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
證券投資基金
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本基金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於2020年11月11日證監許可【2020】3013號文準予募集註冊。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註冊,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註冊,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風險和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中國證監會不對基金的投資價值及市場前景等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
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是一種長期投資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資,降低投資單一證券所帶來的個別風險。基金不同於銀行儲蓄和債券等能夠提供固定收益預期的金融工具,投資人購買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額分享基金投資所產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擔基金投資所帶來的損失。
基金分為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債券型證券投資基金、貨幣市場基金等不同類型,投資人投資不同類型的基金將獲得不同的收益預期,也將承擔不同程度的風險。一般來說,基金的收益預期越高,投資人承擔的收益風險也越大。本基金屬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與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按照基金份額發售面值1.00元發售,在市場波動等因素的影響下,基金份額淨值可能低於基金份額發售面值。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充分了解本基金的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投資本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並承擔基金投資中出現的各類風險,包括市場風險、基金運作風險、本基金的特有風險、流動性風險及其它風險等。本基金為交易型開放式基金,特定風險包括:指數化投資的風險、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的風險、基金交易價格與份額淨值發生偏離的風險、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退市風險、終止基金合同風險、投資人申購失敗
的風險、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套利風險、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二級市場
流動性風險、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投資資產支持證券
的風險、投資股票期權風險、參與融資交易的風險、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
風險等。
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後,如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則本基金將直接進入基金財產清算程
序並終止基金合同,且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故基金份額持有人可
能面臨基金合同終止的風險。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進行投資決策前,請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了解本基金的風險收益特徵,並根據自身的投資目的、投資期限、投資經驗、資產狀況等判斷基金是否和投資人的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
基金管理人承諾以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資產,但不保證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最低收益。當投資人贖回時,所得可能會高於或低於投資人先前所支付的金額。投資人應當認真閱讀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等信息披露文件,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本基金的過往業績及其淨值高低並不預示其未來業績表現。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對本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資人基金投資的「買者自負」原則,在做出投資決策後,基金運營狀況與基金淨值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投資人自行負擔。
投資人應當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認購、申購和贖回基金份額,基金銷售機構名單詳見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相關披露。
本招募說明書約定的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編制、披露與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辦法》實施之日起一年後開始執行。
目 錄
一、緒言.......................................................................................................................................... 4
二、釋義.......................................................................................................................................... 5
三、基金管理人............................................................................................................................ 11
四、基金託管人............................................................................................................................ 26
五、相關服務機構........................................................................................................................ 29
六、基金的募集............................................................................................................................ 31
七、基金備案................................................................................................................................ 37
八、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38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39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41
十一、基金的投資........................................................................................................................ 56
十二、基金的財產........................................................................................................................ 63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64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70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72
十六、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75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76
十八、風險揭示............................................................................................................................ 83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91
二十、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93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11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125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126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127
二十五、備查文件...................................................................................................................... 128
一、緒言
《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以下簡稱「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作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
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合同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慾了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1、基金或本基金: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3、基金託管人:指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5、託管協議:指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就本基金籤訂之《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6、招募說明書: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
7、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8、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及其更新
9、上市交易公告書: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
10、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指《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
11、法律法規:指中國現行有效並公布實施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範性文件、司法解釋、行政規章以及其他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有約束力的決定、決議、通知等
12、《基金法》: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經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正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3、《銷售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3年3月15日頒布、同年6月1日實施的《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4、《信息披露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布、同年9月1日實施的,並經2020年3月20日中國證監會《關於修改部分證券期貨規章的決定》修正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5、《運作辦法》: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布、同年8月8日實施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6、《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布、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布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17、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相關規則定義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基金」,簡稱「ETF」(ExchangeTraded Fund)
18、ETF聯接基金:指將其絕大部分基金財產投資於本基金,與本基金的投資目標類似,跟蹤同一標的指數,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表現,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採用開放式運作方式的基金,簡稱聯接基金
19、中國證監會: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20、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或其他經國務院授權的機構
21、基金合同當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
22、個人投資者: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23、機構投資者:指依法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合法登記並存續或經有關政府部門批准設立並存續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他組織
24、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可以投資於在中國境內依法募集的證券投資基金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25、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指按照《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試點辦法》(包括其不時修訂)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運用來自境外的人民幣資金進行境內證券投資的境外法人
26、投資人、投資者: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的合稱
27、基金份額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資人
28、基金銷售業務:指基金管理人或銷售機構宣傳推介基金,發售基金份額,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轉託管等業務
29、銷售機構:指直銷機構、發售代理機構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
30、基金銷售網點:指基金銷售機構的銷售網點
31、發售代理機構:指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本基金髮售業務的機構
32、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指符合《銷售辦法》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指定的辦理本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證券公司,又稱為代辦證券公司
33、登記業務: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關於交易所交易型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登記結算業務實施細則》定義的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結算及相關業務
34、登記機構:指辦理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登記機構為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35、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達到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完畢,並獲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的日期
36、基金合同終止日:指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財產清算完畢,清算結果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的日期
37、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至發售結束之日止的期間,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
38、存續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39、工作日:指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40、T日:指銷售機構在規定時間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開放日
41、T+n日:指自T日起第n個工作日(不包含T日),n=1,2,3,4,5……
42、開放日: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工作日
43、開放時間:指開放日基金接受申購、贖回或其他交易的時間段
44、《業務規則》:指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相關業務規則及後續修訂的業務規則
45、認購: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以及基金銷售網點規定的手續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6、申購:指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根據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以申購贖回清單規定的申購對價向基金管理人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47、贖回:指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的條件,要求將基金份額兌換為申購贖回清單所規定的贖回對價的行為
48、申購贖回清單:指由基金管理人編制的用以公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等信息的文件
49、申購對價: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0、贖回對價: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規定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51、標的指數:指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編制並發布的中證農業主題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52、組合證券:指本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
53、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指本基金申購份額、贖回份額的最低數量,投資人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應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
54、現金替代:指申購或贖回過程中,投資人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55、現金差額:指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資產淨值與按當日收盤價計算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中的組合證券市值和現金替代之差;投資人申購或贖回時應支付或應獲得的現金差額根據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現金差額、申購或贖回的基金份額數計算
56、預估現金差額:指由基金管理人估計並在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的當日現金差額的估計值,預估現金差額由申購贖回代理券商預先凍結
57、元:指人民幣元
58、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
59、基金資產總值: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60、基金資產淨值: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61、基金份額淨值:指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基金份額總數
62、基金資產估值:指計算評估基金資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63、基金份額參考淨值:指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並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的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簡稱IOPV
64、基金份額折算:指基金管理人根據基金合同約定將投資人的基金份額進行變更登記的行為
65、收益評價日:指基金管理人計算本基金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與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差額之日
66、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基金份額淨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如本基金實施份額拆分、合併,將按經拆分、合併調整後的基金份額折算日的基金份額淨值來計算淨值增長率)
67、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指收益評價日標的指數收盤值與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之比減去1乘以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併,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或拆分、合併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68、轉託管: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本基金的不同銷售機構之間實施的變更所持基金份額銷售機構的操作
69、規定媒介:指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媒介
70、流動性受限資產: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71、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指本基金以一定費率,通過證券交易所綜合業務平臺向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證券,中國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歸還所借證券及相應權益補償並支付費用的業務
72、不可抗力:指基金合同當事人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事件
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法定代表人 王珠林 設立日期 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機 中國證監會 批准設立文 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
關 號 號
組織形式 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 2.222億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 持續經營 聯繫人 馮晶
電話 010-58163000 傳真 010-58163090
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成立於2001年5月28日,是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監基金字[2001]7號文)設立的全國性資產管理公司。公司註冊資本為2.222億元人民幣,公司的股權結構為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44.10%)、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26.10%)、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18.90%)、山西海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出資比例0.90%)、珠海銀華聚義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57%)、珠海銀華致信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20%)及珠海銀華匯?h投資合夥企業(有限合夥)(出資比例3.22%)。公司的主要業務是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及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公司註冊地為廣東省深圳市。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已於2016年8月9日起變更為「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經營運作規範,能夠切實維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公司董事會下設「戰略委員會」、「風險控制委員會」、「薪酬與提名委員會」、「審計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有針對性地研究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相關情況,制定相應的政策,並充分發揮獨立董事的職能,切實加強對公司運作的監督。
公司監事會由4位監事組成,主要負責檢查公司的財務以及對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
公司具體經營管理由總經理負責,公司根據經營運作需要設置投資管理一部、投資管理二部、投資管理三部、量化投資部、境外投資部、FOF投資管理部、研究部、市場營銷部、機構業務部、養老金業務部、交易管理部、風險管理部、產品開發部、運作保障部、信息技術部、網際網路金融部、戰略發展部、投資銀行部、監察稽核部、內部審計部、人力資源部、公司辦公室、財務行政部、深圳管理部等24個職能部門,並設有北京分公司、青島分公司和上海分公司。此外,公司設立投資決策委員會作為公司投資業務的最高決策機構,同時下設「主動型A股投資決策、固定收益投資決策、量化和境外投資決策、養老金投資決策及基金中基金投資決策」五個專門委員會。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負責確定公司投資業務理念、投資政策及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管理。
(二)主要人員情況
1.基金管理人董事、監事、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
王珠林先生:董事長,經濟學博士。曾任甘肅省職工財經學院財會系講師,甘肅省證券公司發行部經理,中國藍星化學工業總公司處長,藍星清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西南證券副總裁,中國銀河證券副總裁,西南證券董事、總裁;還曾先後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券業協會投資銀行業委員會委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中國證券業協會綠色證券專業委員會副主任委員、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現任公司董事長,兼任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中國上市公司協會併購融資委員會執行主任、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行業文化建設委員會顧問、深圳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創業板股票發行規範委員會委員、中國退役士兵就業創業服務促進會副理事長、中國航發動力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北汽福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天陽宏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王芳女士:董事,法學碩士、清華五道口金融EMBA。曾任大鵬證券有限責任公司法律支持部經理,第一創業證券有限責任公司首席律師、法律合規部總經理、合規總監、副總裁,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常務副總裁、合規總監。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執行董事。
李福春先生:董事,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高級工程師。曾任一汽集團公司發展部部長;吉林省經濟貿易委員會副主任;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副主任;長春市副市長;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主任;吉林省政府黨組成員、秘書長。現任東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黨委書記,東證融匯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長,中證機構間報價系統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深圳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戰略發展委員會委員,上海證券交易所第四屆理事會政策諮詢委員會委員。
吳堅先生:董事,中共黨員。曾任重慶市經濟體制改革委員會主任科員,重慶市證券監管辦公室副處長,重慶證監局上市處處長,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黨委委員、副總經理,重慶東源產業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機電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重慶上市公司董事長協會秘書長,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董事,安誠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長,重慶銀海融資租賃有限公司董事長,重慶直升機產業投資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華融渝富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西南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董事,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裁。現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總裁、黨委副書記,重慶股份轉讓中心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投資有限公司董事長,西證國際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主席,重慶仲裁委仲裁員,重慶市證券期貨業協會會長。
王立新先生:董事,總經理,經濟學博士,中國證券投資基金行業最早的從業者之一,從業經驗超過20年。他參與創始的南方基金和目前領導的銀華基金是中國優秀的基金管理公司。曾就讀於北京大學哲學系、中央黨校研究生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部、長江商學院EMBA。先後就職於中國工商銀行總行、中國農村發展信託投資公司、南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基金部;參與籌建南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並歷任南方基金研究開發部、市場拓展部總監。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總經理、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長、銀華基金投資決策委員會主席。此外,兼任中國基金業協會理事、香山財富論壇發起理事、秘書長、香山財富管理研究院院長、《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年鑑》副主編、《證券時報》第三屆專家委員會委員、北京大學校友會理事、北京大學企業家俱樂部理事、北京大學哲學系系友會秘書長、北京大學金融校友聯合會副會長。
鄭秉文先生:獨立董事,經濟學博士,教授,博士生導師,曾任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副院長,歐洲所副所長,拉美所所長和美國所所長。現任第十三屆全國政協委員,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政府特殊津貼享受者,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諮詢專家委員會委員,保監會重大決策諮詢委員會委員,在北京大學、中國人民大學、國家行政學院、武漢大學等十幾所大學擔任客座教授。
劉星先生:獨立董事,管理學博士,重慶大學經濟與工商管理學院會計學教授、博士生導師、國務院「政府特殊津貼」獲得者,全國先進會計(教育)工作者,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非執業會員。現任中國會計學會理事,中國會計學會對外學術交流專業委員會副主任,中國會計學會教育分會前任會長,中國管理現代化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優選法統籌與經濟數學研究會常務理事。
邢冬梅女士:獨立董事,法律碩士,律師。曾任職於司法部中國法律事務中心(後更名為信利律師事務所),並歷任北京市共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現任北京天達共和律師事務所管理合伙人、金融部負責人,同時兼任北京朝陽區律師協會副會長。
