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陸續推出2020年法學專刊、高校學報(法學文章)及社科類綜合刊(法學文章)月度目錄盤點。核心範圍參考CLSCI、CSSCI(含擴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評價標準。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單月已出刊的9家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順序與CLSCI一致。
《法學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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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法學專論】
1.鄉村基層執法的空間制約與機制再造
作者:陳柏峰(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的基層執法深受政治體制和社會生態的影響和塑造,「治理空間」可以同時容納這兩種因素,是理解中國基層執法的新視角。鄉村治理空間為基層執法提供具體場景,其「擁擠社會」特性和「權力分散」特性,嚴重製約著基層執法能力。空間區域化機制通過建立綜合治理(執法)體系,實現了執法機構的統合和區域化;通過將村級組織、村幹部、網格員等納入執法體系,實現了執法空間的分界和局部化;通過對時間和資源進行情境化配置,實現了時空分區。區域化機制重構著鄉村治理空間,回應了基層執法權薄弱和執法能力不足的問題,通過再造基層執法,提高了基層執法效度。
關鍵詞:治理空間;鄉村治理;基層執法;執法權
2.法理論:歷史形成、學科屬性及其中國化
作者:雷磊(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要破除部門法學因過度教義化形成的學科壁壘,不能走向要求法學無條件地向其他社會科學全面開放的極端,而應該深化和發展法理論研究。通過歷史的梳理可以發現,科學範式的轉換、傳統法哲學的衰落和部門法學的內在訴求構成了法理論研究形成的背景。它發端於歷史法學時期,以19世紀的法學百科全書運動為其先聲,而其作為獨立的法學分支學科則經歷了創始、成熟和多樣化三個階段,從一開始的分析法理論逐漸發展為包括多種進路在內的寬泛領域。法理論是一門從內部觀察者的視角出發,通過研究基本法律概念來致力於法律知識的一般化與體系化的關於實在法的規範學科,包括法的理論與法律科學理論兩部分。它對部門法學發揮著體系構造、學說批判和知識篩選功能,構成部門法學之知識和方法的法理。當下中國的法理論研究,要在兼容並蓄的基礎上與部門法學形成良性互動,提升研究的整體自洽性和一般性,加強分析法理論和社會法理論方法間的分工與合作。
關鍵詞:法理論;一般法學說;基本法律概念;科學化;中國化
3.網絡平臺的公共性及其實現
——以電商平臺的法律規制為視角
作者:劉權(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絡平臺是組織生產力的新型主體,在數字經濟時代承擔著維護網絡市場秩序、保障用戶權益的公共職能。網絡平臺對其用戶,特別是對平臺內經營者,具有強大的支配力和影響力,此種平臺權力屬於典型的私權力。網絡平臺行使私權力有助於減少平臺內經營行為的負外部性,彌補政府規制能力的不足,但其私權力也容易遭到濫用。除了要藉助市場競爭機制和傳統私法規範約束平臺私權力,還有必要引入公法原理及其價值要求,對平臺私權力進行適度幹預。網絡平臺制定和實施規則時,應遵循基本的程序正義和實體正義標準。法院應對平臺濫用私權力的行為進行必要的司法審查。立法者應根據權責利相統一的原則,科學合理地設置平臺責任。
關鍵詞:網絡平臺;私權力;平臺責任;數字經濟;合作治理
4.比例原則的適用範圍與限度
作者:梅揚(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比例原則是對限制公民權利的國家權力的限制,其適用需要滿足一定的前提條件。比例原則保護的是一種相對權利,審查的是國家權力行使的合理性問題,不可克減的公民權利以及目的正當性不在其適用範圍內。比例原則具有獨特的內涵和價值功能,沒有必要也不應當在民法、刑法等部門法中普遍適用,理應回歸行政法這一固有領地。為適應國家任務的多樣性,比例原則在關注侵益行政行為的同時,也應當向授益行政行為和互益行政行為的領域拓展,但「最小侵害」的嚴格標準和「法益均衡」的目標追求,決定了其主要用於規制常態意義下的行政權力行使,在緊急狀態中的適用要受到一定限制。
關鍵詞:比例原則;人權保障;法益均衡;緊急狀態
5.組織體刑事責任論及其應用
