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藥品:
(1)通過合成或者半合成的方法製得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2)天然物質中提取或者通過發酵提取的新的有效單體及其製劑;
(3)用拆分或者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
(4)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
(5)新的複方製劑;
(6)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國內外均未批准的新適應症。
2、改變給藥途徑且尚未在國內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3、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
(1)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及其原料藥,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2)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複方製劑,和/或改變該製劑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3)改變給藥途徑並已在國外上市銷售的製劑;
(4)國內上市銷售的製劑增加已在國外批准的新適應症 。
4、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但不改變其藥理作用的原料藥及其製劑。
5、改變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但不改變給藥途徑的製劑。
6、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或者製劑。
二、申報資料項目(一)綜述資料
1、藥品名稱。
2、證明性文件。
3、立題目的與依據。
4、對主要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
5、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相關參考文獻。
6、包裝、標籤設計樣稿。
(二)藥學研究資料
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
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製劑處方及工藝的研究資料及文獻資料。
9、確證化學結構或者組份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1、藥品標準及起草說明,並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
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
13、原料藥、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
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5、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選擇依據及質量標準 。
(三)藥理毒理研究資料
16、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
17、主要藥效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8、一般藥理學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19、急性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0、長期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1、過敏性(局部、全身和光敏毒性)、溶血性和局部(血管、 皮膚、黏膜、肌肉等)刺激性等特殊安全性試驗資料和文獻資料。
22、複方製劑中多種成份藥效、毒性、藥代動力學相互影響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3、致突變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4、生殖毒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5、致癌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6、依賴性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7、非臨床藥代動力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四)臨床試驗資料