封和平先生:獨立董事,會計學碩士,中國註冊會計師。曾任職於財政部所屬中華財務會計諮詢公司,並歷任安達信華強會計師事務所副總經理、合伙人,普華永道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主管合伙人,摩根史坦利中國區副主席;還曾擔任中國證監會發行審核委員會委員、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併購重組審核委員會委員、第29屆奧運會北京奧組委財務顧問。
馬東軍先生:監事會主席,研究生,註冊會計師、註冊評估師。曾任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和中天勤會計師事務所合伙人,深圳同盛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日域(美國)國際工程有限公司財務部國際財務總監,深圳發展銀行(現更名為平安銀行)總行稽核部副總經理(主持工作),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計劃財務部負責人,兼任第一創業證券承銷保薦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第一創業期貨有限責任公司監事、第一創業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董事等職務。現任第一創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董事會秘書兼財務總監、第一創業投資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深圳第一創業創新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兼總經理。
李軍先生:監事,管理學博士。曾任四川省農業管理幹部學院教師,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證券營業部諮詢部分析師、高級客戶經理、總經理助理、業務總監,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經紀業務部副總經理。此外,還曾先後擔任重慶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評價處(企業監管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三處副處長、企業管理二處處長、企業管理三處處長,並曾兼任重慶渝富資產經營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外部董事。現任西南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運營管理部總經理。
龔颯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任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分支機構財務負責人,泰達荷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事業部副總經理,湘財證券有限責任公司稽核經理,交銀施洛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運營部總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運作保障部總監。現任公司機構業務部總監。
杜永軍先生:監事,大專學歷。曾任五洲大酒店財務部主管,北京賽特飯店財務部主管、主任、經理助理、副經理、經理,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財務行政部總監助理。現任公司財務行政部副總監。
周毅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位,曾任美國普華永道金融服務部部門經理、巴克萊銀行量化分析部副總裁及巴克萊亞太有限公司副董事等職,曾任銀華全球核心優選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滬深300指數證券投資基金(LOF)、銀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及銀華中證800等權重指數增強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和公司總經理助理職務。現任公司副總經理,兼任公司量化投資總監、量化投資部總監以及境外投資部總監、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並同時兼任銀華深證100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
凌宇翔先生:副總經理,工商管理碩士。曾任職於機械工業部、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01年起任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
蘇薪茗先生:副總經理。博士研究生,獲得中國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清華大學法律碩士、英國劍橋大學哲學碩士、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經濟學博士(金融學專業)學位。曾先後擔任福建日報社要聞採訪部記者,中國銀監會政策法規部創新處主任科員,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綜合處副處長,中國銀監會創新監管部產品創新處處長,中國銀監會湖北銀監局副局長。現任公司副總經理、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楊文輝先生:督察長,法學博士。曾任職於北京市水利經濟發展有限公司、中國證監會。現任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督察長,兼任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
2.本基金擬任基金經理
馬君:碩士學位。2008年7月至2009年3月任職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助理金融工程師。2009年3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擔任研究員及基金經理助理職務。自2012年9月4日起擔任銀華中證內地資源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3年12月16日至2015年7月16日兼任銀華消費主題分級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8月6日至2016年8月5日兼任銀華中證國防安全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5年8月13日至2016年8月5日兼任銀華中證一帶一路主題指數分級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6年1月14日起兼任銀華抗通脹主題證券投資基金(LOF)基金經理。自2017年9月15日起兼任銀華智能汽車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11月9日起兼任銀華食品飲料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醫療健康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7年12月15日起兼任銀華穩健增利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8年5月11日起兼任銀華中小市值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1月22日起兼任銀華中證5G通信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兼任銀華中證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5月28日起兼任銀華中證5G通信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9月22日起兼任銀華信息科技量化優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9月29日起兼任銀華工銀南方東英標普中國新經濟行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QDII)基金經理。
王帥先生: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工銀瑞信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工銀瑞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泰康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於2018年8月加入銀華基金。2019年6月28日起擔任銀華深證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2019年11月1日起任銀華中證研發創新100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19年12月6日起任銀華巨潮小盤價值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1月22日起兼任銀華中證5G通信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3月20日起兼任銀華中證創新藥產業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自2020年5月28日起兼任銀華中證5G通信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聯接基金基金經理。
3.公司投資決策委員會成員
委員會主席:王立新
委員:周毅、王華、姜永康、倪明、董嵐楓、肖侃寧、李曉星
王立新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周毅先生:詳見主要人員情況。
王華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經濟學碩士。曾就職於西南證券有限責任公司。2000年10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投資管理一部總監、投資經理及A股基金投資總監、主動型股票投資決策專門委員會主任,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自2017年9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姜永康先生:高級董事總經理,理學碩士。曾就職於中國平安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加入銀華基金,歷任基金經理、總經理助理,現任固定收益基金投資總監、投資管理三部總監、投資經理以及銀華長安資本管理(北京)有限公司董事、銀華國際資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公司業務副總經理,自2017年9月起擔任高級董事總經理。
倪明先生:經濟學博士。曾在大成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從事研究分析工作,歷任債券信用分析師、債券基金助理、行業研究員、股票基金助理等職,並曾任大成創新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職務。2011年4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副總監兼基金經理。曾任銀華內需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LOF)、銀華估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銀華核心價值優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領先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戰略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明擇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豐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董嵐楓先生:博士學位。曾任五礦工程技術有限責任公司高級業務員。2010年10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研究部助理研究員、行業研究員、研究部副總監。現任研究部總監。
肖侃寧先生:碩士研究生。曾在南方證券武漢總部任投資理財部投資經理,天同(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任天同180指數基金、天同保本基金及萬家貨幣基金基金經理,太平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管理中心任投資經理管理企業年金,在長江養老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歷任投資管理部副總經理、總經理、投資總監、公司總經理助理(分管投資和研究工作)。2016年8月加入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現任公司總經理助理,兼任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35三年持有期混合型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4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和養老目標日期2030三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銀華尊尚穩健養老目標一年持有期混合型發起式基金中基金(FOF)基金經理。
李曉星先生:碩士學位。2006年8月至2011年2月任職於ABB(中國)有限公司,歷任運營發展部運營顧問、集團審計部高級審計師等職務。2011年3月加盟銀華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歷任行業研究員、基金經理助理職務,現任投資管理一部基金經理。曾任銀華戰略新興靈活配置定期開放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穩利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估值優勢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現任銀華中小盤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盛世精選靈活配置混合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明擇多策略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心誠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心怡靈活配置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大盤精選兩年定期開放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銀華港股通精選股票型發起式證券投資基金及銀華豐享一年持有期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4、上述人員之間均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期貨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凍結的股票應予以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四)基金管理人承諾
1、本基金管理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規定,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行為的發生。
3、本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的行為,並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以基金的名義使用不屬於基金名下的資金買賣證券;
(2)動用銀行信貸資金從事證券買賣;
(3)違反規定將基金資產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4)從事證券信用交易(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以基金資產進行房地產投資;
(6)從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7)從事證券承銷行為;
(8)違反證券交易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行為來操縱和擾亂市場價格;
(9)進行高位接盤、利益輸送等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行為;
(10)通過股票投資取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
(11)因基金投資股票而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與上市公司董事會或其他持有5%以上投票權的股東惡意串通,致使股東大會表決結果侵犯社會公眾股東的合法利益;
(12)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規定禁止從事的其他行為。
4、本基金管理人將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行為:
(1)越權或違規經營,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2)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利益;
(3)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材料中弄虛作假;
(4)拒絕、幹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5)玩忽職守、濫用職權,不按照規定履行職責;
(6)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7)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5、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及其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或利用該信息從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的交易活動;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風險管理體系和內部控制制度
1、風險管理體系
本基金在運作過程中面臨的風險主要包括市場風險、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操作或技術風險、合規性風險、聲譽風險和外部風險。針對上述各種風險,本公司建立了一套完整的風險管理體系,具體包括以下內容:
(1)建立風險管理環境。具體包括制定風險管理戰略、目標,設置相應的組織機構,配備相應的人力資源與技術系統,設定風險管理的時間範圍與空間範圍等內容。
(2)識別風險。辨識組織系統與業務流程中存在什麼樣的風險,為什麼會存在以及如何引起風險。
(3)分析風險。檢查存在的控制措施,分析風險發生的可能性及其引起的後果。
(4)度量風險。評估風險水平的高低,既有定性的度量手段,也有定量的度量手段。定性的度量是把風險水平劃分為若干級別,每一種風險按其發生的可能性與後果的嚴重程度分別進入相應的級別。定量的方法則是設計一些風險指標,測量其數值的大小。
(5)處理風險。將風險水平與既定的標準相對比,對於那些級別較低的風險,則承擔它,但需加以監控。而對較為嚴重的風險,則實施一定的管理計劃,對於一些後果極其嚴重的風險,則準備相應的應急處理措施。
(6)監視與檢查。對已有的風險管理系統要監視及評價其管理績效,在必要時適時加以改變。
(7)報告與諮詢。建立風險管理的報告系統,使公司股東、公司董事會、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及監管部門了解公司風險管理狀況,並尋求諮詢意見。
2、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原則
1)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覆蓋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經營環節。
2)獨立性原則。公司設立獨立的督察長與監察稽核部門,並使它們保持高度的獨立性與權威性。
3)相互制約原則。公司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權責分明、相互牽制,並通過切實可行的相互制衡措施來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4)有效性原則。公司的內部風險控制工作必須從實際出發,主要通過對工作流程的控制,進而達到對各項經營風險的控制。
5)防火牆原則。公司的投資管理、基金運作、計算機技術系統等相關部門,在物理上和制度上適當隔離。對因業務需要知悉內幕信息的人員,制定嚴格的批准程序和監督處罰措施。
6)適時性原則。公司內部風險控制制度的制定,應具有前瞻性,並且必須隨著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部環境的變化和國家法律、法規、政策制度等外部環境的改變及時進行相應的修改和完善。
(2)內部控制的主要內容
1)控制環境
公司董事會重視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與內部控制體系。本公司在董事會下設立了風險控制委員會,負責針對公司在經營管理和基金運作中的風險進行研究並制定相應的控制制度。在特殊情況下,風險控制委員會可依據其職權,在上報董事會的同時,對公司業務進行一定的幹預。
公司管理層在總經理領導下,認真執行董事會確定的內部控制戰略,為了有效貫徹公司董事會制定的經營方針及發展戰略,設立了投資決策委員會,就基金投資等發表專業意見及建議。
此外,公司設有督察長,組織指導公司的監察與稽核工作,對公司和基金運作的合法性、合規性及合理性進行全面檢查與監督,參與公司風險控制工作,發生重大風險事件時向公司董事長和中國證監會報告。
2)風險評估
公司風險控制人員定期評估公司風險狀況,範圍包括所有能對經營目標產生負面影響的內部和外部因素,評估這些因素對公司總體經營目標產生影響的程度及可能性,並將評估報告報公司董事會及高層管理人員。
3)操作控制
公司內部組織結構的設計方面,體現部門之間職責有分工,但部門之間又相互合作與制衡的原則。基金投資管理、基金運作、市場等業務部門有明確的授權分工,各部門的操作相互獨立,並且有獨立的報告系統。各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核對、相互牽制。
各業務部門內部工作崗位分工合理、職責明確,形成相互檢查、相互制約的關係,以減少舞弊或差錯發生的風險,各工作崗位均制定有相應的書面管理制度。
在明確的崗位責任制度基礎上,設置科學、合理、標準化的業務操作流程,每項業務操作有清晰、書面化的操作手冊,同時,規定完備的處理手續,保存人員進行處理。
4)信息與溝通
公司建立了內部辦公自動化信息系統與業務匯報體系,通過建立有效的信息交流渠道,保證公司員工及各級管理人員可以充分了解與其職責相關的信息,保證信息及時送達適當的人員進行處理。
5)監督與內部稽核
本公司設立了獨立於各業務部門的監察稽核部,其中監察稽核人員履行內部稽核職能,檢查、評價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合理性、完備性和有效性,監督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揭示公司內部管理及基金運作中的風險,及時提出改進意見,促進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有效地執行。監察稽核人員具有相對的獨立性,定期出具監察稽核報告,報公司督察長、董事會及中國證監會。
(3)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聲明
1)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實施和維持內部控制制度是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2)上述關於內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實、準確;3)基金管理人承諾將根據市場環境的變化及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情況
1、基本情況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時間:2004年09月17日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聯繫人:周海新
聯繫電話:(021)6063 7111
2、主要人員情況
中國建設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業務部,下設綜合處、基金市場處、證券保險資產市場處、理財信託股權市場處、全球託管處、養老金託管處、新興業務處、運營管理處、跨境託管運營處、社保及大客戶服務處、託管應用系統支持處、合規監督處等12個職能處室,在安徽合肥設有託管運營中心,在上海設有託管運營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員工300餘人。自2007年起,託管部連續聘請外部會計師事務所對託管業務進行內部控制審計,並已經成為常規化的內控工作手段。
3、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作為國內首批開辦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的商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一直秉持「以客戶為中心」的經營理念,不斷加強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嚴格履行託管人的各項職責,切實維護資產持有人的合法權益,為資產委託人提供高質量的託管服務。經過多年穩步發展,中國建設銀行託管資產規模不斷擴大,託管業務品種不斷增加,已形成包括證券投資基金、社保基金、保險資金、基本養老個人帳戶、(R)QFII、(R)QDII、企業年金、存託業務等產品在內的託管業務體系,是目前國內託管業務品種最齊全的商業銀行之一。截至2020年二季度末,中國建設銀行已託管1000隻證券投資基金。中國建設銀行專業高效的託管服務能力和業務水平,贏得了業內的高度認同。中國建設銀行先後9次獲得《全球託管人》「中國最佳託管銀行」、4次獲得《財資》「中國最佳次託管銀行」、連續多年榮獲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債)「優秀資產託管機構」、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優秀託管銀行」獎項,並在2016年被《環球金融》評為中國市場唯一一家「最佳託管銀行」、在2017年及2019年分別榮獲《亞洲銀行家》「最佳託管系統實施獎」、「中國年度託管業務科技實施獎」。
(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目標
作為基金託管人,中國建設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有關託管業務的法律法規、行業監管規章和本行內有關管理規定,守法經營、規範運作、嚴格檢查,確保業務的穩健運行,保證基金財產的安全完整,確保有關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2、內部控制組織結構
中國建設銀行設有風險與內控管理委員會,負責全行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工作,對託管業務風險控制工作進行檢查指導。資產託管業務部配備了專職內控合規人員負責託管業務的內控合規工作,具有獨立行使內控合規工作職權和能力。
3、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資產託管業務部具備系統、完善的制度控制體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崗位職責、業務操作流程,可以保證託管業務的規範操作和順利進行;業務人員具備從業資格;業務管理嚴格實行覆核、審核、檢查制度,授權工作實行集中控制,業務印章按規程保管、存放、使用,帳戶資料嚴格保管,制約機制嚴格有效;業務操作區專門設置,封閉管理,實施音像監控;業務信息由專職信息披露人負責,防止洩密;業務實現自動化操作,防止人為事故的發生,技術系統完整、獨立。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序
1、監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監督所託管基金的投資運作。利用自行開發的「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嚴格按照現行法律法規以及基金合同規定,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的投資比例、投資範圍、投資組合等情況進行監督。在日常為基金投資運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務環節中,對基金管理人發送的投資指令、基金管理人對各基金費用的提取與開支情況進行檢查監督。
2、監督流程
(1)每工作日按時通過新一代託管應用監督子系統,對各基金投資運作比例控制等情況進行監控,如發現投資異常情況,向基金管理人進行風險提示,與基金管理人進行情況核實,督促其糾正,如有重大異常事項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2)收到基金管理人的劃款指令後,對指令要素等內容進行核查。
(3)通過技術或非技術手段發現基金涉嫌違規交易,電話或書面要求基金管理人進行解釋或舉證,如有必要將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
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網下現金髮售直銷機構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北京直銷中心
地址 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電話 010-58162950 傳真 010-58162951
聯繫人 展璐
2、網下現金髮售代理機構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3、網上現金髮售代理機構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證券投資基金銷售管理辦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規定,調整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二)登記機構
名稱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辦公地址 北京市西城區太平橋大街17號
法定代表人 周明 聯繫人 趙亦清
電話 010-50938782 傳真 010-50938991
(三)出具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
名稱 上海市通力律師事務所
住所及辦公地 上海市銀城中路68號時代金融中心19樓
址
負責人 韓炯 聯繫人 陳穎華
電話 021-31358666 傳真 021-31358600
經辦律師 黎明、陳穎華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及辦公地址 上海市黃浦區湖濱路202號領展企業廣場二座普華永道
中心11樓
法定代表人 李丹 聯繫人 周?t
電話 021-23238888 傳真 021-23238800
經辦註冊會計師 薛競、周?t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信息披露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經中國證監會2020年11月11日證監許可【2020】3013號準予募集註冊。
(二)基金類別、基金的運作方式、標的指數、基金存續期限、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及認購價格
基金類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的運作方式:交易型開放式
標的指數:中證農業主題指數及其未來可能發生的變更。
基金存續期限:不定期
基金份額發售面值和認購價格: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面值為人民幣1.00元,本基金認購價格為人民幣1.00元/份。
(三)募集方式
投資人可選擇網上現金認購和網下現金認購兩種方式。
網上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利用深圳證券交易所網上系統以現金進行認購。
網下現金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現金進行認購。
本基金目前暫不開通網下股票認購業務。基金管理人可根據需要在募集期限內開通本基金的網下股票認購業務,詳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發布的公告。網下股票認購是指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和/或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以股票進行認購。
基金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認購一經受理不得撤銷。
基金銷售機構對認購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該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認購申請。認購的確認以登記機構或基金管理人的確認結果為準。對於認購申請及認購份額的確認情況,投資人應及時查詢並妥善行使合法權利。
(四)募集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基金管理人及其指定的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者按基金管理人或發售代理機構提供的方式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
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辦理基金髮售業務的具體情況和聯繫方式,請參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情況調整銷售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五)募集期限
本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
本基金自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4日進行發售。如果在此期間屆滿時未達到本招募說明書第七部分第(一)條規定的基金備案條件,基金可在募集期限內繼續銷售。基金管理人也可根據基金銷售情況,在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情況下,在募集期限內調整基金髮售時間(包括一種或多種發售方式的發售時間),並及時公告。
(六)募集對象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可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人。
(七)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和金額
本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募集金額總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於2億元人民幣。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髮售情況對本基金的發售進行規模控制,具體規定見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八)認購開戶
1、投資人認購本基金時需具有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帳戶(以下簡稱「深圳A股帳戶」)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帳戶(以下簡稱「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
(1)已有深圳A股帳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的投資人不必再辦理開戶手續。
(2)尚無深圳A股帳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的投資人,需在認購前持本人身份證到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的開戶代理機構辦理深圳A股帳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的開戶手續。有關開設深圳A股帳戶和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的具體程序和辦法,請到各開戶網點詳細諮詢有關規定。
2、帳戶使用注意事項
(1)如投資人需要參與網下現金或網上現金認購,應使用深圳A股帳戶或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深圳證券投資基金帳戶只能進行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和二級市場交易。
(2)已購買過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擔任登記機構的基金的投資人,其所持有的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帳戶不能用於認購本基金。
(九)認購費用或認購佣金
本基金的認購採用份額認購的原則。認購費用或認購佣金由認購基金份額的投資人承擔,認購費用或認購佣金比率不超過0.80%,認購費率如下表所示:
認購份額(M) 認購費率
