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近代以降,人們對動物的威脅愈演愈烈。我們忘卻了自己也是生物系統的一份子,生物系統如果受到破壞,那就必然影響到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
【原文編者按】隨著《瘋狂動物城》3月4日上映以來,對這部動畫片的如潮好評已經刷爆朋友圈。片中與人類一樣個性十足的那些動物們讓我們賞心悅目之餘,能否引起我們對人與動物的關係以及動物保護問題的重新思考?希望下面這篇文章對您的思考有所助益。
「動物權利」?在中國語境下提及這個詞,人們或許想到的是關於廣西狗肉節的紛紛擾擾。這還不夠,還要「動物權利的立法保護」?這年頭,在一個「實現法治保障人權」在我朝尚屬一個偉大夢想的時代,提出這些似乎確實有點不合時宜。然而,可不要忘記,在上世紀30年代,在南京等地就已經興起了轟轟烈烈的動物保護運動,動物保護立法甚至成為國民政府的中央法規。(註:1933年朱子橋、呂碧城等人發起成立中國保護動物會,1934年該會正式成立。該會突出的成果是憑藉理事人員的個人影響力,使得「世界動物節」禁屠一天的政令通達全國。此外,以南京市市長石瑛為代表的中外人士發起組織南京市禁止虐待動物協會在全市通過了《南京市禁止虐待動物條例施行細則》,並於1935年使得細則由協會規章變成「中央法規」,在全國各省市得到了推行,這是民國時期保護動物活動最突出的成果。同時,實業部、軍政部參考了外國保護動物的相關內容,要求全國各地推行家畜保育工作,並頒布了《民用馬牛驢騾家畜保育標準辦法》。依靠兩部門強大的行政權力,家畜保育辦法在短時間內在全國推廣開來。)先行者的足跡,是否足以說服現在的我們哪怕花一點時間討論動物保護立法問題?
民國時期才女、社會活動家呂碧城
一、由「動物」法律概念的界定看動物保護法的倫理基礎
在以判例為核心的英美法系中,動物保護的司法實踐很早就已存在。美國曾有過這樣一個判例:被告將原告愛犬屍體丟失而以貓代以埋葬,法庭判其賠以超過市場價的金額,理由是「寵物是富於感覺、情感和愛的生命,而不僅僅是物。」
在以成文法為核心的大陸法系中,廣泛存在著各種動物保護立法例。奧地利1988年修改後的民法典285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受特別法的保護。關於動物的規定僅於無特別規定的情形適用於物。」俄羅斯民法典中規定:「對動物適用關於財產的一般規則,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規定為限。」「在行使權利時,不允許以違背人道主義的態度殘酷地對待動物。」
而對大陸法系影響最大的莫過於德國法了。1990年8月20日修訂生效的《德國民法典》將原第一編總則編中的第二章「物」更名為「物、動物」;在第90條中明確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此外,哥斯大黎加、瑞士及在肯亞奈洛比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締約方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中,都有類似規定。
在世界各國法律紛紛將動物納入保護範圍的背景下,看看動物保護法中的「動物」概念具體是怎樣界定,可以使我們對動物保護法律的倫理基礎有更清楚的認識。
瑞士《聯邦動物保護法》只是簡單地說明了該法適用於脊椎動物。臺灣「動物保護法」中定義「動物」為「犬、貓及其他人為飼養或管領之脊椎動物,包括經濟動物、實驗動物、科學應用動物、寵物及其它動物。」
新加坡《畜鳥法》「防止虐待動物」章中,動物是指「包含任何野生或經馴養之獸、鳥、魚、爬行動物、或昆蟲等。」而香港《反對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則視動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鳥雀、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它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紐西蘭的《動物福利法》則規定,其保護對象是「所有能感知疼痛的動物」。……
