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我國「藍海」戰略的推進,海洋環境保護問題變得日益凸顯。儘管政府相關部門和人員的海洋環境保護意識在逐漸加強,但海洋環境汙染狀況不容樂觀。「當前,我國海洋環境汙染預防、評估、修復工作還存在一些問題,如不採取切實措施,今後付出的成本更加昂貴。」全國政協委員、廈門海事法院院長夏先鵬如是說。在今年兩會上,他提出了《關於理順海洋環境汙染防治、修復、索賠的建議》,重點關注我國海洋環境汙染治理、預防等現狀。
海洋環境監管與汙染損害索賠主體多元化
我國現行海洋環境管理體制是多部門分工負責管理,俗稱「五龍治海」。根據《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五條的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包括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部)、國家海洋行政主管部門(國家海洋局)、國家海事行政主管部門(中國海事局)、國家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農業部)、軍隊環境保護部門,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八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對破壞海洋生態、海洋水產資源、海洋保護區,給國家造成重大損失的,由依照本法規定行使海洋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代表國家對責任者提出損害賠償要求。」
夏先鵬指出,多頭監管的弊端是職責不清或事權分散,互相推諉或交叉管理現象難以避免;各索賠主體之間難以協調及提出的索賠可能出現重複,對被索賠對象來說也造成更多的訟累。
海域汙染損害的司法鑑定機構管理混亂
「海域汙染損害的司法鑑定常常涉及相關海域樣本收集、數據檢測分析,包含大量的海洋生態和生物概念知識,有時要給出海域水質、沉積物質量、海洋生態因子等各方面的調查分析結果,專業性較強。」夏先鵬告訴記者,海域汙染損害的鑑定主體資格標準不統一,管理不規範,將會直接影響鑑定意見的科學性與準確度。
目前,國內有資質對海洋生態環境、漁業資源等海洋環境損害進行評估鑑定的機構主要分為,司法行政部門批准設立的司法鑑定機構及其他的海洋汙染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兩大類,但這類鑑定機構並非嚴格意義上的「獨立機構」,通常其協助海洋主管部門作出海洋生物資源損害影響評估類報告。在某些海洋汙染公益訴訟中,其報告的中立性常常受到質疑。
海域汙染損害的評估、鑑定標準模糊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九十條第一款和侵權責任法第十五條籠統地規定賠償損失,沒有具體規定賠償範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實施辦法》對海洋石油勘探開發造成海域汙染損害賠償範圍有所明確,但仍不夠具體。在海域汙染損害的鑑定方面,我國已經出臺了不少的規範和標準,適用於海域汙染損害司法鑑定的不同方面。然而,計算標準過於原則化,而且各類規範和標準對損失的計算範圍存在重疊,出現重複計算的情形。
對於上述問題,夏先鵬提出了相應的建議。他認為,首先要科學設定海洋環境監管事權,避免監管真空和交叉管轄;其次要統一損害索賠主體,系統化梳理海洋汙染損害計算標準及規範;最後要在市場中培育專業的海洋汙染類司法鑑定機構,通過優惠政策(如稅收優惠)助力第三方海洋汙染司法鑑定機構的發展。
據悉,最高法、最高檢、司法部、環保部於2015年底聯合發文《加強對環境損害司法鑑定機構和鑑定人的管理》,文件對海洋汙染損害的司法鑑定範圍以及鑑定機構準入資格評審均作出明確要求,並要求各相關司法鑑定機構於2017年6月前重新申請登記。海域汙染損害的司法鑑定工作將逐漸規範化,為法院對此類鑑定機構的鑑定資格審查提供明確依據,有助於改變以往相關鑑定資質管理混亂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