M<50萬份 0.80%
認購費率
50萬份≤M<100萬份 0.40%
M≥100萬份 按筆收取,1000元/筆
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或網下股票認購(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內開通網下股票認購業務)時可以按照不高於上表所示費率收取認購費用,在發售機構允許的條件下,投資人可選擇以現金或基金份額的方式支付相關認購費用。發售代理機構辦理網上現金認購、網下現金認購或網下股票認購(若本基金在募集期限內開通網下股票認購業務)時可參照上述費率結構收取一定的佣金。認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資產。投資人在一天之內如果有多筆網下現金認購,適用費率按單筆分別計算。
(十)網上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
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4日(周六、周日和節假日不受理),上午9:30―11:30和下午13:00―15:00。如深圳證券交易所對網上現金認購時間做出調整,基金管理人將相應調整並及時公告。
2、認購金額的計算和利息的處理
本基金認購金額的計算如下:
認購佣金=認購價格×認購份額×佣金比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認購佣金=固定費用)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佣金比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認購佣金由提出認購基金份額申請並成功確認的投資人承擔。
網上現金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遵循登記機構相關規則處理。
3、認購限額
網上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單一帳戶每筆認購份額需為1,000份或其整數倍,並須遵循銷售機構的相關規定。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基金可設置募集規模上限,具體規模上限及規模控制的方案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或其他公告。
4、認購申請
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發售代理機構的規定,備足認購資金,辦理認購手續。
5、認購確認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認購確認情況。
(十一)網下現金認購
1、認購時間
2020年11月23日至2020年12月4日(周六、周日和節假日不受理),9:30―16:30,具體業務辦理時間由基金管理人確定。若未來擬指定其他銷售機構辦理本基金的網下現金認購的,具體機構及規則見基金管理人屆時的公告。
2、認購金額和利息折算的份額的計算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投資人,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認購費用和認購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認購費用=認購價格×認購份額×認購費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認購費用=固定費用)
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1+認購費率)
(若適用固定費用,認購金額=認購價格×認購份額+固定費用)
本基金的認購費由提出認購基金份額申請並成功確認的投資人承擔。
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資金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網下現金認購的利息和具體份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利息折算的份額保留至整數位,小數部分捨去,捨去部分計入基金財產。
例:某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以網下現金認購形式認購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則需要準備的資金金額計算如下:
認購佣金=1.00×100,000×0.80%=800元
認購金額=1.00×100,000×(1+0.80%)=100,800元
即投資人需要準備100,800元資金,方可認購到100,00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假設該筆認購資金產生利息10元,則投資人可得到100,010份本基金基金份額。
3、認購限額
網下現金認購以基金份額申請。投資人通過基金管理人辦理網下現金認購的,每筆認購份額須在10萬份以上(含10萬份),超過部分須為1萬份的整數倍。投資人可以多次認購,累計認購份額不設上限,但法律法規或監管要求另有規定的除外。
4、認購手續
投資人在認購本基金時,需按銷售機構的規定,到銷售網點辦理相關認購手續,並備足認購資金。網下現金認購申請提交後在銷售機構規定的時間之後不得撤銷。
5、認購確認
在基金合同生效後,投資人可通過其辦理認購的銷售網點查詢認購確認情況。
6、清算交收
T日通過基金管理人提交的網下現金認購申請,由基金管理人於T+2日內進行有效認購款項的清算交收。募集期結束後,基金管理人將匯總的認購款項及其利息劃往託管專戶。其中,現金認購款項在募集期內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認購款項利息數額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
(十二)募集資金利息及募集股票權益的處理
1.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應當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2.通過基金管理人進行網下現金認購的有效認購款項在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將折算為基金份額,歸投資人所有,具體利息折份額數量以基金管理人的記錄為準。
3.網上現金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產生的利息遵循深圳證券交易所及登記機構相關規則處理。
七、基金備案
(一)基金備案的條件
1、本基金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3個月內,在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2億份,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且基金認購人數不少於 200 人的條件下,基金募集期屆滿或基金管理人依據法律法規及招募說明書可以決定停止基金髮售,並在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基金募集達到基金備案條件的,自基金管理人辦理完畢基金備案手續並取得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否則《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對《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
3、基金管理人應將基金募集期間募集的資金存入專門帳戶,在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任何人不得動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時募集資金及股票的處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屆滿,未滿足基金備案條件,基金管理人應當承擔下列責任:
1、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
2、在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投資人已繳納的款項,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登記機構及發售代理機構將協助基金管理人完成相關資金和證券的退還工作;
3、如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銷售機構不得請求報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銷售機構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費用應由各方各自承擔。
(三)基金存續期內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連續2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定期報告中予以披露;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將終止基金合同,並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程序進行清算,此事項不需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進行表決。
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時,從其規定。
八、基金份額折算與變更登記
基金合同生效後,為提高交易便利,本基金可以進行份額折算。
(一)基金份額折算的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運作情況決定是否對基金份額進行折算並提前公告。
如果基金份額折算過程中發生不可抗力,基金管理人可延遲辦理基金份額折算。
(二)基金份額折算的原則
基金份額折算由基金管理人向登記機構申請辦理,並由登記機構進行基金份額的變更登記。基金份額折算的比例和具體安排本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基金份額折算後,本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數額將發生調整,但調整後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佔基金份額總額的比例不發生變化。除因尾數處理而產生的損益外,基金份額折算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無實質性影響。基金份額折算後,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按照折算後的基金份額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基金份額折算的具體方法在份額折算公告中列示。
九、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一)基金份額的上市
基金合同生效後,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可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基金份額上市:
1、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不低於2億元;
2、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少於1000人;
3、《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規定的其他條件;
4、法律法規或深圳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條件。
(二)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
基金份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的上市交易,應遵照《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交易和申購贖回實施細則》等有關規定。
若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上市交易的相關規定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可相應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三)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
上市基金份額的停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和終止上市按照《深圳證券交易所證券投資基金上市規則》的相關規定執行。
當本基金髮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所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的情形時,本基金將根據基金合同第二十一部分的約定終止基金合同並進行基金財產清算,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的計算與公告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在相關證券交易所開市後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並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的具體計算方法如下: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用現金替代的替代金額+申購贖回清單中可以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禁止用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最新成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的預估現金差額)/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對應的基金份額。
基金份額參考淨值的計算以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小數點後3位。
基金管理人可以調整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計算公式,並予以公告。
(五)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規則等相關規定內容進行調整的,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相應予以修改,並按照新規定執行,且此項修改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若深圳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增加基金上市交易相關新功能,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適當程序後為本基金增加相應功能,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七)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本基金可以申請在包括境外交易所在內的其他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本基金採取場內申購贖回模式,場內申購贖回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辦理。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將編制場內申購贖回清單,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開市前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和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
(一)申購和贖回的場所
投資人應當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辦理基金申購、贖回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本基金的申購和贖回。
基金管理人在開始申購、贖回業務前公告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名單,並可依據實際情況增加、減少或變更申購贖回代理券商,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上公示。
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及未來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直銷可以開通申購贖回業務,具體業務的辦理時間及辦理方式基金管理人將另行公告。
(二)申購和贖回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投資人在開放日辦理基金份額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理時間為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時間,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規定公告暫停申購、贖回時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後,若出現新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交易時間變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開放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但應在實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2、申購、贖回開始日及業務辦理時間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實際情況依法決定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的具體日期,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申購開始公告中規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過三個月開始辦理贖回,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在贖回開始公告中規定。
在確定申購開始與贖回開始時間後,基金管理人應在申購、贖回開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申購與贖回的開始時間。
本基金可在上市交易之前開始辦理申購、贖回,但在基金申請上市期間,基金可暫停辦理申購、贖回業務。
(三)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本基金採用份額申購和份額贖回的方式,即申購和贖回均以份額申請。
2、本基金的申購對價、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3、申購、贖回申請提交後不得撤銷。
4、申購、贖回應遵守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
5、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確保投資人的合法權益不受損害並得到公平對待。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基金運作的實際情況,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實質利益的前提下調整上述原則,或依據深圳證券交易所或登記機構相關規則及其變更調整上述規則,但應在新的原則實施前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予以公告。
(四)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和贖回的申請方式
投資人必須根據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或基金管理人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具體業務辦理時間內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申請時須按申購贖回清單的規定備足申購對價,投資人在提交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和現金。
2、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確認
投資人申購、贖回申請在受理當日進行確認。
對於投資人提交的申購申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根據投資人提交的申購申請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購贖回清單,相應凍結投資人帳戶內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款和預估現金差額。如凍結情況不符合要求,則申購申請失敗。
對於投資人提交的贖回申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根據投資人提交的贖回申請以及T日基金管理人公布的申購贖回清單,相應凍結投資人帳戶內的基金份額、預估現金差額。如投資人持有的符合要求的基金份額不足或未能根據要求準備足額的現金,或本基金投資組合內不具備足額的符合要求的贖回對價,則贖回申請失敗。
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受理申購、贖回申請並不代表該申購、贖回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確實接收到該申請。申購、贖回的確認以登記機構的確認結果為準。投資人應及時查詢有關申請的確認情況。
投資人通過深交所申購的基金份額當日可以競價賣出;投資人通過深交所贖回獲得的股票當日可以競價賣出。
3、申購和贖回的清算交收與登記
本基金申購贖回過程中涉及的基金份額、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的交收適用相關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的相關規定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
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對申購、贖回申請的確認信息,為投資人辦理組合證券、基金份額的清算交收,並將結果發送給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通常情況下,投資人T日申購、贖回成功後,登記機構在T日收市後為投資者辦理組合證券及基金份額的清算交收以及現金替代的清算,在T+1日辦理現金替代的交收以及現金差額的清算,在T+2日辦理現金差額的交收,並將結果發送給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對於確認失敗的申請,登記機構將對凍結的組合證券和基金份額予以解凍,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將對凍結的資金予以解凍。
如果登記機構和基金管理人在清算交收時發現不能正常履約的情形,則依據《業務規則》和參與各方相關協議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如相關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修改、更新上述規則或新增設相關規則並適用於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投資人應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和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的規定按時足額支付應付的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和現金替代退補款。因投資人原因導致現金差額、現金替代和現金替代退補款未能按時足額交收的,基金管理人有權為基金的利益向該投資人追償並要求其承擔由此導致的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的損失。
若投資人用以申購的部分或全部組合證券或者用以贖回的部分或全部基金份額因被國家有權機關凍結或強制執行導致不足額的,基金管理人有權指示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及登記機構依法進行相應處置;如該情況導致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遭受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有權代表其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基金資產要求該投資人進行賠償。
4、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並不違背交易所和登記機構相關規則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程序。基金管理人最遲須於新規則開始日前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數量限制
1、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需為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整數倍。本基金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為100萬份,基金管理人有權對其進行更改,並在更改前依照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予以公告。
2、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本基金當日申購份額及當日贖回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相關公告或招募說明書更新。
3、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人申購份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管理人基於投資運作與風險控制的需要,可採取上述措施對基金規模予以控制。具體見基金管理人相關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情況下,調整上述規定申購和贖回的數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須在調整前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購和贖回的對價、費用及其用途
1、申購對價、贖回對價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投資人申購、贖回的基金份額數額確定。申購對價是指投資人申購基金份額時應交付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贖回對價是指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基金份額時,基金管理人應交付給贖回人的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及其他對價。
2、申購贖回清單由基金管理人編制。T日的申購贖回清單在當日深圳證券交易所開市前通知深圳證券交易所,並在深圳證券交易所及基金管理人網站公告。T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在當天收市後計算,並在T+1日內公告,計算公式為計算日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發售在外的基金份額總數,保留到小數點後4位,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由此產生的收益或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3、投資人在申購或贖回基金份額時,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可按照不超過0.5%的標準收取佣金,其中包含證券交易所、登記機構等收取的相關費用。
4、若市場情況發生變化,或相關業務規則發生變化,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對基金份額淨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進行調整並提前公告。
(七)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與格式
1、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
T日申購贖回清單公告內容包括: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申贖現金、組合證券內各成份證券數據、現金替代、T日預估現金差額、T-1日現金差額、基金份額淨值及其他相關內容。如深圳證券交易所修改或更新申購贖回清單的內容、參數計算方法並適用於本基金的,則按照新的規則執行。
2、申贖現金
「申贖現金」不屬於組合成份證券,是為了便於登記機構的清算交收安排,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增加的虛擬證券。「申贖現金」的現金替代標誌為「必須」,但含義與組合成份證券的必須現金替代不同,「申贖現金」的申購替代金額為最小申購單位所對應的現金替代標誌為「必須」的非深市成份證券的必須現金替代與現金替代標誌為「允許」的非深市成份證券的申購替代金額之和,贖回替代金額為最小贖回單位所對應的現金替代標誌為「必須」的非深市成份證券的必須現金替代與現金替代標誌為「允許」的非深市成份證券的贖回替代金額之和。
3、組合證券相關內容
組合證券是指基金標的指數所包含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申購贖回清單將公告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所對應的各成份證券名稱、證券代碼及數量。
4、現金替代相關內容
現金替代是指申購、贖回過程中,投資者按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用於替代組合證券中部分證券的一定數量的現金。
(1)現金替代分為3種類型:禁止現金替代(標誌為「禁止」)、可以現金替代(標誌為「允許」)和必須現金替代(標誌為「必須」)。
對於深市成份證券,現金替代的類型可以設為:「禁止」、「允許」和「必須」。
對於滬市成份證券,可以設為:「允許」和「必須」。
「禁止現金替代」適用於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可以現金替代」適用於所有成份股。
當適用於深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時,「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基金份額時,允許使用現金作為全部或部分該成份證券的替代,但在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不允許使用現金作為替代。
當適用於上交所上市的成份股時,「可以現金替代」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現金作為替代,根據基金管理人買賣情況,與投資者進行退款或補款。
「必須現金替代」適用於所有成份股,是指在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該成份證券必須使用固定現金作為替代。
(2)可以現金替代
可以現金替代的組合證券分為:深市成份證券和滬市成份證券。
1)對於深市成份證券
①適用情形:投資者申購時持倉不足的深市成份證券。登記機構先用深市成份證券,不足時差額部分用現金替代。
②替代金額:對於可以現金替代的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其中,「該證券參考價格」為該證券經除權調整的T-1日收盤價。如果深圳證券交易所參考價格確定原則發生變化,以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價格為準。
收取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於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需在證券正常交易後買入,而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後與申購時的參考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於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現金替代溢價比例,並據此收取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於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於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現金替代溢價比例,並據此收取替代金額。
在T日後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T+2日)內,基金管理人將以收到的替代金額買入被替代的部分證券。T+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T+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日起,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低於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現金替代日(T日)後至T+2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0個交易日)期間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T+2日後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相關款項的清算交收將於此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④替代限制:為有效控制基金的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基金管理人可規定投資者使用可以現金替代的比例合計不得超過申購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一定比例。現金替代比例的計算公式為:
如果深圳證券交易所現金替代比例計算公式發生變化,以深圳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為準。
2)對於滬市成份證券
①適用情形:投資者申購和贖回時的滬市成份證券。登記結構機構對設置可以現金替代的滬市成份證券全部用現金替代。
②替代金額:對於可以現金替代的滬市成份證券,替代金額的計算公式為:
申購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現金替代溢價比例)
贖回替代金額=替代證券數量×該證券參考價格×(1-現金替代折價比例)
其中,「該證券參考價格」為該證券經除權調整的T-1日收盤價。如果上海證券交易所參考價格確定原則發生變化,以上海證券交易所通知規定的參考價格為準。
申購時收取現金替代溢價的原因是,對於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買入該證券,實際買入價格加上相關交易費用後與申購時的參考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於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現金替代溢價比例,並據此收取申購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高於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多收取的差額;如果預先收取的金額低於基金購入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成本,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欠缺的差額。
贖回時扣除現金替代折價的原因是,對於使用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賣出該證券,實際賣出價格扣除相關交易費用後與贖回時的參考價格可能有所差異。為便於操作,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預先確定現金替代折價比例,並據此支付贖回替代金額。如果預先支付的金額低於基金賣出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收入,則基金管理人將退還少支付的差額;如果預先支付的金額高於基金賣出該部分證券的實際收入,則基金管理人將向投資者收取多支付的差額。
③替代金額的處理程序
T日,基金管理人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布現金替代溢價比例和現金替代折價比例,並據此收取申購替代金額和支付贖回替代金額。
基金管理人將自T日起在收到申購交易確認後按照「時間優先、實時申報」的原則依次買入申購被替代的部分證券,在收到贖回交易確認後按照「時間優先、實時申報」的原則依次賣出贖回被替代的部分證券。T日未完成的交易,基金管理人在T日後被替代的成份證券有正常交易的2個交易日(簡稱為T+2日)內完成上述交易。
時間優先的原則為:申購贖回方向相同的,先確認成交者優先於後確認成交者。先後順序按照深交所確認申購贖回的時間確定。
實時申報的原則為:基金管理人在上交所連續競價期間,根據收到的深交所申購贖回確認記錄,在技術系統允許的情況下實時向上交所申報被替代證券的交易指令。