總而言之,大陸法系國家對動物的定義一般採取概括的方式,而英美法系國家多採取列舉的方法。但在這兩種方式中,有一點是相近的,那就是動物保護視野下的動物多有兩個特徵:一、有脊椎;二、能感受痛苦。事實上,第一點也與第二點相近,有脊椎本身就意味著有較發達的能感知痛苦的神經系統。我們可以看到,中國立法實踐的嘗試在這一方面也與各國立法模式接近。《中華人民共和國反虐待動物法》(專家建議稿)第三條中規定:「本法所稱動物,包括各種哺乳動物、鳥類、爬行動物、兩棲動物、魚類等,但不包括軟體動物、昆蟲、腔腸動物、微生物。」保護對象多是神經系統較發達,痛感較敏銳的動物。
由此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具有痛感,是動物是否具有法律保護意義的劃分依據。或許有人會質疑,根據有無痛苦來衡量動物倫理價值,是否會在動物內部造成新的物種不平等?恰恰相反,具有痛感的動物之所以值得保護,是因為不必要的痛苦正是具有惡的道德含義。邊沁就在其《道德與立法原理》中指出,一個行為的正確或錯誤取決於它所帶來的快樂或痛苦的多少;動物能夠感受苦樂;因此在判斷人的行為的對錯時必須把動物的苦樂也考慮進去。既然皮膚的黑色不是一個人無端遭受他人肆意折磨的理由,那麼「腿的數量、皮膚上的絨毛或骶骨終點的位置也不是使有感覺能力的存在物遭受同樣這麼的理由」。「問題不在於『它們能推理嗎?』,也不是『它們能說話嗎?』,而是它們能感受到痛苦嗎?」「我們已經開始關心奴隸的生存狀態;我們得把改善所有那些給我們提供勞力和滿足我們需要的動物的生存狀況作為道德進步的最後階段。」他預言:「這樣的時代終將到來,那時,人性將用它的『披風』為所有能呼吸的動物遮擋風雨。」
另有人指出,這種動物保護論理論上不能自洽,因為人類無論怎麼為動物提供保護,最終都難免要利用動物,尤其是在對待食用動物的問題上,所謂的動物保護研究的只不過是動物最終怎樣在落入人腹時沒有痛苦,而這不過是一種虛偽。
這種指責本身也不具有說服力。首先,對動物的利用是難以避免的,關鍵在於,在利用的時候我們是像笛卡爾般將動物純粹視為機械式的手段,還是將其視為本身也具有一定的道德目的的生命。初民視自己的肉身為天地所有,死後往往也以天葬、水葬等方式作為自己在世時殺生的補償。這種死亡觀本身即是視生命既為手段又為目的的思想的體現。所以,對動物的利用,並不排斥在利用中善待動物,使善待動物成為一條倫理規範。
假如說食用動物最終要被人所殺死,因而考慮它們的福利不過是一種虛偽的話,那依此類推,既然死刑犯亦終將被處死,那就可以恢復福柯在《規訓與懲罰》的開篇描寫的那段處決刺殺路易十五的達米安的那種酷刑——撕肉、灌硫磺、砍斷四肢、六馬分屍、挫骨揚灰——了嗎?我們已經提到,保護動物的道德意義正在於其有痛感,所以儘量避免痛苦就是一種倫理上惡的減少,即使食用動物最終要落入人腹,其免於痛苦的福利也應得到保護。儒家提出的「情勢不得已」一說,值得我們借鑑。死刑的合法性或許本身仍受質疑,但在死刑尚未被廢除的大背景下,我們只能討論怎樣儘量減少死刑犯的痛苦,這是情勢不得已;人吃動物這一行為可能使動物保護理論難以自洽,但在全體人類成為素食主義者尚是烏託邦的大背景下,我們只能討論怎樣儘量減少食用動物的痛苦,這也是情勢不得已。
二、動物法律地位探討
然而,目前法理上最難的問題在於,如何在傳統法理學法律資格理論範疇內尋得動物保護的空間及突破口?如何解決動物保護專門法與傳統民法的衝突,在民法、財產法的領域內為動物保護「正名」?法理學上動物地位的辨析有助於我們理解倫理學意義上動物的定位。首先,應當明確將動物納入民法特別是物權的調整範圍是有必要的,至少在《物權法》中以宣誓性條款確立動物不同於其他無生命物體的特殊地位,將是有利於保護動物資源並且與我國其他動物福利性質的立法相協調的選擇。
事實上,以傳統民法為代表的法理研究範式是「主-客」二分法,將世界截然劃分為主體、客體兩大塊,在其中,人必然是主體而不能是客體。而在目前,要將「主-客」劃分範式推翻重來即使不是痴心妄想,也會付出過高代價。所以我們的思路應當是,如何將動物保護納入「主-客」範式中並為其尋得合理的安身立命之處。
但是,又基於動物的特殊性,在將其納入「主-客」範式時,無論是納入主體或是客體,它都註定不是傳統民法意義上的主體或客體,因此,可以說在將動物納入「主-客」範式時,我們只是遵循著主客劃分的形式,但並不照搬這一範式中傳統的內容而是要加以改造。這就註定了無論將動物視為主體或是客體,它都必然是一個法律上的特殊格。而作為特殊格,就有兩種選擇,或是將其視為特殊客體,或是將其視為特殊主體。
動物能否作為特殊客體呢?
