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統籌,保護優先」理念下海洋環境汙染治理新格局

2020-11-25 人民網

海洋覆蓋著地球表面近70%的面積,孕育了數以百萬計的物種,是人類生命的搖籃。海洋具有區域面積廣、流動性強的特點,因此,與陸地相比,其汙染往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不易為人們察覺。然而,隨著人們生產活動的不斷增強、對海洋資源的多樣利用、對海岸地帶的開發開拓,海洋生態系統面臨著前所未有的嚴峻挑戰。

古語有雲,海納百川。據統計,近海約有80%的汙染物來自於陸源生產活動。皮革、印刷、鋼鐵、染料、化工等工業排放的汙水,和沿海密集城市帶排放的生活汙水,是主要的汙水來源。沿海交通運輸及海上生產活動則構成了另一主要汙染源,船舶油汙汙染和海上油氣開採造成的油汙難以分解,危害性大,已經造成了海洋生物棲息地的嚴重損害。此外,隨著近年來對海岸帶的開發,圍填海現象嚴重,施工及海砂採挖等對自然岸線破壞較大。

海洋環境汙染與經濟發展及海洋的開發利用。從歷史上看,我國海洋環境治理大約經歷了三個時期:第一個時期是新中國成立後到80年代初,這個階段我國對於海洋的開發能力還比較弱,對資源的利用比較初級,主要包括漁業和鹽業,經濟發展與海洋汙染之間的矛盾並不突出,問題也往往僅限於個別地區的小範圍汙染﹔第二個時期是1982年到2017年。80年代初我國已經意識到了海洋開發、陸源汙染、船舶汙染和海上油氣開採可能帶來的環境問題,以應對汙染為核心制定了《海洋環境保護法》,其後隨著工業化和沿海城市的快速發展,海洋汙染日益凸顯,發展與保護之間的矛盾不斷加深,與之對應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也出現了較大變化,法律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多部門分工協作治理海洋汙染的局面。第三個階段則從2018年開始到現在。隨著黨的十九大提出新發展觀念,我國海洋環境保護進一步向海洋汙染防控與生態保護並重的方向發展。同時,黨和國務院機構改革對海洋管理和海洋環境監管進行了重大調整,海洋環境保護進一步調整納入生態環境部門的統一領導監督之下。

在當前時期,海洋環境保護從單一汙染源向多汙染源轉變,從單純以防止汙染為主逐漸向汙染防治和海洋生態環境並重,從以陸定海的傳統到陸海統籌、保護優先的統籌發展觀成為了歷史新趨勢。在「陸海統籌,保護優先」的新格局下,海洋汙染防治工作呈現出了以下幾個新特點:

一是強調陸海統籌理念。這裡指的是在環境標準的制定上,綜合考慮海洋陸地環境,特別是在入海河流、入海排汙口和海岸帶等交匯地帶,統籌考慮環境質量要求,考慮陸源汙染對海洋生態系統和資源環境的影響,構建以海洋環境承載能力和近海水域質量目標為核心的管理體制。

二是確立保護優先原則。海洋環境汙染的一個重要根源在於無序的開發活動。過去在海洋特別是海岸帶管理中,資源開發往往壓倒了保護目的,圍填海、破壞自然堤岸等往往缺乏合理的環境影響評估,而一旦海洋生態系統遭到破壞,則在短期內難以恢復。保護優先,就是強調近海及海岸帶開發活動中,將保護的目標放到更重要的位置,平衡資源開發與環境保護之間的關系。

三是明確整體保護思路。過去海洋環境管理和陸地環境管理之間空白和沖突並存的情況得以改善。海洋環境與陸地環境統一納入生態環境部門監管,在制度上將導致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排汙許可制度、區域限批等重要環境制度的進一步整合,在適用保護標準上也將更趨一致。

四是彌補汙染防控短板。當前海洋環境保護在傳統管控範圍外,逐漸增加了基於生態紅線的海洋生態保護、自然岸線保護、海漂垃圾治理、農業面源汙染等多個新的制度領域。這些新制度覆蓋了原來海洋環境保護的空缺和短板,使海洋環境保護覆蓋面更廣,針對更多問題進行更深化治理。

五是加強海洋執法整合統一。過去我國海上長期存在多支執法隊伍,盡管經歷2013年整合,在海上形成了以中國海警為主、地方海洋執法力量為輔的局面,但直到2018年機構改革,海上執法得以進一步整合。《海警法》目前已經進入徵求意見階段,相信其出臺將對海洋執法起到更好的規範作用。

在以上述特徵為代表的新格局下,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將迎來新時代。同時,我國海洋環境保護將面臨著三個方面的巨大挑戰,其應對措施是否及時到位將極大影響當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的成效。

其一,當前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整體法律制度仍保留著以汙染防控為主的格局,這與當前生態保護與汙染防控並重,堅持生態環境保護的理念不完全契合。汙染防控的目的不僅僅是氮、磷、無機鹽、石油等汙染要素濃度下降,更重要的是維護海洋生態系統的健康和完整性。因此,海洋環境保護必須在根本理念上進行轉變,將海洋生態系統保護和生物資源保護納入海洋環境保護的整體框架中進行治理的整體設計。

其二,海洋環境保護需要作為環境保護的一個部分予以考慮。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及標準規範等必須考慮與環境領域其他法律法規進行銜接,而其他領域法律如果涉及到海洋環境,則也應當將海洋環境納入考慮。如此,才能進一步提升法律的整體保護力度。

其三,當前的海洋生態生物保護與非生物環境保護割裂仍然明顯。然而,海洋環境是一個整體,本底環境的變化必然導致生物資源的變化,而生物資源的減少,如過度捕撈,也會對周邊環境產生巨大影響。當前制度體系設計中將二者分離的情況,必然導致保護效果的遞減。

總的來說,在當前倡導海洋命運共同體、生態文明建設、國家治理體系和能力現代化的背景下,海洋環境治理進一步向綜合化、整體化發展是一個必然趨勢,這種綜合化將是在機構明確分工、加強協調下的以解決問題為核心的更廣泛層面的協調機制構建。同時,在當前進一步加強生態環境保護的總要求下,相信對於海洋汙染對生態系統累積效應、生物多樣性方面的重視程度將不斷加強。(作者系都柏林大學博士、上海海洋大學講師)

 

(責編:趙春曉、李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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