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釋義:合同欺詐可撤銷

2021-01-08 遊戲賞玩家

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為,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為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法條釋義:

合同欺詐是以訂立合同為手段,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用虛構事實或隱瞞真相的欺騙方法騙取公私財物的行為。

合同欺詐的構成有四個要件:1、一方故意,告知虛假事實或者隱瞞真實事實;2、對方因此陷入錯誤認識,也就是說欺詐與錯誤具有因果關係;3、對方因錯誤認識作出不真實的意思表示,就是認識錯誤與不真實的意思表示間有因果關係;4、欺詐具有不正當性。

例如,甲公司惡意虛構合同內容與乙公司籤訂貨物買賣合同,乙在收取貨款之後發現甲不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則乙公司可以以合同欺詐為由向法院或者仲裁委申請撤銷合同,此時甲公司需要承擔返還已經支付的貨款以及相應的締約過失責任。

需要注意的是,因欺詐而撤銷合同的除斥期間是一年,從當事人知道欺詐事由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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