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通讀全文你會發現,法官根本就沒理會「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0條第8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這一條。
原告訴稱
原告步方明訴稱,2017年8月3日中午11時許,原告到星光羅曼餐廳就餐,因當日天降暴雨,導致原告所有的×××號車輛進水致發動機損壞,原告為此支出修車費86873元。因原告在被告處投保了車輛損失險,故原告提起訴訟,要求被告賠償原告的車輛損失。
被告辯稱
被告人保財險於洪支公司庭審答辯稱,對原告名下發動機號為CYJ002508號汽車在我公司投保機動車損失險的事實無異議。但根據機動車損失保險條款第10條第8項約定:發動機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因原告未投保涉水險,故保險公司對原告因進水後導致的發動機損壞,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且被告在保單中的重要提示中對被保險人進行了明確告知及責任免除事項,故應駁回原告訴請。
法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2016年8月10日,原告步方明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分公司於洪支公司為自己所有的×××號大眾途銳轎車投保了機動車商業保險,保單號×××,發動機號:CYJ002508。其中,機動車損失險的保險金額為605000元並不計免賠。保險期間自2016年8月11日零時起至2017年8月10日24時止。
2017年8月3日中午11時許,原告駕駛被保險車輛在雨中前往通遼市科爾沁區永安路星光羅曼餐廳就餐,並將車停放在該餐廳路肩石(馬路牙)上劃定的停車位上,用餐後原告啟動車輛駛下路肩石,前行約5-6米時,被保險車輛發動機進水,原告車輛熄火後,進行電話報險。保險公司將被保險車輛救援至通遼仕偉小汽車維修有限公司(4S店)檢查,查明原因為發動機進水,後原告支出維修費86873元,保險公司拒賠。
另查明,2017年8月2日22時至2013年8月3日22時,通遼市科爾沁區境內發生一次暴雨天氣,降雨量達179.7毫米,達到大暴雨量級。
又查明,該×××號大眾途銳轎車具有自動啟停功能。
上述事實,有原告提供的氣象實況證明書、星光羅曼酒店出具的證明、車輛照片、通遼仕偉小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出具的修車發票及維修清單、行駛證、駕駛證、保單等證據予以證實,本院予以確認。被告提供保險條款一份,但該證據不能證明該條款已對投保人進行了送達,亦不能證明被保險人對格式免責條款已盡到足夠的提示及明確說明義務,故對該份證據欲證明的問題,不予採信。
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原、被告籤訂的機動車輛商業保險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合同有效,雙方應按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權利義務。原告投保車輛在投保期間發生車輛損壞,被告應按合同約定給付保險理賠款,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車輛維修費86873元的訴訟請求,於法有據,予以支持。至於被告主張原告車輛損壞是因為發動機進水屬於涉水險賠償範圍的辯解意見,本院認為"車輛損失險"明確約定了暴雨導致的保險車輛損失屬於承保的風險範圍,合同條款並未單獨將保險車輛的發動機排除在保險標的之外,且發動機當然屬於保險車輛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根據保險條款第六條(四)雷擊、暴風、洪水、龍捲風、冰雹、颱風、熱帶風暴等原因導致的被保險機動車的直接損失,保險人依照本保險合同的約定負責賠償。庭審中,原告提舉了在事故發生當日通遼市科爾沁區普降暴雨的證明及車輛照片,該氣象證明顯示事故發生時通遼市科爾沁區正為暴雨天氣所覆蓋,車輛致損的主要原因由此可認定為暴雨,由於暴雨天氣導致的路面積水致原告車輛損壞,屬於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範圍。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條、第十四條、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裁判結果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於洪支公司給付原告步方明保險理賠款86873元,於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立即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5.91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瀋陽市於洪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並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於通遼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姚宏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