作者:黎宏(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刑法明文規定了單位犯罪及其處罰的情況下,再提倡單位犯罪否定論,意義不大。就單位犯罪研究而言,現在面臨的重大問題是,如何在自然人刑法之下,合理認定刑法第30條、第31條所規定的單位犯罪及其處罰。單位是由人和物複雜結合而成的法律實體,具有自己獨特的制度特徵、文化氣質和環境氛圍,這些要素能夠對單位中的自然人的思想和行為產生影響。在我國刑法的規定之下,單位犯罪的認定和處罰,首先應考慮單位組成人員在業務活動中實施的侵害法益行為或結果,其次必須甄別作為單位「手足」的自然人的行為是否體現單位意思。只有在單位組成人員的行為體現了單位意思時,才能處罰單位自身。在判斷單位意思時,必須依據單位的結構、制度、宗旨,單位高級管理人員的決定乃至單位的政策等客觀要素進行推定。在單位業務活動中出現違法結果時,應首先考慮成立自然人犯罪,之後再考慮成立單位犯罪。
關鍵詞:單位犯罪;單位意思;組織體刑事責任
6.專家參與刑事司法的多元功能及其體系化
作者:陳如超(西南政法大學刑事偵查學院、國家安全學院,重慶高校市級刑事科學技術重點實驗室)
內容提要:從1979年刑事訴訟法頒布至今,專家參與我國刑事司法的制度功能變得開放而多元。專家制度功能的多元化,根源於刑事司法的三重邏輯:彌合法律人與專家之間知識鴻溝的「認知邏輯」;落實公檢法機關「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原則的「權力邏輯」;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與實現控辯平等的「權利邏輯」。從結構主義與整體主義的視角看,當前,刑事專家制度存在明顯的體系化缺陷,主要表現為專家制度過度權力化、專家制度功能尚未結構化、專家制度不夠規範化。改進刑事專家制度,應當採取體系化路徑:首先,將多元專家參與模式調整為鑑定人與專家輔助人二元專家模式;其次,彰顯專家制度的「權利邏輯」,矯正過度權力化傾向;最後,構建系統化的專家制度,為專家服務刑事司法創造制度條件。
關鍵詞:刑事司法;專家制度;有專門知識的人;鑑定人;專家輔助人
7.我國刑事上訴制度多元化的建構路徑
——以認罪認罰案件為切入點
作者:牟綠葉(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
內容提要:世界主要國家和國際公約為保障被告人的上訴權,確立了權利型上訴和裁量型上訴兩種上訴制度。上訴權的本質是要求國家保障被告人獲得上一級法院審查的機會,兩種上訴制度都體現了保障審查機會的核心要求。上訴理由審核制是裁量型上訴的重要特徵,它體現了被告人申請權和法院決定權的分離,既能確保被告人有機會獲得上訴救濟,也有助於防止濫行上訴、控制案件數量並維護第一審程序的中心地位。目前,在我國部分認罪認罰案件中,確立裁量型上訴和上訴理由審核制具有正當性和必要性。未來,我國應綜合考慮案件類型、刑罰輕重、認罪與否、一審程序等因素以及二審程序的價值取向和功能預期,探索構建二元或多元上訴結構,在上訴階段進一步推進案件繁簡分流和司法資源優化配置。
關鍵詞:上訴權;上訴理由審核制;認罪認罰;審級制度
8.「對賭協議」的裁判路徑及政策選擇
——基於PE/VC與公司對賭場景的分析
作者:劉燕(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PE/VC與目標公司對賭的司法裁判要點從合同效力轉入合同可履行性後,需要面對兩個層次的追問:一是以什麼樣的實體標準來判斷履行障礙,二是由誰來判斷是否存在履行障礙。華工案和「九民紀要」僅處理了第一個層次的問題,且主要以資本維持原則作為實體判斷標準。然而,我國現行公司法資本維持原則過於粗疏,且缺乏「大分配」概念和底線規制的思路,導致「對賭協議」下的回購只能通過減資的途徑,徒增成本。域外以清償能力標準替代資本維持原則,體現了另一種以債權人利益為導向限制公司資產單向流出至股東的規制思路,但其商業邏輯上的合理性卻無法掩蓋更大的操作成本。就第二層次的判斷主體而言,以美國德拉瓦州為代表,法官的商業判斷逐漸讓位於公司董事會的商業判斷,卻進一步凸顯了公司、不同類別股東、債權人之間利益衝突的複雜狀態。立法層面的價值判斷與政策選擇將最終決定司法裁判的走向,未來我國公司法的修訂需要回應商業實踐的訴求,同時PE/VC投資者也需要直面投資失敗的風險承擔。
關鍵詞:「對賭協議」;履行障礙;資本維持原則;清償能力限制;司法商業判斷
9.法人依瑕疵決議所為行為之效力
作者:徐銀波(西南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決議不成立、無效或被撤銷,無法完全適用民法總則第157條關於法律行為無效之後果規定。民法總則第85條、第94條以及「公司法解釋四」第6條設定的善意相對人保護規則,過於簡單和武斷,需區分決議主體、決議內容、瑕疵事由而類型化地認定法人依瑕疵決議所為行為之效力。在法人內部,瑕疵決議溯及無效,但需依裁量駁回制度認定後續決議之效力,並適用法律行為相對無效理念保護第三人利益。就外部行為,決議無效導致行為違法,應依民法總則第153條認定行為效力。決議不成立或被撤銷,則僅在法律設有強制決議規則之前提下方才導致行為欠缺法定要件,從而影響外部行為效力。因不同強制決議規則所欲保護的成員利益不同、所涉第三人利益不同,需區分營利法人與非營利法人、交易行為與組織行為,認定此種情形下外部行為之效力。有別於交易行為的相對性、獨立性,組織行為具有涉他性、持續性之特徵,需設立特別的公司組織行為效力訴訟規則,方可解決這一組織法問題。
關鍵詞:瑕疵決議;決議無效;相對無效;增資糾紛
10.公私法協動視野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理論構成