基金管理人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與申購投資者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即按照申購確認時間順序,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依次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按照「時間優先」的原則依次與贖回投資者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即按照贖回確認時間順序,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依次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對於T日因停牌或流動性不足等原因未購入和未賣出的被替代部分證券,T日後基金管理人可以繼續進行被替代證券的買入和賣出,按照前述原則確定基金應退還投資者或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T+2日日終,若已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購入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T+2日日終,若已賣出全部被替代的證券,則以替代金額與被替代證券的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若未能賣出全部被替代的證券,以替代金額與所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加上按照T+2日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特例情況:若自T日起,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常交易日已達到20日而該證券正常交易日低於2日,則以替代金額與所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購入成本(包括買入價格與交易費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購入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申購投資者或申購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以替代金額與所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實際賣出收入(賣出價格扣除交易費用)加上按照最近一次收盤價計算的未賣出的部分被替代證券價值的差額,確定基金應退還贖回投資者或贖回投資者應補交的款項。
若現金替代日(T日)後至T+2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0個交易日)期間發生除息、送股(轉增)、配股等權益變動,則進行相應調整。
T+2日後第1個工作日(若在特例情況下,則為T日起第21個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將應退款和補款的明細及匯總數據發送給相關申購贖回代理機構和基金託管人,相關款項的清算交收將於此後3個工作日內完成。
(3)必須現金替代
①適用情形: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一般是由於標的指數調整,即將被剔除的成份證券;或處於停牌的成份證券;或因法律法規限制投資的成份證券;或基金管理人出於保護持有人利益等原因認為有必要設置必須現金替代的成份證券。
②替代金額:對於必須現金替代的證券,基金管理人將在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替代的一定數量的現金,即「固定替代金額」。固定替代金額的計算方法為申購贖回清單中該證券的數量乘以該證券參考價格。
5、預估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是指為便於計算基金份額參考淨值及申購贖回代理機構預先凍結申請申購贖回的投資者的相應資金,由基金管理人計算的現金數額。
T日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T日預估現金差額。其計算公式為:
T日預估現金差額=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淨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各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相應證券調整後T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各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相應證券調整後T日開盤參考價相乘之和)
若T日為基金籃子份額調整生效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淨值」需根據調整前後籃子份額按相關規則調整。
其中,該證券調整後T日開盤參考價主要根據中證指數有限公司提供的標的指數成份證券的調整後開盤參考價確定。另外,若T日為基金分紅除息日,則計算公式中的「T-1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淨值」需扣減相應的收益分配數額。預估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
6、申購贖回清單現金差額相關內容
T日現金差額在T+1日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公告,其計算公式為:
T日現金差額=T日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的基金資產淨值-(申購贖回清單中必須現金替代的固定替代金額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各可以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相應證券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申購贖回清單中各禁止現金替代成份證券的數量與相應證券T日收盤價相乘之和)
T日投資者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需按T+1日公告的T日現金差額進行資金的清算交收。
現金差額的數值可能為正、為負或為零。在投資者申購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申購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在投資者贖回時,如現金差額為正數,則投資者將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獲得相應的現金,如現金差額為負數,則投資者應根據其贖回的基金份額支付相應的現金。
7、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
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業務需要對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進行修改。
申購贖回清單的格式舉例如下:
基本信息
最新公告日期 20200213
基金名稱 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管理公司名稱 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代碼 159827
標的指數代碼: 000949
基金類型 跨市場ETF
T-1日信息內容
現金差額(單位:元) XXXXX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資產淨值(單位:元) 1000000
基金份額淨值(單位:元) 1.0000
T日信息內容
預估現金差額(單位:元): XXXX
可以現金替代比例上限: 50.00%
是否需要公布IOPV: 是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單位:份): 1000000
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現金紅利(單位:元): 0
全部申購贖回組合證券只數: 49
是否開放申購: 是
是否開放贖回: 是
當天淨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不設上限
當天淨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500000000份
單個證券帳戶當天淨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不設上限
單個證券帳戶當天淨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不設上限
當天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不設上限
當天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500000000份
單個證券帳戶當天累計可申購的基金份額上限: 不設上限
單個證券帳戶當天累計可贖回的基金份額上限: 不設上限
成份股信息內容證券代 證券 股份數 現金 現金替 現金替 申購替代金額 贖回替代金額 掛牌
碼 簡稱 量 替代 代溢價 代折價 市場
標誌 比例 比例
XXXX 申贖 0 必須 0.00% 0.00% … … 深圳
現金 市場
允許 10.00% 深圳
市場
… … … … … … … … …
允許 10.00% 30.00% 上海
市場
(八)拒絕或暫停申購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拒絕或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無法正常運作。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申購申請。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暫停接受基金申購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或無法辦理基金的申購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接受某筆或某些申購申請可能會影響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
5、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及法律法規、交易所規則要求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申購份額上限,如果一筆新的申購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申請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的申購份額上限時,該筆申購申請將被拒絕。
6、基金資產規模過大,使基金管理人無法找到合適的投資品種,或其他可能對基金業績產生負面影響,或發生其他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7、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申購,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並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8、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未公布申購贖回清單或開市後發現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或開市後發現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錯誤。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4項、第5項以外的暫停申購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接受投資人申購申請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申購公告。如果投資人的申購申請被全部或部分拒絕的,被拒絕的申購對價將退還給投資人。在暫停申購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申購業務的辦理。
(九)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處理方式
發生下列情形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1、因不可抗力導致基金管理人不能支付贖回對價。
2、發生基金合同規定的暫停基金資產估值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可暫停接受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或暫停接受基金贖回申請的措施。
3、證券、期貨交易所依法決定臨時停市或交易時間非正常停市,導致基金管理人無法計算當日基金資產淨值或者無法辦理贖回業務或者無法進行證券交易。
4、相關證券交易所、申購贖回代理券商、登記機構等因異常情況無法辦理贖回,或者指數編制單位、相關證券交易所等因異常情況使申購贖回清單無法編制或編制不當。上述異常情況指基金管理人無法預見並不可控制的情形,包括但不限於系統故障、網絡故障、通訊故障、電力故障、數據錯誤等。
5、基金管理人開市前因異常情況未公布申購贖回清單或開市後發現申購贖回清單編制錯誤或開市後發現基金份額參考淨值計算錯誤。
6、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在申購贖回清單中設置贖回份額上限,如果一筆新的贖回申請被確認成功,會使本基金當日贖回份額超過申購贖回清單中規定的贖回份額上限時,該筆贖回申請將被拒絕。
7、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繼續接受贖回申請將損害現有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情形時。
8、因成份股臨時停牌或跌停等因素導致不能代賣導致贖回現金替代不能按時交收時而需要暫停贖回的情形。
9、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發生上述除第6項以外的暫停贖回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決定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管理人應當根據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刊登暫停贖回公告。在暫停贖回的情況消除時,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恢復贖回業務的辦理並公告。
(十)其它申購、贖回方式
1、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且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申購贖回方式或申購、贖回對價組成,並提前公告。
2、在條件允許時,本基金可接受投資者以一隻或多隻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為對價申購基金份額,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相關規則。具體以基金管理人屆時公告為準。
3、在條件允許時,基金管理人可允許多個投資人集合其持有的組合證券,共同構成最小申購贖回單位或其整數倍,進行申購。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有權制定相關業務規則。
4、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基金管理人可開放新的申購、贖回方式,相關適用條件、業務辦理時間、業務規則、原則、費用等相關事項於新的申購、贖回方式開始前予以公告。
5、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理機構可依據基金合同開展其他服務,雙方需籤訂書面委託代理協議。
(十一)基金份額的轉讓
在法律法規允許且條件具備的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額持有人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證券交易所以外的交易場所或者交易方式進行基金份額轉讓的申請並由登記機構辦理基金份額的過戶登記。基金管理人擬受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的,將提前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應根據基金管理人公告的業務規則辦理基金份額轉讓業務。
(十二)基金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和解凍等其他業務
基金登記機構可依據其業務規則,受理基金份額的轉託管、非交易過戶、凍結與解凍等業務,並收取一定的手續費用。
(十三)聯接基金的特殊申購
若基金管理人推出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聯接基金,本基金可根據實際情況需要向本基金的聯接基金開通特殊申購。
在本基金開放日常申購贖回前,聯接基金可以用現金特殊申購本基金基金份額,申購價格以特殊申購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不收取申購費用。
(十四)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可以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並在履行相關程序後,根據具體情況對上述申購和贖回的安排進行補充和調整,或者辦理基金份額質押等相關業務,屆時須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提前公告。
(十五)基金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的調整或新增
若深圳證券交易所和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針對跨市場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推出新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並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或調整現有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本基金管理人有權調整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及申購、贖回方式,或新增本基金的清算交收與登記模式並引入新的申購、贖回方式,屆時將發布公告予以披露並在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予以更新,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
十一、基金的投資
(一)投資目標
本基金採用被動指數化投資,緊密跟蹤標的指數,追求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最小化。
(二)投資範圍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在建倉完成後,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債券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銀行存款(包括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現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三)投資策略
1.股票投資策略
本基金主要採取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即完全按照標的指數的成份股組成及其權重構建基金股票投資組合,並根據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權重的變動而進行相應調整。
當預期成份股發生調整和成份股發生配股、增發、分紅、長期停牌等行為時,或因基金的申購和贖回等對本基金跟蹤標的指數的效果可能帶來影響時,或因某
些特殊情況導致流動性不足時,或其他原因導致無法有效複製和跟蹤標的指數時,
基金經理將配合使用其他合理的投資方法作為完全複製法的補充,構建本基金實
際的投資組合,以追求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的表現,有效控制跟蹤誤差。本基金
將根據市場情況,結合經驗判斷,綜合考慮相關性、估值、流動性等因素挑選標
的指數中其他成份股或備選成份股進行替代,以期在規定的風險承受限度內,盡
量縮小跟蹤誤差。
建倉期結束後,在正常市場情況下,本基金日均跟蹤偏離度的絕對值不超過0.2%,年跟蹤誤差不超過2%。如因指數編制規則調整或其他因素導致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超過上述範圍,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措施避免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進一步擴大。
2.金融衍生品投資策略
為提高投資效率,使得基金的投資組合更緊密地跟蹤標的指數,更好地實現本基金的投資目標,在法律法規許可時,本基金可投資於經中國證監會允許的股票期權、股指期貨以及其他與標的指數或標的指數成份股相關的金融衍生工具。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將根據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目的,主要選擇流動性好、交易活躍的股指期貨合約。本基金力爭利用股指期貨的槓桿作用,降低股票倉位頻繁調整的交易成本和跟蹤誤差,達到有效跟蹤標的指數的目的。
本基金將按照風險管理的原則,以套期保值為主要目的參與股票期權交易。本基金將結合投資目標、比例限制、風險收益特徵以及法律法規的相關限定和要求,確定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投資時機和投資比例。
3、債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通過深入分析宏觀經濟數據、貨幣政策和利率變化趨勢以及不同類屬的收益率水平、流動性和信用風險等因素的基礎上,構建債券投資組合。本基金運用久期控制策略、期限結構配置策略、類屬配置策略、騎乘策略、槓桿放大策略等多種策略進行債券投資。在保持久期匹配的情況下,儘可能提高閒置資金的收益率。
4、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策略
本基金將深入分析資產支持證券的市場利率、發行條款、支持資產的構成及質量、提前償還率、風險補償收益和市場流動性等基本面因素,估計資產違約風險和提前償付風險,並根據資產證券化的收益結構安排,模擬資產支持證券的本金償還和利息收益的現金流過程,輔助採用蒙特卡洛方法等數量化定價模型,評估其內在價值。
5、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策略
為更好的實現投資目標,在加強風險防範並遵守審慎性原則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據投資管理的需要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本基金將在分析市場情況、投資者類型與結構、基金歷史申贖情況及出借證券流動性情況等因素的基礎上,合理確定出借證券的範圍、證券出借平均剩餘期限和出借證券在基金資產中的佔比。
(四)投資限制
1、組合限制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倉完成後,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財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總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140%;
(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資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
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與私募類證券資管產品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主體為交易對手開展逆回購交易的,可接受質押品的資質要求應當與基金合同約定的投資範圍保持一致;
(11)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12)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基金日均資產淨值不得低於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3)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
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
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
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佔比等)、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徵;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8)、(9)、(10)、(12)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或價格變化、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可調整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2)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2、禁止行為
為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基金財產不得用於下列投資或者活動:
(1)承銷證券;
(2)違反規定向他人貸款或者提供擔保;
(3)從事承擔無限責任的投資;
(4)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是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
(6)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7)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活動。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禁止性規定,如適用本基金,則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定為準。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建立健全內部審批機制和評估機制,按照市場公平合理價格執行。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按法律法規予以披露。重大關聯交易應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會審議,並經過三分之二以上的獨立董事通過。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應至少每半年對關聯交易事項進行審查。
(五)業績比較基準
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為標的指數收益率。本基金標的指數為中證農業主題指數。
中證農業主題指數由中證指數有限公司發布。該指數從滬深A股中選取50隻業務涉及農用機械、化肥與農藥、畜禽藥物、農產品、肉類與乳製品等領域的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指數樣本股,以反映農業主題上市公司股票的整體表現。
本基金以中證農業主題指數為標的指數,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選用以上指數作為本基金的業績比較基準可以有效評估本基金投資組合業績,反映本基金的風格特點。
本基金標的指數變更的,若標的指數變更涉及本基金投資範圍或投資策略的實質性變更,則基金管理人應就變更標的指數及業績比較基準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且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標的指數變更對基金投資範圍和投資策略無實質性影響(包括但不限於編制機構變更、指數更名等),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有權在按照監管部門要求履行適當程序後變更本基金的標的指數並相應地變更業績比較基準並及時公告,無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六)風險收益特徵
本基金屬股票型基金,預期風險與預期收益水平高於債券型基金及貨幣市場基金。本基金為指數型基金,主要採用完全複製法跟蹤標的指數的表現,具有與標的指數相似的風險收益特徵。
(七)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的處理原則及方法
1、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代表基金獨立行使股東或債權人權利,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2、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
3、有利於基金財產的安全與增值;
4、不通過關聯交易為自身、僱員、授權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關係的第三人牟取任何不當利益。
十二、基金的財產
(一)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基金擁有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值、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銀行存款本息和基金應收的款項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二)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三)基金財產的帳戶
基金託管人根據相關法律法規、規範性文件為本基金開立資金帳戶、證券帳戶以及投資所需的其他專用帳戶。開立的基金專用帳戶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登記機構自有的財產帳戶以及其他基金財產帳戶相獨立。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和處分
本基金財產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財產,並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登記機構和基金銷售機構以其自有的財產承擔其自身的法律責任,其債權人不得對本基金財產行使請求凍結、扣押或其他權利。除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處分外,基金財產不得被處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等原因進行清算的,基金財產不屬於其清算財產。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不得與其固有資產產生的債務相互抵銷;基金管理人管理運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財產所產生的債權債務不得相互抵銷。非因基金財產本身承擔的債務,不得對基金財產強制執行。
十三、基金資產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為本基金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交易日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需要對外披露基金淨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對象
基金所擁有的股票、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債券和銀行存款本息、應收款項、其它投資等資產及負債。
(三)估值原則
基金管理人在確定相關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公允價值時,應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監管部門有關規定。
1、對存在活躍市場且能夠獲取相同資產或負債報價的投資品種,在估值日有報價的,除會計準則規定的例外情況外,應將該報價不加調整地應用於該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計量。估值日無報價且最近交易日後未發生影響公允價值計量的重大事件的,應採用最近交易日的報價確定公允價值。有充足證據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報價不能真實反映公允價值的,應對報價進行調整,確定公允價值。
與上述投資品種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徵的,應以相同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為基礎,並在估值技術中考慮不同特徵因素的影響。特徵是指對資產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該限制是針對資產持有者的,那麼在估值技術中不應將該限制作為特徵考慮。此外,基金管理人不應考慮因其大量持有相關資產或負債所產生的溢價或折價。
2、對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投資品種,應採用在當前情況下適用並且有足夠可利用數據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時,應優先使用可觀察輸入值,只有在無法取得相關資產或負債可觀察輸入值或取得不切實可行的情況下,才可以使用不可觀察輸入值。
(四)估值方法
1、證券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的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價證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市價(收盤價)估值;估值日無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未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或證券發行機構發生影響證券價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2)交易所上市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淨價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3)交易所上市未實行淨價交易的債券按估值日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估值日沒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按最近交易日債券收盤價或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相應品種當日的估值全價減去債券收盤價或估值全價中所含的債券應收利息得到的淨價進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發生了重大變化的,可參考類似投資品種的現行市價及重大變化因素,調整最近交易市價,確定公允價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躍市場的有價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交易所上市的資產支持證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5)對在交易所市場發行未上市或未掛牌轉讓的債券,對存在活躍市場的情況下,應以活躍市場上未經調整的報價作為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活躍市場報價未能代表估值日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應對市場報價進行調整以確認估值日的公允價值;對於不存在市場活動或市場活動很少的情況下,應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其公允價值。
2、處於未上市期間的有價證券應區分如下情況處理:
(1)送股、轉增股、配股和公開增發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該日無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價(收盤價)估值;
(2)首次公開發行未上市的股票和債券,採用估值技術確定公允價值,在估值技術難以可靠計量公允價值的情況下,按成本估值;
(3)流通受限的股票,包括非公開發行股票、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時公司股東公開發售股份、通過大宗交易取得的帶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發行未上市、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監管機構或行業協會有關規定確定公允價值。
