,易方達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副總經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市場部總經理、網際網路金融部總經
理、綜合管理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總裁助理、行政管理部總經理,
廣東粵財網際網路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鄧志盛先生,經濟學研究生,監事。曾任廣東證監會信息部部長,中國證監會廣州證管
辦機構二處處長,金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綜合管理部總
經理、董事會秘書。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行政總監、黨群工作部總經理。
劉煒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法學碩士,監事。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
察部監察員、上海分公司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理、人力資源部副總經理、綜合管理部
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事、人力資源部總經理。
馬駿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常務副總裁。曾任君安證券有限公司營業部職員,
深圳眾大投資有限公司投資部副總經理,
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基金經理、固定收益部總經理、現金管理部總經理、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
固定收益投資總監、固定收益首席投資官,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
司董事長、人民幣合格境外投資者(
RQFII)業務負責人、證券交易負責人員(
RO)、就證券
提供意見負責人員(
RO)、提供資產管理負責人員(
RO)、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產
品審批委員會委員。
吳欣榮先生,工學碩士,常務副總裁。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研究員、投資管理
部經理、基金經理、基金投資部副總經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研究部總經理、基金投資部總
經理、公募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權益投資總部總經理、總裁助理、權益投資總監,易方達國
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陳彤先生,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經濟開發信託投資公司成
都營業部研發部副經理、交易部經理、研發部經理、證券總部研究部行業研究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主管、基金經理、市場部華東區大區銷售經理、市場部總經理助
理、南京分公司總經理、成都分公司總經理、上海分公司總經理、總裁助理、市場總監。現
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國際控股有限公司董事。
10
張南女士,經濟學博士,督察長。曾任廣東省經濟貿易委員會主任科員、副處長,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
察長。
範嶽先生,工商管理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
工商銀行深圳分行國際
業務部科員,深圳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辦公室經理、國際部經理,深圳證券交易所北京中心助
理主任、上市部副總監、基金債券部副總監、基金管理部總監,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
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指數投資決策委員會
委員。
高松凡先生,工商管理碩士(
EMBA),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招商銀行總行人
事部高級經理、企業年金中心副主任,浦東發展銀行總行企業年金部總經理,長江養老保險
公司首席市場總監,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養老金業務總監。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
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關秀霞女士,工商管理碩士、金融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
中國銀行(香港)有限公司分析員,
Daniel Dennis高級審計師,美國道富銀行公司內部審計部高級
審計師、美國共同基金業務風險經理、亞洲區(除日本外)機構服務主管、亞洲區(除日本
外)副總裁、大中華地區董事總經理、大中華地區高級副總裁、中國區行長。現任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陳榮女士,經濟學博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中國人民銀行廣州分行統計研
究處科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作支持部經理、核算部總經理助理、核算部副總經理、
核算部總經理、投資風險管理部總經理、總裁助理、董事會秘書、公司財務中心主任。現任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監事,易方達海外投資(深圳)有限公司監事。
張坤先生,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研
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
理人員、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陳麗園女士,管理學碩士、法律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監察部監察員、監察部總經理助理、監察部副總經理、監察部總經理,監察與合規
管理總部總經理兼合規內審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易方達資產管理(香港)有限公司董事。
11
胡劍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債券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部負責人、固定收益總部總經理助理、固定收益研究
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
固定收益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張清華先生,物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晨星資訊(深圳)有限公司
數量分析師,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研究員,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固定收益
基金投資部總經理、混合資產投資部總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
管理人員、多資產投資業務總部總經理、固定收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金經理。
馮波先生,經濟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廣東發展銀行行員,易方達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市場拓展部研究員、市場拓展部副經理、市場部大區銷售經理、北京分公司
副總經理、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研究部總經理助理、研究部副總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研究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基
金經理。
陳皓先生,管理學碩士,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行業
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投資一部總經理助理、投資一部副總經理、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級高級管理人員、投資一部總經理、權益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基金經理。
2、基金經理
楊培鴻先生,經濟學碩士。曾任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理事會境外投資部主任科員,中國投
資有限責任公司資產配置部經理,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資產投資部研究員。現任易方
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經
理(自
2019年
11月
5日起任職)、易方達優選多資產三個月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經理(自
2020年
4月
9日起任職)。
汪玲女士,經濟學碩士。曾任合眾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管理中心基金研究員、基
金投資經理,合眾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組合管理部基金投資經理,
中國人壽養老保險股份
有限公司投資中心組合管理部高級組合基金投資經理。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多資產
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易方達匯誠養老目標日期
2043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
基金經理(自
2018年
12月
26日起任職)、易方達匯誠養老目標日期
2033三年持有期混合
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經理(自
2019年
4月
30日起任職)、易方達匯誠養老目標
12
日期
2038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經理(自
2019年
4月
30日起任
職)、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基金經理(自
2019年
11月
19日起任職)。
3、多資產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本公司
FOF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包括:婁利舟女士、安偉先生、馮蕾女士、樸一先生。
婁利舟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投資部總經理,易方達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長。
安偉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顧問業務投資總監、投資顧問投研部總經理、
投顧業務投資決策委員會委員。
馮蕾女士,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FOF投資部總經理助理。
樸一先生,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投資;
4、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收益;
5、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6、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7、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8、辦理與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9、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0、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1、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現行有效的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
監會的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
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的行為發生。
13
2、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嚴格遵守《證券法》、《基金法》及有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內部
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謀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侵佔、挪用基金財產;
(6)洩漏因職務便利獲取的未公開信息、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
關的交易活動;
(7)玩忽職守,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8)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3、本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
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弄虛作假;
(5)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玩忽職守、濫用職權;
(7)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洩
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
計劃等信息;
(8)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
序;
(9)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1)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2)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14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
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違反現行有效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
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
資計劃等信息;
(4)不從事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證券交易及其他活動。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為保證公司規範化運作,有效地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促進公司誠信、合法、有效經營,
保障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維護公司及公司股東的合法權益,本基金管理人建立了科學、嚴
密、高效的內部控制體系。
1、公司內部控制的總體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管理活動的合法合規性;
(2)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3)實現公司穩健、持續發展,維護股東權益;
(4)促進公司全體員工恪守職業操守,正直誠信,廉潔自律,勤勉盡責;
(5)保護公司最重要的資本:公司聲譽。
2、公司內部控制遵循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必須覆蓋公司的所有部門和崗位,滲透各項業務過程和業
務環節,並普遍適用於公司每一位職員;
(2)審慎性原則:內部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範各種風險,公司組織體系的構成、內部
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範風險、審慎經營為出發點;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設置的各部門、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4)獨立性原則:公司根據業務的需要設立相對獨立的機構、部門和崗位;公司內部
部門和崗位的設置必須權責分明;
(5)有效性原則:各種內部管理制度具有高度的權威性,應是所有員工嚴格遵守的行
動指南;執行內部管理制度不能有任何例外,任何人不得擁有超越制度或違反規章的權力;
(6)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
15
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
修改和完善;
(7)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高經濟效益,
力爭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的制度體系
公司制定了合理、完備、有效並易於執行的制度體系。公司制度體系由不同層面的制度
構成。按照其效力大小分為四個層面:第一個層面是公司章程;第二個層面是公司內部控制
大綱,它是公司制定各項規章制度的基礎和依據;第三個層面是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第四個
層面是公司各機構、部門根據業務需要制定的各種制度及實施細則等。它們的制訂、修改、
實施、廢止應該遵循相應的程序,每一層面的內容不得與其以上層面的內容相違背。公司重
視對制度的持續檢驗,結合業務的發展、法規及監管環境的變化以及公司風險控制的要求,
不斷檢討和增強公司制度的完備性、有效性。
4、關於授權、研究、投資、交易等方面的控制點
(1)授權制度
公司的授權制度貫穿於整個公司活動。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管理層必須充分履行
各自的職權,健全公司逐級授權制度,確保公司各項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各項經濟經營業
務和管理程序必須遵從管理層制定的操作規程,經辦人員的每一項工作必須是在業務授權範
圍內進行。公司重大業務的授權必須採取書面形式,授權書應當明確授權內容和時效。公司
授權要適當,對已獲授權的部門和人員應建立有效的評價和反饋機制,對已不適用的授權應
及時修改或取消授權。
(2)公司研究業務
研究工作應保持獨立、客觀,不受任何部門及個人的不正當影響;建立嚴密的研究工作
業務流程,形成科學、有效的研究方法;建立投資產品備選庫制度,研究部門根據投資產品
的特徵,在充分研究的基礎上建立和維護備選庫。建立研究與投資的業務交流制度,保持暢
通的交流渠道;建立研究報告質量評價體系,不斷提高研究水平。
(3)基金投資業務
基金投資應確立科學的投資理念,根據決策的風險防範原則和效率性原則制定合理的決
策程序;在進行投資時應有明確的投資授權制度,並應建立與所授權限相應的約束制度和考
核制度。建立嚴格的投資禁止和投資限制制度,保證基金投資的合法合規性。建立投資風險
16
評估與管理制度,將重點投資限制在規定的風險權限額度內;對於投資結果建立科學的投資
管理業績評價體系。
(4)交易業務
建立集中交易室和集中交易制度,投資指令通過集中交易室完成;應建立交易監測系統、
預警系統和交易反饋系統,完善相關的安全設施;集中交易室應對交易指令進行審核,建立
公平的交易分配製度,確保各基金利益的公平;交易記錄應完善,並及時進行反饋、核對和
存檔保管;同時應建立科學的投資交易績效評價體系。
(5)基金會計核算
公司根據法律法規及業務的要求建立會計制度,並根據風險控制點建立嚴密的會計系統,
對於不同基金、不同客戶獨立建帳,獨立核算;公司通過覆核制度、憑證制度、合理的估值
方法和估值程序等會計措施真實、完整、及時地記載每一筆業務並正確進行會計核算和業務
核算。同時還建立會計檔案保管制度,確保檔案真實完整。
(6)信息披露
公司建立了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保證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公司設立了
信息披露負責人,並建立了相應的程序進行信息的收集、組織、審核和發布工作,以此加強
對信息的審查核對,使所公布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同時加強對信息披露的檢查和評
價,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提出改進辦法。
(7)監察與合規管理
公司設立督察長,經董事會聘任,報中國證監會核准。根據公司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的
需要和董事會授權,督察長可以列席公司相關會議,調閱公司相關檔案,就內部控制制度的
執行情況獨立地履行檢查、評價、報告、建議職能。督察長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
內部控制執行情況,董事會對督察長的報告進行審議。
公司設立監察合規管理部門開展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並保證監察合規管理部門的獨立
性和權威性。公司明確了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及內部各崗位的具體職責,嚴格制訂了專業任職
條件、操作程序和組織紀律。
監察合規管理部門強化內部檢查制度,通過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
促使公司各項經營管理活動的規範運行。
公司董事會和管理層充分重視和支持監察與合規管理工作,對違反法律、法規和公司內
部控制制度的,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17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聲明書
(1)本公司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
(2)本公司承諾根據市場變化和公司業務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18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本情況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
中國銀行」)
住所及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首次註冊登記日期:1983年
10月
31日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 號
託管部門信息披露聯繫人:許俊
傳真:(010)66594942
中國銀行客服電話:95566(二)基金託管部門及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設立於
1998年,現有員工
110餘人,大部分員工具有豐富的銀行、
證券、基金、信託從業經驗,且具有海外工作、學習或培訓經歷,
60%以上的員工具有碩士
以上學位或高級職稱。為給客戶提供專業化的託管服務,
中國銀行已在境內、外分行開展託
管業務。
作為國內首批開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
中國銀行擁有證券投資基金、基
金(一對多、一對一)、社保基金、保險資金、
QFII、RQFII、QDII、境外三類機構、券商資
產管理計劃、信託計劃、企業年金、銀行理財產品、股權基金、私募基金、資金託管等門類
齊全、產品豐富的託管業務體系。在國內,
中國銀行首家開展績效評估、風險分析等增值服
務,為各類客戶提供個性化的託管增值服務,是國內領先的大型中資託管銀行。
(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情況
截至
2020年
9月
30日,
中國銀行已託管
854隻證券投資基金,其中境內基金
808隻,
QDII基金
46隻,覆蓋了股票型、債券型、混合型、貨幣型、指數型、
FOF等多種類型的基
金,滿足了不同客戶多元化的投資理財需求,基金託管規模位居同業前列。
(四)託管業務的內部控制制度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管理與控制工作是
中國銀行全面風險控制工作的組成部分,秉
承
中國銀行風險控制理念,堅持「規範運作、穩健經營
」的原則。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部風險
19
控制工作貫穿業務各環節,通過風險識別與評估、風險控制措施設定及制度建設、內外部檢
查及審計等措施強化託管業務全員、全面、全程的風險管控。
2007年起,
中國銀行連續聘請外部會計會計師事務所開展託管業務內部控制審閱工作。
先後獲得基於
「SAS70」、「AAF01/06」 「ISAE3402」和「SSAE16」等國際主流內控審閱準
則的無保留意見的審閱報告。
2017年,
中國銀行繼續獲得了基於
「ISAE3402」和「SSAE16」
雙準則的內部控制審計報告。
中國銀行託管業務內控制度完善,內控措施嚴密,能夠有效保
證託管資產的安全。
(五)託管人對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的相
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
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拒絕執行,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
機構報告。基金託管人如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行政
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
,應當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並及時向國務
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20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銷售機構
1、直銷機構: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43樓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8818099
聯繫人:王峰
網址:www.efunds.com.cn
直銷機構網點信息:
(1)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廣州直銷中心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F
電話:020-85102506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王峰
(2)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北京市西城區武定侯街
2號泰康國際大廈
18層
電話:010-63213377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劉蕾
(3)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直銷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8號金茂大廈
46樓
電話:021-50476668
傳真:400 881 8099
聯繫人:王程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網上直銷系統
網址:www.efunds.com.cn
21
客戶服務傳真:020-38798812
客戶服務電話:400-881-8088
2、非直銷銷售機構
(1)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法定代表人:劉連舸
客戶服務電話:95566
網址:www.boc.cn
(2) 京東肯特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三旗建材城中路
12號
17號平房
157
辦公地址: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座
17
層
法定代表人:王蘇寧
聯繫人:邢錦超
客戶服務電話:95118
網址:kenterui.jd.com
(3)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
360弄
9號
3724室
辦公地址:上海市楊浦區長陽路
1687號長陽穀
2號樓
法定代表人:汪靜波
聯繫人:李娟
聯繫電話:021-80358523
客戶服務電話:400-821-5399
傳真:021-38509777
網址:www.noah-fund.com