作者:馮潔語(南京大學法學院,中德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涉及私法與公法的協動。從比較法來看,私法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的作用有兩種解釋路徑:一是依託既有權利(如所有權、健康權等)受侵害,擴張損害概念,從責任範圍層面涵蓋生態利益;二是創設環境權或環境秩序權,從責任成立層面涵蓋生態利益。兩種進路的背後反映了對於公私法關係的不同認識,前者認為公法、私法並行救濟,後者則認為私法救濟優先。我國環境法學說傳統上採第二種進路,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和「民法典草案」則有採擴張損害概念的整合進路的趨勢。我國目前立法與司法實踐仍存在體系上的齟齬。應當貫徹擴張損害的思路,在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在責任範圍中考慮生態利益。在不構成侵權的情況下,具體考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能否類推適用民法的規則。
關鍵詞:生態環境損害;環境權;損害;恢復原狀
11.平臺經濟從業者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構建
作者:婁宇(中國政法大學民商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平臺經濟從業者構建社會保險制度,可以為其提供合理的基本生存保障,促進平臺經濟和諧健康發展。引入「類僱員」概念可以為網約工提供類似於勞動者的保障,但是需要結合我國的立法和司法實踐,通過分項處理勞動福利制度克服勞動關係認定規則較低的可預見性。網約工對平臺企業的經濟從屬性以及基本權利的輻射效力,可以作為這個群體強制參保社會保險以及「拆包」參保各險種的理論依據。工作時長取自我國現行立法,體現了經濟從屬性的程度,可以作為網約工強制參保職工社會保險的標準。社會保險各險種對應的基本權利類型有別。基本醫療保險保障了作為核心權利的生命權和健康權,網約工應當強制參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通過該制度的無過錯支付設計和商業意外事故險部分地補償工作傷害導致的損失。基本養老保險和失業保險不應當作為強制網約工參保的險種,但是應當通過重複保險的基本原理解決網約工以不同身份參保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之後的待遇給付問題。
關鍵詞:平臺經濟從業者;勞動關係;就業關係;社會保險;重複保險
《法學家》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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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科技發展與智能合同】
1.論智能合約的私法構造
作者:吳燁(西北工業大學法學系)
內容提要:智能合約是一種通過區塊鏈才能實現的新技術,在技術上是一種可編程的代碼程序,在法律上是一種特殊的身份合同。其藉由特定當事人之間形成的共識機制,實現了對當事人身份的識別,促成了智能合約難以逆轉的自動執行,並在事實上排除了當事人的合同撤銷權,成為跨越合同訂立、合同履行兩個領域的新型交易機制。智能合約對傳統合同法理論帶來了巨大衝擊和挑戰,卻不足以支撐「技術自治」或「代碼即法律」等學術主張,也不足以否定實定法對智能合約的正當幹預。在現行合同法框架下,仍然存在對智能合約及交易作出妥當解釋的空間。除此以外,在智能合約的私法構造中,應當引入團體法思想,認可社團主義的自治機能,構建以「信賴保護」為核心的救濟機制,實現法律與技術的同步發展。
關鍵詞:智能合約;身份合同;自治聯合體;信賴保護
2.從傳統合同到智能合同:由事後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動履行的轉變
作者:夏慶鋒(國際關係學院法律系)
內容提要:傳統合同需要當事人履行具體義務以促使合同目的的實現,且允許各方在現實環境發生變化時加入新的合意或對原合同條款進行修改,產生糾紛後也可以依據法院的裁判機制使權利義務關係趨於平衡。但是,區塊鏈技術的興起使智能合同能夠自動履行當事人約定的各項內容,對糾紛的解決也可以按照合同訂立時確定的救濟方式自動進行,甚至無需法院的裁判支持。從傳統合同到智能合同,最顯著的變革在於由事後法院裁判到事前自動履行的轉變。技術的進步使法院裁判機製作為權利保障後盾的重要地位受到衝擊,智能合同的事前自動履行具有高效率、低成本的優勢,為商業世界的交易活動提供新的可能,具有極大的發展潛力。
關鍵詞:智能合同;事後法院裁判;事前自動履行;非靈活性
【專論】
3.法教義學的基本功能:從刑法學視域的思考
作者:姜濤(南京師範大學法學院,南京師範大學中國法治現代化研究院)