3、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債券、資產支持證券等固定收益品種,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價格數據估值。
4、同一債券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市場交易的,按其所處的市場分別估值。
5、本基金持有的回購以成本列示,按合同利率在回購期間內逐日計提應收或應付利息。
6、本基金持有的銀行存款和備付金餘額以本金列示,按相應利率逐日計提利息。
7、本基金投資同業存單,按估值日第三方估值機構提供的估值淨價估值;選定的第三方估值機構未提供估值價格的,按成本估值。
8、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合約按估值當日結算價進行估值,估值當日無結算價,且最近交易日後經濟環境未發生重大變化的,採用最近交易日結算價估值。
9、本基金投資股票期權,根據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規定估值。
10、本基金參與融資和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的相關規定進行估值。
11、如有確鑿證據表明按上述方法進行估值不能客觀反映其公允價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具體情況與基金託管人商定後,按最能反映公允價值的價格估值。
12、相關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有強制規定的,從其規定。如有新增事項,按國家最新規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估值違反基金合同訂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或者未能充分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時,應立即通知對方,共同查明原因,雙方協商解決,以約定的方法、程序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估值,以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
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和基金會計核算的義務由基金管理人承擔。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擔任,因此,就與本基金有關的會計問題,如經相關各方在平等基礎上充分討論後,仍無法達成一致的意見,按照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的計算結果對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1、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5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於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2、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擬公告的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估值錯誤的處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將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確保基金資產估值的準確性、及時性。當基金份額淨值小數點後4位以內(含第4位)發生估值錯誤時,視為基金份額淨值錯誤。
由於一方當事人提供的信息錯誤,另一方當事人在採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後仍不能發現該錯誤,進而導致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錯誤造成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後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計算順延錯誤而引起的投資人或基金的損失,由提供錯誤信息的當事人一方負責賠償。
基金合同的當事人應按照以下約定處理:
1、估值錯誤類型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如果由於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或登記機構、或銷售機構、或投資人自身的過錯造成估值錯誤,導致其他當事人遭受損失的,過錯的責任人應當對由於該估值錯誤遭受損失當事人(「受損方」)的直接損失按下述「估值錯誤處理原則」給予賠償,承擔賠償責任。
上述估值錯誤的主要類型包括但不限於:資料申報差錯、數據傳輸差錯、數據計算差錯、系統故障差錯、下達指令差錯等。
2、估值錯誤處理原則
(1)估值錯誤已發生,但尚未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時,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及時協調各方,及時進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錯誤發生的費用由估值錯誤責任方承擔;由於估值錯誤責任方未及時更正已產生的估值錯誤,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由估值錯誤責任方對直接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若估值錯誤責任方已經積極協調,並且有協助義務的當事人有足夠的時間進行更正而未更正,則其應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估值錯誤責任方應對更正的情況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確保估值錯誤已得到更正。
(2)估值錯誤的責任方對有關當事人的直接損失負責,不對間接損失負責,並且僅對估值錯誤的有關直接當事人負責,不對第三方負責。
(3)因估值錯誤而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負有及時返還不當得利的義務。但估值錯誤責任方仍應對估值錯誤負責。如果由於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不返還或不全部返還不當得利造成其他當事人的利益損失(「受損方」),則估值錯誤責任方應賠償受損方的損失,並在其支付的賠償金額的範圍內對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當得利的權利;如果獲得不當得利的當事人已經將此部分不當得利返還給受損方,則受損方應當將其已經獲得的賠償額加上已經獲得的不當得利返還的總和超過其實際損失的差額部分支付給估值錯誤責任方。
(4)估值錯誤調整採用儘量恢復至假設未發生估值錯誤的正確情形的方式。
3、估值錯誤處理程序
估值錯誤被發現後,有關的當事人應當及時進行處理,處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當事人,並根據估值錯誤發生的原因確定估值錯誤的責任方;
(2)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對因估值錯誤造成的損失進行評估;
(3)根據估值錯誤處理原則或當事人協商的方法由估值錯誤的責任方進行更正和賠償損失;
(4)根據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記機構交易數據的,由基金登記機構進行更正,並就估值錯誤的更正向有關當事人進行確認。
4、基金份額淨值估值錯誤處理的方法如下:
(1)基金份額淨值計算出現錯誤時,基金管理人應當立即予以糾正,通報基金託管人,並採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損失進一步擴大。
(2)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2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通報基金託管人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錯誤偏差達到基金份額淨值的0.5%時,基金管理人應當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3)前述內容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處理。
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份額淨值計價出現重大錯誤或者估值出現重大偏離的,應當提示基金管理人依法履行披露和報告義務。
(七)暫停估值的情形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市場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因不可抗力致使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無法準確評估基金資產價值時;
3、當前一估值日基金資產淨值50%以上的資產出現無可參考的活躍市場價格且採用估值技術仍導致公允價值存在重大不確定性時,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後,基金管理人應當暫停估值;
4、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和基金合同認定的其它情形。
(八)基金淨值的確認
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計算,基金託管人負責進行覆核。基金管理人應於每個估值日交易結束後計算當日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並發送給基金託管人。基金託管人對淨值計算結果覆核確認後發送給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對基金淨值信息予以公布。
(九)特殊情況的處理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按估值方法的第11項進行估值時,所造成的誤差不作為基金資產估值錯誤處理。
2、由於不可抗力原因,或由於證券、期貨交易所、登記結算公司、證券/期貨經紀機構或第三方估值機構發送的數據錯誤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雖然已經採取必要、適當、合理的措施進行檢查,但未能發現錯誤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資產估值錯誤,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免除賠償責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積極採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減輕由此造成的影響。
十四、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一)基金利潤的構成
基金利潤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資收益、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關費用後的餘額,基金已實現收益指基金利潤減去公允價值變動收益後的餘額。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潤
基金可供分配利潤指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基金未分配利潤與未分配利潤中已實現收益的孰低數。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則
1、當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超過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達到1%以上時,可進行收益分配。
基金淨值增長率=(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上市前一日基金份額淨值-1)×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拆分,則以基金份額拆分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標的指數收盤值÷基金上市前一日標的指數收盤值-1)×100%(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折算,則以基金份額折算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期間如發生基金份額拆分,則以基金份額拆分日為初始日重新計算);
2、本基金以使收益分配後基金份額淨值增長率儘可能貼近標的指數同期增長率為原則進行收益分配。基於本基金的性質和特點,本基金收益分配不須以彌補浮動虧損為前提,收益分配後有可能使除息後的基金份額淨值低於面值;
3、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基金份額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據上述原則確定,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4、本基金收益分配採取現金分紅方式;
5、每一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6、法律法規或監管機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本基金合同規定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在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後可對基金收益分配原則進行調整,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應載明截至收益分配基準日的可供分配利潤、基金收益分配對象、分配時間、分配數額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內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確定、公告與實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擬定,並由基金託管人覆核,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發生的費用
基金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帳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十五、基金的費用與稅收
(一)基金費用的種類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3、基金合同生效後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4、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信息披露費用;
5、基金合同生效後與基金相關的會計師費、審計費、律師費和訴訟費、仲裁費等費用;
6、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費用;
7、基金的證券、期貨等交易結算費用;
8、基金的銀行匯劃費用;
9、基金上市初費及年費;
10、證券、期貨等帳戶開戶費、銀行帳戶維護費;
1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以在基金財產中列支的其他費用。
本基金終止清算時所發生費用,按實際支出額從基金財產中扣除。
(二)基金費用計提方法、計提標準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費
本基金的管理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50%年費率計提。管理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5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管理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管理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扣劃後,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託管人協商解決。
2、基金託管人的託管費
本基金的託管費按前一日基金資產淨值的0.10%的年費率計提。託管費的計算方法如下:
H=E×0.10%÷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計提的基金託管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基金託管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託管人根據與基金管理人核對一致的財務數據,自動在月初5個工作日內、按照指定的帳戶路徑進行資金支付,基金管理人無需再出具資金劃撥指令。若遇法定節假日、休息日等,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費用自動扣劃後,管理人應進行核對,如發現數據不符,及時聯繫託管人協商解決。
3、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本基金按照基金管理人與標的指數許可方所籤訂的指數使用許可協議中所規定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計提方法支付指數許可使用費。其中,基金合同生效前的許可使用固定費不列入基金費用。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計算方法如下: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按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的0.03%的年費率計提。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計算方法如下:
H=E×0.03%÷當年天數
H為每日應付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
E為前一日的基金資產淨值。
上述計算公式中H和E的計算結果精確到分,如中證指數有限公司對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計算結果精確位數有調整,將從其調整。
就每個計費季度而言,如當季度日均基金資產淨值(日均基金資產淨值=基金當季存續日的基金資產淨值之和/基金當季存續天數,下同)大於人民幣5000萬元(大寫:[伍仟萬圓]),乙方應支付的許可使用基點費為下述(a)、(b)兩項金額中的較高者:
(a)根據上述計費公式按照基金當季存續天數所計算的許可使用基點費;
(b)下限金額/當季天數×基金當季存續天數。
下限金額為人民幣35000元(大寫:[叄萬伍仟圓])。
就每個計費季度而言,如該季度日均基金資產淨值小於或等於人民幣5000萬元(大寫:[伍仟萬圓])的,每個計費季度的許可使用基點費應依據上述計費公式按照基金當季存續天數計算。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每日計算,逐日累計,按季支付。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核對一致後,由基金託管人於每年1月、4月、7月、10月的前十個工作日內從基金財產中向中證指數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上一季度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若遇不可抗力致使無法按時支付的,支付日期順延至最近可支付日。
如果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約定的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計算方法、費率和支付方式等發生調整,本基金將採用調整後的方法或費率計算指數使用費。基金管理人應在招募說明書及其更新中披露基金最新適用的方法或費率。
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的費率、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如費率、計提方法、支付方式等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書面通知基金託管人。
上述「(一)基金費用的種類」中第4-11項費用,根據有關法規及相應協議規定,按費用實際支出金額列入當期費用,由基金託管人從基金財產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下列費用不列入基金費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義務導致的費用支出或基金財產的損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處理與基金運作無關的事項發生的費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關費用;
4、其他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不得列入基金費用的項目。
(四)基金稅收
本基金運作過程中涉及的各納稅主體,其納稅義務按國家稅收法律、法規執行。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十六、基金的會計和審計
(一)基金會計政策
1、基金管理人為本基金的基金會計責任方;
2、基金的會計年度為公曆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基金首次募集的會計年度按如下原則: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於 2 個月,可以併入下一個會計年度披露;
3、基金核算以人民幣為記帳本位幣,以人民幣元為記帳單位;
4、會計制度執行國家有關會計制度;
5、本基金獨立建帳、獨立核算;
6、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各自保留完整的會計帳目、憑證並進行日常的會計核算,按照有關規定編制基金會計報表;
7、基金託管人每月與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的會計核算、報表編制等進行核對並以書面方式確認。
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對基金會計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基金的年度審計
1、基金管理人聘請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相互獨立的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對本基金的年度財務報表進行審計。
2、會計師事務所更換經辦註冊會計師,應事先徵得基金管理人同意。
3、基金管理人認為有充足理由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須通報基金託管人。更換會計師事務所需按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
十七、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應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信息披露辦法》、《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相關法律法規關於信息披露的披露方式、登載媒介、報備方式等規定發生變化時,本基金從其最新規定。
(二)信息披露義務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等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以保護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為根本出發點,按照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披露基金信息,並保證所披露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及時性、簡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在中國證監會規定時間內,將應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過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全國性報刊(以下簡稱「規定報刊」)及《信息披露辦法》規定的網際網路網站(以下簡稱「規定網站」)等媒介披露,並保證基金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信息資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承諾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為:
1、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對證券投資業績進行預測;
3、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4、詆毀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或者基金銷售機構;
5、登載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祝賀性、恭維性或推薦性的文字;
6、中國證監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四)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應採用中文文本。如同時採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應保證不同文本的內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間發生歧義的,以中文文本為準。
本基金公開披露的信息採用阿拉伯數字;除特別說明外,貨幣單位為人民幣元。
(五)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1、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1)基金合同是界定基金合同當事人的各項權利、義務關係,明確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的規則及具體程序,說明基金產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資人重大利益的事項的法律文件。
(2)基金招募說明書應當最大限度地披露影響基金投資人決策的全部事項,說明基金認購、申購和贖回安排、基金投資、基金產品特性、風險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服務等內容。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招募說明書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並登載在規定網站上;基金招募說明書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說明書。
(3)基金託管協議是界定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財產保管及基金運作監督等活動中的權利、義務關係的法律文件。
(4)基金產品資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摘要文件,用於向投資者提供簡明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信息發生重大變更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並登載在規定網站及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其他信息發生變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終止運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5)基金募集申請經中國證監會註冊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三日前,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將基金份額發售公告、基金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合同》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登載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基金託管人應當同時將基金合同、基金託管協議登載在規定網站上。
2、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就基金份額發售的具體事宜編制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並在披露招募說明書的當日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3、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在規定媒介上登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4、基金淨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後,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前且本基金未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至少每周在規定網站披露一次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在本基金上市交易後或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每個交易/開放日的次日,通過規定網站、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者營業網點,披露交易/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不晚於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次日,在規定網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後一日的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5、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及其提示性公告
基金份額獲準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上市交易的三個工作日前,將基金份額上市交易公告書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上市交易公告書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6、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載明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的計算方式及有關申購、贖回費率,並保證投資人能夠在基金銷售機構網站或營業網點查閱或者複製前述信息資料。
7、申購贖回清單
在開始辦理基金份額申購或者贖回之後,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個開放日,通過規定網站以及其他媒介公告當日的申購贖回清單。
8、基金定期報告,包括年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季度報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三個月內,編制完成年度報告,將年度報告登
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年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基金年度報告中
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經過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
計。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上半年結束之日起兩個月內,編制完成基金中期報告,將中期
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中期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結束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編制完成基金季度報告,將
季度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季度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個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編制當期季度報告、中期報告或
者年度報告。
如報告期內出現單一投資人持有基金份額達到或超過基金總份額20%的情形,為
保障其他投資人的權益,基金管理人至少應當在定期報告「影響投資者決策的其
他重要信息」項下披露該投資人的類別、報告期末持有份額及佔比、報告期內持
有份額變化情況及本基金的特有風險,中國證監會認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年度報告和中期報告中披露基金組合資產情況及其流動性風險分析等。
9、基金份額折算日和折算結果公告
基金管理人確定基金份額折算日後應至少提前兩個工作日將基金份額折算日公告登載於規定媒介上。
10、臨時報告
本基金髮生重大事件,有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在2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並登載在規定報刊和規定網站上。
前款所稱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下列事件: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開及決定的事項;
(2)基金合同終止、基金清算;
(3)轉換基金運作方式、基金合併;
(4)更換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基金改聘會計師事務所;
(5)基金管理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份額登記、核算、估值等事項,基金託管人委託基金服務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的核算、估值、覆核等事項;
(6)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法定名稱、住所發生變更;
(7)基金管理人變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權的股東、基金管理人的實際控制人變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長或提前結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的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和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發生變動;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個月內變更超過百分之五十,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專門基金託管部門的主要業務人員在最近12個月內變動超過百分之三十;
(11)涉及基金財產、基金管理業務、基金託管業務的訴訟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級管理人員、基金經理因基金管理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基金託管人或其專門基金託管部門負責人因基金託管業務相關行為受到重大行政處罰、刑事處罰;
(13)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事項,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項;
(15)管理費、託管費、申購費、贖回費等費用計提標準、計提方式和費率發生變更;
(16)基金份額淨值計價錯誤達基金份額淨值百分之零點五;
(17)本基金開始辦理申購、贖回;
(18)本基金暫停接受申購、贖回申請或重新接受申購、贖回申請;
(19)基金變更標的指數;
(20)基金份額停牌、復牌、暫停上市、恢復上市或終止上市;
(21)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22)調整基金份額類別的設置;
(23)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24)發生涉及基金申購、贖回事項調整或潛在影響投資者贖回等重大事項時;
(25)本基金髮生連續30個工作日、40個工作日、45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時;