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綜述。
29、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
30、臨床研究者手冊。
31、知情同意書樣稿、倫理委員會批准件。
32、臨床試驗報告。
三、申報資料項目說明1、資料項目1藥品名稱:包括通用名、化學名、英文名、漢語拼音,並註明其化學結構式、分子量、分子式等。新制定的名稱,應當說明命名依據。
2、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
(1)申請人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營業執照等)、《藥品生產許可證》及變更記錄頁、《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申請生產時應當提供樣品製備車間的《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複印件;
(2)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用途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3)麻醉藥品、精神藥品和放射性藥品需提供研製立項批覆文件複印件;
(4)完成臨床試驗後申報生產時應當提供《藥物臨床試驗批件》複印件及臨床試驗用藥的質量標準;
(5)申請製劑的,應提供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包括原料藥的批准證明文件、藥品標準、檢驗報告、原料藥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銷售發票、供貨協議等的複印件。
(6)直接接觸藥品的包裝材料和容器的《藥品包裝材料和容器註冊證》或者《進口包裝材料和容器註冊證》複印件。
3、資料項目3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國內外有關該品研發、上市銷售現狀及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生產、使用情況、製劑研究合理性和臨床使用必需性的綜述。
4、資料項目4對研究結果的總結及評價:包括申請人對主要研究結果進行的總結,並從安全性、有效性、質量可控性等方面對所申報品種進行綜合評價。
5、資料項目5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相關參考文獻:包括按有關規定起草的藥品說明書、說明書各項內容的起草說明、相關文獻。
6、資料項目7藥學研究資料綜述:是指所申請藥物的藥學研究(合成工藝、劑型選擇、處方篩選、結構確證、質量研究和質量標準制定、穩定性研究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資料的綜述。
7、資料項目8原料藥生產工藝的研究資料:包括工藝流程和化學反應式、起始原料和有機溶媒、反應條件(溫度、壓力、時間、催化劑等)和操作步驟、精製方法、主要理化常數及階段性的數據積累結果等,並註明投料量和收得率以及工藝過程中可能產生或引入的雜質或其他中間產物。
製劑處方及工藝研究資料:尚應包含對處方及工藝的驗證資料。
8、資料項目10質量研究工作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包括理化性質、純度檢查、溶出度、含量測定及方法學驗證及階段性的數據積累結果等。
9、資料項目11藥品標準及起草說明,並提供標準品或者對照品:質量標準應當符合《中國藥典》現行版的格式,並使用其術語和計量單位。所用試藥、試液、緩衝液、滴定液等,應當採用現行版《中國藥典》收載的品種及濃度,有不同的,應詳細說明。提供的標準品或對照品應另附資料,說明其來源、理化常數、純度、含量及其測定方法和數據。
藥品標準起草說明應當包括標準中控制項目的選定、方法選擇、檢查及純度和限度範圍等的制定依據。
10、資料項目12樣品的檢驗報告書:指申報樣品的自檢報告。臨床試驗前報送資料時提供至少1批樣品的自檢報告,完成臨床試驗後報送資料時提供連續3批樣品的自檢報告。
11、資料項目14藥物穩定性研究的試驗資料:包括採用直接接觸藥物的包裝材料和容器共同進行的穩定性試驗。
12、資料項目16 藥理毒理研究資料綜述:是指所申請藥物的藥理毒理研究(包括藥效學、作用機制、一般藥理、毒理、藥代動力學等)的試驗和國內外文獻資料的綜述。