內容提要:中國法學界系統地研究法教義學之功能的專門作品目前尚很少見。研究法教義學的功能,旨在回答法教義學的服務對象問題。若其功能不明,則必然會引發立場、方法與主體性之爭,導致法教義學成為一種「無底盤的遊戲」。法教義學乃是法學家針對規範適用、規範評價、規範塑造展開的理論建構與知識儲備,具有司法與立法兩個基本面向。其中,司法面向的法教義學具有三重功能:個案的妥當性解決、案件處理之間的協同性與理清社會發展的理想。立法面向的法教義學則是通過教義分析,明確法規範中存在的矛盾之處、有違明確性原則之處或處罰漏洞等,從而促進立法改進,確保法律良善。
關鍵詞:法教義學;社科法學;刑法教義學;規範漏洞;良法善治
4.徵收補償中的主觀價值
作者:劉連泰(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平市場價值是徵收補償的通常標準,是自願的買家願意支付給自願的賣家的價格,包含了財產對於財產權人的平均主觀價值,不包含特殊的主觀價值和自治價值。補償超過平均主觀價值的主觀價值技術上不可能;財產權是法定的權利,負有社會義務,法律不補償財產權人的過敏反應;補償某些特殊的主觀價值與憲法價值不兼容,還可能給財產權的策略性抵抗提供正當理由。許多域外徵收法規定不補償特殊主觀價值,但特殊主觀價值可以通過其他概念在個案中進入補償。中國徵收法採通行的公平市場價值補償標準,沒有規定主觀價值的補償,但主觀價值可以通過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助和搬遷獎勵部分進入補償額。
關鍵詞:補償;公平市場價值;主觀價值;自治價值
5.權利外觀與詐騙罪認定
作者:陳少青(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為人利用虛假的權利外觀實施表見行為,第三人對外觀產生合理信賴,向行為人給付對價並取得相應財產,根據權利外觀理論,民法對第三人財產予以保護,不利後果轉由真實權利人承擔。但是,刑法的價值取向、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以及法律關係強行轉換導致的處罰漏洞,阻斷了將該理論適用於犯罪認定的現實可能。在規範層面將財產損害分為損害發生與損害分配,刑民對損害發生的認定相互契合,均將第三人作為表見行為的直接被害人;與此同時,刑法對損害分配不作評價,在法律事實的相對性層面,刑民又各自分立。第三人是遭受財產損失的刑事被害人,在善意取得、表見代理的案件中,行為人通過隱瞞自己並非真實權利人的事實,致使第三人陷入認識錯誤交付財物,成立詐騙罪。
關鍵詞:權利外觀;損害發生;損害分配;直接被害人;詐騙罪
6.商標侵權中「商標性使用」的地位與認定
作者:呂炳斌(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明確「商標性使用」的是與非,既是解決新型商標糾紛的實踐需求,也牽涉商標法原理的基本構造。基於法定主義的立場,商標侵權構成中的「使用」應當是「商標性使用」,即來源識別意義上的商標使用。「商標性使用」是商標侵權構成中與混淆可能性並列的一個獨立要件。從理論上而言,「商標性使用」對應於商標財產化的程度,即對來源指示功能所產生的財產利益的保護。商標性使用的判斷標準應採用「行為人主體標準」,行為人使用行為的定性需要進行主客觀的綜合考察。行為人的主觀意圖並非不可知悉,在法律構造上需要進行的是主觀判斷的客觀化努力。行為人主體標準在涉外定牌加工、關鍵詞廣告等邊界案件中具有很強的適用性。
關鍵詞:商標侵權;商標性使用;並列的獨立要件說;行為人主體標準;邊界案件
7.事實因果關係不明侵權中比例因果關係的確定
作者:吳國喆(西安交通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事實因果關係不明的侵權,意味著被告行為是否是原告特定損害的事實上原因,無法得到符合標準要求的證明,因此具體因果關係的認定非常困難。比例因果關係用以確定致害因素與特定損害結果之間的可能性聯繫及其比值,具有推定性和評價性特點,是解決這類侵權責任承擔問題的技術工具和關鍵因素。比例因果關係的確定需經過一般因果關係的確定和與個案具體情況的比對這兩個步驟,其「比例」數額的確定是在綜合考慮各種事實因素和酌定因素的基礎上,參考有關數據進行的綜合評價,用於恰當分配被告的責任。比例因果關係是法律思維從確定化向靈活性轉變的產物,具有相當程度的可接受性。
關鍵詞:事實因果關係不明侵權;比例因果關係;比例數額
【視點·建設中國特色法治體系研究】
8.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的互動及其完善
作者:孫躍(山東大學<威海>法學院)
內容提要: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的互動,主要體現在制度、規則和法律方法三個層面。在制度層面,兩者的制度成熟度差距較大,且相互銜接不足;在規則層面,兩者的裁判規則供給能力之差距過於懸殊,具體的互動方式也存在一些瑕疵;在法律方法層面,兩者在互動時對法律方法的運用還不夠充分,相關標準亦有待明確。可以通過明確指導性案例的制度地位,並加強其與抽象司法解釋的制度銜接、調整最高人民法院裁判規則供給結構並規範其具體方式、加強法律方法在兩者互動中的運用並明確相關標準等路徑,實現對指導性案例與抽象司法解釋之互動模式的完善。
關鍵詞:指導性案例;司法解釋;法律淵源;法律解釋;法律方法