(26)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認為可能對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或者基金份額的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或中國證監會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事項。
11、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存續期限內,任何公共媒介中出現的或者在市場上流傳的消息可能對基金份額價格產生誤導性影響或者引起較大波動以及可能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知悉後應當立即對該消息進行公開澄清,並將有關情況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
12、清算報告
基金合同終止的,基金管理人應當依法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對基金財產進行清算並作出清算報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13、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事項,應當依法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予以公告。
14、投資股指期貨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的,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股指期貨交易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等,並充分揭示股指期貨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等。
15、投資股票期權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應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參與股票期權交易的有關情況,包括投資政策、持倉情況、損益情況、風險指標、估值方法等,並充分揭示股票期權交易對基金總體風險的影響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投資政策和投資目標。
1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相關公告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年度報告及中期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所有的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季度報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資產支持證券總額、資產支持證券市值佔基金淨資產的比例和報告期末按市值佔基金淨資產比例大小排序的前10名資產支持證券明細。
17、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等定期報告和招募說明書(更新)等文件中披露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交易情況。
18、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務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專門部門及高級管理人員負責管理信息披露事務。
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基金信息,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基金信息披露內容與格式準則等法規的規定。
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編制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基金定期報告、更新的招募說明書、基金產品資料概要、基金清算報告等公開披露的相關基金信息進行覆核、審查,並向基金管理人進行書面或電子確認。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在規定報刊中選擇一家報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報送擬披露的基金信息,並保證相關報送信息的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除按法律法規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著眼於為投資者決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證公平對待投資者、不誤導投資者、不影響基金正常投資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務的質量。具體要求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及自律規則的相關規定。前述自主披露如產生信息披露費用,該費用不得從基金財產中列支。
為基金信息披露義務人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書的專業機構,應當製作工作底稿,並將相關檔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終止後10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與查閱
依法必須披露的信息發布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將信息置備於各自住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複製。
(八)暫停或延遲信息披露的情形
當出現下述情況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可暫停或延遲披露基金信息:
1、基金投資所涉及的證券、期貨交易所遇法定節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暫停營業時;
2、不可抗力;
3、法律法規規定、中國證監會或基金合同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八、風險揭示
(一)市場風險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證券價格受整體政治、經濟、社會等環境因素的影響會產生波動,從而對本基金的投資產生潛在風險,導致本基金的收益水平發生波動。
1、政策風險
政策風險是指國家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等宏觀經濟政策發生重大變化而導致的本基金投資對象的價格波動,從而給投資人帶來的風險。
2、經濟周期風險
經濟運行具有周期性的特點,市場的收益水平隨經濟運行的周期性變動而變動,本基金所投資的權益類和/或債券類投資工具的收益水平也會隨之變化,從而產生風險。
3、利率風險
金融市場利率的波動會導致證券市場價格和收益率的變動。利率不僅直接影響著債券的價格和收益率,還影響著企業的融資成本和利潤。基金投資於權益類和/或債券類相關投資工具,其收益水平可能會受到利率變化的影響。
4、購買力風險
基金的一部分收益將通過現金形式來分配,而現金的購買力可能因為通貨膨脹的影響而下降,從而給投資人帶來實際收益水平下降的風險。
5、再投資風險
市場利率下降將影響債券利息收入的再投資收益率。
6、債券發行人提前兌付風險
當利率下降時,擁有提前兌付權的債券發行人往往會行使該類權利。在此情形下,基金經理不得不將兌付資金再投資到收益率更低的債券上,從而影響投資組合的整體回報率。
7、上市公司經營風險
上市公司的經營狀況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管理能力、行業競爭、市場前景、技術更新、財務狀況、新產品研究開發等都會導致公司盈利發生變化。如果基金所投資的上市公司經營不善,其股票價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夠用於分配的利潤減少,使基金投資收益下降。上市公司還可能出現難以預見的變化。雖然基金可以通過投資多樣化來分散這種非系統風險,但不能完全避免。
8、信用風險
信用風險是指金融工具的一方到期無法履行約定義務致使本基金遭受損失的風險。基金在交易過程中可能發生交收違約或者所投資債券的發行人違約、拒絕支付到期本息等情況,從而導致基金資產損失。
9、通貨膨脹風險
由於通貨膨脹率提高,基金的實際投資價值會因此降低。
10、法律風險
由於法律法規方面的原因,某些市場行為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執行,導致了基金資產損失的風險。
(二)基金運作風險
1、管理風險
在本基金管理運作過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識、經驗、判斷、決策、技能等,會影響其對信息的佔有和對經濟形勢、證券價格走勢的判斷,從而影響本基金收益水平。此外,基金管理人的職業操守和道德標準同樣都有可能對本基金回報帶來負面影響。因此,本基金可能因為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響基金收益水平。
2、操作或技術風險
相關當事人在業務各環節操作過程中,可能因內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為因素造成操作失誤或違反操作規程等導致本基金資產損失,例如,越權違規交易、會計部門欺詐、交易錯誤等。
在基金的各種交易行為或者後臺運作中,可能因為技術系統的故障或者差錯而影響交易的正常進行或者導致投資人的利益受到影響。這種技術風險可能來自基金管理人、登記機構、銷售機構、銀行間債券市場、證券/期貨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等等。
(三)本基金的特有風險
1、指數化投資的風險
本基金不低於90%的基金資產淨值將用於跟蹤標的指數,業績表現將會隨著標的指數的波動而波動;同時本基金在多數情況下將維持較高的股票倉位,在股票市場下跌的過程中,可能面臨基金淨值與標的指數同步下跌的風險。
2、標的指數波動的風險
標的指數成份股的價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經濟因素、上市公司經營狀況、投資人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種因素的影響而波動,導致指數波動,從而使基金收益水平發生變化,產生風險。
3、基金投資組合回報與標的指數回報偏離的風險
由於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或變更編制方法、標的指數成份股發生配股或增發等行為導致成份股在標的指數中的權重發生變化、成份股派發現金紅利、新股市值配售、成份股停牌或摘牌、部分成份股流動性差等原因使本基金無法及時調整投資組合以及與基金運作相關的費用等因素使本基金產生跟蹤偏離度和跟蹤誤差。
4、基金交易價格與基金份額淨值發生偏離的風險
儘管本基金將通過有效的套利機制使基金份額二級市場交易價格的折溢價控制在一定範圍內,但基金份額在證券交易所的交易價格受供求關係等諸多因素影響,存在不同於基金份額淨值的情形,即存在價格折溢價的風險。
5、參考IOPV決策和IOPV計算錯誤的風險
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管理人委託其他機構在開市後根據申購贖回清單和組合證券內各只證券的實時成交數據,計算基金份額參考淨值(IOPV),並由深圳證券交易所在交易時間內發布,供投資人交易、申購、贖回基金份額時參考。IOPV與實時的基金份額淨值可能存在差異,IOPV計算也可能出現錯誤,投資人若參考IOPV進行投資決策可能導致損失,需由投資人自行承擔。
6、基金份額贖回對價的變現風險
本基金贖回對價包括組合證券、現金替代、現金差額等。在組合證券變現過程中,由於市場變化、部分成份股流動性差等因素,導致投資人變現後的價值與贖回時贖回對價的價值有差異,存在變現風險。
7、退市風險
因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終止上市,導致基金份額不能繼續進行二級市場交易的風險。
8、終止基金合同風險
因本基金不再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被終止上市,或者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本基金將自動終止基金合同並進行基金財產清算,導致基金份額持有人無法繼續投資本基金的風險。
9、投資人申購失敗的風險
本基金的申購贖回清單中,可能僅允許對部分成份股使用現金替代,因此,投資人在進行申購時,可能存在因個別成份股漲停、臨時停牌等原因而無法買入申購所需的足夠的成份股,導致申購失敗的風險。
10、投資人贖回失敗的風險
投資人在提出贖回申請時,如基金組合中不具備足額的符合條件的贖回對價,可能導致贖回失敗的情形。基金管理人可能根據成份股市值規模變化等因素調整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由此可能導致投資人按原最小申購贖回單位申購併持有的基金份額,可能無法按照新的最小申購贖回單位全部贖回,而只能在二級市場賣出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額。
11、套利風險
由於證券市場的交易機制和技術約束,完成套利需要一定的時間,因此套利存在一定風險。同時,買賣一籃子股票和ETF存在衝擊成本和交易成本,所以折溢價在一定範圍之內也不能形成套利。另外,當一籃子股票中存在漲停或臨時停牌的情況時,也會由於買不到成份股而影響溢價套利,或賣不掉成份股而影響折價套利。
12、申購贖回清單差錯風險
如果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當日申購贖回清單內容出現差錯,包括組合證券名單、數量、現金替代標誌、現金替代保證金、替代金額等出錯,將會使投資人利益受損或影響申購贖回的正常進行。
13、二級市場流動性風險
對ETF基金而言,二級市場流動性風險是指由於相關成份股的市場流動性不足使基金無法以合理價格買入或賣出所需股份數量所造成的風險。流動性風險主要發生在基金建倉期以及標的指數調整成份股期間。
對ETF基金投資人而言,ETF可在二級市場進行買賣,因此也可能面臨因市場交易量不足而造成的流動性問題,帶來基金在二級市場的流動性風險。
14、第三方機構服務的風險
本基金的多項服務委託第三方機構辦理,存在以下風險:
1)申購贖回代理券商因多種原因,導致代理申購、贖回業務受到限制、暫停或終止,由此影響對投資人申購贖回服務的風險。
2)登記機構可能調整結算制度,如對投資人基金份額、組合證券及資金的結算方式發生變化,制度調整可能給投資人帶來理解偏差的風險。同樣的風險還可能來自於證券交易所及其他代理機構。
3)第三方機構可能違約,導致基金或投資人利益受損的風險。
15、投資股指期貨的風險
(1)基差風險
在使用股指期貨對衝市場風險的過程中,基金財產可能因為股指期貨合約與標的指數價格波動不一致而遭受基差風險。
(2)保證金風險
產品的期貨頭寸,如果未預留足夠現金,在市場出現極端情況時,可能遭遇保證金不足而被強制平倉的風險。
(3)合約展期風險
組合持有的主力合約交割日臨近,需要更換合約進行展期,如果合約的基差朝不利的方向變化或流動性不足,展期會面臨風險。
16、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風險
本基金投資資產支持證券,資產支持證券具有一定的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等風險。價格波動風險指的是市場利率波動會導致資產支持證券的收益率和價格波動。流動性風險指的是受資產支持證券市場規模及交易活躍程度的影響,資產支持證券可能無法在同一價格水平上進行較大數量的買入或賣出,存在一定的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指的基金所投資的資產支持證券之債務人出現違約,或在交易過程中發生交收違約,或由於資產支持證券信用質量降低導致證券價格下降,造成基金財產損失。
17、投資股票期權風險
(1)流動性風險
由於股票期權合約眾多,交易較為分散,股票期權市場的流動性一般較期貨市場要低,尤其是深度實值和虛值的股票期權,成交量稀少,持有這些股票期權的投資者容易遇到無法成交、平倉出局的局面。
(2)價格風險
股票期權買方的價格風險即為他所付出的權利金,風險具有確定性。股票期權賣方的價格風險不定,不過其所收取的權利金可以提供相應保護,當發生虧損時,可以抵消部分損失。
(3)操作風險
操作風險是指由於管理不善或者制度執行出現問題等原因所導致的風險。股票期權作為一種衍生品,雖然可以用來管理風險,但若使用不當,也會產生巨額損失。
18、參與融資交易的風險
(1)槓桿效應放大風險
本基金通過融資可以擴大交易額度,利用較少資本來獲取較大利潤,這必然也放大了風險。本基金將股票作為擔保品進行融資時,既需要承擔原有的股票價格變化帶來的風險,又得承擔新投資股票帶來的風險,還得支付相應的利息或費用,如判斷失誤或操作不當,會加大虧損。
(2)擔保能力及限制交易風險
單只或全部證券被暫停融資、投資相關帳戶被暫停或取消融資或融券資格等,這些影響可能給本基金造成經濟損失。此外,本基金也可能面臨由於維持擔保比例低於融資合同約定的擔保要求,且未能及時補充擔保物,導致信用帳戶交易受到限制,從而造成經濟損失。
(3)強制平倉風險
本基金在從事融資交易期間,如果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清償債務,或上市證券價格波動,導致日終清算後維持擔保比例低於警戒線,且不能按照約定追加擔保物時,將面臨擔保物被證券公司強制平倉的風險,由此可能給投資者造成經濟損失。
19、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風險:
本基金可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面臨的風險包括但不限於:
(1)流動性風險:面臨大額贖回時可能因證券出借原因發生無法及時變現,從而無法支付贖回對價的風險。
(2)信用風險:面臨證券出借對手方可能無法及時歸還證券,無法支付相應權益補償及借券費用的風險。
(3)市場風險:證券出借後可能面臨出借期間無法及時處置證券的市場風險。
(四)流動性風險
1、基金申購、贖回安排
投資人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和本招募說明書「十、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詳細了解本基金的申購以及贖回安排。
在本基金髮生流動性風險時,基金管理人可以綜合利用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以減少或應對基金的流動性風險,投資人可能面臨暫停贖回、延緩支付贖回對價、基金估值被暫停等風險。投資人應該了解自身的流動性偏好,並評估是否與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匹配。
2、擬投資市場、行業及資產的流動性風險評估
本基金屬於跟蹤中證農業主題指數的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包含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股票),其投資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其備選成份股的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財產的80%。本基金的投資標的為中證農業主題指數,該指數從滬深A股中選取50隻業務涉及農用機械、化肥與農藥、畜禽藥物、農產品、肉類與乳製品等領域的上市公司股票作為樣本股,以反映農業主題相關上市公司股票的整體表現。其整體流動性在中國股票市場中處於較高的水平,因此在正常市場環境下本基金的流動性風險較低。但在特殊情況下,本基金仍可能出現流動性不足的情況,基金管理人將根據不同的情況採取相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措施,防範風險。
3、實施備用的流動性風險管理工具的情形、程序及對投資者的潛在影響
(1)暫停接受贖回申請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接受贖回申請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基金投資人可能會面臨贖回效率降低的風險。
(2)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八部分 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中的「八、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處理方式」,詳細了解本基金延緩支付贖回對價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接收贖回對價的時間將可能比一般正常情形下有所延遲,申請贖回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不能如期獲得全額贖回對價,除了對自身流動性產生影響外,也可能將損失延遲對價部分的再投資收益。
(3)暫停基金估值
具體請參見基金合同「第十六部分 基金資產估值」中的「七、暫停估值的情形」,詳細了解本基金暫停估值的情形及程序。在此情形下,投資人面臨暫時無法獲取基金淨值信息的風險,沒有可供參考的基金淨值信息,同時贖回申請可能被暫停接受,或被延緩支付贖回對價。
(五)其他風險
1、技術風險
計算機、通訊系統、交易網絡等技術保障系統或信息網絡支持出現異常情況,可能導致基金的認購、申購、贖回無法按正常時限完成、登記系統癱瘓、核算系統無法按正常時限顯示產生淨值、基金的投資交易指令無法及時傳輸等風險;
2、金融市場危機、行業競爭、代理機構違約、基金託管人違約等超出本基金管理人自身直接控制能力之外的風險,可能導致本基金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受損;
3、戰爭、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現,將會嚴重影響證券市場的運行,可能導致基金資產的損失;
4、因人為因素而產生的風險、如內幕交易、欺詐行為等產生的風險;
5、對主要業務人員如基金經理的依賴而可能產生的風險;
6、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作為交易參與人通過交易單元在證券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根據《證券交易資金前端風險控制業務規則》等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機構對交易參與人相關交易單元的全天淨買入申報金額總量實施額度管理,並通過交易所對交易參與人實施前端控制。本基金可能因上述業務規則而無法完成某筆或某些交易,由此造成的損益由基金財產承擔;
7、其他意外導致的風險。
十九、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與基金財產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髮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所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情形的;
4、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二十、基金合同內容摘要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義務
(一)基金管理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獨立運用並管理基金財產;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中國證監會批准的其他費用;
(4)銷售基金份額;
(5)按照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監督基金託管人,如認為基金託管人違反了基金合同及國家有關法律規定,應呈報中國證監會和其他監管部門,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7)在基金託管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託管人;
(8)選擇、更換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機構的相關行為進行監督和處理;
(9)擔任或委託其他符合條件的機構擔任基金登記機構辦理基金登記業務並獲得基金合同規定的費用;
(10)依據基金合同及有關法律規定決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拒絕或暫停受理申購、贖回申請;
(12)依照法律法規為基金的利益對被投資公司行使股東權利,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財產投資於證券/期貨所產生的權利;
(13)在法律法規允許的前提下,為基金的利益依法為基金進行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
(14)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者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15)選擇、更換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證券、期貨經紀商或其他為基金提供服務的外部機構;
(16)在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制訂和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轉託管等業務規則;
(1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管理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依法募集資金,辦理或者委託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份額的發售、申購、贖回和登記事宜;
(2)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5)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帳,進行證券/期貨投資;
(6)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7)依法接受基金託管人的監督;
(8)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價格、申購、贖回對價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金份額申購、贖回對價,編制申購贖回清單;
(9)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制基金財務會計報告;
(10)編制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11)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2)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保密,不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約定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4)按規定受理申購與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會計帳冊、報表、記錄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7)確保需要向基金投資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發出,並且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規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18)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9)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0)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合法權益時,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監督基金託管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基金管理人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2)當基金管理人將其義務委託第三方處理時,應當對第三方處理有關基金事務的行為承擔責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間未能達到基金的備案條件,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理人承擔全部募集費用,將已募集資金並加計銀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稅後)在基金募集期結束後30日內退還基金認購人,募集期間網下股票認購所凍結的股票應予以解凍;
(25)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6)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2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與義務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依《基金合同》約定獲得基金託管費以及法律法規規定或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費用;
(3)監督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投資運作,如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基金合同》及國家法律法規行為,對基金財產、其他當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情形,應呈報中國證監會,並採取必要措施保護基金投資人的利益;
(4)根據相關市場規則,為基金開設資金帳戶、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為基金辦理證券、期貨交易資金清算;
(5)提議召開或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6)在基金管理人更換時,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託管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持有並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2)設立專門的基金託管部門,具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配備足夠的、合格的熟悉基金託管業務的專職人員,負責基金財產託管事宜;
(3)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確保基金財產的安全,保證其託管的基金財產與基金託管人自有財產以及不同的基金財產相互獨立;對所託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帳管理,保證不同基金之間在帳戶設置、資金劃撥、帳冊記錄等方面相互獨立;
(4)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訂的與基金有關的重大合同及有關憑證;
(6)按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按照《基金合同》的約定,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投資指令,及時辦理清算、交割事宜;
(7)保守基金商業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或要求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因審計、法律等外部專業顧問提供服務而向其提供的情況除外;
(8)覆核、審查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基金份額淨值;
(9)辦理與基金託管業務活動有關的信息披露事項;
(10)對基金財務會計報告、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出具意見,說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運作是否嚴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執行基金合同規定的行為,還應當說明基金託管人是否採取了適當的措施;
(11)保存基金託管業務活動的記錄、帳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15年以上;
(12)建立並保存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
(13)按規定製作相關帳冊並與基金管理人核對;
(14)依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關規定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贖回對價;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17)參加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18)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或者被依法宣告破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和銀行監管機構,並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損失時,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0)按規定監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履行自己的義務,基金管理人因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償;
(21)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22)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
基金投資人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即視為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基金投資人自依據《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基金合同》當事人並不以在《基金合同》上書面籤章或籤字為必要條件。
每份基金份額具有同等的合法權益。
1、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
(1)分享基金財產收益;
(2)參與分配清算後的剩餘基金財產;
(3)依法轉讓或者申請贖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額;
(4)按照規定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事項行使表決權;
(6)查閱或者複製公開披露的基金信息資料;
(7)監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資運作;
(8)對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基金服務機構損害其合法權益的行為依法提起訴訟或仲裁;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權利。
2、根據《基金法》、《運作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義務包括但不限於:
(1)認真閱讀並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說明書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資基金產品,了解自身風險承受能力,自主判斷基金的投資價值,自主做出投資決策,自行承擔投資風險;
(3)關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時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
(4)交納基金認購款項或股票、應付申購對價、現金差額(如涉及)及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所規定的費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額範圍內,承擔基金虧損或者《基金合同》終止的有限責任;
(6)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活動;
(7)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
(8)返還在基金交易過程中因任何原因獲得的不當得利;
(9)法律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義務。
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本基金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組成,上述兩類持有人的合法授權代表有權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並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設日常機構。
