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的儲蓄率水平還是比較高的,也超過了全世界的平均水平。這些年來,由於「大件」消費在不斷上升,所以人們的儲蓄率也有不同程度的下滑。其中不得不提的就是房子和車子了,這算是生活中最大的兩筆消費了。不過,存錢是我國居民的習慣,哪怕是在這樣的情況下,也一樣有人會存錢。
可是,銀行雖然是最權威的金融機構,但是銀行的員工和我們一樣,都會犯錯,例如在前段時間,山東一家銀行的櫃員趙某,就犯了一個很大的錯誤。那就是將儲戶的4000元打成4萬元,這些可真的算是鬧出了一個「大烏龍」。等到銀行發現的時候,儲戶王某已經將4萬元取走了。
於是銀行趙某就聯繫王某,要求歸還多出來的3.6萬元。可是王某卻說:「離櫃概不負責,規矩是你們定的」。後來在幾次催促之下,王某還是歸還了1萬元,並且表示自己手頭緊,剩下的以後再還。可是過了一段時間之後,王某依然沒有還錢,還是理直氣壯地說:「都說了離櫃概不負責,而且,就算要還,也應該是還給銀行,還給一名員工算什麼」。
後來我們才了解到,在王某取走了4萬元之後,是銀行的櫃員趙某用自己的錢彌補了這一損失,也就是自己掏了3.6萬元墊上了。事實上,這位儲戶從頭到尾的就是錯誤的,先來「說說離櫃概不負責」,我個人認為,這不算「霸王條款」,原因很簡單,銀行是處於服務百姓的一方,而儲戶則是屬於被服務的人,所以銀行指定這一規則,也是情理之中。
其次,每天辦理業務的人很多,員工難免會出錯,所以也算是讓儲戶二次檢查一遍,畢竟這是儲戶自己的錢,銀行點了一遍,難道儲戶就不該檢查一下嗎?更何況,銀行少給錢的話,如果你當場發現,銀行是不會賴帳的,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而且,就算是少給的話,也不是銀行故意為之。
而王某的情況就不一樣了,他明明知道銀行多給錢了,卻不願歸還,在幾番催促之下,還是不願歸還,這就已經觸犯到法律了。一個是知情的,一個是不知情的,哪一方有理,也就不需要爭論了。再來看看趙某墊付3.6萬元的事情,實際上,一開始是王某和銀行之前的事情,但是鑑於趙某墊付了3.6萬元,所以這一案件的性質也變了,變成了趙某和王某之間的事情,只不過趙某還有一個身份,那就是銀行的員工。
後來法院判決,儘管銀行櫃員趙某存在工作失誤,但是王某在歸還1萬元之後,還有2.6萬元屬於不當得利,應當支付本金以及2.6萬元產生的利息。所謂的「離櫃概不負責」,其實也沒有那麼強硬,主要是因為很多儲戶在離櫃之後拿不出來證據,就好比你到家才發現錢少了,你怎麼證明是自己丟掉的,還是銀行少給的?如果你能證明,那麼銀行二話不說就會補給你,可是你沒有辦法證明,所以銀行才制定「離櫃概不負責」這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