9.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的協議破裂與程序反轉研究
作者:馬明亮(中國人民公安大學)
內容提要: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一個顯著特徵是存在一紙認罪認罰具結書。在法律屬性上,該具結書不宜簡單理解為保證書或者證明材料,應當視為一種刑事協議。它有破裂的多種可能性:被追訴人的反悔、檢察官的變更起訴或者法官的不予採納。協議破裂是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典型的「肥尾風險」,發生概率很小但影響很大,處理不當將會引發難以估量的反噬風險。未來的制度完善,應以司法公正、司法公信力與正當預期利益的平衡為原則,構建協議破裂與程序反轉的正當規則。被追訴人的反悔權應當有所限制,分為正當反悔與不正當反悔,並適用不同的反轉程序;檢察官應遵循禁止違反承諾原則;法官不採納具結書應遵循「事先告知、聽取意見與可撤回」的正當程序。唯此,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才不至於讓被追訴人誤讀為獲取有罪供述、打擊犯罪的一種精巧安排,該制度才能走得更遠。
關鍵詞:認罪認罰;具結書;反悔;撤回;司法公信力;預期利益;程序反轉
10.保單貼現的法律規制路徑
作者:武亦文(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保單貼現制度具有其他保單變現方式所不具有的優勢,其實質是投保人將保險合同轉讓至保單貼現公司或保單投資人,並將保單受讓人變更為保單受益人。但是,基於人壽保單的特殊性,保單貼現交易的開展突破了合同權利義務概括移轉的一般規則,無需取得作為合同相對人的保險人的同意。保險利益原則及保單貼現等待期可有效解決源於陌生人的人壽保單所引發的問題;為兼顧規制源於陌生人的人壽保單與減少保單貼現當事人之間的糾紛這兩項功能,保單貼現等待期為自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2年;為保障保單貼現人等弱勢交易群體的利益,應當設置相應的最低保單貼現率;此外,為便利對保單貼現市場的監管,維護保險消費者權益,應要求從事保單貼現業務的相關公司取得許可;主治醫師聲明及證明文件不必作為規制保單貼現的工具。
關鍵詞:保單貼現;合同轉讓;規制路徑;保險利益
11.再審吸收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程序規則研究
——以《民訴法解釋》第301、302條為中心
作者:劉東(華東政法大學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立法及司法解釋為再審和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啟動設定了不同的要件,使得兩類訴訟程序所涉及的基本要件事實存在著較大差異。即便再審程序和第三人撤銷之訴就同一裁判文書或調解書作出不同的處理,也不能將之定性為矛盾裁判。因為對矛盾裁判的認定須同時結合裁判主文以及裁判理由進行,而要件事實的判斷是裁判理由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唯有當存在作出矛盾裁判的風險時,才有必要將第三人的訴訟請求併入再審程序,其餘情況下法院可分開審理。而程序合併後法院對當事人及第三人已實施訴訟行為的處理,應當符合程序保障的要求。
關鍵詞:再審程序;第三人撤銷之訴;矛盾裁判;程序合併;程序規則
12.中國企業在美國反壟斷訴訟中的挑戰與應對:基於對相關判決的質疑
作者:金美蓉(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中國企業在美國的一系列反壟斷訴訟發生在中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與美國在經貿關係中博弈摩擦不斷升級的背景之下,其中涉及了美國反託拉斯法的域外適用、國際禮讓原則、外國法查明、外國政府對本國法律解釋的效力等一系列焦點問題。在相關案件的判決中,美國法院就上述問題的觀點和論述存在諸多漏洞和偏頗之處,包括限縮適用「國際禮讓原則」中「真實衝突」的條件、外國法查明中客觀性的缺失等。而未來隨著中國企業日益成為美國反託拉斯重點關注對象,中國企業會面臨更多挑戰,需從美國國內法、國際法、中國相關政策法規的制定以及企業自身行為的合規性等方面積極應對。
關鍵詞:中國企業;美國反壟斷訴訟;維生素C案;國際禮讓;外國法查明
【評註】
13.《合同法》第261條(工作成果的交付與驗收)評註
作者:黃喆(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承攬工作未必能夠現實交付,因此不能一概認為承攬人履行債務以交付工作成果為必要。驗收是定作人的權利;在滿足驗收條件的前提下,定作人有驗收義務。驗收以定作人認可工作基本符合合同為核心內容,還包括可能情況下的實體受領。除了典型的驗收外,還有一些特殊的驗收如部分驗收、定作人行使任意解除權後的驗收、以及擬制驗收。驗收義務的發生前提是工作完成。不合理的拒絕驗收,既發生債務人遲延,又產生受領遲延的效果。驗收後,承攬人履行階段終結,報酬請求權到期,價金風險和瑕疵證明責任轉移於定作人。