將動物視為特殊客體,符合近來各國民法改革後部分動物保護條款的文義解釋,如德國法中所說「動物不是物」。客體並不全是民法上的「物」,因此,說動物不是物,並不會使動物在理論上成為主體,不是物的動物依然可以作為一種特殊客體加以保護。事實上日本也有類似的《動物愛護管理相關法》的立法例「動物是『有生命之物』」。只需將此處的「物」廣義地理解為客體即可。
若採取將動物作為特殊客體進行保護的方法,則背後的理論支撐主要可以是動物福利論。動物福利論的基本觀點是承認人的主導地位,人應當人道地對待動物,人應當給予動物一定的福利,而這福利由於是人所給予的,因此動物並無基於權利的請求權。人作為自己行為規則的制定者,之所以給自己施加動物保護的法律義務,正在於人是萬物之靈,將此情感關懷延伸到非人的動物身上,正維護了人的尊嚴,符合人在這個星球上的身份地位。
然而筆者更感興趣的是,動物可否獲得一種法律上的特殊主體地位呢?
法律上的主體資格,由三種能力組成: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能力。我們僅需考察動物是否具備以上三種能力即可為剛剛的問題做出回答。在這裡筆者提出一個思路:能否將動物類比於無行為能力人,而將之視為不具人格權的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從這個假設出發,我們來考察這是否經得起三個能力的檢驗。
將動物擬製成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則權利能力的問題自然迎刃而解。無行為能力人不也有權利能力嗎?權利能力指的是法律主體依法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資格,並不要求在實際生活中有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行為能力。
而將動物擬製成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也有助於解決動物因與人的較大差異而在獲得主體地位方面遭到的瓶頸問題。前面已經說過,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兩者之間並不掛鈎,因此將動物解釋成無行為能力的權利主體,可以直接通過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兩個要件的檢驗。
事實上,責任能力才是三個能力中的要點。反對動物享有權利主體地位的論者所持的主要論據,就是當動物行為違法時,難以使其承擔法律責任。然而,為克服無行為能力人所引起的類似困境,我們設置了監護人、代理人制度。因此,這一制度同樣可以用於動物這一無行為能力的特殊權利主體。當動物做出違法行為時,其所需承擔的法律責任一些可以由其代理人或監護人承擔,而一些則因其無行為能力,如兒童一樣無需承擔。
有論者反駁以監護、代理制度解決問題的方法,認為「由於動物缺乏理性,也無法與人進行溝通交流,動物與人之間也不可能存在真正意義上的理解,沒有理解作為基礎,即使為動物設立了這樣的監護制度,也無法真正代表被監護或者被代理的動物的利益,不能做到對動物的真實意思的表達。」那麼,嬰兒作為典型的無行為能力人,其實不也與其監護人無法溝通嗎?嚴格說來,嬰兒與監護人之間又何嘗有「真正意義上的理解」呢?誰能真正探知嬰兒的意思表示呢?所以,這一反駁實際上是很薄弱的。這一點也適用於倫理學界的質疑,常有人稱動物無理性,因此動物保護只不過是人類單向度的倫理關懷。那嬰兒也如此,那麼對於嬰兒就不需要倫理關懷了嗎?
