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證券時報
畢馬威與阿里研究院於近日聯合發布《數據大治理》報告,對數據治理這一重要話題進行了前瞻性的探索,報告首次提出了「數據大治理生態體系」這一全新概念,將傳統意義上企業端的數據治理上升到了社會層面,強調從頂層設計上明確各相關主體的權利和義務,在保護個人隱私和數據安全、挖掘數據價值、促進數字經濟發展的多重目標之間達到平衡,從而實現社會效益的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
報告提出,數據大治理生態體系具有多物種、多角色、流動性等三大特徵:多物種是指這一體系中的參與者眾多,企業、公眾、政府是數據大治理的主體,但也包含行業協會、產業聯盟、消費者保護協會、媒體、智庫、國際組織等機構在內的眾多利益相關體;多角色是指生態體系中的參與體可能同時擔任著不同的角色,既是數據的生產者也是數據的使用者,各司其職又相互關聯和支撐;流動性是指由於數據的虛擬性和高流動性,一個國家或地區的數據治理立法和實施會對其他地區產生「規範溢出」效應,數據治理也需要各國、各地區之間緊密配合,加強政策的協同性。
報告系統梳理了歐盟、美國、日本、韓國和中國在個人信息安全立法方面的現狀,主要回顧並歸納了備受關注的歐盟《通用數據保護條例》(英文簡稱GDPR)實施兩周年以來對個人用戶、企業和產業所產生的正面和負面的影響以及近年來中國在數據安全領域的立法進展。
報告對「數據大治理生態體系」的三大參與主體,即企業、公眾和政府在數字經濟和數據治理中所扮演的不同角色分別進行了詳細闡述。報告認為,企業是數字經濟的核心推動者,企業端的數據治理指的是企業對所擁有的數據資產的治理。數據資產是企業資產的重要組成部分,企業對數據資產的治理也可以被看作是公司治理的一部分。有效的數據治理需要在企業戰略層面從上至下進行推動,通過建立組織架構,明確董事會、監事會、高級管理層及內設部門等職責要求,制定和實施系統化的制度、流程和方法,確保數據統一管理、高效運行,並在經營管理中充分發揮價值。
畢馬威中國數據治理主管合伙人陳立節表示,企業能否治理好數據這一重要資產,體現的是企業的整體公司治理能力。企業內部的數據治理需要從三個角度入手,第一,把數據治理作為』一把手工程』, 在企業內部自上而下的推行;第二,認識到數據治理是一項長期性工程,為治理工程規劃不同的階段目標、路線圖和執行方案;第三,數據治理要與數據應用協同,以用帶治、以治促用,為業務賦能並創造價值。
報告認為公眾是數字經濟的主要參與者。隨著全球網際網路滲透率的提高,商業世界中產生的包含個人信息的數據也出現了幾何級數的增長。同時,面向未來還可以發現,物聯網環境下「無目的」的數據收集(如攝像頭)將遠遠超過「有目的」的數據收集。在一定意義上,數據自動化記錄正在成為各類設施設備的基本屬性之一,高度數據化正在成為個體生活環境的基本特徵。在這一必然趨勢下,對個人信息的判斷及其保護機制,以及對時代發展與技術創新的影響,也有必要重新思考和認知。一方面,企業通過挖掘用戶數據實現有效的用戶畫像,不斷優化客戶的購物和服務體驗;但另一方面,個人信息在不斷的被獲取、存儲、交易、利用,與之相關的數據洩露事件也可能發生。國內的大型網際網路公司,正在協同社會各方力量,通過數據賦能和協同治理,推進數據治理的持續創新,並取得了顯著成效。阿里巴巴集團副總裁、阿里研究院院長高紅冰表示:「以阿里巴巴為例,2019年阿里向全社會開放以智慧財產權保護科技大腦為代表的核心技術,和阿里聯手圍剿假貨源頭的區縣執法機關從2018年的227個增至439個,一年新增93%,協助抓獲的製售假犯罪嫌疑人從2018年的1953人增至4125人,一年上漲111%。國家知識產權局發布的《中國電子商務智慧財產權發展研究報告(2019)》,第一次將『技術賦能+多元共治』的假貨治理阿里模式作為中國經驗、中國樣本在全社會推廣。「
報告認為政府在數據大治理中具有多重身份,既是數字經濟的參與者、推動者、也是監管者。政府可以發揮三個關鍵作用:第一,搭建共享平臺,實現政府部門內部政務服務數據的互聯互通和共享,提高政務服務效率和質量;第二,通過信息公開,合理、可控的將相關政府數據開放給社會公眾,更好的挖掘數據潛在價值,推動科技創新和數字經濟發展;第三,完善政府數據治理制度體系,實現數據隱私保護和社會效益最大化之間的平衡。畢馬威中國首席經濟學家康勇認為:「數據大治理生態體系強調多元化參與,除了有效的政府監管外,也需要加強行業企業自律、提高個人信息保護意識等多方面共同努力。數據治理政策也需要在推動數字經濟發展和保護個人信息、保障數據安全之間達到平衡。我們建議數據治理政策的制定可以參考四個原則,即:鼓勵創新、開放包容、多方參與、協同治理。」
報告對建立指標體系框架進行了初步探索,建議該體系可以包含三大類指標,包括數據產業發展、個人信息保護、數據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