關鍵詞:承攬合同;交付;驗收;擬制驗收
《法商研究》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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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馬克思主義法學與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
1.新時代中國社會治理的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
作者:張文顯(吉林大學,浙江大學國家制度研究院,中國法學會學術委員會)
內容提要:黨的十八大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九大以來,在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的指引下,在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戰略進程中,我國社會治理領域發生深刻變革,展現出一系列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明確「社會治理是國家治理的重要方面」,樹立「以人民為中心」的社會治理理念,將新時代社會治理的最核心目標設定為構建和諧社會、建設平安中國,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會治理共同體,夯實以民生保障制度和社會治理制度為主線的社會建設制度,完善社會治理體系,推進市域社會治理現代化,優化基層社會治理格局,涵養社會治理核心價值,堅持「四維治理」等。這些理論、制度和實踐創新彰顯出中國之治的鮮明特色和顯著優勢,呈現出社會治理現代化的壯麗前景。
關鍵詞:社會治理;社會治理制度;社會治理體系;社會治理能力;社會治理共同體
【法治熱點問題】
2.突破執法合作困境的治理模式辨析
——基於「三非兩違」治理經驗樣本的分析
作者:印子(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執法合作困境源於「條塊」分割的執法管理體制和一線執法主體組織位置的特定性。執法協同模式在黨政體制內統籌執法資源、促進執法合作,但具有明顯的法治缺陷。執法體制改革推行的綜合執法模式,儘管回應了基層法治的制度需求,卻存在權責配置不合理、執法管理不到位、執法機制不完善等不足。在現有行政組織法架構下,從制度層面提升執法合作能力,以相對集中的行政處罰權支撐綜合執法,為專業執法部門設置前置執法和執法銜接上的法律責任;整合次級執法單元,以執法獎懲機制提升執法激勵,以執法規範化管理降低執法行為的法律風險,以執法信用制度和治安信息聯通機制解除警力依賴;嵌入政治化的治理機制,推動地方黨委領導綜合執法的法治化。
關鍵詞:執法合作;執法協同;綜合執法;治理
3.論我國經營者集中控制制度的立法完善
作者:丁茂中(上海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過去十餘年的反壟斷執法實踐充分表明,反壟斷法的經營者集中控制制度在經營者集中的法定範疇、審查範圍、審查標準、附加條件、執法公開上都不同程度地存在立法問題。這在客觀上已經直接影響我國經營者集中的競爭審查以及企業併購交易的有效開展,因此應當根據我國已經積累的成熟經驗併合理借鑑他國的科學做法及時採取措施完善我國的經營者集中控制制度。
關鍵詞:反壟斷法;經營者集中;競爭審查;事前控制;競爭效果
4.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的概念釐清與制度完善
——以混合所得稅制改革為背景
作者:蔣遐雛(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個人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依據收入額減除法定扣除額計算而得,其中計算的關鍵是個人所得稅法如何規定徵稅時可以減除的扣除項目及其扣除標準。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修訂,實現了個人所得稅制由分類所得稅制轉向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混合所得稅制。長期以來,因稅前扣除的概念存在認識偏差,稅前扣除制度雖幾經修改,但收效甚微。在混合所得稅制下,釐清稅前扣除的定義及性質是討論個人所得稅制度完善的先決條件。無論是「起徵點」還是「免徵額」,都無法準確界定混合所得稅制下稅前扣除項目的內容。混合所得稅制下的稅前扣除項目呈現多維度、多環節的特徵,包括一般性標準扣除、政策性專項扣除和差異性列舉扣除。未來完善個人所得稅稅前扣除制度的基本思路應是:允許納稅人據實申報可扣除費用,並由納稅人選擇適用固定額度的標準性扣除或據實申報的差異性扣除,以避免扣除制度間內容重複和性質重疊的問題;擴大稅前扣除的適用範圍,以提升稅法公平性;增加稅前扣除單位可選擇性,以體現量能負擔原則。