而且現時代,從法律上講,連無生命者都可以成為權利的擁有者,例如公司、船舶、市政當局等等,這些特定的主體都有獨立的法律權利,它們被人類社會當作「法人」或者「公民」,在今天似乎已是天經地義的事。而曾幾何時,這些觀念簡直是令人不可思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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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上所述,將動物視為無行為能力的特殊權利主體,輔之以監護人制度,則完全可以解決動物的法律主體地位問題。這一方法與將動物作為特殊客體相比,自然,可行性不高。比如,動物監護人制度就要求要有更多的動物保護NGO,而這在當下的中國仍任重道遠。不過,筆者在這裡的思路是「取法乎上,僅得其中」。筆者想要做的是通過證明動物作為法律主體在法理上的可能性,而拓寬動物保護的法律解釋空間。既然動物作為法律主體在理論上都是可行的了,難道它不是更可以作為一種特殊客體為法律所加以保護嗎?以此為依據,生命倫理學的基本原則:尊重原則;不傷害原則;有利原則;公正原則等都可以應用於動物保護中。既然要將動物納入民法特別是物權範疇內加以保護,那麼傳統民法特別是物權則需要被改造。可喜的是,隨著時代的發展,物權法在這方面已漸漸呈現進步的趨勢。先佔原則的改造就是一個例子。傳統物權法中,先佔原則是一項重要的物權取得原則,它是指先佔人以支配和管領之意思,先於他人佔有無主物從而取得該物所有權的法律制度。如果按照先佔原則,被棄養的無主動物被人依法定程序佔有後,原主即使想要回,所有權也已歸新主所有。對野生動物的狩獵權也是先佔原則的體現。狩獵後取得的動物,所有權人對其處分沒有任何限制。但是,《俄羅斯民法典》第231條中規定了「動物呼喚主人」規則,即在通過法定程序確定無人照管動物的新主後,原主又出現的,如能證明動物對其依戀,原主有權要求歸還。在這裡,動物不再是簡單的「物」了,法律考慮到它的情感,即「依戀」,這不是很顯見的進步嗎?而德國法上,所有權的取得也要受到特別法的限制,不能隨意獵殺、捕捉野生動物,對無主動物也不能隨意取得。《德國民法典》251條還規定:治癒受害動物以回復動物原狀為必要,不以動物自身的經濟價額為治癒費用的限額。這即是考慮了動物的生命價值而不止於市場價值。事實上,近代以來的私法社會化大潮有助於私法中的動物保護借勢。當出現動物虐待時,法律允許第三方介入,這就改變了傳統財產法的排他性,權利本位的私法出現了社會化傾向。
三、民法視野下的動物保護立法模式
在立法模式上,又要怎樣取捨呢?事實上,在民法動物保護方面,可以區分出兩種模式:俄羅斯模式與德奧模式。俄羅斯民法典中規定:「對動物適用關於財產的一般規則,但以法律和其他法律文件未有不同規定為限。」而德國民法典第90條a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由特別法加以保護。除另有其他規定外,對動物準用有關物的規定。」其第903條第2項又規定:「動物的所有人在行使其權限時,應遵從關於動物保護的特別規定。」奧地利民法典285a條規定:「動物不是物,它們受特別法的保護。關於動物的規定僅於無特別規定的情形適用於物。」可以看出,動物民法保護的俄羅斯模式是以財產法調整為原則,特別法為例外。而德奧模式是以特別法調整為原則,財產法為例外。這兩種模式孰優孰劣?
事實上,俄羅斯模式真正將動物保護納入了民法調整範圍,首先先將動物視為了民法上的客體,這樣,動物在民法上的地位得到了一個正當的「名分」,而又再以特別法優先於一般法的方法使動物成為特殊的客體而得到保護,這樣又取得了動物保護的實際效果。而如果按德奧模式的思路,會造成動物法律地位的缺失。德奧的民法事實上已經將動物剔除出調整範圍而歸於特別法,而特別法是不講究法律格的。那麼,動物到底是什麼?這在法理上講不清楚,仍然會造成民法與動物保護法在實際適用中的矛盾。在我國大陸法系思維仍根深蒂固的國情下,儘管我們不願意,動物的法律格問題還是要考慮的,否則其他部門法仍然會對「無根」的動物保護法排斥。所以筆者認為,以俄羅斯的模式將動物確立為民法上的特殊客體,再以特別法規制之,不失為動物保護立法在當下的良策。
四、由一個假想情境看動物保護中的價值衝突
筆者曾經假設過一個極端情境推演,並將之公布在新浪微博上做了一個小小的調查,在眾人的回覆中,筆者發現了一些有趣的結果:
兩頭僅存的一級保護珍稀肉食動物闖入一封閉巷子,巷內只有兩名老弱病殘需要社會撫養而無貢獻的乞丐。狙擊手無麻醉槍只有殺傷性子彈。殺兩獸,其物種滅絕;不殺,乞丐死。你怎麼辦?
