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3月6日,陳某在某建築公司工地粉刷牆面時,因操作失誤從腳梯上掉下受傷。治療一個多月後,醫生建議陳某出院休養。陳某出院後,建築公司與陳某籤訂了工傷賠償協議書,主要內容是:由建築公司一次性賠付陳某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共計8.5萬元,雙方就此事「一次了結,今後無涉」。次日,建築公司將8.5萬元打到陳某銀行帳戶上。5月底,經司法鑑定,陳某脊柱損傷為八級傷殘、雙側腕部損傷為九級傷殘。經初步計算,陳某依法應得的賠償數額可達17萬元。陳某遂要求建築公司增加賠償,但建築公司稱協議已經生效並履行完畢,不能再反悔。那麼,陳某現在可以反悔,要求賠償嗎?
從法律上看,該賠償協議既存在重大誤解,也顯失公平,陳某有權請求法院對賠償數額予以變更。重大誤解,是指當事人因對相對人的行為或者合同的標的發生錯誤認識,從而作出與自己真實意思相違背的行為,致使自己的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行為。只要誤解已影響到訂約目的的實現,或者一旦履行就會給誤解人造成較大損失,都可認為構成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是指合同一方當事人利用自身優勢,或者利用對方沒有經驗等情形,在與對方籤訂合同中設定明顯對自己一方有利的條款,致使雙方基於合同的權利義務和客觀利益嚴重失衡。認定顯失公平可以從以下兩方面進行考察:一是考察合同對一方當事人是否明顯不公平。公平原則的實質在於均衡合同雙方當事人的利益。二是考察合同訂立中一方是否故意利用其優勢或者對方輕率、沒有經驗。
本案中,雖然建築公司已與陳某達成了工傷賠償協議,但該協議系在陳某未就自己的人身損傷進行傷殘鑑定前籤訂的。陳某在籤訂協議時,對其傷勢嚴重程度缺乏應有認識,難以預見自己的損傷程度及由此可能產生的實際損失數額,而建築公司就陳某是否可能構成傷殘以及構成傷殘後所能獲得的賠償情況,也沒有盡到明確說明義務。因此,陳某在籤訂賠償協議時存在重大誤解。後陳某經鑑定分別構成八級和九級傷殘,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陳某可獲得的工傷賠償為17萬元,而建築公司只賠付了8.5萬元,該協議無疑是一份顯失公平的協議。根據合同法規定,對於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以及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但須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行使撤銷權,否則撤銷權消滅。被撤銷的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據此,陳某應當自知道8.5萬元賠償款無法彌補其損失之日起1年內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判決撤銷該份賠償協議,並重新確認賠償數額。
(作者單位:安徽警官職業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