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10月18日電 據臺灣《聯合報》報導,臺灣「勞委會」統計,臺灣女性勞工只有一成曾請過生理假。不敢請的原因多半是擔心給主管留下不好印象、影響考績、遭同事排擠,或因此丟了工作。
一位在金融公司上班的女性員工表示,生理期來時,常忍痛上班,或者請自己的年休假,「在老闆眼中,生理痛不是病,是公主病。」
此外,也有員工提早預約下月生理假,僱主卻要求提出「下月那天確定會來」的證明;還有僱主為防堵員工假報生理假,還精算每位女性勞工的月經周期,不符28天來一次的均不給假。
但也有一名科技公司主管表示,遇過員工請生理假,後來才發現她是去玩,雖然不能說什麼,但是下次這名員工再請生理假,心中不免懷疑。
臺灣也有企業提供女性勞工帶薪生理假,貼心做法受到肯定。
臺灣「立法院」17日初審通過「性別工作平等法」第十四條修正草案,女性生理假從現行12天、合併病假共一年30天,放寬為33天,多出的3天無薪,但不影響考勤。
此外,有60歲女員工向老闆請生理假,卻因「有違常理」被要求提出醫生證明;過去也有空姐、櫃員請生理假,被公司刁難的案例。未來,僱主如果要求員工提出醫生證明才準放生理假,可能會被處一萬元(新臺幣,下同)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依照臺灣現行規定,員工一年可請30天病假,「性別工作平等法」中保障女性,一個月可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12天,包含在病假30天中,可領半薪。
臺灣「立法委員」江惠貞、盧秀燕、呂玉玲等人昨天在「立法院」建議將生理假獨立出來,讓女性員工在一年30天病假外,一個月可再請一天生理假,一年共42天假。
不過,「勞委會」擔心,如果多出12天的生理假,恐會影響僱主僱用女性的意願,反對女性不利。江惠貞與「勞委會主委」潘世偉協調,小幅放寬3天生理假,等於一年可以請33天,但若請超過30天,多出來的3天不領薪,不影響全勤考績。
此外,「立法委員」也批評,「性別工作平等法」施行細則第十三條規定,僱主如果有必要,可以要求員工附生理假的證明,讓員工不敢請假,得忍痛上班。
「勞委會」也表認同,並指有關研究發現,女性經期狀況、時間都不固定,難以用客觀判斷或儀器檢查,每個人對疼痛的感覺也不同,認定上有困難,不應要求附證明;「立法院」衛福委員會也通過初審,未來僱主不得再要求提供生理假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