在此,先將眾人的評論列舉如下:
A:這種珍稀動物肯定不會在城市出現,應該在山區,這邊的警察無法在短時間內趕到,這意味著接下去我或者更多生命將會成為它們下一個襲擊的目標。如果襲擊的是你,你會怎麼做呢?
B:槍殺兩獸。1野獸出現在都市已對城市居民生命安全造成威脅,如果任由其食二老人,恐造成更多傷害;2生命平等,無論其貢獻幾何,讓老者安度是社會責任也是義務;3雖說兩獸珍貴,然何以至此?人性之殘忍!既然其無數同類已亡,其二者亡亦是時間問題。關鍵時刻保護人性命,已是保存人性不滅的最後底線。請指出我選擇之合理性和不足。
C:這確實是很難選擇,省略去那些猶豫,我覺得在現存的社會意識的認可以及狙擊手的職業要求,殺動物。
D:在確定了獸必傷人的前提下,我是覺得滅獸。因為我覺得人只有在自己生命保全的情況下才會有與動物和諧相處之論,倘若像原始社會的處境,人獸共爭生存,那就根本沒有這種動物保護論存在,保護是定義在一個強者照顧弱者的概念上了。上述已經不是在這種差異性的情況下,所以沒有保護可言了。只有你死我亡。
E:從人性的角度,殺掉動物。從實用角度,不殺。其實,我自己認為,那種動物只剩兩頭,那麼它們活著對它們還有什麼意義呢?它們如果沒被人發現也許還能活得挺好,被人發現了就只能作為被研究的對象,它們的將失去自由成為小白鼠一樣的存在,活著與死去無異。另外如果我是科研人員,我一定不會殺動物,我們要珍惜一切讓人類強大的機會,去研究一切可以研究的對象,所以不惜犧牲掉兩個對社會意義不是很大的人而保全一種研究對象是很有意義的……
F:最理想的結果是人獸兩全。理論上,一名出色的狙擊手能掌握目標的生死,如果能射傷兩獸使其無法行動,又不致其死,那麼理想目標就可以實現。無實戰經驗者的一點妄想,還請諸位指正。萬不得已則殺之,保留其物種之基因。假如連基因都保護不了,那寧可讓二獸一槍斃命,痛快受死,也不忍看老弱病殘被生吞活剝。
G:我會殺人,因為這個情況是關乎到一個物種的存亡,人類作為高等智慧生物,理智的動物,理應承擔更大的責任去保護生物多樣性,維持生態,這個情景不是人類內的選擇,而是兩個物種之間的,有更高的準則為準繩,相比之下唯有犧牲人了。
H:兩槍送走兩位乞丐,他們活下來也不一定有人救助,老弱病殘者過的也不痛快,不如送回極樂世界;如果還有子彈,獸也不留,僅存兩頭,首先對生態環境就沒多大影響,物種延續的可能性和價值也都不大,試想已經是被淘汰的物種了,與其任其活不見獸死不見屍,不如做成標本放進博物館載入史冊。最後一顆子彈殺了自己。結果會和你想像的一樣美好,動物會被記載並終於有可供研究參考的標本,三名人類會被安葬,只是沒人會理解這種做法,這就是我自殺的原因。
I:這讓我想起上次在上世界著名戰爭概述時老師舉的那個發生在德國納粹集中營裡的故事。是在一群戰俘裡面找出3個替死鬼吃槍子兒還是選擇緘口不言全部的人一起「同登極樂」,that's a question.這個情景和上述的好像也不是相似,但都是扯到道德選擇和功利選擇之間的矛盾吧。其實我的想法很直觀,就算面對這兩頭所謂」珍稀動物「的當事人是兩個殺人越貨十惡不赦的混蛋,任何人都沒有權利因為任何理由剝奪他人生的權利。人在危險面前自保或者尋求保護是本能,旁觀者再有能力的條件下提供幫助我覺得是人性的基本。我的想法很直線,你可以自殺,但沒人有資格剝奪他人的生命。