(4)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徐匯區龍田路
190號
2號樓
2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徐匯區宛平南路
88號
東方財富大廈
22
法定代表人:其實
聯繫人:屠彥洋
聯繫電話:021-54509977
客戶服務電話:95021
傳真:021-64385308
網址:www.1234567.com.cn
(5)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34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海珠區琶洲大道東路
1號保利國際廣場南塔
1201-1203室
法定代表人:肖雯
聯繫人:邱湘湘
聯繫電話:020-89629099
客戶服務電話:020-89629066
傳真:020-89629011
網址:www.yingmi.cn
(二)基金登記機構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30號
廣州銀行大廈
40-43樓
法定代表人:劉曉豔
電話:4008818088
傳真:020-38799249
聯繫人:餘賢高
(三)律師事務所和經辦律師
律師事務所:廣東金橋百信律師事務所
地址:廣州市珠江新城珠江東路
16號高德置地冬廣場
G座
24樓
負責人:聶衛國
電話:020-83338668
傳真:020-83338088
23
經辦律師:石向陽,莫哲
聯繫人:石向陽
(四)會計師事務所和經辦註冊會計師
本基金的法定驗資機構為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會計師事務所:安永華明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主要經營場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
1 號東方廣場安永大樓
17 層
01-12 室
執行事務合伙人:Tony Mao 毛鞍寧
電話:(010)58153000
傳真:(010)85188298
經辦註冊會計師:趙雅、馬婧
聯繫人:趙雅
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及其他規定事項的審計機構為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
(特殊
普通合夥)。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湖濱路
202號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湖濱路
202號普華永道中心
11樓
首席合伙人:李丹
電話:(021)23238888
傳真:(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陳熹、周禕
聯繫人:周禕
24
六、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
募集,本基金已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19年
4月
4日《關於準予易方達匯智穩健養
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註冊的批覆》(證監許可
[2019]597號)註冊。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的存續期為不定期。
本基金募集期間每份基金份額初始面值為人民幣
1.00元。
本基金募集期自
2019年
9月
27日至
2019年
11月
1日。
募集對象為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
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2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19年
11月
5日正式生效。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本基金管理人正
式開始管理本基金。
(二)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
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人或者基金
資產淨值低於
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
60個工作日
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提出解決方案,如轉換運作方式、與
其他基金合併或者終止基金合同等,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26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一)基金投資人範圍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和合格境外機構
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二)申購與贖回的場所
本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將通過銷售機構進行。具體的銷售機構將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說明
書或其他相關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
站公示。基金投資者應當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
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
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
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相關公告中載明。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其他特殊情況或根據業務需要,
基金管理人有權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前依照《信息
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本基金已於
2019年
11月
18日開放辦理日常申購業務。本基金於
2020年
10月
30日開
放辦理日常贖回業務。
本基金對投資者認購或申購的每份基金份額設定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最短持有期
限,在最短持有期限內,基金管理人對投資者的相應基金份額不辦理贖回業務。即對於每份
基金份額,當投資人持有時間小於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則無法贖回;當投資人持有
時間大於等於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則可以贖回。最短持有期的最後一日為最短持有
期到期日,對於每份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僅在最短持有期到期日後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辦理
相應基金份額的贖回。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前依照《信息披露
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27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或者贖回或
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且登記機構確
認接受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價格為下一開放日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者轉換
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申購、贖回價格以申請當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金額申購、份額贖回」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內撤銷;
4、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基金管理人按先進先出的原則,對該持有人帳戶在該銷售
機構託管的基金份額進行處理,即先確認的份額先贖回,後確認的份額後贖回。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對上述原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必須在新規
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
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
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不成立。
投資人辦理申購、贖回等業務時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手續、辦理時間、處理規則等在遵
守基金合同和本招募說明書規定的前提下,以各銷售機構的具體規定為準。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基金管理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受理有效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
日(T日),在正常情況下,本基金登記機構在
T+3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
T日提
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應及時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
情況。若申購不成功,則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銷售機構對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
到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申請的確認情況,投資者應及
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基金管理人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可對上述程序規則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
28
新規則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3、申購和贖回的款項支付
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必須全額交付申購款項,投資人交付申購款項,申購成立;基
金份額登記機構確認基金份額時,申購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遞交贖回申請,贖回成立,贖回是否生效以登記機構確認為準。基金份
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10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如遇國
家外匯局相關規定有變更或本基金境外投資主要市場的交易清算規則有變更、基金境外投資
主要市場及外匯市場休市或暫停交易、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
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
則贖回款項的支付時間可相應順延。在發生巨額贖回或本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
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本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六)申購與贖回的數額限制
1、申購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通過非直銷銷售機構或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首次申購的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元;投資人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首次申購的單筆最
低限額為人民幣
50,000元,追加申購單筆最低限額是人民幣
1,000元。在符合法律法規規
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申購限額及交易級差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
關規定。(以上金額均含申購費)。
投資人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或採用定期定額投資計劃時,不受最低申購
金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多次申購,對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份額不設上限限制。
對於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比例達到或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
度的情形,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相關法律法規採取控制措施。
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
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
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2、贖回份額的限制
投資人可將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贖回。基金份額單筆贖回或轉換不得少於
1份(如該
29
帳戶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則必須一次性贖回或轉出該基金全部基
金份額);若某筆贖回將導致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份時,基金
管理人有權將投資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該基金剩餘基金份額一次性全部贖回。在符合法律
法規規定的前提下,各銷售機構對贖回份額限制有其他規定的,需同時遵循該銷售機構的相
關規定。
3、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市場情況,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金
額和贖回份額的數量限制,或者新增基金規模控制措施。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
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1、本基金的申購費用由申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本基
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贖回費用由基金贖回人承擔。
2、本基金對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的特定投資群體與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資者實施差
別的申購費率。
特定投資群體指全國社會保障基金、依法設立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依法制定的企業年
金計劃籌集的資金及其投資運營收益形成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基金(包括企業年金單一計劃
以及集合計劃),以及可以投資基金的其他社會保險基金。如將來出現可以投資基金的住房
公積金、享受稅收優惠的個人養老帳戶、經養老基金監管部門認可的新的養老基金類型,基
金管理人可將其納入特定投資群體範圍。
特定投資群體可通過本公司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變更或增減特
定投資群體申購本基金的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通過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申購本基金的特定投資群體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
M(元)(含申購費)申購費率
M<100萬
0.12%
100萬≤M<200萬
0.10%
200萬≤M<500萬
0.06%
M≥500萬
1,000元/筆
其他投資者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見下表:
申購金額M(元)(含申購費)申購費率
30
M<100萬
1.2%
100萬≤M<200萬
1.0%
200萬≤M<500萬
0.6%
M≥500萬
1,000元/筆
在申購費按金額分檔的情況下,如果投資者多次申購,申購費適用單筆申購金額所對應
的費率。
3、贖回費率
本基金設有一年的最短持有期限,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滿足最短持有期限的情況下方可贖
回,持有滿一年後贖回不收取贖回費用。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
調整後的申購費率、贖回費率或變更的收費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
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
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八)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申購和贖回數額、餘額的處理方式
(1)申購的有效份額為按實際確認的申購金額在扣除相應的費用後,以申購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申購涉及金額、份額的計算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
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產。
(2)贖回金額的處理方式:贖回金額為按實際確認的有效贖回份額乘以申請當日基金
份額淨值為基準並扣除相應的費用後的餘額,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單位為人民幣元,計算
結果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小數點後兩位以後的部分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誤差計入基金財
產。
2、申購份額的計算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
(註:對於
500萬(含)以上適用固定金額申購費的申購,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固
定申購費金額)
31
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 T日基金份額淨值
例三:某投資人(非特定投資群體)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申購費率為
1.2%,
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1+1.2%)=98,814.23元
申購費用=100,000-98,814.23=1,185.77元
申購份額=98,814.23/1.0400=95,013.68份
例四:某投資人(特定投資群體)通過本管理人的直銷中心投資
100,000元申購本基金,
申購費率為
0.12%,假設申購當日基金份額淨值為
1.0400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為:
淨申購金額=100,000/(1+0.12%)=99,880.14元
申購費用=100,000-99,880.14=119.86元
申購份額=99,880.14/1.0400=96,038.60份
3、贖回金額的計算
贖回金額的計算方法如下:
贖回費用=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份額×T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
例五:某投資人贖回
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
100天,由於持有
期限尚未達到最短持有期限(
365天),基金管理人會對投資人的贖回申請做贖回失敗處理。
例六:某投資人贖回
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該筆份額持有期限為
500天,持有期限
已達到最短持有期限(
365天),贖回不收取贖回費用。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0
元,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贖回金額 = 10,000×1.0160=10,160.00元
即:投資人贖回本基金
10,000份基金份額,假設贖回當日基金份額淨值是
1.0160元,
則其可得到的贖回金額為
10,160.00元。
4、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計算日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日基金總份額。
本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保留到小數點後四位,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
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工作日計算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
32
並按規定公告。
(九)申購和贖回的登記
正常情況下,投資者
T日申購基金成功後,登記機構在
T+3日為投資者增加權益並辦理
登記手續。
基金份額持有人
T日贖回基金成功後,正常情況下,登記機構在
T+3日為其辦理扣除權
益的登記手續。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登記機構可以對上述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基金管理人
應於開始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十)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若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的基金份額淨贖回申請
(贖回申請份額總數加上基金轉換中轉出
申請份額總數後扣除申購申請份額總數及基金轉換中轉入申請份額總數後的餘額
)超過前一
開放日的基金總份額的
10%,即認為是發生了巨額贖回。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當基金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贖回
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投
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
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延期辦理。
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
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消贖回。選
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消贖回的,
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
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
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贖回處理。
若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且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贖回申請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
10%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對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超出該比例的贖回申請實施延期辦理;對
33
該單個基金份額持有人剩餘贖回申請,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下述方式與其他帳戶的贖回申請
一併辦理:
1)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支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時,按正常
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
因支付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資產淨值造成較大波動時,基金管
理人在當日接受贖回比例不低於上一開放日基金總份額的
10%的前提下,可對其餘贖回申請
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申請,應當按單個帳戶贖回申請量佔贖回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
當日受理的贖回份額;對於未能贖回部分,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可以選擇延期贖回或取
消贖回。選擇延期贖回的,將自動轉入下一個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選擇取
消贖回的,當日未獲受理的部分贖回申請將被撤銷。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
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
全部贖回為止。如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未作明確選擇,投資人未能贖回部分作自動延期
贖回處理。
(3)暫停贖回:連續
2日以上
(含本數
)發生巨額贖回,如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必要,可
暫停接受基金的贖回申請;已經接受的贖回申請可以延緩支付贖回款項,但不得超過
20個
工作日,並應當在指定媒介上進行公告。
3、巨額贖回的公告
當發生上述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過郵寄、傳真或者招募說明書規
定的其他方式在
3個交易日內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說明有關處理方法,並在
2日內在指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處理
1、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本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停止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估值日當
日基金資產淨值。
(4)基金管理人認為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
利益時。
(5)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
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基金管理人認定的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34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7)所投資的基金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8)佔相當比例的被投資基金暫停申購。
(9)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筆或者某些申購申請有可能導致單一投資者持有本基金份額的
比例達到或者超過
50%,或者變相規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時。
(10)當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使本基金總規模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本基金
