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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藥物臨床試驗機構發展開始向備案制過渡,這意味著從監管層面對試驗要求的進一步提高,而藥品臨床試驗機構(Good Clinical Practice,GCP)在臨床試驗的規範過程中發揮著非常重要作用。
一、我國臨床試驗機構(GCP)建設歷程和現狀
隨著近30年的藥品監管和臨床試驗的發展,我國藥品GCP機構建立了特有的GCP資格認定製度,在幫助提高新藥研發和註冊上市效率上發揮了重要的作用。
圖1 我國臨床試驗發展歷程
截至2019年3月中旬,全國共有經過資格認定的藥物臨床試驗機構646家,其中廣東、北京、江蘇、上海和山東是擁有臨床試驗機構數量排名前5位的省份,總計約佔全國的40%,與人口分布、經濟發展水平和醫療衛生資源成正相關分布。
圖2 我國GCP機構區域分布
二、GCP機構向備案制過渡,臨床試驗「默許制」落地
2017年5月,CFDA(現NMPA)發布了《關於鼓勵藥品醫療器械創新改革臨床試驗管理的相關政策》(徵求意見稿),將臨床試驗機構資格認定改為備案管理。這是臨床試驗經過30年發展和經驗積累之後,為適應行業需求快速發展而適時作出的改變。然而,取消資質認定和簡化監管流程並不意味降低臨床試驗要求,而是直接對臨床試驗項目質量進行全過程的監管,機構資質不再是門檻,但對試驗機構和參與方提出了更高要求。
2018年1月1日起便開始實施 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備案管理,而藥品臨床試驗的備案制仍未落地。
同時,隨著中國以第八個監管機構成員國的身份加入了人用藥品註冊技術要求國際協調會議( ICH ),接軌ICH-GCP的「寬進嚴出」,我國臨床試驗的監管的模式也更加傾向於降低準入門檻、加強過程監管。
2018年7月,NMPA發布《關於調整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程序的公告》,對藥物臨床試驗審評審批的有關事項作出調整,即:在我國申報藥物臨床試驗的,自申請受理並繳費之日起60日內,申請人未收到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藥品審評中心否定或質疑意見的,可按照提交的方案開展藥物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制」的實行,能有效改善原來提交申請可能等待很長時間的情況,有利於加快審批速度,提高企業進行新藥創製研發的積極性,加快新藥的研發和上市。
圖3 認證制與備案制流程對比
截至2019年3月中旬,CDE「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專欄已公示臨床試驗備案 462條 ,其中國產藥品和進口藥品分別佔57%和26%;新藥申請和仿製藥申請分別佔85%和15%。
圖4 CDE「臨床試驗默示許可」公示備案情況
三、國內臨床試驗機構的主要模式
GCP機構作為其隸屬醫院的業務部門之一,其對內職能是協調醫院各有關部門(臨床科室、行政、財務部門和倫理委員會等)開展臨床研究,主持制訂臨床試驗方案、實施臨床試驗項目、進行數據統計分析和安全監查等;對外職能則是負責洽談和承接臨床試驗項目,招募受試者、配合併接受監管部門核查、申辦者或CRO稽查等。
GCP機構與藥企、院校科研機構或CRO機構等共建合作關係,有助於提高臨床研究水平和綜合能力。當前,國內GCP機構主要有5種模式:
1.傳統GCP機構模式
GCP機構為醫院院長直接領導下的獨立業務部門,人事、行政和財務管理均隸屬於醫院。GCP機構工作人員全職從事臨床試驗工作,機構主任多由醫院主管科研的副院長兼任。
2.科研處與GCP機構共管模式
GCP機構的財務隸屬醫院,而在行政上歸科研處管理,在業務上類似於ARO機構(AcademicResearchOrganization,ARO)。機構工作人員多為本院醫護人員兼職,機構辦公室主任為醫院負責人或科研處主管等。
3.藥劑科與GCP機構共管模式
GCP機構在行政上掛靠醫院藥劑科,並行存在,但無隸屬關係。I期臨床試驗工作人員為全職人員,機構辦公室主任同時負責院內兩大核心業務科室(藥劑科和GCP機構)。
4.部分獨立運營模式
GCP機構工作人員由醫院醫護人員、CRO和臨床試驗監管機構(SMO)人員共同組成。雖然GCP機構仍屬於醫院業務科室,但有一定運營獨立性。GCP機構統一管理和協調資源,支持院內醫生開展臨床研究(II~IV期臨床試驗),包括提供管理人員、臨床試驗設施等。此外,GCP機構單獨管理I期病房(PIU),承接新藥早期臨床試驗。
5.企業合作運營模式
GCP機構模式仍隸屬醫院,行政管理和工作人員為醫院正式編制。但GCP機構與藥企形成相對固定的戰略合作關係。
四、當前我國臨床試驗機構管理的痛點
在臨床試驗機構和研究人員水平低下、監管力量欠缺的情況下,臨床試驗機構的資格認定對保證我國臨床試驗質量、提升臨床試驗水平具有重要意義,而備案制的出臺意味著我國臨床試驗水平、機構管理水平和監管水平已經得到了全面的提升。然而,當前的臨床試驗機構管理仍存在一些問題,主要集中在質量控制、試驗藥物管理和體系文件制定及管理等環節。
1.內部質量控制環節薄弱:
(1)未制定內部臨床試驗質量檢查計劃,未按要求實施內部質控管理;(2)質量控制執行不到位,如對發現的問題沒有實施閉環跟蹤,無相應的質控反饋、整改等記錄信息;(3)質控相關記錄不規範,如檢查記錄表中無檢查結果,未按規定的項目內容填寫,對所發現的問題記錄不全、描述不清和無人員籤字等。
2.試驗藥物管理不規範:
(1)試驗藥物儲存條件不符合要求,如無低溫保存設備;(2)試驗藥物運輸過程中,無溫度記錄;(3)試驗藥物使用發放記錄及回收記錄不完整,如無發藥日期,未體現藥物批號、數量、有效期等信息,無藥物管理員籤名;(4)藥物接收、發放、使用、回收數量不吻合,且無相應說明;(5)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對專業組臨床試驗用藥管理缺乏有效監督等。
3.管理制度、SOP更新和實踐脫節:
部分藥物臨床試驗機構對管理制度和SOP的制定與完善工作不夠重視,主要表現為僅注重迎接檢查,沒有把體系建設與臨床試驗工作緊密結合起來,在相關制度及SOP的制定、完善過程中機械地照搬照抄,相關制度及SOP長期未進行更新,導致體系文件與自身實際情況相脫節,可操作性不強。
五、小結
2015年以來,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連同其他監管部門,密集出臺了多項改革和管理措施,臨床試驗機構向備案制的轉變,正是「增效率、重監管」目標和態勢的重要體現。而作為臨床試驗機構的管理主體,機構需要進一步加強軟硬體的投入、管理制度和標準操作規程的建設、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以及臨床試驗的質量控制和物管理等,不斷強化藥物臨床試驗水平。
(責任編輯:老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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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行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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