13、資料項目27非臨床藥代動力學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是指所申請藥物的體外和體內(動物)藥代動力學(吸收、代謝、分布、排洩)試驗資料和文獻資料。
14、資料項目28國內外相關的臨床試驗資料綜述:是指國內外有關該品種臨床試驗的文獻、摘要及近期追蹤報導的綜述。
15、資料項目29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應對擬定的適應症、用法用量等臨床試驗的重要內容進行詳細描述,並有所報送的研究資料支持。臨床試驗計劃及研究方案應科學、完整,並有對與擬定試驗的潛在風險和收益相關的非臨床和臨床資料進行的重要分析的綜合性摘要。
16、資料項目30臨床研究者手冊:是指所申請藥物已有的臨床試驗資料和非臨床試驗資料的摘要彙編,目的是向研究者和參與試驗的其他人員提供資料,幫助他們了解試驗藥物的特性和臨床試驗方案。研究者手冊應當簡明、客觀。
四、申報資料項目表及說明(一)申報資料項目
註:1、「+」:指必須報送的資料和/或試驗資料。
2、「±」:指可以用文獻資料代替試驗資料。
3、「-」:指可以無需提供的資料。
4、「* 」:按照說明的要求報送資料,如*8,指見說明之第8條。
5、「△」:按照本附件「五、臨床試驗要求」中第4條執行。
6、文獻資料為所申請藥物的各項藥理毒理(包括藥效學、作用機制、一般藥理學、毒理學、藥代動力學等)研究的文獻資料和/或其文獻綜述資料。
(二)說明
1、申請註冊分類1~5的品種,按照《申報資料項目表》的要求報送資料項目1~30(資料項目6除外);臨床試驗完成後報送的資料項目包括重新整理的綜述資料1~6、資料項目12和14、臨床試驗資料28~32以及重新整理的與變更相關的資料和補充的資料,並按申報資料項目順序排列。
對於註冊分類1的品種,臨床試驗完成後應根據臨床期間進行的各項研究的結果,重新整理報送資料項目1~30的全部資料。
同時申請註冊屬於註冊分類3的原料藥和屬於註冊分類6的製劑的,其原料藥的註冊申請應當符合申報生產的要求。
2、申請註冊分類6的藥品,按照《申報資料項目表》的要求報送資料項目1~16和28~30。需進行臨床試驗的,在臨床試驗完成後報送資料項目28~32以及其他變更和補充的資料,並按申報資料項目順序排列。
3、申請註冊分類6的藥品,應根據品種的工藝、處方進行全面的質量研究,按國家標準與已上市產品進行質量對比研究。無法按照國家標準與已上市產品進行質量對比研究的,應按照新藥的要求進行質量研究,必要時對國家藥品標準項目進行增訂和/或修訂。
4、單獨申請註冊藥物製劑,必須提供原料藥的合法來源證明文件,一式2份,分別放入資料項目2的資料(證明性文件)和資料項目13號的資料(原料藥、輔料的來源及質量標準、檢驗報告書)中。使用國產原料藥的申請人,應當提供該原料藥的藥品批准證明文件、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原料藥生產企業的營業執照、《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認證證書、與該原料藥生產企業籤訂的供貨協議、銷售發票等的複印件。使用進口原料藥的,應當提供與該原料藥生產企業或國內合法的銷售代理商籤訂的供貨協議、《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報告書、藥品標準複印件等。藥品註冊過程中,研製製劑所用的進口原料藥未取得《進口藥品註冊證》或者《醫藥產品註冊證》的,必須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
5、同一活性成份製成的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之間互相改變的藥品註冊申請,應當由具備相應劑型生產範圍的藥品生產企業申報。
6、對用於育齡人群的藥物,應當根據其適應症和作用特點等因素報送相應的生殖毒性研究資料。
7、對於臨床預期連續用藥6個月以上(含6個月)或治療慢性復發性疾病而需經常間歇使用的藥物,均應提供致癌性試驗或文獻資料;對於下列情況的藥物,需根據其適應症和作用特點等因素報送致癌試驗或文獻資料:
(1)新藥或其代謝產物的結構與已知致癌物質的結構相似的;
(2)在長期毒性試驗中發現有細胞毒作用或者對某些臟器、組織細胞生長有異常促進作用的;
(3)致突變試驗結果為陽性的。
8、作用於中樞神經系統的新藥,如鎮痛藥、抑制藥、興奮藥以及人體對其化學結構具有依賴性傾向的新藥,應當報送藥物依賴性試驗資料。
9、屬註冊分類1的,一般應在重複給藥毒性試驗過程中進行毒代動力學研究。
10、屬註冊分類1中「用拆分或合成等方法製得的已知藥物中的光學異構體及其製劑」,應當報送消旋體與單一異構體比較的藥效學、藥代動力學和毒理學(一般為急性毒性)等反映其立題合理性的研究資料或者相關文獻資料。在其消旋體安全範圍較小、已有相關資料可能提示單一異構體的非預期毒性(與藥理作用無關)明顯增加時,還應當根據其臨床療程和劑量、適應症以及用藥人群等因素綜合考慮,提供與消旋體比較的單一異構體重複給藥毒性(一般為3個月以內)或者其他毒理研究資料(如生殖毒性)。