總規模上限時;或使本基金單日申購金額或淨申購比例超過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當日申購金額
或淨申購比例上限時;或該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超過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份額上限時;
或該投資人當日申購金額超過單個投資人單日或單筆申購金額上限時。
(11)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
(12)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第(
1)、(2)、(3)、(5)、(6)、(7)、(8)、(10)、(11)、(12)項情形且基金
管理人決定暫停申購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
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拒絕,被拒絕的申購款項本金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
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2、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款項。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
(3)本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場所停止交易,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估值日當
日基金資產淨值。
(4)連續兩個或兩個以上開放日發生巨額贖回。
(5)本基金的資產組合中的重要部分發生暫停贖回、交易或其他重大事件,繼續接受
贖回可能會影響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6)當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因暫停贖回、停牌、暫停估值、延緩支付贖回款或
其它原因導致無法變現,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
(7)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支付結算機構等因異常情況導
35
致基金銷售系統、基金銷售支付結算系統、基金登記系統、基金會計系統等無法正常運行。
(8)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可暫停接受投資人
的贖回申請。
(9)所投資的基金暫停估值,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10)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
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
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11)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情形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款
項時,基金管理人應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若出現上述第(
4)項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
關條款處理。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申請贖回時可事先選擇將當日可能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
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
3、暫停申購或贖回的公告和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
(1)發生上述暫停申購或贖回情況的,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期限內在指定媒介上刊登
暫停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暫停申購或贖回的時間,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
最遲於重新開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公告;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暫
停公告中明確重新開放申購或贖回的時間,屆時不再另行發布重新開放的公告。
36
九、基金轉換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一)基金轉換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決定開辦本基金與基金管理
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之間的轉換業務,基金轉換可以收取一定的轉換費,相關規則由基金管理
人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製定並公告,並提前告知基金託管人與相關機
構。
(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本基金已於
2019年
11月
18日開始辦理定期定額投資業務,具體實施辦法參見相關公
告。
37
十、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
(一)基金的轉託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可辦理已持有基金份額在不同銷售機構之間的轉託管,基金銷售機構可
以按照規定的標準收取轉託管費。具體辦理方法參照《業務規則》的有關規定以及各銷售機
構的業務規則。
(二)基金份額的質押
在條件許可的情況下,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及其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
質押業務,並可收取一定的手續費。
(三)基金的非交易過戶
基金的非交易過戶是指基金登記機構受理繼承、捐贈和司法強制執行等情形而產生的非
交易過戶以及登記機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它非交易過戶。無論在上述何種情況下,接
受劃轉的主體必須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繼承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由其合法的繼承人繼承;捐贈指基金
份額持有人將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額捐贈給福利性質的基金會或社會團體;司法強制執行是
指司法機構依據生效司法文書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強制劃轉給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組織。辦理非交易過戶必須提供基金登記機構要求提供的相關資料,對於符合條件
的非交易過戶申請按基金登記機構的規定辦理,並按基金登記機構規定的標準收費。
(四)基金的凍結與解凍
基金登記機構只受理國家有權機關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額的凍結與解凍,以及註冊登記機
構認可、符合法律法規的其他情況下的凍結與解凍。
(五)基金份額折算
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
致,可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38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遵循既定的資產基準配置比例並在一定範圍內動態調整,精選基金品種,控制基金下行
風險,力爭追求基金長期穩健增值。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認
基金、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託
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以下簡稱「港
股通股票」)、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證券公
司短期
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產支持
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
具。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分級基金份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
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本基金投資於股票、股票型基金、混合型基金和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30%。
本基金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數基金)、混合型基金(僅指
最近連續四個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報告中顯示股票投資比例高於基金資產的
50%或基金合
同中約定股票投資比例高於基金資產的
50%的混合型基金),下同)的戰略資產配置比例為
25%,該比例可上浮不超過
5%,下浮不超過
10%,即本基金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為基金
資產的
15%-30%。
(三)投資策略
本基金屬於目標風險策略基金,目標風險水平為穩健,基金管理人根據該風險偏好設定
權益類資產、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並在一定範圍內動態調整以維持基金相對恆定
的風險水平,在此基礎上,基金管理人將精選基金品種,控制基金下行風險,力爭基金資產
39
長期穩健增值。
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包括資產配置策略、基金篩選策略、基金配置策略。其中,資產
配置策略通過戰略資產配置與戰術資產配置確定各個大類資產的具體配置比例;基金篩選策
略通過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篩選出符合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標的基金;基金配置策略則依
照目標資產配置比例,將資金配置到篩選出的標的基金,完成具體的基金組合構建。
1、資產配置策略
(1)戰略資產配置策略
戰略資產配置策略是決定基金資產長期收益的關鍵,為了保持穩健的風險收益特徵,本
基金將在戰略資產配置過程中設定權益類和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本基金權益類資
產的戰略資產配置基準比例為
25%。
(2)戰術資產配置策略
戰術資產配置是根據經濟狀況與市場環境對資產配置基準進行動態調整,圍繞目標風險
水平進一步優化配置、增強收益的方法。在戰術資產配置中,本基金將結合市場環境綜合運
用宏觀經濟分析、政策分析、基本面分析、技術分析、估值分析等對戰略資產配置形成的方
案進行動態調整。在確定本基金權益類戰略資產配置比例為
25%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將根
據市場環境進行戰術資產配置,動態調整各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其中對於權益類資產配置比
例的調整上浮不超過
5%,下浮不超過
10%。
本基金使用的戰術資產配置策略主要基於對宏觀經濟面、政策面、基本面、技術面、估
值面的深入分析,形成戰術配置觀點,使用的分析方法包括:
①宏觀經濟分析:國際宏觀、國內宏觀;
②政策分析:貨幣政策、財政政策、資本市場政策;
③基本面分析:各類資產的基本面分析;
④技術分析:各類資產的動量分析;
⑤估值分析:橫向比較、縱向比較。
通過戰略資產配置策略與戰術資產配置策略,本基金將最終形成目標資產配置比例,並
以此指導後續基金的配置。
2、基金篩選策略
基金篩選策略是基金配置策略的基礎,本基金所投資的全部基金都應是通過基金篩選策
略選擇出的標的基金。
40
基金篩選策略將全部基金品種分為兩大類:被動型基金和主動型基金,針對兩種類型的
基金將使用不同的篩選方法。
(1)被動型基金篩選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被動型基金包括跟蹤某一股票指數表現的股票型指數基金、跟蹤某一債
券指數表現的債券型指數基金、跟蹤某一商品價格或價格指數表現的商品基金等。
對於被動型基金,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市場代表性、運作時間、基金規模、流動性、跟蹤
誤差以及費率水平等指標,篩選出適合的被動型基金納入標的基金池。
(2)主動型基金篩選策略
本基金所界定的主動型基金是指除前述所界定的被動型基金外的全部基金。
主動型基金主要採用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評價、基金定性評價等方法篩選標的基金。
1)多因子分析
本基金將通過多因子分析剝離市場帶來的
Beta收益(即市場基準收益),衡量基金通過
擇時、選股等主動操作所帶來的
Alpha收益(即超越市場基準的收益,下同)。
2)基金定量評價
基金管理人建立了一套適合證券投資基金的定量評價體系,該體系從多個維度對基金進
行定量評價。結合證券投資基金公開披露的數據,本基金將利用基金定量評價體系對基金的
投資業績、基金經理的投資行為、基金經理的投資邏輯三個方面進行評估,得到量化評價結
果。
3)基金定性評價
除了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評價外,本基金還將關注以下因素,對基金進行定性評價,
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公司的經營情況、管理情況、風險控制,基金經理的投資理念、業績表現、
投資風格、操作風格,基金產品的投資範圍、投資比例、費率水平等。
通過上述分析,本基金將篩選出投資風格相對穩定,
Alpha持續性較強的主動型基金納
入標的基金池。
本基金將結合市場行情、基金的定期報告等對標的基金池進行動態調整。
3、基金配置策略
在通過資產配置策略獲得資產配置比例、通過基金篩選策略獲得標的基金池後,本基金
將通過基金配置策略完成具體的基金組合構建。
本基金將通過對短周期內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結合公開披露的信息估算擬投資基金的最
41
新的資產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風格定位,通過優化求解的方法,得到匹配目標資產配置比例的
最優基金組合。在此基礎之上,基金管理人可以結合其他定性因素對組合進行調整,形成最
終的投資組合。
投資管理過程中,本基金將結合市場行情、政策動向等對基金組合進行動態調整。
在上述基金配置策略的實施過程中,在符合關聯交易相關規定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投資
於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的其他基金。
4、股票及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適度參與股票、債券投資,以便更好實現基金的投資目標。本基金將密切跟蹤
市場動態變化,選擇合適的介入機會,在保持流動性的基礎上,通過有效利用基金資產來追
求基金的長期穩定增值。
5、存託憑證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投資存託憑證,本基金將結合對宏觀經濟狀況、行業景氣度、公司競爭優勢、
公司治理結構、估值水平等因素的分析判斷,選擇投資價值高的存託憑證進行投資。
6、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可在綜合考慮預期收益率、信用風險、流動性等因素的基礎上,選擇投資價值較
高的資產支持證券進行投資。
7、未來,隨著市場的發展和基金管理運作的需要,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改變投資目標
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規的規定,相應調整或更新投資策略,並在招募說明書更新中公告。
(四)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
25%×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75%×中債新
綜合指數(財富)收
益率
本基金採用目標風險策略,本基金的戰略資產配置方案為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比例為
25%,投資於非權益類資產的比例為
75%。因此,本基金採用滬深
300指數收益率和中債新
綜合指數(財富)收益率分別作為權益類資產和非權益類資產的比較基準,並將業績比較基
準中權益類資產和非權益類資產的權重定為
25%和
75%。基於指數的權威性和代表性以及本
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理念,選用本業績比較基準能夠真實、客觀的反映本基金的風險收益
特徵。
如果指數編制單位停止計算編制以上指數或更改指數名稱、或今後法律法規發生變化、
或有更適當的、更能為市場普遍接受的業績比較基準推出、或市場上出現更加適用於本基金
42
的業績基準的指數時,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調整基金的業
績比較基準,但應在取得基金託管人同意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及時公告,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五)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為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屬於目標風險策略系列
FOF產品中風險相對穩健的
品種(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標風險策略系列
FOF產品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劃分為四檔,分別為收
入、穩健、平衡、進取)。本基金定位為穩健的
FOF產品,理論上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
低於股票型基金、股票型基金中基金(
FOF),高於債券型基金、債券型基金中基金(
FOF)、
貨幣市場基金和貨幣型基金中基金(FOF)。
(六)投資禁止行為與限制
1、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5)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6)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2、投資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於股票、
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數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
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30%;
(2)本基金投資於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數基金)、混合型
基金(僅指最近連續四個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報告中顯示股票投資比例高於基金資產的
50%
或基金合同中約定股票投資比例高於基金資產的
50%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為
15%-30%;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ETF聯接基金除外)持有一隻基金不得超
43
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
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規模為準;
(5)本基金可投資於
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
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6)本基金所投資基金應滿足以下條件:
1)運作期限不少於
2年,最近
2年平均季末基金淨資產不低於
2億元;如本基金所投
資基金為指數基金、ETF和商品基金的,運作期限不得少於
1年、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
淨資產應當不低於
1億元;
2)運作合規,風格清晰,中長期收益良好,業績波動性較低;
3)本基金所投資基金及所投資基金基金經理最近
2年應沒有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7)本基金投資於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8)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超過該證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
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44
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
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
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
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22)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的
10%;
(23)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5%;
(24)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25)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
5)、(8)、(15)、(16)、(19)、(21)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
並、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1)、(2)、(6)、
(7)、(9)-(14)、(17)、(18)、(20)、(22)-(26)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
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3)、(4)項規定投資比例的,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被投資基金可交易或可贖回之日起
2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
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上述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45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於前述重大關聯交易,
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
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七)本基金的風險等級及其含義
本基金名稱為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是採用目
標風險策略的基金中基金,基金目標風險水平為穩健。
基金管理人根據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不同風險程度將其劃分為四檔,分別為收入、
穩健、平衡、進取,並根據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控制
基金組合風險,力爭基金資產長期穩健增值。
上述四檔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在一般情況下權益類資產投資比例逐漸升高,對應的
風險水平逐漸升高,各檔風險的含義及投資比例如下表所示。
風險等級風險含義
權益類資產戰略
資產配置比例
權益類資產投資比
例上浮範圍
權益類資產投資
比例下浮範圍
收入
以在較大概率上使組合獲得正收益為目
的,資產配置策略最為保守,權益類資
產戰略資產配置比例為
5%,組合有較
大概率實現正收益,風險水平低
5% 5% 5%
穩健
以獲得穩健收益為目的,資產配置策略
以穩健為主,非權益類資產佔比較高,
只有較低比例的權益類資產,權益類資
產戰略資產配置比例為
25%,組合有較
大概率實現資產的穩健增值,風險水平
較低
25% 5% 10%
46
平衡
以獲得中等收益為目的,權益類資產與
非權益類資產配置較為均衡,權益類資
產戰略資產配置比例為
45%,風險水平
中等
45% 5% 10%
進取
以獲得較高收益為目的,資產配置策略
較為積極,權益類資產戰略資產配置比
例為
70%,組合有可能獲得較高收益,
也有可能出現較大虧損,風險水平較高
70% 5% 10%
上述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劃分及其含義由基金管理人根據投資理念及
風險管理方法制定。後續,基金管理人可能採取其他方法對旗下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
風險等級及其含義進行設置,不同基金管理人對於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劃分
及含義、各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也可能有較大差異不同。投資者應充分關注不同目標風險
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水平及其含義、各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謹慎投資。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所投資證券產生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有利於基金資產的安全與增值。
2、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本基金獨立行使基金份額持有人、債權人或股東
權利,保護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3、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不當利益。
(九)基金投資組合報告(未經審計)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及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
遺漏,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責任。
本基金的託管人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據本基金合同的規定,覆核了本報告的內容,
保證覆核內容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本投資組合報告有關數據的期間為
2020年
4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1、報告期末基金資產組合情況
序號項目金額(元)
佔基金總資產的
比例(%)
1權益投資
--
其中:股票
--
2基金投資
1,535,948,081.74 91.53
47
3固定收益投資
84,399,786.30 5.03
其中:債券
84,399,786.30 5.03
資產支持證券
--
4貴金屬投資
--
5金融衍生品投資
--
6買入返售金融資產
25,000,000.00 1.49
其中:買斷式回購的買入返售金
融資產
--
7銀行存款和結算備付金合計
31,839,164.77 1.90
8其他資產
955,308.54 0.06
9合計
1,678,142,341.35 100.00
2、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股票投資組合
(1)報告期末按行業分類的境內股票投資組合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境內股票。
3、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股票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4、報告期末按債券品種分類的債券投資組合
序號債券品種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淨值
比例(%)
1國家債券
77,419,690.50 4.69
2央行票據
--
3金融債券
6,980,095.80 0.42
其中:政策性金融債
6,980,095.80 0.42
4企業債券
--
5企業短期融資券
--
6中期票據
--
7
可轉債(可交換債)
--
8同業存單
--
48
9其他
--
10合計
84,399,786.30 5.11
