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存在可以撤銷的5種情況

2020-12-05 騰訊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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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重大誤解是指行為人因對行為的性質、對方當事人、標的物的品種、質量、規格和數量等的錯誤認識,使行為的後果與自己的意思相悖,並造成較大損失的行為。

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對合同主要內容發生了重大誤解。如果僅僅對合同的非主要條款發生誤解,並且不影響合同的目的及雙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則不構成重大誤解。

(2)行為人因為誤解作出了意思表示。即行為人的誤解與其意思表示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3)誤解是由行為人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主觀上並非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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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

顯失公平,是指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困境、缺乏判斷能力(信息不對稱)等情形而訂立的如果履行對其有重大不利的合同。

顯失公平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合同的履行對一方當事人有重大不利或明顯不公平,主要表現在一方要承擔更多的義務而享受極少的權利,或者在經濟利益上要遭受重大損失。而另一方則以較少的代價獲得較大的利益,承擔極少的義務而獲得更多的權利。

(2)一方獲得的利益超過了法律所允許的限度。

(3)受損失的一方是在輕率、缺乏經驗或緊迫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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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欺詐訂立的合同

欺詐,是指一方當事人故意告知對方虛假情況,或者故意隱瞞虛假情況,誘使對方作出錯誤意思表示的行為。

欺詐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必須有欺詐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自己告知對方的情況是虛假的,且會使對方陷入錯誤意思表示,而希望或者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

(2)必須實施了欺詐的行為,即行為人將其欺詐故意表示於外部的行為。

(3)受欺詐人因欺詐而陷入錯誤,並基於錯誤而為意思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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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因脅迫訂立的合同

脅迫,是指因他人的威脅和強迫而陷入恐懼作出的不真實意思表示的行為。

脅迫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脅迫人有脅迫的行為。

(2)脅迫人須有脅迫的故意。

(3)脅迫的本質在於對表意人的自由意思加以幹涉。

(4)須相對人受脅迫而陷入恐懼狀態。

(5)須相對人受脅迫而為意思表示,即表意人陷入恐懼或無法反抗的境地,與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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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因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

乘人之危,是指行為人利用對方當事人的急迫需要或危難處境,迫使其作出違背本意而接受於其非常不利的條件的意思表示。

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構成要件為:

(1)須有表意人在客觀上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

(2)須有行為人乘人之危的故意,即相對人明知表意人正處於急迫需要或緊急危難的境地,卻故意加以利用,使表意人因此而被迫作出對行為人有利的意思表示。

(3)須有相對人實施了足以使表意人為意思表示的行為。

(4)須相對人的行為與表意人的意思表示之間有因果關係。

(5)表意人因其意思表示而蒙受重大不利。

以上就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條件,可見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這幾種情況下,有撤銷權一方可以行使撤銷權。另外還要注意,合同撤銷和合同無效是不一樣的,無效合同當然無效,無論當事人的意志如何。

《民法總則》相關規定: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行為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條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脅迫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脅迫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五十一條 一方利用對方處於危困狀態、缺乏判斷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為成立時顯失公平的,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來源: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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