11、屬註冊分類1中「由已上市銷售的多組份藥物製備為較少組份的藥物」,如其組份中不含本說明8所述物質,可以免報資料項目23~25。
12、屬註冊分類1中「新的複方製劑」,應當報送資料項目22。
13、屬註冊分類1中「新的複方製劑」,一般應提供與單藥比較的重複給藥毒性試驗資料,如重複給藥毒性試驗顯示其毒性不增加,毒性靶器官也未改變,可不提供資料項目27。
14、屬註冊分類1中「新的複方製劑」,如其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結果顯示無重大改變的,可免報資料項目23~25。
15、屬註冊分類2的,其藥理毒理研究所採用的給藥途徑應當與臨床擬用途徑一致。一般情況下應當提供與原途徑比較的藥代動力學試驗和/或相關的毒理研究資料(如重複給藥毒性試驗和/或局部毒性試驗)。
16、屬註冊分類3中「改變給藥途徑,已在境外上市銷售的製劑」,應當重視製劑中的輔料對藥物吸收或者局部毒性的影響,必要時提供其藥代動力學試驗或者相關毒理研究資料。
17、屬註冊分類4的,應當提供與已上市銷售藥物比較的藥代動力學、主要藥效學、一般藥理學和急性毒性試驗資料,以反映改變前後的差異,必要時還應當提供重複給藥毒性和其他藥理毒理研究資料。 如果改變已上市銷售鹽類藥物的酸根、鹼基(或者金屬元素)而製成的藥物已在國外上市銷售,則按註冊分類3的申報資料要求辦理。
18、局部用藥除按所屬註冊分類及項目報送相應資料外,應當報送資料項目21,必要時應當進行局部吸收試驗。
19、對於存在明顯安全性擔憂(如安全性範圍比較小、給藥劑量明顯增加)的緩、控釋製劑,一般應當提供與已上市緩控釋製劑或常釋製劑比較的單次給藥的動物藥代動力學研究資料。
五、臨床試驗要求1、屬註冊分類1和2的,應當進行臨床試驗。
(1)臨床試驗的病例數應當符合統計學要求和最低病例數要求;
(2)臨床試驗的最低病例數(試驗組)要求:
I期為20至30例,II期為100例,III期為300例,IV期為2000例;
(3)避孕藥的I期臨床試驗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進行;II期臨床試驗應當完成至少100對6個月經周期的隨機對照試驗;III期臨床試驗完成至少1000例12個月經周期的開放試驗;IV期臨床試驗應當充分考慮該類藥品的可變因素,完成足夠樣本量的研究工作。
2、屬註冊分類3和4的,應當進行人體藥代動力學研究和至少100對隨機對照臨床試驗。多個適應症的,每個主要適應症的病例數不少於60對。避孕藥應當進行人體藥代動力學研究和至少500例12個月經周期的開放試驗。
屬於下列二種情況的,可以免予進行人體藥代動力學研究:
(1)局部用藥,且僅發揮局部治療作用的製劑;
(2)不吸收的口服製劑。
3、屬註冊分類5的,臨床試驗按照下列原則進行:
(1)口服固體製劑應當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一般為18至24例;
(2)難以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的口服固體製劑及其他非口服固體製劑,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3)緩釋、控釋製劑應當進行單次和多次給藥的人體藥代動力學的對比研究和必要的治療學相關的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4)注射劑應當進行必要的臨床試驗。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單一活性成份注射劑,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其他類型的注射劑(如:脂質體,微球,微乳,多組份注射劑),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300例(試驗藥)。
4、對於註冊分類6中的口服固體製劑,應當進行生物等效性試驗,一般為18至24例。
需要用工藝和標準控制藥品質量的,應當進行臨床試驗,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
5、減免臨床試驗的申請,應當在申請藥品註冊時一併提出,並詳細列出減免臨床試驗的理由及相關資料。對於已批准進行臨床試驗的,除《辦法》規定可以減免臨床試驗的情況外,一般不再批准減免試驗。如完成臨床試驗確有困難的,申請人應當提出申請,詳細說明減免臨床試驗的依據和方案,從臨床統計學、試驗入組病人情況等各個方面論證其合理性。
6、臨床試驗對照藥品應當是已在國內上市銷售的藥品。對必須要從國外購進的藥品,需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並經口岸藥品檢驗所檢驗合格方可用於臨床試驗。臨床試驗陽性對照藥品的選擇一般應按照以下順序進行:
(1)原開發企業的品種;
(2)具有明確臨床試驗數據的同品種;
(3)活性成份和給藥途徑相同,但劑型不同的品種;
(4)作用機制相似,適應症相同的其他品種。