5、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債券投資明細
序號債券代碼債券名稱數量(張)公允價值(元)
佔基金資產
淨值比例
(%)
1 019627 20國債
01 773,810 77,419,690.50 4.69
2 018013國開
2004 69,760 6,978,092.80 0.42
3 018007國開
1801 20 2,003.00 0.00
6、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資產支持證券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資產支持證券。
7、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貴金屬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貴金屬。
8、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五名權證投資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權證。
9、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股指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股指期貨。
10、報告期末本基金投資的國債期貨交易情況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投資國債期貨。
11、投資組合報告附註
(1)本基金投資的前十名證券的發行主體本期沒有出現被監管部門立案調查,或在報
告編制日前一年內受到公開譴責、處罰的情形。
(2)本基金本報告期沒有投資股票,因此不存在投資的前十名股票超出基金合同規定
的備選股票庫情況。
(3)其他資產構成
序號名稱金額(元)
1存出保證金
50,220.83
2應收證券清算款
-
3應收股利
-
49
4應收利息
873,801.91
5應收申購款
31,285.80
6其他應收款
-
7待攤費用
-
8其他
-
9合計
955,308.54
(4)報告期末持有的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明細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處於轉股期的可轉換債券。
(5)報告期末前十名股票中存在流通受限情況的說明
本基金本報告期末未持有股票。
12、基金中基金
(1)報告期末按公允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基金投資明細
序號
基金代
碼
基金名
稱
運作方
式
持有份
額
(份)
公允價值
(元)
佔基金
資產淨
值比例
(%)
是否屬
於基金
管理人
及管理
人關聯
方所管
理的基
金
易方達
1 110037純債債
契約型120,500 133,152,9
8.06%是
券
A
開放式
,405.93 48.55
2 519062
海富通
阿爾法
對衝混
合
A
契約型
開放式
112,263
,306.02
130,337,6
98.29
7.89%否
易方達
3 002351裕祥回
契約型86,195, 125,242,3
7.58%是
開放式
694.79 44.53
報債券
易方達
4 000205
投資級
信用債
契約型
開放式
101,551
,936.76
115,972,3
11.78
7.02%是
債券
A5 000147
易方達契約型102,093 113,731,8
6.88%是
高等級開放式
,261.66 93.49
50
信用債
債券
A
易方達
6 000032信用債
契約型101,928 113,446,3
6.87%是
債券
A
開放式
,478.26 96.30
安信新
7 001710趨勢混
契約型96,314, 101,418,7
6.14%否
開放式
072.46 18.30
合
A
易方達
8 000171裕豐回
契約型40,912, 77,447,68
4.69%是
開放式
671.39 6.94
報債券
廣發對
9 000992
衝套利
定期開
契約型
開放式
53,140,
934.27
71,102,57
0.05
4.30%否
放混合
易方達
10 110008穩健收
契約型43,868, 57,375,82
3.47%是
開放式
661.30 2.11
益債券
B
(2)當期交易及持有基金產生的費用
項目
本期費用
2020年
4月
1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其中:交易及持有基金管理人
以及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基金
產生的費用
當期交易基金產生的申
購費(元)
8,496.35 -
當期交易基金產生的贖
回費(元)
17,876.65 17,876.65
當期持有基金產生的應
支付銷售服務費(元)
28,710.37 27,616.73
當期持有基金產生的應
支付管理費(元)
2,786,027.88 1,320,267.86
當期持有基金產生的應
支付託管費(元)
666,373.81 358,093.91
當期交易所交易基金產
生的交易費(元)
2,563.65 633.21
當期交易基金產生的轉
換費(元)
59,773.64 36,933.91
註:當期持有基金產生的應支付銷售服務費、應支付管理費、應支付託管費按照被投資
基金基金合同約定已作為費用計入被投資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上表列示金額為按照本基金
對被投資基金的實際持倉情況根據被投資基金基金合同約定的相應費率計算得出。
51
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管理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財產中持有的自
身管理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管理費,基金託管人不得對基金中基金財產中持有的自
身託管的基金部分收取基金中基金的託管費。基金管理人運用本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其
他基金的(
ETF除外),應當通過直銷渠道申購且不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
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並計入基金資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其中申購費、贖回費在實際申購、贖回時按上述規定執行,銷售服務費由本基金管理人從被
投資基金收取後返還至本基金基金資產。
(3)本報告期持有的基金髮生的重大影響事件
本基金持有的基金在報告期未發生重大影響事件。
52
十二、基金的業績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
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基金的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其未來表現。投資有風險,投
資者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
本基金合同生效日為
2019年
11月
5日,基金合同生效以來(截至
2020年
6月
30日)
的投資業績及與同期基準的比較如下表所示:
階段
淨值增長率
①
淨值增長率
標準差②
業績比較基
準收益率③
業績比較
基準收益
率標準差
④
①-③②-④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19年
12
月
31日
0.56% 0.02% 1.81% 0.18% -1.25% -0.16%
2020年
1月
1日至
2020
年
6月
30日
3.14% 0.22% 2.44% 0.36% 0.70% -0.14%
自基金合同
生效日至
2020年
6月
30日
3.72% 0.19% 4.29% 0.32% -0.57% -0.13%
53
十三、本基金投資於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原則及方法
(一)投資原則
1、公平對待所有可投資標的,防範利益衝突。
2、在類似條件下,追求投資成本最小化。
(二)投資方法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涵蓋全市場的基金品種,並依據本招募說明書第十一條第(三)項約
定的投資策略,採用客觀、公平的評價方法進行標的池的構建以及可投資基金的篩選,本基
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一併進入上述評價體系。
在投資過程中,本基金的主要投資策略包括資產配置策略、基金篩選策略、基金配置策
略。其中,資產配置策略在確定的可浮動的投資比例範圍之內通過戰略資產配置與戰術資產
配置確定各個大類資產的配置比例;基金篩選策略通過全方位的定量和定性分析篩選出符合
基金管理人要求的標的基金;基金配置策略則依照目標資產配置比例,將資金配置到篩選出
的標的基金,完成具體的基金組合構建。
(三)基金的評價篩選流程
1、基金評價
在上述基金評價過程中,本基金將建立投資決策委員會審批制度,主要針對基金評價過
程中的如下事項進行討論決策:
(1)針對被動型基金與主動型基金,設定不同的評價指標體系。
(2)對於被動型基金,本基金將綜合考慮市場代表性、運作時間、基金規模、流動性、
跟蹤誤差以及費率水平等指標,篩選出適合的被動型基金納入標的基金池。
(3)對於主動型基金,將採用多因子分析、基金定量評價、基金定性評價三個模塊相
結合的方法篩選標的基金。
(4)根據市場情況,定期或不定期對上述指標以及權重進行調整。
2、基金篩選
基金經理根據投資決策委員會審議並確定的基金評價方法、指標和體系,從全市場相關
基金品種(包含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中進行篩選。在通過資產配置策略獲得目標資產配置
54
比例、通過基金篩選策略獲得標的基金池後,對短周期內的基金多因子分解,結合公開披露
的信息估算擬投資基金的最新的資產配置比例和短期的風格定位,通過優化求解的方法,得
到匹配目標資產配置比例的最優基金組合。
3、管理人所管理基金的投資
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基金將一併進入上述基金評價以及篩選流程,共同參與基金的評價
與篩選。
在最終配置對象的配置比例上,本基金將依據投資策略「基金配置策略
」中的相關方法
進行確定,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配置比例控制。
55
十四、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擁有的各類有價證券、基金份額、銀行存款本息、基金應收款項以及
其他資產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
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
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
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
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
《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
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
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
得相互抵銷。
56
十五、基金資產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交易場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
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證券投資基金、股票、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
及負債。
(三)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
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
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
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
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掛牌轉讓的不含權和含權固定收益品種,選取第三方估值機構
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
(3)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轉換債券,選取每日收盤價作為估值全價;
(4)交易所市場掛牌轉讓的資產支持證券和私募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ETF基金、境內上市定期開放式基金、封閉式基金,按估值日的收盤價估值;若
估值日無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盤價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後市場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使用最新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或參考類似投
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6)境內上市開放式基金(
LOF),按估值日的份額淨值估值;境內上市交易型貨幣市
場基金,如披露份額淨值,則按估值日的份額淨值估值;如披露萬份(百份)收益,則按前
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百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益;以基金份
額淨值估值的,若與本基金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淨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
金份額淨值為基礎估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57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
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
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於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
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按監管機構或
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種,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債券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非上市基金的估值:境內非貨幣市場基金,按估值日的份額淨值估值;若與本基金
估值頻率一致但未公布估值日基金份額淨值,按其最近公布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估值。境
內貨幣市場基金,按前一估值日後至估值日期間(含節假日)的萬份收益計提估值日基金收
益。
6、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估值核算,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
7、匯率
如本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境外證券市場上市的股票,涉及相
關貨幣對人民幣匯率的,屆時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要求確定匯率來源,如法律法
規及監管機構無相關規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確定本基金的估值匯率來源。
8、稅收
對於按照中國法律法規和基金投資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涉及的境外交易場所所
在地的法律法規規定應交納的各項稅金,本基金將按權責發生制原則進行估值;對於因稅收
規定調整或其他原因導致基金實際交納稅金與估算的應交稅金有差異的,基金將在相關稅金
調整日或實際支付日進行相應的估值調整。
9、如有充分理由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
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0、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
規定估值。
當本基金髮生大額申購或贖回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以對本基金採用擺動定價機制,以
確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58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
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
雙方協商解決。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
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
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
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四)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估值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
確到
0.0001元,小數點後第
5位四捨五入。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工作日計算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並按規定公
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工作日對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本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
工作日對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對外公布。
(五)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
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
4位以內(含第
4位)發生差錯時,視為估值錯誤。
本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
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
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
(「受損方
」)的直接損失按下述
「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給予賠償,
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
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
59
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
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
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
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
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
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
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
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
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
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
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
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
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
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
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錯誤
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60
(六)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投資人的利
益,決定延遲估值;
4、本基金所投資的大部分基金髮生暫停估值、暫停公告基金份額淨值或暫停公告萬份
基金已實現收益的情形;
5、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
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
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的應當暫停基金估值;
6、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七)基金淨值的確認
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
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工作日計算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
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
9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
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證券交易場所、登記結算公司、存款銀行、基金管理公司等第三方機構發送的
數據錯誤,或國家會計政策變更、市場規則變更等非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原因,或由於
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
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
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61
十六、基金的收益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
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
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
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2、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
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
金分紅;
3、基金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不能低於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基金份額淨
值減去每單位基金份額收益分配金額後不能低於面值;
4、同一類別的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調整基金收益的
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止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
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在
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
告。
基金紅利發放日距離收益分配基準日(即可供分配利潤計算截止日)的時間不得超過
15
個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者自行承擔。當投資者的現金
62
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於支付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登記機構可將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現金紅利自動轉為基金份額。紅利再投資的計算方法,依照《業務規則》執行。
63
十七、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律師費、訴訟費和仲裁費;
5、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6、證券帳戶的開戶費、帳戶維護費用;
7、基金的證券交易費用、基金投資其他基金產生的相關費用,但法律法規禁止從基金
財產中列支的除外;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投資於本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費。本基金管理費按前一日
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價值後的餘額(若為負數,
則取
0)的
0.9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9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公允價值
後的餘額,若為負數,則
E取
0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
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管
理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投資於本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基金的部分不收取託管費。本基金託管費按前一日
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公允價值後的餘額(若為負數,
則取
0)的
0.20%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64
H=E×0.2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扣除前一日所持有的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其他基金公允價值
後的餘額,若為負數,則
E取
0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提,逐日累計至每個月月末,按月支付。經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
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次月首日起
2-5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一次性支付給基金託
管人。若遇法定節假日、公休日或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等,支付日期順延。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
3-9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
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中基金財產申購自身管理的基金的(
ETF除外),應當通過
直銷渠道申購且不得收取申購費、贖回費(按照相關法規、基金招募說明書約定應當收取,
並記入基金財產的贖回費用除外)、銷售服務費等銷售費用。
(四)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
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五)與基金銷售有關的費用
1、本基金申購費、贖回費的費率水平、計算公式、收取方式和使用方式請詳見本招募
說明書「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
」中的「(七)基金的申購費和贖回費
」與「(八)申
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中的相關規定。
2、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上述費率或變更收費方式,調整後的
費率或變更的收費方式在更新的《招募說明書》中列示。上述費率或收費方式如發生變更,
