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發布了《化學藥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和《生物製品註冊分類及申報資料要求》及其通告。其中,關於化學藥品、生物製品註冊分類,自2020年7月1日起實施;關於化學藥品、生物製品註冊申報資料要求,自2020年10月1日起實施。在2020年9月30日前,可按原要求提交申報資料。
細化化藥註冊分類條款,鼓勵全線創新
此前採用的化學藥品註冊分類為2016年出臺的版本。彼時,根據國務院辦公廳44號文《關於改革藥品醫療器械審評審批制度的意見》對新藥、仿製藥定義的調整,原國家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發布了《化學藥品註冊分類改革工作方案》(2016年第51號公告),對化藥註冊分類作出調整。
從總體上看,昨日發布的新報化藥註冊分類與2016版相比改動不大。化藥註冊分類分為5類,分別為:境內外均未上市的創新藥(1類)、境內外均未上市的改良型新藥(2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境外上市但境內未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3類)、境內申請人仿製已在境內上市原研藥品的藥品(4類)、境外上市的藥品申請在境內上市(5類)。
不過,在一些關鍵詞和部分條款上,此次發布的新版化學藥品註冊分類進行了細化。主要改動的地方有:①「原料藥及製劑」、「製劑」改為「藥品」;②3類和4類藥品的定義中強調了一致性評價;③5.1分類中增加了改良型新藥和境內上市的境外原研藥品新增適應症在國內申報上市。
此外,在申報資料方面,文件明確申請人提出藥物臨床試驗、藥品上市註冊及化學原料藥申請,應按照國家藥監部門公布的相關技術指導原則的有關要求開展研究,並按照現行版《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格式編號及項目順序整理並提交申報資料。申請人在完成臨床試驗提出藥品上市註冊申請時,應在CTD基礎上提交電子臨床試驗資料庫。
定調生物製品分類,規範生物製品管理
生物製品方面,早前一直沒有正式的管理辦法,只在2017年的《藥品註冊管理辦法(修訂稿)》中將生物製品分為預防用生物製品和治療用生物製品。
此次新出臺的文件中明確,生物製品是指以微生物、細胞、動物或人源組織和體液等為起始原材料,用生物學技術製成,用於預防、治療和診斷人類疾病的製劑。
同時,為規範生物製品註冊申報和管理,文件將生物製品分為三大類:
一是預防用生物製品,指為預防、控制疾病的發生、流行,用於人體免疫接種的疫苗類生物製品,包括免疫規劃疫苗和非免疫規劃疫苗,分為創新型疫苗、改良型疫苗、境內或境外已上市的疫苗。
二是治療用生物製品,指用於人類疾病治療的生物製品,如採用不同表達系統的工程細胞(如細菌、酵母、昆蟲、植物和哺乳動物細胞)所製備的蛋白質、多肽及其衍生物,細胞治療和基因治療產品,變態反應原製品,微生態製品,人或者動物組織或者體液提取或者通過發酵製備的具有生物活性的製品等,分為創新型生物製品、改良型生物製品、境內或境外已上市生物製品。
三是按生物製品管理的體外診斷試劑,包括用於血源篩查的體外診斷試劑、採用放射性核素標記的體外診斷試劑等,分為創新型體外診斷試劑、境內外已上市的體外診斷試劑。註冊分類在提出上市申請時確定,審評過程中不因其他藥品在境內外上市而變更。
其中,創新型疫苗指境內外均未上市的疫苗,包括無有效預防手段疾病的疫苗,在已上市疫苗基礎上開發的新抗原形式,如新基因重組疫苗、新核酸疫苗、已上市多糖疫苗基礎上製備的新的結合疫苗等,含新佐劑或新佐劑系統的疫苗,含新抗原或新抗原形式的多聯/多價疫苗。
此外,該文件還明確,對疫苗、治療用生物製品臨床試驗申請及上市註冊申請,申請人應當按照《M4:人用藥物註冊申請通用技術文檔(CTD)》撰寫申報資料。申報資料具體內容除應符合CTD格式要求外,還應符合不斷更新的相關法規及技術指導原則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