六、進口化學藥品申報資料和要求(一)申報資料項目要求
1、申報資料按照化學藥品《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報送。申請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銷售的藥品,按照註冊分類1的規定報送資料;其他品種按照註冊分類3的規定報送資料。也可以報送ICH規定的CTD資料,但「綜述資料」部分應按照化學藥品《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報送。 屬於註冊分類1的藥物,應當至少是已在國外進入II期臨床試驗的藥物。
2、資料項目5藥品說明書、起草說明及相關參考文獻,尚需提供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核准的原文說明書,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上市使用的說明書實樣,並附中文譯本。資料項目6尚需提供該藥品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上市使用的包裝、標籤實樣。
3、資料項目28應當報送該藥品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為申請上市銷售而進行的全部臨床試驗的資料。
4、全部申報資料應當使用中文並附原文,其他文種的資料可附後作為參考。中文譯文應當與原文內容一致。
5、藥品標準的中文本,必須符合中國國家藥品標準的格式。
(二)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的要求和說明
1、資料項目2證明性文件包括以下資料:
(1)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
屬於註冊分類1的藥物,證明文件可於完成在中國進行的臨床試驗後,與臨床試驗報告一併報送;但在申報臨床試驗時,必須提供藥品生產國家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物的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
(2)由境外製藥廠商常駐中國代表機構辦理註冊事務的,應當提供《外國企業常駐中國代表機構登記證》複印件。
境外製藥廠商委託中國代理機構代理申報的,應當提供委託文書、公證文書及其中文譯本,以及中國代理機構的《營業執照》複印件。
(3)申請的藥物或者使用的處方、工藝等專利情況及其權屬狀態說明,以及對他人的專利不構成侵權的聲明。
2、說明:
(1)申請人提供的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應當符合世界衛生組織推薦的統一格式。其他格式的文件,必須經所在國公證機構公證及駐所在國中國使領館認證;
(2)在一地完成製劑生產由另一地完成包裝的,應當提供製劑廠或包裝廠所在國家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
(3)未在生產國家或者地區獲準上市銷售的,可以提供持證商總部所在國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提供持證商總部所在國或者地區以外的其他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允許藥品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的,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認可;
(4)原料藥可提供生產國家或者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及允許該原料藥上市銷售或允許其製劑上市銷售及該藥品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也可提供該原料藥主控系統文件(DMF,Drug Master File)的資料和文件或者該原料藥的歐洲藥典適用性證明文件(CEP,Certificate of Suitability to the Monographs of the European Pharmacopeia)。
(5)申請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應提供其臨床試驗用藥物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條件下製備的情況說明。
(6)對於生產國家或地區按食品管理的原料藥或者製劑應提供該國家或地區藥品管理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證明文件或有關機構出具的該生產企業符合ISO9000質量管理體系的證明文件,和該國家或者地區有關管理機構允許該品種上市銷售的證明文件。