若以本基金為目標基金且基金管理人與本基金相同的聯接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鑑於本基金和聯接基金的相關性,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憑所持有的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直接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參與表決。在計算參會份額和票數時,聯接基金持有人持有的享有表決權的參會份額數和表決票數為:在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權益登記日,聯接基金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額的總數乘以該持有人所持有的聯接基金份額佔聯接基金總份額的比例,計算結果按照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整數位。聯接基金折算為本基金後的每一參會份額和本基金的每一參會份額擁有平等的投票權。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應以聯接基金的名義代表聯接基金的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以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決權,但可接受聯接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委託以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本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並參與表決。
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須先遵照聯接基金基金合同的約定召開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由聯接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聯接基金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提議召開或召集本基金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若將來法律法規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另有規定的,以屆時有效的法律法規為準。
(一)召開事由
1、除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當出現或需要決定下列事由之一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終止《基金合同》;
(2)更換基金管理人;
(3)更換基金託管人;
(4)轉換基金運作方式;
(5)調整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報酬標準;
(6)變更基金類別;
(7)本基金與其他基金的合併;
(8)變更基金投資目標、範圍或策略;
(9)變更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程序;
(10)終止基金上市,但因基金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被深圳證券交易所終止上市的除外;
(1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2)單獨或合計持有本基金總份額10%以上(含10%)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議當日的基金份額計算,下同)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3)對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產生重大影響的其他事項;
(14)法律法規、《基金合同》或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事項。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以下情況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後修改,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法律法規要求增加的基金費用的收取;
(2)在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範圍內調整本基金的申購費率、變更收費方式,調低贖回費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主動調低基金管理費率、基金託管費率,以及調低其他應由基金承擔的費用;
(3)因相應的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或者登記機構的相關業務規則或行業自律規則發生變動而應當對《基金合同》進行修改;
(4)對《基金合同》的修改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或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關係發生重大變化;
(5)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情況下,基金推出新業務或服務;
(6)標的指數更名或調整指數編制方法,以及在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無實質性不利影響的前提下變更業績比較基準;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變更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費率、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
(7)基金管理人經與基金託管人協商一致,調整基金收益的分配原則和支付方式;
(8)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的申購贖回方式及申購對價、贖回對價組成;
(9)在不違反法律法規的情況下,調整基金份額淨值、申購贖回清單的計算和公告時間或頻率;
(10)募集並管理以本基金為目標ETF的一隻或多隻聯接基金、增設新的基金份額類別、減少基金份額類別或者調整基金份額類別設置;
(11)按照指數編制機構的要求,根據指數使用許可協議的約定,變更標的指數許可使用費費率、計算方法或支付方式等;
(12)基金管理人、相關證券交易所和登記機構在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範圍內調整有關基金認購、申購、贖回、交易、轉託管、非交易過戶等業務的規則;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不需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其他情形。
(二)會議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規規定或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由基金管理人召集。
2、基金管理人未按規定召集或不能召開時,由基金託管人召集。
3、基金託管人認為有必要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基金託管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由基金託管人自行召集,並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4、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書面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向基金管理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60日內召開;基金管理人決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仍認為有必要召開的,應當向基金託管人提出書面提議。基金託管人應當自收到書面提議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召集,並書面告知提出提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決定召集的,應當自出具書面決定之日起 60日內召開並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應當配合。
5、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就同一事項要求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而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都不召集的,單獨或合計代表基金份額10%以上(含10%)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有權自行召集,並至少提前30日報中國證監會備案。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應當配合,不得阻礙、幹擾。
6、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召集人負責選擇確定開會時間、地點、方式和權益登記日。
(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通知時間、通知內容、通知方式
1、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應於會議召開前 30 日,在規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應至少載明以下內容:
(1)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和會議形式;
(2)會議擬審議的事項、議事程序和表決方式;
(3)有權出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益登記日;
(4)授權委託證明的內容要求(包括但不限於代理人身份,代理權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達時間和地點;
(5)會務常設聯繫人姓名及聯繫電話;
(6)出席會議者必須準備的文件和必須履行的手續;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項。
2、採取通訊開會方式並進行表決的情況下,由會議召集人決定在會議通知中說明本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所採取的具體通訊方式、委託的公證機關及其聯繫方式和聯繫人、表決意見提交的截止時間和收取方式。
3、如召集人為基金管理人,還應另行通知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託管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如召集人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則應另行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表決意見的計票效力。
(四)基金份額持有人出席會議的方式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可通過現場開會方式、通訊開會方式或法律法規、監管機構允許的其他方式召開,會議的召開方式由會議召集人確定。
1、現場開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本人出席或以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委派代表出席,現場開會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授權代表應當列席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響表決效力。現場開會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可以進行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議程:
(1)親自出席會議者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席會議者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且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與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記資料相符;
(2)經核對,匯總到會者出示的在權益登記日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顯示,有效的基金份額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 3 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到會者在權益登記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額應不少於本基金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
2、通訊開會。通訊開會係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關規定以召集人通知的非現場方式(包括郵寄、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進行表決,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對表決事項的投票以召集人通知載明的非現場方式在表決截止日以前送達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或系統。
在同時符合以下條件時,通訊開會的方式視為有效:
(1)會議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公布會議通知後,在2個工作日內連續公布相關提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約定通知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點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會議召集人在基金託管人(如果基金託管人為召集人,則為基金管理人)和公證機關的監督下按照會議通知規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表決意見;基金託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經通知不參加收取表決意見的,不影響表決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若本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額小於在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時間的3個月以後、6個月以內,就原定審議事項重新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應當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直接出具表決意見或授權他人代表出具表決意見;
(4)上述第(3)項中直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受託代表他人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同時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受託出具表決意見的代理人出具的委託人持有基金份額的憑證及委託人的代理投票授權委託證明符合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會議通知的規定,並與基金登記機構記錄相符。
3、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經會議通知載明,本基金亦可採用其他非現場方式或者以現場方式與非現場方式相結合的方式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會議程序比照現場開會和通訊方式開會的程序進行。
4、基金份額持有人授權他人代為出席會議並表決的,在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允許的情況下,授權方式可以採用書面、網絡、電話、簡訊或其他方式,召集人接受的具體授權方式在會議通知中列明。
(五)議事內容與程序
1、議事內容及提案權
議事內容為關係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項,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決定終止基金合同、更換基金管理人、更換基金託管人、與其他基金合併、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事項以及會議召集人認為需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討論的其他事項(但本基金合同另有約定的除外)。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單獨或合併持有權益登記日基金總份額 10%(含10%)以上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以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人發出會議通知前向大會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表決的提案;也可以在會議通知發出後向大會召集人提交臨時提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召集人發出召集會議的通知後,對原有提案的修改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開前及時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得對未事先公告的議事內容進行表決。
召集人對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交的臨時提案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應當在大會召開日30天前公告。大會召集人應當按照以下原則對提案進行審核:
(1)關聯性。大會召集人對於提案涉及事項與基金有直接關係,並且不超出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職權範圍的,應提交大會審議;對於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審議。如果召集人決定不將基金份額持有人提案提交大會表決,應當在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上進行解釋和說明。
(2)程序性。大會召集人可以對提案涉及的程序性問題做出決定。如將提案進行分拆或合併表決,需徵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變更的,大會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問題提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做出決定,並按照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的程序進行審議。
2、議事程序
(1)現場開會
在現場開會的方式下,首先由大會主持人按照規定程序宣布會議議事程序及注意事項,確定和公布監票人,然後由大會主持人宣讀提案,經討論後進行表決,並形成大會決議。大會主持人為基金管理人授權出席會議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未能主持大會的情況下,由基金託管人授權其出席會議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和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均未能主持大會,則由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50%以上(含50%)選舉產生一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作為該次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或主持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不影響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作出的決議的效力。
會議召集人應當製作出席會議人員的籤名冊。籤名冊載明參加會議人員姓名(或單位名稱)、身份證明文件號碼、持有或代表有表決權的基金份額、委託人姓名(或單位名稱)和聯繫方式等事項。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決截止日期後 2 個工作日內在公證機關監督下由召集人統計全部有效表決,在公證機關監督下形成決議。
(六)表決
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額有一票表決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分為一般決議和特別決議:
1、一般決議,一般決議須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二分之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過方為有效;除下列第 2 項所規定的須以特別決議通過事項以外的其他事項均以一般決議的方式通過。
2、特別決議,特別決議應當經參加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過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約定外,轉換基金運作方式、更換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託管人、終止基金合同、本基金與其他基金合併以特別決議通過方為有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採取記名方式進行投票表決。
採取通訊方式進行表決時,除非在計票時監督員及公證機關均認為有充分的相反證據證明,否則提交符合會議通知中規定的確認投資人身份文件的表決視為有效出席的投資人,表面符合會議通知規定的表決意見視為有效表決,表決意見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視為棄權表決,但應當計入出具表決意見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額總數。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各項提案或同一項提案內並列的各項議題應當分開審議、逐項表決。
在上述規則的前提下,具體規則以召集人發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通知為準。
(七)計票
1、現場開會
(1)如大會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兩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與大會召集人授權的一名監督員共同擔任監票人;如大會由基金份額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會雖然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未出席大會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主持人應當在會議開始後宣布在出席會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選舉三名基金份額持有人代表擔任監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監票人應當在基金份額持有人表決後立即進行清點並由大會主持人當場公布計票結果。
(3)如果會議主持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或代理人對於提交的表決結果有異議,可以在宣布表決結果後立即對所投票數要求進行重新清點。監票人應當進行重新清點,重新清點以一次為限。重新清點後,大會主持人應噹噹場公布重新清點結果。
(4)計票過程應由公證機關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不出席大會的,不影響計票的效力。
2、通訊開會
在通訊開會的情況下,計票方式為:由大會召集人授權的兩名監督員在基金託管人授權代表(若由基金託管人召集,則為基金管理人授權代表)的監督下進行計票,並由公證機關對其計票過程予以公證。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拒派代表對表決意見的計票進行監督的,不影響計票和表決結果。
(八)生效與公告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召集人應當自通過之日起 5 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自表決通過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之日起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上公告。如果採用通訊方式進行表決,在公告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時,必須將公證書全文、公證機構、公證員姓名等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份額持有人應當執行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的決議。生效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對全體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均有約束力。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
(一)基金合同的變更
1、變更基金合同涉及法律法規規定或本基金合同約定應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的,應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對於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可不經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通過的事項,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同意後變更並公告,並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2、關於基金合同變更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議自生效後方可執行,自決議生效後依照《信息披露辦法》的有關規定在規定媒介公告。若法律法規發生變化,則以變化後的規定為準。
(二)基金合同的終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履行相關程序後,基金合同應當終止:
1、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決定終止的;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職責終止,在6個月內沒有新基金管理人、新基金託管人承接的;
3、基金髮生深圳證券交易所相關規定所規定的因不再具備上市條件而應當終止上市情形的;
4、連續50個工作日出現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200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5000萬元情形的;
5、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
6、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情況。
(三)基金財產的清算
1、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基金合同終止事由出現後,基金管理人組織基金財產清算小組並在中國證監會的監督下進行基金清算。
2、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成員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註冊會計師、律師以及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人員組成。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員。
3、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職責:基金財產清算小組負責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可以依法進行必要的民事活動。
4、基金財產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終止情形出現時,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統一接管基金;
(2)對基金財產和債權債務進行清理和確認;
(3)對基金財產進行估值和變現;
(4)製作清算報告;
(5)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進行外部審計,聘請律師事務所對清算報告出具法律意見書;
(6)將清算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
(7)對基金剩餘財產進行分配。
5、基金財產清算的期限為6個月,但因本基金所持證券的流動性受到限制而不能及時變現的,清算期限相應順延。
(四)清算費用
清算費用是指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在進行基金清算過程中發生的所有合理費用,清算費用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優先從基金剩餘財產中支付。
(五)基金財產清算剩餘資產的分配
依據基金財產清算的分配方案,將基金財產清算後的全部剩餘資產扣除基金財產清算費用、交納所欠稅款並清償基金債務後,按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額比例進行分配。
(六)基金財產清算的公告
清算過程中的有關重大事項須及時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報告經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後,由基金財產清算小組報中國證監會備案並公告,基金財產清算小組應當將清算報告登載在規定網站上,並將清算報告提示性公告登載在規定報刊上。
(七)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財產清算帳冊及有關文件由基金託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四、爭議解決方式
對於因基金合同的訂立、內容、履行和解釋或與基金合同有關的爭議,基金合同當事人應儘量通過協商、調解途徑解決。不願或者不能通過協商、調解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各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基金合同當事人應恪守各自的職責,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約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國法律(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資人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製成冊,供投資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銷售機構的辦公場所和營業場所查閱。
二十一、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一、基金託管協議當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稱: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6008號特區報業大廈19層
辦公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東長安街1號東方廣場東方經貿城C2辦公樓15層
郵政編碼:100738
法定代表人:王珠林
成立日期:2001年5月28日
批准設立機關及批准設立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金字[2001]7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億貳仟貳佰貳拾萬元人民幣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基金募集、基金銷售、資產管理、中國證監會許可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
名稱: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中國建設銀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25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1號院1號樓
郵政編碼: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成立日期:2004年09月17日
基金託管業務批准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12號
組織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資本:貳仟伍佰億壹仟零玖拾柒萬柒仟肆佰捌拾陸元整
存續期間:持續經營
經營範圍:吸收公眾存款;發放短期、中期、長期貸款;辦理國內外結算;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發行金融債券;代理發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從事同業拆借;買賣、代理買賣外匯;從事銀行卡業務;提供信用證服務及擔保;代理收付款項及代理保險業務;提供保管箱服務;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等監管部門批准的其他業務。
二、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的業務監督和核查
(一)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範圍、投資對象進行監督。《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基金投資風格或證券選擇標準的,基金管理人應按照基金託管人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資品種池,以便基金託管人運用相關技術系統,對基金實際投資是否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證券選擇標準的約定進行監督,對存在疑義的事項進行核查。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在建倉完成後,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資產的80%,因法律法規的規定而受限制的情形除外。
同時,為更好地實現投資目標,本基金可少量投資於部分非成份股(包括中小板股票、創業板股票及其他經中國證監會允許上市的股票)、債券資產(包括國債、金融債券、企業債券、公司債券、次級債券、地方政府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含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交換債券、央行票據、中期票據、短期融資券、超短期融資券以及其他中國證監會允許投資的債券)、銀行存款(包括銀行定期存款、協議存款及其他銀行存款)、資產支持證券、債券回購、同業存單、現金、衍生工具(股指期貨、股票期權)以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須符合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
本基金可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參與融資及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以提高投資效率及進行風險管理。
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基金投資其他品種,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投資範圍,其投資原則及投資比例限制按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的相關規定執行。
(二)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投資、融資比例進行監督。基金託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調整期限進行監督:
基金的投資組合應遵循以下限制:
(1)在建倉完成後,本基金投資於標的指數成份股及備選成份股的資產比例不低於基金資產淨值的90%,且不低於非現金基金財產的8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股票期權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2)本基金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40%;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最長期限為1年,債券回購到期後不得展期;