基金管理人最遲應於新的費率或收費方式實施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指定媒
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況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
金促銷計劃,針對基金投資者定期和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
65
金管理人可以適當調低基金銷售費率,或針對特定渠道、特定投資群體開展有差別的費率優
惠活動。
(六)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
本基金在投資和運作過程中如發生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相應的增值稅、附加稅費以及可
能涉及的稅收滯納金等由基金財產承擔,屆時基金管理人可通過本基金託管帳戶直接繳付,
或劃付至基金管理人帳戶並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關規定申報繳納。如果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
上述增值稅等稅費的,基金管理人有權從基金財產中劃扣抵償。本基金清算後若基金管理人
被稅務機關要求補繳上述稅費及可能涉及的滯納金等,基金管理人有權向投資人就相關金額
進行追償。
66
十八、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
1月
1日至
12月
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
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
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
式確認。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
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
務所需在
2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67
十九、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
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
份額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
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中國
證監會指定的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者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
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相關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佔基金相當比例的投資品種的估值出現重大轉變,而基金管理人為保障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利益,已決定延遲估值;
4、出現基金管理人認為屬於會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評估基金資產的緊急事故的
任何情況;
5、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68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
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者重大利益的事項的
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者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
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
服務等內容。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
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
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
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
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
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指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
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
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
書的當日登載於指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69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
在指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T+3 日內(
T 日為開放日),
通過指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
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三個工作日內,在指定網站披露半年
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者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
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6、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基金年度報告、基金中期報告和基金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載
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的財務會計報
告應當經過具有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報告登
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季
度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
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者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
20%的情形,為保障其
他投資者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基金定期報告
「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他重要信息
」
項下披露該投資者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有份額變化情況及產品的
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持續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
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報告中披露所持有基金以下相關情況,並揭示相關風險:
(1)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等;
70
(2)交易及持有基金產生的費用,包括申購費、贖回費、銷售服務費、管理費、託管
費等;
(3)本基金持有的基金髮生的重大影響事件,如轉換運作方式、與其他基金合併、終
止基金合同以及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等;
(4)本基金投資於管理人以及管理人關聯方所管理基金的情況。
7、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
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指
定報刊和指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
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公司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
生變動;
(1)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
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
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
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財產、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
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
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
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
71
關聯交易事項,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情形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0)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1)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
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
8、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體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
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
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
9、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
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指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
告登載在指定報刊上。
10、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並予以公
告。
11、若本基金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公告中披露本基金投資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券的情況。
若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應在基金年報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
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內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並在基
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
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當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上述信息披露的規定發生變化時,基金管理人將按最新規定進行信
息披露。
72
12、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
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
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
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價格、基金定期報告、更新
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
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指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
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還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於指定媒介披露信息,並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信息的內容應當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
息置備於公司辦公場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73
二十、風險揭示
(一)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無法獲得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本基金名稱中包含「養老
」字樣,但並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諾,也
不保證基金最終確實能夠實現其投資目標。基金管理人不以任何方式保證本基金投資不受損
失,不保證投資者一定盈利,不保證最低收益。
本基金不保本,投資者投資於本基金並不等於將資金作為存款存放在銀行或存款類金融
機構,存在無法獲得收益甚至損失本金的風險。
2、本基金採用目標風險策略投資的特有風險
本基金屬於採用目標風險策略的基金中基金,根據基金的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
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由此可能產生特殊風險:
(1)遵循既定投資比例限制無法靈活調整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權益類資產的基準比例為
25%,權益類資產配置比例可上浮不超過
5%,下
浮不超過
10%。當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本基金由於需遵循權益類、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
置比例限制可能難以根據當時的市場環境靈活調整,如權益類市場呈上行趨勢時,本基金可
能無法充分享受權益類資產增值的機會;如非權益類類市場呈下行趨勢時,本基金可能無法
有效避免非權益類資產的資產減值。因此,本基金面臨需要遵循既定的投資比例限制無法靈
活調整倉位而使基金淨值產生較大波動以及資產損失的風險。
(2)大比例投資非權益類資產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非權益類資產的基準比例為
75%,該比例可上浮不超過
10%,下浮不超過
5%,
即本基金投資於非權益類資產的比例在
70%至
85%的範圍內波動。本基金在不同時期投資於
非權益類資產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70%,很大程度上將直接或間接承擔非權益類資產的
商品價格波動風險、利率風險、信用風險、再投資風險、債券收益率曲線變動風險等。
(3)投資者投資目標無法實現的風險
本基金屬於採用目標風險策略的基金中基金,基金的目標風險水平為穩健,主要適合於
預期風險偏好與風險承受能力與本基金風險水平匹配且較低風險偏好的投資者。如果投資者
的風險偏好和風險承受能力與本基金不一致,可能面臨無法實現投資目標的風險。
此外,本基金的目標風險水平為穩健,基金管理人根據該風險偏好設定權益類資產、非
74
權益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並在一定範圍內動態調整以維持基金相對恆定的風險水平,當
市場環境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可能無法及時調整資產配置比例,從而導致基金的實際風險發
生較大,投資者可能面臨無法實現投資目標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將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不同風險程度劃分為四檔,分別為收入、穩健、
平衡、進取,相關風險等級劃分及其含義由基金管理人制定。不同基金管理人對於目標風險
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劃分及含義、各類資產的基準配置比例可能有較大差異,基金管
理人後續也可能採取其他方法對旗下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及其含義進行設
置,投資者應充分關注不同目標風險策略基金中基金的風險等級及其含義、各類資產的基準
配置比例,謹慎投資。
(4)本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等級表述的相關風險
本基金屬於目標風險策略系列
FOF產品中風險相對穩健的品種(基金管理人旗下目標風
險策略系列
FOF產品根據不同風險程度劃分為四檔,分別為收入、穩健、平衡、進取),
「穩健」為本基金的目標風險水平,與本基金在銷售過程中根據投資者適當性法規劃分的風
險等級有所不同。銷售過程中,銷售機構
(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銷機構和其他銷售機構)會根據
投資者適當性法規對本基金劃分產品風險等級,不同的銷售機構採用的評價方法也可能不同,
投資人在購買本基金時需特別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的產品風險評價,並按照銷售機構的
要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測評及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
3、每筆認申購份額最短期限鎖定持有的風險
本基金對於每筆份額設定一年最短持有期限,且本基金不上市交易。投資者認購或申購
基金份額後,自基金合同生效日或申購確認日起一年內不得贖回。即對每筆份額,當投資人
持有時間小於一年(一年按
365天計算),則無法贖回;當投資人持有時間大於等於一年
(一年按
365天計算),則可以贖回。投資者投資本基金每筆份額需要持有至少一年以上,
因而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可能面臨流動性風險。
4、投資基金所特有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由此可能面臨如下風險:
(1)被投資基金的業績風險。本基金投資於其他基金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的
80%,
因此本基金投資目標的實現建立在被投資基金本身投資目標實現的基礎上。如果由於被投資
基金未能實現投資目標,則本基金存在達不成投資目標的風險。
(2)贖回資金到帳時間較晚的風險。基金贖回的資金交收效率慢於基礎證券市場交易
75
的證券,因此本基金贖回款實際到達投資者帳戶的時間可能晚於普通境內開放式基金,存在
對投資者資金安排造成影響的風險。
(3)雙重收費風險。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含全市場基金,投資於非本基金管理人管理
的其他基金時,存在本基金與被投資基金各類基金費用的雙重收取情況,相較於其他基金產
品存在額外增加投資者投資成本的風險。
(4)投資
QDII基金的特有風險。本基金可投資於
QDII基金,主要存在如下風險:①
QDII
基金主要投資境外市場,因此本基金投資
QDII基金時,將間接承擔境外市場波動以及匯率
波動的風險;②按照目前的業務規則,
QDII基金的贖回款項將在
T+10內進行支付(
T為贖
回申請日),晚於普通境內基金的支付時間。因此,可能存在
QDII基金贖回款到帳時間較
晚,本基金無法及時支付投資者贖回款項的風險;③由於投資
QDII基金,正常情況下,本
基金將於
T+2日(
T日為開放日)對
T日的基金資產淨值進行估值,
T+3日對投資人申購、
贖回申請的有效性進行確認,投資人可於
T+4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
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這將導致投資者承擔更長時間基金淨值波動的風險。
(5)投資香港互認基金的特有風險
香港互認基金是指依照香港法律在香港設立、運作和公開銷售,並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在
內地公開銷售的單位信託、互惠基金或者其他形式的集體投資計劃,香港互認基金管理人委
託內地符合條件的機構作為代理人辦理基金在境內的相關業務。本基金可投資於香港互認基
金,主要存在如下風險:
1)香港互認基金境外投資風險
香港互認基金投資標的主要包括內地以外的其他司法管轄區(簡稱為「境外」)的金融
工具,投資香港互認基金面臨不同於內地投資標的的投資風險,包括但不限於境外投資的市
場風險、政府管制風險、政治風險、法律風險、匯率風險、基金的稅務風險、境外特殊標的
風險等,從而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①境外投資市場風險
境外投資受到所投資市場宏觀經濟運行情況、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稅法、
匯率、交易規則、結算、託管以及其他運作風險等多種因素的影響,上述因素的波動和變化
可能會使香港互認基金資產面臨潛在風險。
②政府管制風險
境外市場與內地市場的管制程度和具體措施不同,當地政府可能通過對財政、貨幣、產
76
業等方面的政策進行管制,由此導致市場波動而影響香港互認基金收益。
③政治風險
因政治局勢變化(如戰爭、罷工等)可能導致當地市場出現較大波動,從而給香港互認
基金的投資收益造成直接或間接的影響。此外,香港互認基金所投資市場可能會不時採取某
些管制措施,如資本或外匯管制、對公司或行業的國有化以及徵收高額稅收等,從而對香港
互認基金收益帶來不利影響。
④法律風險
由於境外市場法律法規的頒布或變更,可能導致香港互認基金的某些投資行為受到限制,
從而使得香港互認基金資產面臨損失的可能。
⑤匯率風險
香港互認基金的計價基礎貨幣可能為美元、港幣等外幣, 因此, 本基金以人民幣投資香
港互認基金, 可能承受由於人民幣兌外幣的匯率波動而產生的外匯風險。外幣之間的匯率變
化以及換匯費用將會影響本基金的投資收益。
⑥基金的稅務風險
由於境外市場在稅務方面的法律法規與內地存在一定差異,境外市場可能會要求香港互
認基金就股息、利息、資本利得等收益向當地稅務機構繳納稅金,該行為會使香港互認基金
收益受到一定影響。此外,境外市場的稅收規定可能發生變化,或者實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訂,
從而導致本基金在該市場繳納額外稅項,影響香港互認基金收益。
⑦境外特殊標的風險
不同於內地證券投資基金,香港互認基金的投資標的可能包括低於投資級別或未評級的
債券、其他集合投資計劃、房地產投資信託基金、商品、期權、股票掛鈎票據等衍生工具等。
這些不同於內地的特殊投資標的存在特殊風險,可能使得香港互認基金資產面臨損失。
2)香港基金互認機制相關風險
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需持續滿足相關法規及監管要求,如基金在運作過程中不符合
互認基金的條件或香港基金互認機制終止,相關香港互認基金可能會暫停或終止在內地銷售;
此外,香港互認基金在內地銷售還可能面臨內地代理人、內地銷售機構或內地登記結算機構
的操作風險、技術風險,跨境數據傳輸和跨境資金結算的系統風險、稅收風險等,從而可能
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①香港互認基金暫停或終止內地銷售的風險
77
若基金管理人或互認基金不滿足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香港互認基金條件,或監管部門終止
香港基金互認機制,相關的香港互認基金將可能無法繼續在內地銷售。此外,香港互認基金
將受到全面的額度限制。若在內地銷售的全部香港互認基金的銷售額度達到中國證監會和
/
或香港證監會和/或國家外匯管理局和/或其他監管機構規定的額度或者不時調整的額度,香
港互認基金將暫停接受內地投資者的申購申請。
②內地代理人、內地銷售機構或內地登記結算機構的操作風險、技術風險
內地投資者的申購、贖回由內地銷售機構、內地代理人及
/或內地登記結算機構與互認
基金的基金管理人、行政管理人進行數據清算和資金交收,並由名義持有人代名持有內地投
資者的基金份額。內地銷售機構、內地代理人或內地登記結算機構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
因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原因可能引致風險,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
清算交收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者的利益受到影響。
③跨境數據傳輸和跨境資金結算的系統風險
申購、贖回香港互認基金的數據清算和資金交收將通過內地登記結算機構的基金登記結
算系統平臺和基金管理人或行政管理人採用的登記結算系統平臺進行傳輸和交換,可能會發
生並非由相關參與主體的過錯而導致的技術系統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清算交收的正常進行。
④稅收風險
由於中國內地與香港的稅收政策存在差異,可能導致在內地銷售的香港互認基金份額的
資產回報有別於在香港銷售的份額。同時,中國內地關於在內地銷售的香港互認基金與內地
普通證券投資基金之間在稅收政策上也存在差異,例如香港互認基金份額轉讓需支付香港印
花稅以及份額轉讓定額稅項,內地個人投資者從香港互認基金分配獲得的收益需繳納個人所
得稅等,以上稅收差異可能使內地銷售的互認基金份額的投資收益和回報受到影響。
⑤名義持有人機制風險
與內地基金的註冊登記規則不同,內地投資者持有的互認基金份額將由名義持有人代名
持有並以名義持有人的名義登記為份額持有人。內地投資者並不會被基金註冊登記機構直接
登記於份額持有人登記冊上。雖然在此安排下內地投資者仍是互認基金份額的實益擁有人,
但名義持有人是該等基金份額法律上的擁有人。在此情況下,內地投資者與互認基金管理人、
受託人並無任何直接合約關係。內地投資者對互認基金管理人及/或受託人若有任何權利主
張,可通過名義持有人向互認基金管理人及/或受託人提出,相應費用由內地投資者自行承
擔。
78
⑥強制贖迴風險
對於內地銷售的互認基金份額而言,若贖回部分基金份額將導致贖回後其持有的相應類
別的基金份額的價值少於互認基金規定的最低持有額,互認基金管理人有權要求剩餘的基金
份額一併被全部贖回。除此之外,若互認基金管理人認為基金投資者繼續持有互認基金份額
存在違反任何法律法規、基金合同約定或其他互認基金要求(如可能對互認基金或其他基金
份額持有人產生不利的監管、稅務或財政後果)的情況下,互認基金管理人可以強制贖回基
金投資者持有的互認基金份額。
⑦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差錯處理差異的風險
香港互認基金與內地公募基金根據適用的法規以及各自基金合同約定,其在基金份額淨
值計算、估值錯誤處理規則等方面存在差異,相應的過錯責任方按基金合同約定承擔賠償責
任的處理也會有所不同,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相關投資風險。
(6)可上市交易基金的二級市場投資風險
本基金可通過二級市場進行
ETF、LOF、封閉式基金的買賣交易,由此可能面臨交易量
不足所引起的流動性風險、交易價格與基金份額淨值之間的折溢價風險以及被投資基金暫停
交易或退市的風險等。
(7)被投資基金的運作風險
具體包括基金投資風格漂移風險、基金經理變更風險、基金實際運作風險以及基金產品
設計開發創新風險等。此外,封閉式基金到期轉開放、基金清算、基金合併等事件也會帶來
風險。雖然本基金管理人將會從基金風格、投資能力、管理團隊、實際運作情況等多方面精
選基金投資品種,但無法完全規避基金運作風險。
(8)被投資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經營風險
基金的投資業績會受到基金管理人的經營狀況的影響。如基金管理人面臨的管理能力、
財務狀況、市場前景、行業競爭、人員素質等因素的變化均會導致基金投資業績的波動。雖
然本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規避。特別地,在本基金投
資策略的實施過程中,可將基金資產部分或全部投資於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在這
種情況下,本基金將無法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性風險。
(9)被投資基金的相關政策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各類其他基金,如遇國家金融政策發生重大調整,導致被投資基金的
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資操作、基金運作方式發生較大變化,可能影響本基金的收益水平。
79
5、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於港股通股票的風險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港股通股票,
除與其他投資於滬深市場股票的基金所面臨的共同風險外,本基金還將面臨以下特有風險,
包括但不限於:
(1)投資於香港證券市場的特有風險