(三)在中國進行臨床試驗的要求
1、申請未在國內外獲準上市銷售的藥物,應當按照註冊分類1的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2、申請已在國外上市銷售但尚未在中國境內上市銷售的藥品,應當按照註冊分類3的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3、申請與國內已上市銷售藥品的劑型不同,但給藥途徑相同的藥品,如果其資料項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註冊分類5的規定進行臨床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註冊分類3的規定進行臨床試驗。
4、申請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製劑,如果其資料項目28符合要求,可以按照註冊分類6的規定進行臨床試驗;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註冊分類3的規定進行臨床試驗。申請已有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不需進行臨床試驗。
5、單獨申請進口尚無中國國家藥品標準的原料藥,應當使用其製劑進行臨床試驗。
七、放射性藥品申報資料和要求(一)申報資料項目要求
1、申報放射性藥品:應當按照放射化學品、藥盒及製劑,參照化學藥品相應類別及《申報資料項目》要求分別組織申報資料。其中資料項目22、26可以免報。
2、申報診斷用放射性藥品:可免報資料23、24、25。
3、申報放射化學品、藥盒:可免報資料項目17、18。申報藥盒時還應報送製劑項下要求的資料。
(二)申報資料項目說明
1、資料項目8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化學品:應提供所用核素生產方式的選定、照射條件、核反應式、輻照後靶材料的化學處理工藝(附化學反應式及工藝流程圖),詳細操作步驟,可能產生的放射性核雜質,精製(純化)方法,所用化學試劑(特別是靶材料)的規格標準及分析測試數據,國內外有關文獻資料。
(2)藥盒:應提供藥盒處方選定的依據及製備工藝路線、反應條件、操作步驟,藥盒中各組分原料的質量標準。若某一組分為自行製備,應提供詳細的合成路線選定的依據、合成工藝流程、化學反應式、反應條件、操作步驟、投料量、收得率及可能產生或夾雜的雜質,各步中間體質控方法,最終產品精製(純化)的方法,原料的質量標準,國內外有關文獻資料。
(3)製劑:應提供製劑的處方選定的依據、製備工藝、反應條件、操作步驟、精製或純化的方法,原料的質量標準及分析測試數據,國內外有關文獻資料。
2、資料項目9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化學品:應當提供其結構確證的試驗資料(圖譜、數據及綜合解析等)以及國內外文獻資料。若含有國家標準尚未收載的放射性核素,還應提供該核素的衰變綱圖,確證其核性質的試驗數據(或圖譜)以及與國內外公認的該核素的核性質進行比較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藥盒:應提供藥盒的詳細組分及其用量,並說明各組分在藥盒中的作用。自行製備的組分,應當提供其結構確證的試驗資料(圖譜、數據及綜合解析等)以及國內外文獻資料。
(3)製劑:應當提供確證其結構的試驗數據。如確有困難,應說明理由,並進行合理推斷可能存在的結構或引用文獻依據。
3、資料項目10按下列要求報送:
(1)放射化學品:應當根據樣品的特性和具體情況確定理化常數研究項目,純度檢查內容,含量測定方法以及方法確定的依據等。如:放射性核純度及主要核雜質的含量、放射性活度、化學純度等。並提供詳細測定方法和測定數據。
(2)藥盒:應提供性狀、鑑別、溶液的澄清度、Ph值等分析測試方法、原理及數據,主要組分含量測定方法的選定及試驗研究數據,無菌、細菌內毒素檢查方法及限度的研究資料。
(3)製劑:應當提供理化性質、性狀、鑑別及原理、pH值、放射性核純度(包括主要核雜質)、放射化學純度、放射性活度、化學純度的測定方法及試驗數據等資料。若為注射液還應提供無菌、細菌內毒素檢查方法及數據,細菌內毒素限度規定的依據等資料。
4、資料項目17按下列要求報送:
(1)診斷用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實驗動物的靶器官及全身顯像或模擬臨床功能測定試驗的研究方法、試驗條件和結果解釋等資料,試驗觀察各時限的顯像或功能測定結果的圖像照片或其複印件。
(2)治療用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治療主要適應症的動物模型試驗資料,並提供本品或同類藥物國內外有關藥效學研究的詳細文獻資料。
5、資料項目19按下列要求報送:
註冊分類1和3的放射性藥品主要原料,應當進行小鼠急性毒性試驗,藥盒及製劑可進行異常毒性試驗。若主要原料的合成精製產量有限,臨床用量又極微,也可採用異常毒性試驗。
