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律行為中,存在可撤銷的法律行為,其中就包括可撤銷的合同情形。可撤銷合同,是指當合同訂立後存在特定的情形時,有法定撤銷權的一方可主張撤銷該訂立的合同,是的合同自始無效。
對可撤銷合同的理解,結合《合同法》第54、55條,《民法總則》第147--152條,可有如下內容:
1、可撤銷合同的類型
四個類型: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包括乘人之危訂立的合同);因欺詐訂立的合同(未損壞國家利益);因脅迫訂立的合同(未損壞國家利益)。
注意:如果訂立的合同損壞國家利益的,屬於合同當然無效的情形。
2、可撤銷合同效力的前後變化
在合同撤銷前,合同已經成立並生效;在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
舉例:
甲因遭乙脅迫,將一套房出賣給乙,交付並辦理過戶登記。在撤銷前,甲、乙買賣合同成立並生效,甲享有處分權,辦理了過戶登記。發生物權變動,房屋的所有權歸乙;但甲享有撤銷權,若甲起訴撤銷後,買賣合同無效,乙已經取得的房屋所有權消滅,甲恢復對房屋的所有權。
3、誰有撤銷權
因重大誤解撤銷合同的,誤解方享有撤銷權;若雙方均存在誤解,則雙方均享有撤銷權;
因顯失公平撤銷合同的,受有不利益的一方享有撤銷權;
因欺詐、脅迫撤銷合同的,受害人一方享有撤銷權;
代理人訂立合同時,遭受欺詐、脅迫或者發生重大誤解的,代理人不享有撤銷權,撤銷權歸被代理人享有。
4、撤銷的後果
合同被撤銷後,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由此所受到的損失;各自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5. 撤銷的時間
當事人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