(3)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4)本基金總資產不超過淨資產的140%;
(5)本基金參與股指期貨交易,需遵循以下投資比例限制:
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買入股指期貨合約價值與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0%,其中,有價證券指股票、債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資產支持證券、買入返售金融資產(不含質押式回購)等;在任何交易日日終,持有的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不得超過基金持有的股票總市值的20%;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買入、賣出股指期貨合約價值,合計(軋差計算)應當符合基金合同關於股票投資比例的有關約定;在任何交易日內交易(不包括平倉)的股指期貨合約的成交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淨值的20%;每個交易日日終在扣除股指期貨合約需繳納的交易保證金後,應當保持不低於交易保證金一倍的現金;
若本基金投資股指期貨,本基金管理人應當按照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要求的內容、格式與時限向交易所報告所交易和持有的賣出期貨合約情況、交易目的及對應的證券資產情況等;
(6)本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資產支持證券,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品種除外;
(7)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級別)資產支持證券的比例,不得超過該資產支持證券規模的10%;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託管人託管的全部基金投資於同一原始權益人的各類資產支持證券,不得超過其各類資產支持證券合計規模的10%;
(8)本基金應投資於信用級別評級為BBB以上(含BBB)的資產支持證券。基金持有資產支持證券期間,如果其信用等級下降、不再符合投資標準,應在評級報告發布之日起3個月內予以全部賣出;
(9)本基金主動投資於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市值合計,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5%;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該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動新增流動性受限資產的投資;
(10)本基金參與融資的,每個交易日日終,本基金持有的融資買入股票與其他有價證券市值之和,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95%;
(11)本基金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資產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30%,其中,出借期限在10個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證券納入《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所述流動性受限證券的範圍;
2)參與轉融通證券出借業務的單只證券不得超過基金持有該證券總量的30%;
3)最近6個月內基金日均資產淨值不得低於2億元;
4)證券出借的平均剩餘期限不得超過30天,平均剩餘期限按照市值加權平均計算;
(12)本基金參與股票期權交易,需遵守下列投資比例限制:
因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支付和收取的權利金總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10%;開倉賣出認購股票期權的,應持有足額標的證券;開倉賣出認沽股票期權的,應持有合約行權所需的全額現金或交易所規則認可的可衝抵股票期權保證金的現金等價物;未平倉的股票期權合約面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淨值的20%。其中,合約面值按照行權價乘以合約乘數計算;基金投資股票期權符合基金合同約定的比例限制(如股票倉位、個股佔比等)、投資目標和風險收益特徵;
(13)法律法規、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比例限制。
除上述(8)、(9)、(11)項情形之外,因證券、期貨市場波動、證券發行人合併、基金規模變動、標的指數成份股調整或價格變化、標的指數成份股流動性限制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規定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可調整之日起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但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不符合上述第(11)條規定的,基金管理人不得新增出借業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在上述期間內,本基金的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應當符合基金合同的約定。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的投資的監督與檢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開始。
如果法律法規對上述投資組合比例限制進行變更的,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相應調整投資比例限制規定。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
(三)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本託管協議第十五條第(九)款基金投資禁止行為通過事後監督方式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買賣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者與其有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或者從事其他重大關聯交易的,應當符合基金的投資目標和投資策略,遵循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優先原則,防範利益衝突,相關交易必須事先得到基金託管人的同意,並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法律、行政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或變更上述限制,如適用於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則本基金投資不再受相關限制或以變更後的規則為準。
(四)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參與銀行間債券市場進行監督。基金管理人應在基金投資運作之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規及行業標準的、經慎重選擇的、本基金適用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並約定各交易對手所適用的交易結算方式。基金管理人應嚴格按照交易對手名單的範圍在銀行間債券市場選擇交易對手。基金託管人監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進行交易。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對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進行更新,新名單確定前已與本次剔除的交易對手所進行但尚未結算的交易,仍應按照協議進行結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據市場情況需要臨時調整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對手名單及結算方式的,應向基金託管人說明理由,並在與交易對手發生交易前3個工作日內與基金託管人協商解決。
基金管理人負責對交易對手的資信控制,按銀行間債券市場的交易規則進行交易,並負責解決因交易對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糾紛及損失,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責任及損失。若未履約的交易對手在基金託管人與基金管理人確定的時間前仍未承擔違約責任及其他相關法律責任的,基金管理人可以對相應損失先行予以承擔,然後再向相關交易對手追償。基金託管人則根據銀行間債券市場成交單對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督。如基金託管人事後發現基金管理人沒有按照事先約定的交易對手或交易方式進行交易時,基金託管人應及時提醒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不承擔由此造成的任何損失和責任。
(五)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進行監督。
基金管理人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應事先根據中國證監會相關規定,明確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比例,制訂嚴格的投資決策流程和風險控制制度,防範流動性風險、法律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種風險。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是否遵守相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以及相關投資額度和比例等的情況進行監督。
1.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與上文提及的流動性受限資產的定義不同,須為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的非公開發行股票、公開發行股票網下配售部分等在發行時明確一定期限鎖定期的可交易證券,不包括由於發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臨時停牌的證券、已發行未上市證券、回購交易中的質押券等流通受限證券。本基金不投資有鎖定期但鎖定期不明確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限於可由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負責登記和存管,並可在證券交易所或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的證券。
本基金投資的流通受限證券應保證登記存管在本基金名下,基金管理人負責相關工作的落實和協調,並確保基金託管人能夠正常查詢。因基金管理人原因產生的流通受限證券登記存管問題,造成基金託管人無法安全保管本基金資產的責任與損失,及因流通受限證券存管直接影響本基金安全的責任及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不得預付任何形式的保證金。
2.基金管理人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應制訂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並經其董事會批准。風險處置預案應包括但不限於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需要解決的基金投資比例限制失調、基金流動性困難以及相關損失的應對解決措施,以及有關異常情況的處置。基金管理人應在首次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前向基金託管人提供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相關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
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的流動性風險負責,確保對相關風險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在合理的時間內有效解決基金運作的流動性問題。如因基金巨額贖回或市場發生劇烈變動等原因而導致基金現金周轉困難時,基金管理人應保證提供足額現金確保基金的支付結算,並承擔所有損失。對本基金因投資流通受限證券導致的流動性風險,基金託管人不承擔任何責任。如因基金管理人原因導致本基金出現損失致使基金託管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的,基金管理人應賠償基金託管人由此遭受的損失。
3.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基金管理人應至少於投資前三個工作日向基金託管人提交有關書面資料,並保證向基金託管人提供的有關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有關資料如有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及時提供調整後的資料。上述書面資料包括但不限於:
(1)中國證監會批准發行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批准文件。
(2)非公開發行股票有關發行數量、發行價格、鎖定期等發行資料。
(3)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人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或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籤訂的證券登記及服務協議。
(4)基金擬認購的數量、價格、總成本、帳面價值。
4.基金管理人應在本基金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後兩個交易日內,在中國證監會規定媒體披露所投資非公開發行股票的名稱、數量、總成本、帳面價值,以及總成本和帳面價值佔基金資產淨值的比例、鎖定期等信息。
本基金有關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比例如違反有關限制規定,在合理期限內未能進行及時調整,基金管理人應在兩個工作日內編制臨時報告書,予以公告。
5.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規定有權對基金管理人進行以下事項監督:
(1)本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時的法律法規遵守情況。
(2)在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管理工作方面有關制度、流動性風險處置預案的建立與完善情況。
(3)有關比例限制的執行情況。
(4)信息披露情況。
6.相關法律法規對基金投資流通受限證券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六)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及《基金合同》的約定,對基金資產淨值計算、基金份額淨值計算、應收資金到帳、基金費用開支及收入確定、基金收益分配、相關信息披露、基金宣傳推介材料中登載基金業績表現數據等進行監督和核查。
(七)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項及投資指令或實際投資運作違反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規定,應及時以電話提醒或書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的監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書面通知後應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託管人發出回函,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託管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在限期內糾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八)基金管理人有義務配合和協助基金託管人依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對基金業務執行核查。對基金託管人發出的書面提示,基金管理人應在規定時間內答覆並改正,或就基金託管人的疑義進行解釋或舉證;對基金託管人按照法律法規、《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的要求需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基金監督報告的事項,基金管理人應積極配合提供相關數據資料和制度等。
(九)若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依據交易程序已經生效的指令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有關規定,或者違反《基金合同》約定的,應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損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十)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管理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託管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託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託管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三、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的業務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對基金託管人履行託管職責情況進行核查,核查事項包括基金託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財產、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覆核基金管理人計算的基金資產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根據基金管理人指令辦理清算交收、相關信息披露和監督基金投資運作等行為。
(二)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財產、未對基金財產實行分帳管理、未執行或無故延遲執行基金管理人資金劃撥指令、洩露基金投資信息等違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協議及其他有關規定時,應及時以書面形式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基金託管人收到通知後應及時核對並以書面形式給基金管理人發出回函,說明違規原因及糾正期限,並保證在規定期限內及時改正。在上述規定期限內,基金管理人有權隨時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託管人改正。基金託管人應積極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為,包括但不限於:提交相關資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託管財產的完整性和真實性,在規定時間內答覆基金管理人並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發現基金託管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託管人限期糾正,並將糾正結果報告中國證監會。基金託管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阻撓對方根據本協議規定行使監督權,或採取拖延、欺詐等手段妨礙對方進行有效監督,情節嚴重或經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應報告中國證監會。
四、基金財產的保管
(一)基金財產保管的原則
1.基金財產應獨立於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固有財產。
2.基金託管人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
3.基金託管人按照規定開設基金財產的資金帳戶和證券帳戶等投資所需帳戶。
4.基金託管人對所託管的不同基金財產分別設置帳戶,確保基金財產的完整與獨立。
5.基金託管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協議的約定保管基金財產,如有特殊情況雙方可另行協商解決。基金託管人未經基金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運用、處分、分配本基金的任何資產(不包含基金託管人依據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結算數據完成場內交易交收、開戶銀行或交易/登記結算機構扣收交易費、結算費和帳戶維護費等費用)。
6.對於因為基金投資產生的應收資產,應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與有關當事人確定到帳日期並通知基金託管人,到帳日基金財產沒有到達基金帳戶的,基金託管人應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採取措施進行催收。由此給基金財產造成損失的,基金管理人應負責向有關當事人追償基金財產的損失,基金託管人對此不承擔任何責任。
7.除依據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外,基金託管人不得委託第三人託管基金財產。
(二)基金募集期間及募集資金的驗資
1.基金募集期間通過網下現金認購方式募集的資金應存於基金管理人在基金託管人的營業機構開立的「基金募集專戶」。該帳戶由基金管理人開立並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滿或基金停止募集時,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募集金額(含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的股票市值)、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基金法》、《運作辦法》等有關規定後,基金管理人應將屬於基金財產的全部資金劃入基金託管人開立的基金銀行帳戶,登記機構應將網下股票認購所募集到的股票劃入開立的證券帳戶下,同時在規定時間內,聘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規定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驗資,出具驗資報告。出具的驗資報告由參加驗資的2名或2名以上中國註冊會計師籤字方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屆滿,未能達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條件,由基金管理人按規定辦理退款等事宜。
(三)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應以基金的名義在其營業機構開立基金的銀行帳戶,並根據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規的指令辦理資金收付。本基金的銀行預留印鑑由基金託管人保管和使用。
2.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使用,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義開立任何其他銀行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銀行帳戶的開立和管理應符合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
4.在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下,基金託管人可以通過基金託管人專用帳戶辦理基金資產的支付。
5.管理人應於託管產品到期後及時完成收益兌付、費用結清及其他應收應付款項資金劃轉,在確保後續不再發生款項進出後的10個工作日內向託管人發出銷戶申請。
(四)基金證券帳戶和結算備付金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基金託管人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為基金開立基金託管人與基金聯名的證券帳戶。
2.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使用,僅限於滿足開展本基金業務的需要。基金託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經對方同意擅自轉讓基金的任何證券帳戶,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帳戶進行本基金業務以外的活動。
3.基金證券帳戶的開立和證券帳戶卡的保管由基金託管人負責,帳戶資產的管理和運用由基金管理人負責。
證券帳戶開戶費由基金管理人先行墊付,待託管產品啟始運營後,基金管理人可向基金託管人發送劃款指令,將代墊開戶費從本基金託管資金帳戶中扣還基金管理人。
4.基金託管人以基金託管人的名義在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開立結算備付金帳戶,並代表所託管的基金完成與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一級法人清算工作,基金管理人應予以積極協助。結算備付金、結算保證金、交收資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的規定以及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籤署的《託管銀行證券資金結算協議》執行。
5.帳戶註銷時,在遵守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相關規定下,由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協商確認主要辦理人。帳戶註銷期間,主要辦理人如需另一方提供配合的,另一方應予以配合。
6.若中國證監會或其他監管機構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允許基金從事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涉及相關帳戶的開立、使用的,若無相關規定,則基金託管人比照上述關於帳戶開立、使用的規定執行。
(五)債券託管專戶的開設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管理人負責以基金的名義申請並取得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拆借市場的交易資格,並代表基金進行交易;基金託管人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的有關規定,以本基金名義在銀行間市場登記結算機構開立債券託管帳戶,持有人帳戶和資金結算帳戶,並代表基金進行銀行間市場債券的結算。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共同代表基金籤訂全國銀行間債券市場債券回購主協議。
(六)其他帳戶的開立和管理
1.在本託管協議訂立日之後,本基金被允許從事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品種的投資業務時,如果涉及相關帳戶的開設和使用,由基金管理人協助基金託管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的約定,開立有關帳戶。該帳戶按有關規則使用並管理。
2.法律法規等有關規定對相關帳戶的開立和管理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辦理。
(七)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有價憑證等的保管
基金財產投資的有關實物證券、銀行存款開戶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由基金託管人存放於基金託管人的保管庫,也可存入中央國債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分公司、銀行間市場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或票據營業中心的代保管庫,保管憑證由基金託管人持有。實物證券、銀行定期存款證實書等有價憑證的購買和轉讓,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雙方約定辦理。基金託管人對由基金託管人以外機構實際有效控制或保管的資產不承擔任何責任。
(八)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籤署,由基金管理人負責。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別由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保管。除本協議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籤署的與基金財產有關的重大合同包括但不限於基金年度審計合同、基金信息披露協議及基金投資業務中產生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應保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基金管理人應在重大合同籤署後及時以加密方式或雙方同意的其他方式將重大合同傳真給基金託管人,並在三十個工作日內將正本送達基金託管人處。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為《基金合同》終止後15年。
五、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覆核與完成的時間及程序
(一)基金資產淨值是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金額。基金份額淨值是按照每個估值日閉市後,基金資產淨值除以當日基金份額的餘額數量計算,精確到0.0001元,小數點後第五位四捨五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設立大額贖回情形下的淨值精度應急調整機制。國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計算基金資產淨值及基金份額淨值,經基金託管人覆核,並按規定公告。如遇特殊情況,經履行適當程序,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
(二)基金管理人應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據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的規定暫停估值時除外。基金管理人每個估值日對基金資產估值後,將基金份額淨值結果發送基金託管人,經基金託管人覆核無誤後,由基金管理人按約定對外公布。
六、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的保管
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至少應包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名稱和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由基金登記機構根據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編制和保管,保存期自基金帳戶銷戶之日起不得少於20年。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應分別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保存期不少於15年。如不能妥善保管,則按相關法規承擔責任。
在基金託管人要求或編制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前,基金管理人應將有關資料送交基金託管人,不得無故拒絕或延誤提供,並保證其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基金託管人不得將所保管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用於基金託管業務以外的其他用途,並應遵守保密義務,法律法規另有規定或有關機關另有要求的除外。
七、爭議解決方式
因本協議產生或與之相關的爭議,雙方當事人應通過協商、調解解決,協商、調解不能解決的,任何一方均有權將爭議提交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地點為北京市,按照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屆時有效的仲裁規則進行仲裁。仲裁裁決是終局的,對當事人均有約束力,仲裁費用由敗訴方承擔,除非仲裁裁決另有決定。
爭議處理期間,雙方當事人應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職責,各自繼續忠實、勤勉、盡責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託管協議規定的義務,維護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本協議受中國法律(為本託管協議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法律)管轄。
八、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終止
(一)託管協議的變更程序
本協議雙方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可以對協議進行修改。修改後的新協議,其內容不得與《基金合同》的規定有任何衝突。基金託管協議的變更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二)託管協議終止的情形
1.《基金合同》終止;
2.基金託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託管人接管基金資產;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權;
4.發生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規定的終止事項。
二十二、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主要由基金管理人、發售代理機構、申購贖回代理券商提供。
基金管理人承諾為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務,並將根據基金份額持
有人的需要和市場的變化增加、修訂這些服務項目。
基金管理人提供的主要服務內容如下:
一、諮詢服務
投資人如果想了解基金公告、基金淨值等信息,請撥打銀華基金管理股份有
限公司客戶服務中心電話或登錄公司網站進行諮詢。
客戶服務中心:400-678-3333、010-85186558
公司網址:http://www.yhfund.com.cn
二、在線服務
基金管理人利用自已的線上平臺定期或不定期為基金投資人提供投資諮詢及
基金經理(或投資顧問)交流服務。
三、如本招募說明書存在任何您/貴機構無法理解的內容,請通過上述方式聯繫基金管理人。請確保投資前,您/貴機構已經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說明書。
二十三、其他應披露事項
無。
二十四、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本基金招募說明書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銷售機構的住所,投資人可在辦公時間免費查閱。在支付工本費後,可在合理時間內取得上述文件的複製件或複印件,但應以本基金招募說明書的正本為準。
投資人還可以直接登錄基金管理人的網站(www.yhfund.com.cn)查閱和下載招募說明書。
二十五、備查文件
1、中國證監會準予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募集註冊的文件;
2、《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
3、《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
4、關於申請募集註冊銀華中證農業主題交易型開放式指數證券投資基金的法律意見書;
5、基金管理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6、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
7、註冊登記協議;
8、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基金託管人業務資格批件和營業執照存放在基金託管人處;基金合同、託管協議及其餘備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處。投資人可在營業時間免費到存放地點
查閱,也可按工本費購買複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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