J:如果不讓我拋硬幣,真的真的要我選的話,我會選擇射殺那兩頭動物。論語曾經記載這樣的故事,(應該是論語吧,具體也不記得了)就是馬廄失火,孔子得知後首先問人有沒有事。這件事在那時被認為是很另類的看法,很超然的看法。若我們把這樣的情形誇張成你所假設的情形,我會選擇對人去體現。
K:不殺,果斷的。
L:我想槍手可以把乞丐射殺,人道一點,食肉獸聽到槍聲也會跑開。
M:1、開槍鳴警。嚇退動物。要兼顧兩全的話也只能這樣,同時狙擊手也不是無作為。從這方面可免其心理與法律的問題。2、射殺任何一方,論證角度顯然不一樣,同時所處立場也為不同。射殺動物,引起的道德立場是絕對的人與動物的地位不一樣,推至極致到生態倫理,為了生存,犧牲地球的其他資源是正義的。射殺人的話,那就是人的價值問題,那麼一個功勳卓著的人,到了老年而無貢獻,為了全體人類的利益,將其毀滅是否正義。
N:對於這個問題我還是圍觀罷了!涉及死亡的話題我就為難,因為我認為死亡是對所有的全部否定,再精妙的主義我也不敢引來作論了,因為覺得沒多少說服力,支持不了任何一種決定生命的做法,因為任何一種思維的考慮都無非為自然立法,終是某一人的功利觀。才疏學淺,還是看大家的吧,學習學習。
O:我果斷選人,不知為何。
活取熊膽
我們可以發現,在評論中,存在著兩種倫理思想的古老鬥爭:後果論、功利主義和強調人性尊嚴的人本主義道義論的鬥爭。然而,在這裡面,兩方陣營並非截然對立的,並非持功利主義觀點者就必留獸而持人本主義觀點者就必留人之類的簡單的涇渭分明。相反,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有人推出了留獸,如EG,E的想法便是犧牲兩個對社會來說意義不大的人而將瀕危物種保留下來,從而能對其加以研究造福更多的人。這事實上也把動物視作了工具。而G的想法則也是價值權衡,天平的兩端一端僅僅是兩個人,另一端是一個物種,所以另一端更重。
但是,也有人從功利主義的角度出發而推出了留人殺獸。如B。他想到的是A提出的問題:假如兩頭動物可能傷害更多的人,怎麼辦?他認為即使兩頭動物是一個物種最後的延續,從保障大多數的人的安全出發,也要將其殺掉。
我們也往往想當然地認為,出於人性尊嚴、以人為本的考慮,做出的選擇應該是留人殺獸。確實,B、C、D、F、I、J都是從這一思路出發而做出了這樣的選擇。C認為出於「現存的社會意識的認可以及狙擊手的職業要求」要殺掉動物,而現存的社會意識以及狙擊手的職業倫理,當然是以人為本了。所以C也是從人本主義出發而做出殺掉動物的選擇的。然而,由這一點是否又可以推出,將來有可能社會客觀存在的改變會使我們以人為本的社會意識發生改變甚至顛覆呢?
