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抵押後再出售,現在不違法!一文教你如何合理利用規則

2021-01-13 萬丈金屋

把房子作為抵押物,向銀行或者個人借錢是很普遍的現象。如果你要把抵押的房子賣掉,那首先得徵得抵押權人的同意,這是《物權法》規定的,聽起來也是天經地義。否則借錢的兩腳一滑,債主豈不是哭都沒地兒哭去。

可現在情況有了反轉,從2021年1月1號開始,抵押掉的房子不經過抵押權人同意也可以賣了。這是從這一天開始生效的《民法典》明確規定的。這是啥情況?難道要開始保護老賴?

房子抵押了能賣嗎?

先看看法律條文是咋說的:

原來的物權法191條是這麼規定的:

抵押期間,抵押人經抵押權人同意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抵押期間,抵押人未經抵押權人同意不得轉讓抵押財產,但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的除外,即受讓人代為清償債務消滅抵押權時,抵押權人當然應當準許抵押人轉讓抵押標的財產。

《民法典》在物權編第406條做了重要變動,「抵押期間抵押人可以轉讓抵押財產,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按照其約定抵押財產轉讓的抵押權不受影響。抵押人轉讓抵押財產的,應當及時通知抵押權人,抵押權人能夠證明抵押財產轉讓可能損害抵押權的,可以請求抵押人將轉讓所得的價款,向抵押權人提前清償債務或者提存,轉讓的價款超過債權數額的部分歸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債務人清償。」

又是每個字兒都認識,連一塊兒完全看不懂的套路。還是讓我來翻譯一下吧:

新法典是什麼意思?

1.原來的物權法定的很嚴,抵押的房子要賣,必須得抵押權人同意,而且賣房款必須先還債。如果是買房子的人願意替賣房子的還債,那抵押權人不能阻礙人家買賣。

新的民法典就規定,抵押掉的房子想要賣掉,你要通知抵押權人,這是人家的知情權,但你不必徵得他的同意。

2.抵押掉的房子被賣了,抵押權也跟著一塊兒走。意思就是你把房子抵押給了張三,然後又把房子賣給了李四,那李四買來的房子還是抵押給張三的,抵押權並沒有消失。

3.張三肯定著急啊,我的錢問誰要呢?這時候他要證明,你把抵押給我的房子賣了,我借給你的錢可能有危險。(這需要證明嗎?或者說咋樣才能證明呢?)

4.張三證明了他的抵押權會受到損失後,可以請求(聽著有點兒憋屈的感覺)你把賣房的房款用來還債。多出來的錢你拿走,不夠還債的你得補足。

5.房子抵押的時候有其他約定的,按照約定走。也就是說如果你籤抵押合同借錢的時候,如果說好了張三不同意你不能賣,那你也只能按約定辦。

那問題來了,為什麼《民法典》要如此修改?

那是因為大量專家認為,房屋的所有權要大於抵押權。你的房子設定了抵押,就禁止你進行處置和買賣,不符合市場經濟本質。

意思是,抵押權是跟著房子走的,只要房子在,債沒還,抵押權始終是存在的,是跟著房子的流轉而轉移的。

普通人如何防雷?

根據新的法律規定,今後買房子或是抵押房子借錢給別人,就要多長几個心眼了,靠譜的實際操作至少有以下幾條:

1.籤訂抵押借款合同時,要寫清楚沒有我許可不得轉讓。

2.然後再加一條,如果不經我同意或知曉擅自買賣,成交是無效的。

3.乾脆再加一條,如果你通知我要賣房子,那賣房子的錢必須優先償還我的債務,否則買賣無效。

4.買房的也要了解查清楚,買的房子有沒有抵押掉,如果抵押給銀行還比較清晰,抵押給個人的只有一致協議,你未必能掌握。那就要在買賣協議上增添附加條款,約定知情權和處罰內容。

5.民法典的這一條框定的可不只是房子,車子、古董和所有能抵押的物件,都屬於約定範圍之列,道理大致相同。

咱也畫個圈兒,把不安好心的借錢人或賣房人套進去,這也是合理利用法律規則,維護自身權益。

如果沒看到這篇文章或者是不熟悉新的民法典,還是會遇到一些棘手的問題:

1.如果賣房子時,我都不通知你,那成交是不是無效呢?從新的民法典精神看,成交依然有效!因為抵押權沒有消失。

2.張三是有抵押權,但房子賣來賣去,他只有看的份,問借債的要錢又要不到,那他能不能拍賣李四的房子維權?如果不能,那抵押權有什麼用?如果能,那李四豈不是倒了血黴?

這些細節問題在民法典的框架中並沒有明確,需要有後續的細分法來跟進,或者通過實際案例來落實。

所以說歸根結底還是要自己學學法律,否則很容易掉進各種各樣的坑裡。

《民法典》被稱為社會生活百科全書,也就是說把老百姓的衣食住行吃喝拉撒婚喪嫁娶資產保障打工創業合同契約。都做了無死角的規範。只是法律文件一般都很嚴謹專業,它看得懂你,你看不懂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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譬如,什麼樣的勞動合同無效?夫妻雙方有沒有權利進行親子鑑定?開發商能不能賣小區車位?等等,都是和普通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

可以說是一書在手,萬事不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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