1)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規則差異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存在
諸多差異,本基金參與港股通交易需遵守內地與香港相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
性文件和業務規則,對香港證券市場有所了解。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2)股價較大波動的風險。港股股票可能出現因公司基本面變化、第三方研究分析報告
的觀點、異常交易情形等原因引起股價較大波動。此外,港股市場實行
T+0 迴轉交易機制,
且個股漲跌幅不設限制,加之香港市場結構性產品和衍生品種類相對豐富以及做空機制的存
在,港股股價受到意外事件影響可能表現出更為劇烈的股價波動,由此增加本基金淨值的波
動風險。
3)中小市值公司投資風險。中小市值公司存在業績不穩定、股價波動性較大、市場流
動性較差等風險,若本基金投資中小市值股票,本基金的投資風險可能增加。
4)股份數量、股票面值大幅變化的風險。部分港股上市公司基本面變化大,股票價格
低,可能存在大比例折價供股或配股、頻繁分拆合併股份的行為,投資者持有的股份數量、
股票面值可能發生大幅變化,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5)停牌風險。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股票停牌制度存在一定差異,港股股票可能
出現長時間停牌現象,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投資風險。
6)直接退市風險。與內地市場相比,香港市場股票交易沒有退市風險警示、退市整理
等安排,相關股票存在直接退市的風險。港股股票一旦退市,本基金將面臨無法繼續通過港
股通買賣相關股票的風險。此外,港股通股票退市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通過
香港結算繼續為本基金提供的退市股票名義持有人服務可能會受限。以上情況可能增加本基
金的投資風險。
7)交收制度帶來的風險。香港證券市場與內地證券市場在證券資金的交收期安排上存
在差異,香港證券市場的交收期為
T+2日,賣出資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幣帳戶的周期比內地證
券市場要長,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現颱風或黑色暴雨等發生延遲交易。因此,本基
金可能面臨賣出港股後資金不能及時到帳,而造成支付贖回款日期比正常情況延後而帶來流
80
動性風險。
(2)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投資的特有風險
1)港股通規則變動帶來的風險。本基金將通過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
投資於香港市場,在市場進入、投資額度、可投資對象、稅務政策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
而且此類限制可能會不斷調整,這些限制因素的變化可能對本基金進入或退出當地市場造成
障礙,從而對投資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購贖回產生直接或間接的影響。
2)港股通股票範圍受限及動態調整的風險
本基金可以通過港股通買賣的股票存在一定的範圍限制,且港股通股票名單會動態調整。
對於被調出的港股通股票,自調整之日起,本基金將不得再行買入。以上情形可能對本基金
帶來不利影響。
3)基金淨值波動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只有內地和香港
兩地均為交易日且能夠滿足結算安排的交易日才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連貫
的情形,而導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組合在後續港股通交易日開市交易中集中體現市場反應而造
成其價格波動驟然增大,進而導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組合在資產估值上出現波動增大的風險。
4)交易失敗及交易中斷的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通
交易存在每日額度限制,本基金可能面臨每日額度不足而交易失敗的風險。若香港聯交所與
內地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服務公司之間的報盤系統或者通信鏈路出現故障,可能導致
15 分鐘
以上不能申報和撤銷申報的交易中斷風險;
5)無法進行交易的風險。香港出現颱風、黑色暴雨或者聯交所規定的其他情形時,香
港證券市場將可能停市,投資者將面臨在停市期間無法進行港股交易的風險;出現內地證券
交易服務公司認定的交易異常情況時,將可能暫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務,本基金將
面臨在暫停服務期間無法進行港股通交易的風險。
6)匯率風險。在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下,港股的買賣是以港幣報價、
人民幣支付,本基金承擔港幣對人民幣匯率波動的風險;同時,由於在交易時間內提交訂單
依據的港幣買入參考匯率和賣出參考匯率,並不等於最終結算匯率,最終結算匯率為相關機
構日終確定的數值。此外,若因匯率大幅波動等原因,可能會導致本基金的帳戶透支風險。
因此,本基金面臨匯率波動的不確定性風險,由此可能增加本基金的風險。
7)交易價格受限的風險。港股通股票不設置漲跌幅限制,但根據聯交所業務規則,適
用市場波動調節機制的港股通股票的買賣申報可能受到價格限制。此外,對於適用收市競價
81
交易的港股通股票,收市競價交易時段的買賣申報也將受到價格限制。以上情形可能增加本
基金的投資風險。
8)港股通制度下對公司行為的處理規則帶來的風險。本基金因所持香港證券市場股票
權益分派、轉換、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情形或者異常情況,所取得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香港聯
交所上市證券,只能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買入;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或者轉換等情形
取得的香港聯交所上市股票的認購權利在聯交所上市的,可以通過港股通賣出,但不得行權;
因港股通股票權益分派、轉換或者上市公司被收購等所取得的非聯交所上市證券,可以享有
相關權益,但不得通過港股通買入或賣出。本基金存在因上述規則,利益得不到最大化甚至
受損的風險。
9)結算風險。香港結算機構可能因極端情況存在無法交付證券和資金的結算風險;另
外港股通境內結算實施分級結算原則,本基金可能面臨以下風險:因結算參與人未完成與中
國結算的集中交收,導致本基金應收資金或證券被暫不交付或處置;結算參與人對本基金出
現交收違約導致本基金未能取得應收證券或資金;結算參與人向中國結算發送的有關本基金
的證券劃付指令有誤的導致本基金權益受損;其他因結算參與人未遵守相關業務規則導致本
基金利益受到損害的情況。
6、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策略需要或不同配置地市場環境的變化,選擇將部分基金資產投
資於港股或選擇不將基金資產投資於港股,基金資產並非必然投資港股。
(二)市場風險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其他各類型證券投資基金,同時也少量直接持有基礎證券。由於證券
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證券市場,而證券市場價格因受到經濟因素、政治因素、投資者心理和
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產生波動,從而導致本基金間接或直接承擔各類證券市場的風
險。主要的風險因素包括:
1、政策風險
因國家宏觀政策(如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地區發展政策等)發生變化,導
致市場價格波動而產生風險。
2、利率風險
利率風險主要是指因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而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變動的風險。利
率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本基金通過持有證券投
資基金而間接投資於股票和債券,其收益水平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從而產生風險。
82
3、購買力風險
如果發生通貨膨脹,基金投資於證券所獲得的收益可能會被通貨膨脹抵消,從而影響基
金資產的實際收益率。
4、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主要指債券發行人出現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或由於債券發行人信用質量
降低導致債券價格下降的風險。另外,由於交易對手違約也會導致信用風險。
5、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
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
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雖然基金可以通過
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6、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
債券收益率曲線風險是指與收益率曲線非平行移動有關的風險,單一的久期指標並不能
充分反映這一風險的存在。
7、再投資風險
再投資風險反映了利率下降對固定收益證券利息收入再投資收益的影響,這與利率上升
所帶來的價格風險(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風險)互為消長。具體為當利率下降時,基金從投
資的固定收益證券所得的利息收入進行再投資時,將獲得比之前較少的收益率。
8、經濟周期風險
隨著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化,證券市場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變化,基金投資的收益水
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三)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安排詳細規劃請參見招募說明書第八章的相關約定。
(2)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為基金中基金,主要投資證券投資基金,一般情況下,上述資產市場流動性較好。
但不排除在特定階段、特定市場環境下特定投資標的出現流動性較差的情況,因此,本基金
投資於上述資產時,可能存在以下流動性風險:一是基金管理人建倉或進行組合調整時,可
能由於特定投資標的流動性相對不足而無法按預期的價格買進或賣出;二是為應付投資者的
83
贖回,基金被迫以不適當的價格賣出基金、股票、債券或其他資產。兩者均可能使基金淨值
受到不利影響。
(3)巨額贖回情形下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
當本基金髮生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全額贖回、
部分延期贖回或暫停贖回。發生部分延期贖回情形時,投資人面臨無法全部贖回或無法及時
獲得贖回資金的風險。在發生部分延期贖回情形時,投資者未能贖回的基金份額還將面臨淨
值波動的風險。
(4)除巨額贖回情形外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
在影響
除巨額贖回情形外,本基金備用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包括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
贖回款項、收取短期贖回費、暫停基金估值、擺動定價以及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措施。
暫停接受贖回申請、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等工具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八、基金份
額的申購、贖回
」之
「(十一)拒絕或暫停申購、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形及
處理」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贖回申請,投資者在暫停贖回期間將無法贖回其持有的基
金份額。若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款項,贖回款可用時間將後延,可能對投資者的資金安排帶
來不利影響。
短期贖回費適用於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費率為
1.5%。短期贖回費由贖回基
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收取,並全額計入基金財
產。短期贖回費的收取將使得投資者在持續持有期限少於
7日時會承擔較高的贖回費。
暫停基金估值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之
「(六)暫停
估值的情形」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暫停基金估值,一方面投資者將無法知曉本基金的基金
份額淨值,另一方面基金將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暫停接受基金申購贖回申請將導致
投資者無法申購或贖回本基金。
採用擺動定價機制的情形、程序見招募說明書
「十四、基金資產的估值
」之
「(三)
估值方法」的相關規定。若本基金採取擺動定價機制,投資者申購基金獲得的申購份額及贖
回基金獲得的贖回金額均可能受到不利影響。
(四)本基金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特徵的表述與銷售機構對基金的風險評級可能不
一致的風險
本基金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法律文件中涉及基金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的表述僅
84
為主要基於基金投資方向與策略特點的概括性表述;而本基金各銷售機構依據中國證券投資
基金業協會發布的《基金募集機構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施指引(試行)》及內部評級標準,
將基金產品按照風險由低到高順序進行風險級別評定劃分,其風險評級結果所依據的評價要
素可能更多、範圍更廣,與本基金法律文件中的風險收益特徵或風險狀況表述並不必然一致
或存在對應關係。同時,不同銷售機構因其採取的具體評價標準和方法的差異,對同一產品
風險級別的評定也可能各有不同;銷售機構還可能根據監管要求、市場變化及基金實際運作
情況等適時調整對本基金的風險評級。敬請投資人知悉,在購買本基金時按照銷售機構的要
求完成風險承受能力與產品風險之間的匹配檢驗,並須及時關註銷售機構對於本基金風險評
級的調整情況,謹慎作出投資決策。
(五)管理風險
1、在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
其對信息的佔有以及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手段和管理技術等因素的變化也會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六)稅收風險
在本基金存續期間,稅收徵管部門可能會對增值稅等應稅行為的認定以及適用的稅率等
進行調整。屆時,基金管理人將執行更新後的政策,可能會因此導致基金資產實際承擔的稅
費發生變化。該等情況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法律法規及稅收政策的變化相應調整稅收處
理,該等調整可能會影響到基金投資者的收益,也可能導致基金財產的估值調整。由於前述
稅收政策變化導致對基金資產的收益影響,將由持有該基金的基金投資者承擔。對於現有稅
收政策未明確事項,本基金主要參照行業協會建議方案進行處理,可能會與稅收徵管認定存
在差異,從而產生稅費補繳及滯納金,該等稅費及滯納金將由基金財產承擔。
(七)其他風險
1、因技術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電腦等技術系統的故障或差錯產生的風險。
2、因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導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等機
構無法正常工作,從而影響基金運作的風險。
3、因金融市場危機、代理商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基金管理人自身控制能力的
因素出現,可能導致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4、因固定收益類金融工具主要在場外市場進行交易,場外市場交易現階段自動化程度
較場內市場低,本基金在投資運作過程中可能面臨操作風險。
85
5、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二十一、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87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及基金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8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
者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的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同一類別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
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申請贖回或轉讓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
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
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
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
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繳納基金認購、申購款項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89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
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
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
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
金投資者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
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和轉換申請;
(1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前提下,
為支付本基金應付的贖回、交易清算等款項,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資
產作為質押進行融資;
(13)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所產生的權利,在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以基金管
理人名義直接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其他基金份額所產生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參加本基金
90
持有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行使相關投票權利,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
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無需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14)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進行融資、融券;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
律行為;
(16)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
部機構;
(17)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換、
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和收益分配等業務規則;
(18)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
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
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
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
,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
證券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和註銷價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的價格;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91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
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
15
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者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者
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
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
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
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
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
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
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92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
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
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
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
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者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
理證券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
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
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
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
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
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
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
93
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
回價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
《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款項;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
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
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定;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
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暫不設日常機構。
本基金持有基金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時,在遵循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
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事先徵求基金託管人的意見後可直接參加該基金份額持有人
94
大會並行使相關投票權利,無需事先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投資者持有本
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參與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並行使相關投票權利。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遵循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可代表本基金的
基金份額持有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
會,無需事先召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投資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
視為同意本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所持基金的基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一)召開事由
1、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但法律法規、
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1)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大會;
(12)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的事項。
2、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以及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
響的情況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
95
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調低贖回費率
或變更收費方式;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變化;
(5)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基金登記機構、
基金銷售機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許可的範圍內調整有關認購、申購、贖回、轉
換、基金交易、非交易過戶、轉託管、質押等業務規則;
(6)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在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
會許可的範圍內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7)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
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
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
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
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
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