關鍵詞:個人所得稅;混合所得稅制;稅前扣除;標準扣除;專項扣除;列舉扣除
【網絡與信息法】
5.超越私權屬性的個人信息共享
——基於《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正當利益條款的分析
作者:商希雪(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網絡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在獲取、處理、使用和轉移個人信息的過程中,各方主體之間存在信息權益衝突,迫切需要規範層面提供協調機制。關於信息權益的主體劃分和保護層級、信息正當利益的法律內涵、各方主體利用信息的範圍和界限等問題,學界尚未提出明確的解決思路。為推動社會治理和產業經濟的數位化進程,個人對信息的絕對控制需要讓位於信息正當利益的維護和實現。《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規定在某些情形下應該優先保護信息的正當利益,體現出歐盟調節各方信息權益時的權衡和取捨。借鑑《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的規制路徑並結合我國的現實問題,我國立法應構建信息主體、其他自然人、國家機關、企業四方主體共享的個人信息權益體系,以妥善解決各方主體之間的權益衝突。
關鍵詞:個人信息;正當利益;權利共享;《歐盟一般數據保護條例》
6.數據驅動時代的數據隱私保護
——從個人控制到數據控制者信義義務
作者:解正山(上海對外經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數據驅動時代,個人數據隱私引發廣泛的擔憂。基於個人具有隱私自我管理能力的假定,立法者建構了一套沿襲傳統個人主義隱私觀的數據隱私保護法律框架。這種強調個人控制的立法取向高估了個人在數據實踐中的自治能力,難以應對數據時代的隱私挑戰。可考慮將信義義務引入新型的數據關係之中,要求自動駕駛汽車製造商、其他智能交通服務提供者以及數據驅動的其他商業場景中的數據控制者以數據受託人身份管理或處分其佔有的個人數據,強化其數據受託職責,以彌補個人在隱私管理中的能力不足。
關鍵詞:數據隱私;個人控制;數據受託人;信義義務
7.數據本地化措施之國際投資協定合規性與中國因應
作者:張倩雯(西南交通大學公共管理與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字經濟國際規則制定正成為各國爭議的焦點。出於保障國家安全和保護個人隱私,各國紛紛進行數據本地化立法,規制數據的存儲、使用和流動。數據本地化措施給國際投資協定傳統條款的適用帶來衝擊。鑑於數據具備財產屬性,東道國的數據本地化立法應符合其加入的國際投資協定。在認定東道國的數據本地化措施是否違背其根據投資協定應給予外國投資者國民待遇、公平與公正待遇以及禁止徵收的義務時,不可一概而論,應結合國際投資仲裁庭的相關裁判,區分數字企業所在經濟部門,數據本地化措施的實施路徑和對經濟的負面影響程度,立法意在保護的價值及該價值在國內法中的體現等因素具體分析。中國在數據安全立法過程中,應關注國內立法與國際條約義務的一致性。
關鍵詞:數據本地化;國際投資協定;國民待遇;公平與公正待遇;徵收
【法學論壇】
8.論我國國家機構的權力分工:概念、方式及結構
作者:陳明輝(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國家權力配置堅決反對西方的分權原則,而是在人民代表大會制之下進行權力分工。屬性論、職能論和過程論是權力分工的三種基本方式,我國國家機構之間的權力分工綜合使用了這三種權力分工方式。我國並不是根據權力分工的類型化創設國家機構,而是根據國家職能來設置國家機構,進而確定國家機構的性質及其權力分工狀況。我國國家機構的權力分工存在雙重結構,在主要國家機構創設層面,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這六大國家機構之間呈現「六權分工」的結構。但六權之間並不是周延的邏輯劃分,而是保留組建新的國家機構、創設新的權力分支的可能。在國家機構的職權配置層面,不同國家機構之間存在大量的權力混合,除相對集中的軍事權之外,幾乎每一種權力都被層層分割給不同類型的國家機構。
關鍵詞:國家機構;機構改革;權力分工;民主集中制;合理分工
9.偽造印章下的表見代理構造
作者:周清林(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偽造印章是否構成表見代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72條未置可否。立法對此的懸擱表明,偽造印章下的表見代理構造較為複雜,無法通過單一的條文進行簡單而直接的規定。如果相對人判斷的對象只是偽造的印章,則該行為只能定性為狹義的無權代理。如果相對人判斷的對象既有偽造印章又有其他外觀,在相對人對偽造印章不知情下,相對人可以獨立地對其他外觀進行判斷,以明確行為人行為能否定性為表見代理。正是偽造印章具有複雜的表見代理結構,立法不對其做出判斷是更為可取的選擇。審判實務中的特殊類案裁判,有悖理論上有關容忍型表見代理的認定。此類案件的裁判,應明確此類代理的主觀性,且明確相對人在訂立合同時有證據證明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本人知情未反對。