6、資料項目20按下列要求報送:
(1)註冊分類1的治療用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大鼠和狗的長期毒性試驗資料,醫學內照射吸收劑量(MIRD)的試驗資料及文獻資料。
(2)註冊分類1的診斷、治療用放射性藥品,應當提供藥品中放射性核素完全衰變後的內照射吸收劑量,人體靶器官和非靶器官的吸收劑量的估算或國外相同或同類藥物的文獻資料。
(三)臨床試驗要求
放射性藥品的臨床試驗,一般按照化學藥品相應類別的要求進行。特殊情況下,臨床試驗的病例數在滿足統計學要求的情況下可適當調整。
(四)定義
本要求中所指的放射化學品、藥盒及製劑的定義如下:
放射化學品:係指直接用於放射性藥品製劑的製備,含有放射性核素的物質。
藥盒:係指與放射化學品配套使用,臨用前快速配製放射性藥品的一組待標記配體、還原劑、氧化劑、分離劑等組分的總稱。
製劑:係指放射性核素與其他原料經過加工後製成的放射性藥品。
一、資料項目3「立題目的與依據」,增加製劑研究合理性和臨床使用必需性要求。修訂後的內容為:「立題目的與依據:包括國內外有關該品研發、上市銷售現狀及相關文獻資料或者生產、使用情況、製劑研究合理性和臨床使用必需性的綜述。」
申請人在申報改變劑型等註冊申請時,必須增加說明這二方面的內容,對劑型選擇不合理,臨床不需要的品種,將來在進行後期上市價值評估時,可以作為不予批准的重要依據。
二、資料項目8製劑處方及工藝研究資料,增加對處方及工藝的驗證資料。修訂後的內容為:「製劑處方及工藝研究資料:尚應包含對處方及工藝的驗證資料。」
這是我國首次對工藝和處方的驗證資料提出要求,可為後期的生產現場檢查提供技術支持和依據,進一步保證生產工藝和批准工藝的真實一致性。
三、刪除原對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之間互相改變可以免予進行臨床試驗的規定,現修訂為:注射劑應當進行必要的臨床試驗。需要進行臨床試驗的,單一活性成份注射劑,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100對;其他類型的注射劑(如:脂質體,微球,微乳,多組份注射劑),臨床試驗的病例數至少為300例(試驗藥)。
原規定缺乏科學基礎,注射劑中的多組份生化藥物、脂質體、微球和微乳,其臨床試驗要求不亞於註冊分類1的新藥,應全面進行I期、II期、III期臨床試驗。由於原規定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可以免臨床試驗,刺激了這些品種的申報,造成多年來注射液、粉針劑、大輸液品種低水平大量重複的局面,嚴重影響了藥品的安全性和質量。如,克林黴素磷酸酯和阿奇黴素。
四、刪除了原 「同時申請化學原料藥及其製成的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的新藥註冊,製劑屬完全相同申請人的,可以僅進行其中一個製劑的臨床試驗,其餘製劑,只要符合該類申請免臨床試驗的技術要求,可以免予進行臨床試驗。製劑屬不同申請人的,則應當分別進行臨床試驗。」的規定。
申請人如同時申報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的新藥註冊,應當全部進行臨床試驗,或可以由申請人從技術上提出充分理由,從技術審評角度,決定是否進行臨床,從而對同時申報小水針、粉針劑、大輸液現象起到抑制作用。
五、刪除(二)說明中
「1、註冊分類1~5的品種為新藥,註冊分類6的品種為已有國家標準的藥品。對監測期內的新藥,如生產工藝確有重大改進,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批准後,仍可按照該新藥原註冊分類申報。」
生產工藝的重大改進在化學藥品實際生產中很難發生,而且從技術上也很難進行評價,易產生申請人為了實現申報目的,以生產工藝的重大改進為理由,鑽監測期空子的不良現象。
六、增加了對進口藥品註冊可以申報ICH CTD文件的要求,從而能使我國接觸和了解國際規範的技術申報資料格式和內容,逐步學習國際先進經驗,如生產工藝和處方驗證要求,原料藥、輔料和包材的選擇等等,同時提高了我局在接受國際先進技術方面的良好形象。
七、刪除原對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必須提交樣品生產所在地GMP證明文件的規定。該規定為2005年「註冊辦法」新增加內容,實施後,接到很多國際製藥公司的批評性意見,主要是和國內臨床試驗要求不一致的非國民待遇問題。國內臨床試驗僅僅要求樣品必須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車間製備,未規定必須取得GMP證書。此次修改為「申請國際多中心臨床試驗的,應提供其臨床試驗用藥物在符合《藥品生產質量管理規範》的條件下製備的情況說明。」,維護了國內外要求的一致性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