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技術、倫理、訴訟制度看環境司法學

2021-01-09 正義網

   

  新華社發 

  在現代社會轉型與發展過程中,環境、人類與司法之間的關係問題錯綜複雜、撲朔迷離。自古以來,大自然在人們心目中充滿了神秘氣息。她為人類的生存和發展提供了源源不斷的資源和能量。人類在創造了無數文明的同時,也對自然環境和生態秩序產生了嚴重的損害與破壞。在全球環境問題日益嚴重的今天,人們迫切需要新的環境觀、倫理觀和司法觀來指導環境主體行為與環境司法實踐。在日新月異的中國,環境問題逐漸成為繼續發展的「瓶頸」之一。在現實生活中,公眾參與環境訴訟仍然十分有限,環境糾紛的徹底解決與環保法律的嚴格適用仍然難以實現與達成。對於環境犯罪行為,環境刑事懲罰機制的價值與功用被認為是除了環境倫理以外的重要的正當性保證。因此,在各種環境訴訟過程中,有必要拓展研究路徑、更新司法理念與完善具體制度,形成並發展一種本土特色的環境司法學。

  環境問題與研究路徑 

  中國本土的環境司法學,強調環境問題的綜合治理,注重從技術到制度的研究路徑。這種研究進路,不僅關注現實社會中的環境問題,而且從環境問題引發環境倫理、生存性智慧的思考;不僅從環境倫理、生存性智慧的角度來分析和處理環境問題,而且涉及到具體訴訟制度的構建與完善。這種研究路徑的嘗試,也許僅僅是研究者的一廂情願,是一種思維主導的理想法治圖景的暫時展現而已。

  正如四川大學法學院教授龍宗智教授所言,「在中國,理論和實踐相脫節,彼此各說各話、缺乏互動的現象一直較為突出。這既不利於理論本身的發展和成熟,也不利於推進位度和實踐的良性化和理性化。」對於社會發展中出現的生態破壞與環境問題,在理論與實踐方面也存在著這樣的問題和困惑。

  在環境保護與生態發展的理論方面,美國著名學者加勒特·哈丁認為:「生態學的寬泛性,導致環境問題的研究出現錯綜複雜的實踐難題。生態學是一個寬泛的科學,它試圖考慮在既定情形中所有有影響的因素:諸如熱、光、溼地及化學製品等環境因素;諸如食肉動物、寄生生物和疾病等生物因素。以既簡潔又實用的方式界定生態學並非易事。由於冒著巨大的風險,生態學家可能犯嚴重的錯誤;範圍狹小的答案顯然是不夠的。」

  在環境保護的實踐方面,理論界的認識不盡全面,可能導致出現新的問題。基於人類的自由、權力與知識傾向,環境保護與生態發展問題可能正在逐步走向昏暗的邊緣。例如,機動車的使用每年使得全世界數以千計的人死亡。而且,它產生的化學汙染,使得氣候變暖以及產生溫室效應。這不僅是世界性的難題,還是主體中國所面臨的突出環保問題之一。因此,涉及到環境問題的中國樣本與地方表述,可以借鑑社會學的實證研究方法來進行研究與提煉,通過田野調查與實證分析,來突出與表現當今中國社會中所出現的環境問題和相關法律問題。在這一研究進路過程中,尤其要注重研究者的理性能力貫徹與技術能力判斷。

  判斷技術和生存性智慧

  許多人對於未開發的河流很少有價值判斷,他們認為對於一個國家來說這是無所謂的事情。而世界範圍內的很多河流被「控制」,這其中摻雜著權力對於當地人民的掠奪。由此,環境倫理就是解決這種人們漠不關心的問題。而不同的人們,往往對環境倫理有著不同的原則與信仰。德國著名學者康德認為,「理性人是以自我為目的的,並把這視為唯一的追求方式」。而對於自然界中的動物來說,因為它們沒有理性判斷能力和遵守道德法則的自我意識,所以它們不屬於我們的道德立法的範圍和範疇。

  而中國土生土長的生存性智慧,突破了人類的自我意識局限,將判斷技術與道德範疇擴展至整個生態學領域。這在一定程度上構成了本國環境倫理和環境保護的文化淵源,是中國生態文明的優良基因和集中體現。這種中國的生存性智慧,只可意會,不可言傳,是出生並發展於中國人幾千年來的生產與生活中。它不同於西方的存在主義思潮,因為它不以理性為基礎;它不同於自然哲學,因為它不注重理論與法則的構建。因而,它只能是中國人所特有的人與人之間、人與自然之間的博弈與共生的觀念和理想。進而,關於中國的環境保護,不能僅從本土哲學以及倫理學的視角來進行分析與論證,而應該注重製度性的構建與完善。對於我國國民來說,通過法律乃至司法來對環境進行保護與救濟,成為一個不可或缺的途徑之一。

  在當前我國全面深化改革,推進法治中國建設的背景下,本土的生存性智慧不可避免地會影響到環境案件的處理,從而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日本著名學者森際康友所謂的「值得信賴的司法倫理」。即「通過司法能夠公正地、容易理解地、快速地解決問題」。

  訴訟制度與環境司法學

  涉及環境保護方面的訴訟司法問題,一般主要涉及民事訴訟中的公民訴訟、公益訴訟等。而涉及環境問題的訴訟技術和科技因素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響著訴訟的結果。例如,在日本著名的水俁病審判中,關於當事人是否存在過失等問題一直存在爭議。在審判中,法庭上的爭議焦點是因果關係,原告、被告都多次把科學家叫到法庭佐證自己的立場。法庭儼然變成了科學爭論的場所,新瀉審判變成了一場科學爭論。而當氮肥廠從熊本大學醫學部請來德臣、武內、喜田村、入鹿山四位教授出庭為自己作證時,這種差別就變得更加明顯。

  因此,解決這一問題的關鍵,是訴訟中專家證人制度的建立與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審判的公共性和公正性涉及幾方相互競爭勢力的關係博弈。公共利益在法庭程序中是可得的重要信息之一。而這也要與「公眾有權利知道」相區分。因為公眾權利主要是體現在立法體系的構建作用上。只有公眾的信息被立法吸收以後,它才能影響法律程序。因此,建立一種公眾以及專家的意見進入環境司法的制度是十分必要的。專家證人要排除個人偏見與關係性影響,突出適格性與專業性,並與證人的選擇與信任機制相協調。

  最終,基於環境問題的研究路徑,以及生存性智慧和環境訴訟現實的進程考量,有必要對環境訴訟進行超越與提升,提出強調技術理性和制度構建的環境司法學,用以解決環境問題和保護人民環境權利。具體來說,環境司法學應當堅持和完善司法動力論,並體現生存性智慧的環境倫理指導作用。其一,對於司法權力進行充分的社會保障,為環境司法的實施提供權力基礎和社會條件。其二,針對環境民事和刑事案件,要著力提高環境司法的司法倫理和司法公信力。其三,環境司法學應當堅持有限度的司法最終解決原則,其主旨是司法為民和保障生存權。其四,環境司法學應當注重專門化和專業化,促進環境司法的理論與實踐、技術與制度的統一。

  (作者為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講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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