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
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或在規定時
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
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
10日內
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
96
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
合。
5、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或在規定時間內未能作出書面答覆,單獨
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
10%以上(含
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
30日
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
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書面
表決意見寄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
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
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
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
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允許
97
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
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席會議者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票
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
(2)經核對,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
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書面形式在表決
截至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訊開會應以書面方式進行表決。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
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
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
理人)到指定地點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
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
額持有人的書面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書面表決意見的,不
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書面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
50%(含
50%);
(4)上述第(
3)項中直接出具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書面意
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有關證明文件、受託出具書面意見的代理人出示的委託人的代理投
票授權委託證明及有關證明文件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
登記註冊機構記錄相符;
3、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條件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參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持有人的基金份額低於上述規定比例的,召集人可以在原公
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三個月以後、六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
98
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基金份額的持
有人參加,方可召開。
4、在不與法律法規衝突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網絡、電話或其他方式
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具體方式由
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5、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
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具體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並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
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
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
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條規定程序確定和公布監票人,
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
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
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
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以上(含
50%)選舉產生一名基
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
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
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
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99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50%
以上(含
50%)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
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
2/3
以上(含
2/3)通過方可做出。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
《基金合同》、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
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者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者,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書
面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
書面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
決。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
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
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
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
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
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
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懷疑,可以在
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
100
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
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
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
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書面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
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
2日內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
力。
(九)本部分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事由、召開條件、議事程序、表決條件等規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規的部分,如將來法律法規修改導致相關內容被取消或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提前公告後,可直接對本部分內容進行修改和調整,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審議。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
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自決議
生效後兩日內在指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101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
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
承接的;
3、《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4、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自出現《基金合同》終止事由之日起
30個工作日內成立清算小
組,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具有
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
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
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
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
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及基金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
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
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
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102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並由律
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公告於基金財產清算報
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後
5個工作日內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進行公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
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各方當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
一切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如經友好協商未能解決的,任
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按照其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
裁,仲裁地點為北京市。仲裁裁決是終局性的並對各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
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
合同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基金與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1、《基金合同》經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雙方蓋章以及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籤
字或蓋章並在募集結束後經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經中國證監會書
面確認後生效。
2、《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基金財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之日止。
3、《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對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在內的
《基金合同》各方當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約束力。
4、《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六份,除上報有關監管機構一式二份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
管人各持有二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
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103
二十三、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簡稱「管理人」)
名稱: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廣東省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號
105室-42891(集中辦公區)
法定代表人: 劉曉豔
成立時間:2001年
4月
17日
批准設立機關: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批准設立文號:證監基金字[2001]4號
組織形式: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資本:13,244.2萬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基金銷售、特定客戶資產管理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或簡稱「託管人」)
名稱: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內大街
1號
法定代表人: 劉連舸
成立時間: 1983年
10月
31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4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人民幣貳仟玖佰肆拾叄億捌仟柒佰柒拾玖萬壹仟貳佰肆拾壹元整
經營範圍:吸收人民幣存款;發放短期、中期和長期貸款;辦理結算;辦理票據貼現;
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從事同業拆借;提供
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險箱服務;外匯存款;外匯貸款;
外匯匯款;外匯兌換;國際結算;同業外匯拆借;外匯票據的承兌和貼現;外匯借款;外匯
擔保;結匯、售匯;發行和代理發行股票以外的外幣有價證券;買賣和代理買賣股票以外的
外幣有價證券;自營外匯買賣;代客外匯買賣;外匯信用卡的發行和代理國外信用卡的發行
及付款;資信調查、諮詢、見證業務;組織或參加銀團貸款;國際貴金屬買賣;海外分支機
104
構經營與當地法律許可的一切銀行業務;在港澳地區的分行依據當地法令可發行或參與代理
發行當地貨幣;經中國人民銀行批准的其他業務。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管理人的下列投資運作進行監督:
1、對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
本基金的投資範圍包括經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或註冊的基金(含
QDII基金)、香港互
認基金、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包括創業板、中小板以及其他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存
託憑證)、內地與香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允許買賣的香港證券市場股票(以下簡稱
「港股通股票
」)、債券(包括國債、央行票據、地方政府債、金融債、企業債、
公司債、
證券公司短期
公司債、次級債、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可轉換債券、可交換債券等)、資
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銀行存款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
金融工具。
本基金不得投資於分級基金份額、股指期貨、國債期貨和股票期權。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本基金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
投資比例遵循屆時有效法律法規或相關規定。
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現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
的政府債券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
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
購款等。
基金託管人根據上述投資範圍對基金的投資進行監督;
2、對基金投融資比例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的
80%;本基金投資於股票、
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數基金)、混合型基金、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
等品種的比例合計不超過基金資產的
30%;
(2)本基金投資於權益類資產(包括股票、股票型基金(含股票型指數基金)、混合
型基金(僅指最近連續四個季度披露的基金定期報告中顯示股票投資比例高於基金資產的
50%或基金合同中約定股票投資比例高於基金資產的
50%的混合型基金))的比例為
15%-30%;
105
(3)本基金持有單只基金的市值,不高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20%,且不得持有其他基
金中基金;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中基金(
ETF聯接基金除外)
持有一隻基金不得超過被投資基金淨資產的
20%,被投資基金淨資產規模以最近定期報告披
露的規模為準;
(5)本基金可投資於
QDII基金,但不得持有具有複雜、衍生品性質的基金份額,包括
分級基金和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基金份額;
(6)如本基金所投資基金為指數基金、
ETF和商品基金的,運作期限不得少於
1年、
最近定期報告披露的基金淨資產應當不低於
1億元;
(7)本基金投資於封閉運作基金、定期開放基金等流通受限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
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8)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
5%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其中,現
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
(9)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不
超過該證券的
10%;
(11)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
值的
10%;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
持證券規模的
10%;
(1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
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
10%;
(15)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
BBB以上(含
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
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
3個
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16)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
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7)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
106
的
40%;在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的債券回購最長期限為
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18)本基金總資產不得超過基金淨資產的
140%;
(1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該基金資產淨值的
15%;
因證券市場波動、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規定比例限
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2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託管人處託管的全部開放式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
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且在本託管人處
託管的全部投資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發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過該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
的
30%;
(21)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
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本基金管理
人承諾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
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並承擔由於不
一致所導致的風險和損失。
(22)本基金投資於商品基金(含商品期貨基金和黃金
ETF)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
資產的
10%;
(23)本基金投資於貨幣市場基金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的
5%;
(24)本基金投資於港股通股票的比例不超過股票資產的
50%;
(25)本基金投資存託憑證的比例限制依照境內上市交易的股票執行,與境內上市交易
的股票合併計算;
(26)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比例限制。
除上述第(5)、(
8)、(
15)、(
16)、(
19)、(
21)項外,因證券市場波動、證
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1)、
(2)、(
6)、(
7)、(
9)-(14)、(
17)、(
18)、(
20)、(
22)-(26)項規定投
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
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
3)、
(4)項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被投資基金可交易或可贖回之日起
20個交易日
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
的有關約定。上述期間,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
107
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
或者與其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
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
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
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
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
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本基金投資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關聯方管理基金的情況,不屬於前述重大關聯交易,
但是應當按照法律法規或監管規定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4、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聯交易的條件和要
求,本基金可不受相關限制。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上述組合限制、禁止行為規定或從事關
聯交易的條件和要求進行變更的,本基金可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
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規定直接對基金合同進行變更,該變更無須召開基金
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二)基金託管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
計算、各類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
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覆核。
(三)基金託管人在上述第(一)、(二)款的監督和核查中發現基金管理人違反上述
約定,應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收到提示後應及時核對確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
託管人發出回函並改正。在限期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提示事項進行複查。基金管理人