但是H的情況比較有趣。在這個情境中,選擇犧牲人可以通過不開槍的方式而導致兩頭動物吃掉兩個人。但是他做出的選擇是先「兩槍送走兩位乞丐」,理由是「他們活下來也不一定有人救助,老弱病殘者過的也不痛快,不如送回極樂世界」。可見其也是出於人性尊嚴的考慮而做出的選擇。既然他已經做出了犧牲人的決定,將那兩位乞丐用槍打死,當然要比被動物活活吃掉更加不痛苦和有尊嚴。而且既然他倆活下來也不見得能過上更好的生活,不如在此情境中死去。
這次的調查讓筆者思考良多。雖然這是一個極端的情景推演,但是正是因為其極端才能深刻反映出我們做出價值判斷與價值選擇時的真實心理。動物保護確實在大體上是與人類的利益無衝突甚至內在一致的,但是在動物保護乃至環境保護中確實存在著許多價值衝突。天平的一頭是僅剩的兩頭瀕危動物,另一頭是兩個普通人,怎樣選擇?在這時,首先呈現給我們的是兩種生存權的對立。假如我們是那兩個乞丐,在此刻選擇與那兩頭瀕危動物搏鬥並將其殺死,並無任何道德上的不當。倫理行為是指具有道德價值的行為,也即對於道德目的具有利害之效用的行為,其根本特徵是其受具有道德價值的意識所支配,也就是受利害人的意識支配。所以,人如果只是從自己的生存出發與動物相對立,那麼他們的行為就不應該具有道德意義,否則就會陷入迂腐。
然而,問題恰恰就在於在此情境中,做出選擇的我們並不是那兩個面對動物的人。在這時,我們做出的選擇就可以說具有一定的道德意義。
近代以降,人們對動物的威脅愈演愈烈。我們忘卻了自己也是生物系統的一份子,生物系統如果受到破壞,那就必然影響到人類自身的生存和發展。人類為眼前的局部利益所驅使,大肆捕殺和虐待動物,並且極端發展工業,使動物的生存環境遭到毀滅性的破壞。在人類殘暴的行為中,一些動物因此走向滅亡,這構成了全球生態危機一個重要的方面。這種對動物的肆意虐殺從倫理意義上講是人的可選擇行為,有自由意志性,同時它間接地涉及人與人之間的關係,體現行為者對生命存在之間關係的惡劣態度,因而具有惡的道德含義。
將天平的兩端再做一些改變,又能得到怎樣的結果?比如說,將兩個乞丐換成兩個罪大惡極的越獄罪犯?筆者也就此再做了一項調查,得到的結果是在20個人裡面只有6個人願意犧牲珍稀動物而保護人。再比如說,將兩個乞丐換成兩位諾貝爾獎得主?筆者得到的調查結果是,這一次,在20個人裡面有16個人願意犧牲珍稀動物而保護人。這也實在發人深省。最後,將兩頭珍稀動物換成兩頭普通的動物,又會怎樣?
然而,在動物保護乃至環境保護中還存在著更高位次的價值衝突。例如前兩年的林業部狩獵證問題。林業部因藏羚羊數量過多威脅青藏高原生態平衡而發放狩獵證,引起動物保護者的抗議。我們平常在動物保護方面遭遇的衝突是動物保護與人類利益的衝突,然而在這個案例中,與動物保護相衝突的卻是更高位的生態環境保護。在這個情境中,又該怎麼辦?
或許有一天我們會將自己愚蠢地置於一個更可怕更難抉擇的情境。在電影《地球停轉之日》,片中基努李維斯主演的外星人來到地球,為了使地球最終不會為人類所毀滅而準備來犧牲人類而拯救地球,因為宇宙中類似地球這類能孕育出智能生命的星球很少,不能因一個物種而連累整個這樣的星球。那麼,我們是否有一天需要犧牲人類以拯救這個世界?而且隨著人類醫療衛生技術的不斷進步,人類的壽命得以不斷延長,而這本身就違背了自然狀態。那麼是否總有一日,人口的爆炸本身便會極大地威脅生態平衡?我們因藏羚羊數量過多威脅青藏草場生態平衡而要獵殺它們中的一部分,而我們自己數量過多時怎麼辦?難道要做出違背人類倫理底線的選擇?
羅爾斯曾在《正義論》中說道:「如果人類大體上是非道德的,甚至是不可救藥的玩世不恭和自我中心的話,我們可能會與康德一起問人類是否配活在地球上。」
然而,這些價值衝突,不能成為不保護動物的藉口與託辭。因為如果有一天我們真的陷入了要不要犧牲人類以拯救世界這種極端的情景困境,那也是由我們自己一手造成的。2010年,筆者曾在一篇關於所謂2012世界末日的文章《最後的極光》中寫道「未來怎樣,也許規律或者說命運早有安排。然而即使是末日審判,那也沒什麼好怕的。如果我們繼續為所欲為,那麼我們註定會在兩年後遭到來自審判者的重重懲罰。然而如果我們從現在悔過,在上帝面前表現良好,我們說不定會被無罪釋放,被2012逼著走上一條新道路。」我們現在所急切要思考的,不是怎樣在人或地球之間做出選擇,而是怎樣避免淪落到必須做出這種選擇的田地,怎樣做到人與自然和諧發展,而這是可能的。相反,假如有一天真的落入「二選一」的局面,那麼最終的結果不會是「二選一」,而是「全無」,同歸於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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