對基金託管人提示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四)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的規定,應當拒絕
執行,及時提示基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基金託管人發
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法規、本協議規定的,應當及時提示基
金管理人,並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
(五)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於:在規定
時間內答覆基金託管人並改正,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
108
制度等。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1、在本協議的有效期內,在不違反公平、合理原則以及不妨礙基金託管人遵守相關法
律法規及其行業監管要求的基礎上,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基金託管人履行本協議的情況進行必
要的核查,核查事項包括但不限於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
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根據
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2、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無正
當理由未執行或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法律法規、
《基金合同》及本協議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
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對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在限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
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通知的違規事項
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管理人應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3、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
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未經基金管理人的合法合規指令或法律法規、《基
金合同》及本協議另有規定,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除依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外,基
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合同生效前募集資金的驗資和入帳
1、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管理人宣布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的,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定期
109
限內聘請具有從事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進行驗資,並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
驗資報告應由參加驗資的
2名以上(含
2名)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2、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本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在基金託管人處為本基金開立的基
金銀行帳戶中,並確保劃入的資金與驗資確認金額相一致。
(三)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負責本基金的銀行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2、基金託管人以本基金的名義開設本基金的銀行帳戶。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
託管人保管和使用。本基金的一切貨幣收支活動,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支付贖回金額、支付
基金收益、收取申購款,均需通過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3、本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其他任何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銀行帳戶進行
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4、基金銀行帳戶的管理應符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四)基金進行定期存款投資的帳戶開設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以基金名義在基金託管人認可的存款銀行的指定營業網點開立存款帳戶,基
金託管人負責該帳戶銀行預留印鑑的保管和使用。在上述帳戶開立和帳戶相關信息變更過程
中,基金管理人應提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開戶或帳戶變更所需的相關資料。
(五)基金證券帳戶、結算備付金帳戶及其他投資帳戶的開設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當代表本基金,以基金託管人和本基金聯名的方式在中國證券登記結
算有限責任公司開設證券帳戶。
2、本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
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轉讓本基金的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本基金的證券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
以外的活動。
3、基金託管人以自身法人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
用於辦理基金託管人所託管的包括本基金在內的全部基金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投資所涉
及的資金結算業務。結算備付金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執行。
4、在本託管協議生效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的,涉及相
關帳戶的開設、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應當比照並遵守上述關於帳戶開設、
使用的規定。
110
(六)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向中國人民銀行報備,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
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
在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和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開設銀行間債券市場
債券託管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和資金的清算。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存單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妥善保管。
基金託管人對其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的有價憑證不承擔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
有關憑證。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有關重大合同後應在收到合同正本後
30日內將一份正
本的原件提交給基金託管人。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在代表基金籤署與基金有關
的重大合同時應保證基金一方持有兩份以上的正本,以便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
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按規定各自保管至少
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和會計核算
(一)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和覆核
1、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各類基金份額淨值是指計
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別基金份額總數後的價值。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工作日對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進行估值。但基金
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估值原則應符合《基金合同》、《證
券投資基金會計核算業務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用於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資產淨值
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後第二個
工作日對該估值日的基金資產進行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
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
末估值覆核與基金會計帳目的核對同時進行。
3、當相關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估值方法不能客觀反映基金財產公允價值時,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並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4、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以
111
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雙方應及時進行協商和糾
正。
5、當基金資產的估值導致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四位以內(含第四位)發生差錯時,
視為估值錯誤。當基金份額淨值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並採取合理的
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25%時,基金管理人應通報基
金託管人;當計價錯誤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
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的同時並及時進行公告。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對前述內容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處理。
6、由於基金管理人對外公布的任何基金淨值數據錯誤,導致該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實際損失,基金管理人應對此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正確,則基金
託管人對該損失不承擔責任;若基金託管人計算的淨值數據也不正確,則基金託管人也應承
擔未正確履行覆核義務的責任。如果上述錯誤造成了基金財產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不當得利,
且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已各自承擔了賠償責任,則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不當得利之主體
主張返還不當得利。如果返還金額不足以彌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已承擔的賠償金額,
則雙方按照各自賠償金額的比例對返還金額進行分配。
7、由於證券交易所及其登記結算公司發送的數據錯誤,或由於其他不可抗力原因,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是未能發現該錯
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以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8、如果基金託管人的覆核結果與基金管理人的計算結果存在差異,且雙方經協商未能
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其對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基金託管人可
以將相關情況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基金會計核算
1、基金帳冊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應按照雙方約定的同一記帳方法和會
計處理原則,分別獨立地設置、登記和保管基金的全套帳冊,對雙方各自的帳冊定期進行核
對,互相監督,以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若雙方對會計處理方法存在分歧,應以基金管理人
的處理方法為準。
2、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的核對
112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定期就會計數據和財務指標進行核對。如發現存在不符,雙
方應及時查明原因並糾正。
3、基金財務報表和定期報告的編制和覆核
基金財務報表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每月分別獨立編制。月度報表的編制,應於每
月終了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
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指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
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
新基金招募說明書。季度報告應在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
10個工作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每個季
度結束之日起
15個工作日內予以公告;中期報告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
40日內編制完畢並於
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予以公告;年度報告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60日內編制完畢並於每
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予以公告。基金合同生效不足兩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
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者年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在月度報表完成當日,將報表蓋章後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在
收到後應
3個工作日內進行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季度報
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5個工作日內完成
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中期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
供給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10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
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在年度報告完成當日,將有關報告提供基金託管人覆核,基金
託管人應在收到後
15個工作日內完成覆核,並將覆核結果書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託管人之間的上述文件往來均以傳真的方式或雙方商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基金託管人在覆核過程中,發現雙方的報表存在不符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共
同查明原因,進行調整,調整以雙方認可的帳務處理方式為準;若雙方無法達成一致以基金
管理人的帳務處理為準。核對無誤後,基金託管人在基金管理人提供的報告上加蓋託管業務
部門公章或者出具加蓋託管業務部門公章的覆核意見書,雙方各自留存一份。如果基金管理
人與基金託管人不能於應當發布公告之日之前就相關報表達成一致,基金管理人有權按照其
編制的報表對外發布公告,基金託管人有權就相關情況報證監會備案。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登記與保管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
113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內容包括但不限於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包括以下幾類:
1、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基金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4、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提供
對於每半年度最後一個交易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每半年度結束後
5個工作日內定期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對於基金募集期結束時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基金
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以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權益登記日的基金份額持有人
名冊,基金管理人應在相關的名冊生成後
5個工作日內向基金託管人提供。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託管人應妥善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如基金託管人無法妥善保存持有人名冊,
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代為履行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職責。基金託
管人應對基金管理人由此產生的保管費給予補償。
七、爭議解決方式
(一)本協議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為本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
門特別行政區以及臺灣地區法律)並從其解釋。
(二)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之間因本協議產生的或與本協議有關的爭議可通過友好
協商解決。但若爭議未能以協商方式解決的,則任何一方有權將爭議提交位於北京的中國國
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並按其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仲裁各
方當事人均具有約束力。除非仲裁裁決另有規定,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
(三)除爭議所涉的內容之外,本協議的當事人仍應履行本協議的其他規定。
八、託管協議的修改與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變更。變更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
《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變更後的新協議應當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14
(二)託管協議的終止
發生以下情況,本託管協議應當終止:
1、《基金合同》終止;
2、本基金更換基金託管人;
3、本基金更換基金管理人;
4、發生《基金法》、《運作辦法》或其他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終止事項。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按照《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本基金的財產進
行清算。
115
二十四、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以下是主要的服務內容,基金管
理人根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有權增加、修改這些服務項目:
(一)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交易確認服務
註冊登記機構保留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上列明的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交易記錄。
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應根據在基金管理人直銷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
單。基金非直銷銷售機構應根據在其銷售網點進行交易的投資者的要求提供成交確認單。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交易記錄查詢服務
本基金份額持有人可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歷史交易記錄。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對帳單服務
1、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登錄本公司網站(http://www.efunds.com.cn)查閱對帳單。
2、本公司至少每年度以電子郵件、簡訊或其他形式向有聯繫方式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
供基金保有情況信息,基金份額持有人也可以向本公司定製電子郵件形式的月度對帳單。
具體查閱和定製帳單的方法可參見本公司網站或撥打客服熱線諮詢。
(四)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基金管理人可利用非直銷銷售機構網點和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為投資者提供定期定額
投資的服務(本公司網上直銷系統的定期定額投資服務目前僅對個人投資者開通)。通過定
期定額投資計劃,投資者可以通過固定的渠道,定期定額申購基金份額,具體實施方法見有
關公告。
(五)資訊服務
1、客戶服務電話
投資者如果想了解基金產品、服務等信息,或反饋投資過程中需要投訴與建議的情況,
可撥打如下電話:
4008818088。投資者如果認為自己不能準確理解本基金《招募說明書》、
《基金合同》的具體內容,也可撥打上述電話詳詢。
2、網際網路站及電子信箱
網址:http://www.efunds.com.cn
電子信箱:service@efunds.com.cn
116
二十五、其他應披露事項
公告事項披露日期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公司股權變更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
型基金中基金(
FOF)根據《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
修訂基金合同、託管協議部分條款的公告
2019-12-3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旗下基金
2020年
1月
31日不開放申購、贖
回、轉換、定期定額投資等業務的提示性公告
2020-01-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及全資子公司投資旗下基金相關事宜的公告
2020-02-0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關於提醒投資者及時提供或更新身份信息資料
的公告
2020-04-1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1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4-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6-2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天天基金為銷售機構
的公告
2020-06-23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第
2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7-21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變更公告
2020-07-24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盈米基金為銷售機構
的公告
2020-07-30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
2020年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
2020-08-28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肯特瑞基金為銷售機
構的公告
2020-09-02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部分開放式基金增加諾亞正行為銷售機構
的公告
2020-09-04
註:以上公告事項披露在指定媒介及基金管理人網站上。
117
二十六、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基金銷售機構處,投資者可在營業
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保證文本的內容與公告的內容完全一致。
118
二十七、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
FOF)註冊
的文件;
2、《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基金合同》;
3、《易方達匯智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託管協議》;
4、《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5、法律意見書;
6、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7、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營業執照。
存放地點: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處
查閱方式:投資者可在營業時間免費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21年
1月
6日
119
中財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