關鍵詞:偽造印章;表見代理;狹義無權代理;容忍代理
10.汙染環境犯罪因果關係證明實證分析
作者:楊繼文(西南財經大學法學院,訴訟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以汙染環境犯罪一審判決書為樣本,對該犯罪因果關係證明進行實證分析發現,這種證明往往依賴於環保行政機構的監測報告和數據以及行政鑑定機構的鑑定等證據材料。法官往往通過將汙染環境的排放、傾倒、處置等汙染原因行為與最新司法解釋規定的汙染損害後果相結合,進而對汙染物質運作的因果關係進行判定和確認。實證研究發現的具體難題主要表現為:汙染環境犯罪因果關係證明的證據空缺;證明責任的分配不合理與推定製度不完善;證明方法單一;環保監測數據、行政鑑定意見和專家輔助人在刑事訴訟中的應用不合理,以及法官的專業司法應對能力不足等。產生上述問題的原因主要是:汙染環境犯罪因果關係的證明和認定錯綜複雜,相關刑事法規範中涉及因果關係證明及其認定的規則闕如,刑事司法具體應對措施缺少等。證明難題的應對方案包括:合理使用行政執法證據資源,通過對汙染環境因果關係鏈條運行的對照分析來完善證據收集制度,改進和完善相關鑑定證據及環保監測報告在刑事訴訟中的使用,強調對邏輯推理、經驗法則以及心證等證明方法的綜合應用。
關鍵詞:汙染環境犯罪;因果關係;證明方法;實證分析
【法學爭鳴】
11.論公司越權擔保的認定標準及法律效果
作者:石冠彬(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海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公司越權擔保是指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他人員未經公司有權決議機構作出有效決議而以公司名義對外提供的擔保。公司擔保權利能力並非來源於公司章程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關於公司對外提供擔保的一般性規則宜認定為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其目的在於防止公司經營層侵犯公司及股東(尤其是中小股東)的利益,這從根源上決定公司擔保相對人對與擔保相關的文件負有形式審查義務,否則可認定擔保相對人主觀惡意,不滿足適用表見代理(表見代表)制度的構成要件,公司將不受越權擔保合同的約束。但是,在越權擔保的認定中,有權決議機構不宜局限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16條規定的範疇,而應尊重公司的章程自治;公司對外提供擔保決議的有效性認定除符合實質表決權外,原則上還須符合召開會議進行表決這一形式要件。
關鍵詞:公司越權擔保;認定標準;審查義務;表見代理(表見代表)
12.騙取貸款罪中「其他嚴重情節」的體系性反思
——基於169份刑事裁判文書的實證分析
作者:楊緒峰(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騙取貸款罪中「其他嚴重情節」的認定,司法實務部門面臨的問題在於:「不法」的認定欠缺層次性,作為兜底條款予以適用,機械套用數額標準或次數標準,與「重大損失」的關係錯位。上述問題的癥結在於法益界定不清、風險高低的無視以及體系性思考的欠缺。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安全是設立本罪保護的唯一法益,「其他嚴重情節」應認定為犯罪構成要件。從「欺騙行為」到「其他嚴重情節」存在「不法」程度的提升。「其他嚴重情節」與「重大損失」具有相當性,應限定為「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危險」。數額標準或次數標準只是提供了進行「是否有造成重大損失的危險」判斷的契機,能否進一步評價為「其他嚴重情節」還需做實質的、具體的判斷。對「其他嚴重情節」的司法適用應構建一套體系性的判斷框架,以消弭司法實務部門的疑惑。
關鍵詞:騙取貸款罪;其他嚴重情節;重大損失;體系性思考
【法律適用】
13.強姦罪司法認定面臨的問題及其對策
作者:田剛(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華東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通過對近10年來507份判決書樣本的分析可以發現,我國對於強姦罪的司法認定長期存在法益保護不足和定罪標準模糊混亂的問題,其癥結在於強姦罪的核心特徵和司法認定規則已嚴重滯後。在英美法系國家和大陸法系國家普遍改革強姦罪的法律規定、加強性自主權保護的背景下,修改我國近40年未變的關於強姦罪的司法解釋,以「缺乏被害人同意」為核心特徵,確立「肯定性同意」的認定規則,是我國解決強姦罪司法認定面臨的問題的最優選擇。
關鍵詞:強姦罪;違背婦女意志;缺乏被害人同意;抗拒;肯定性同意
14.「一帶一路」商事仲裁中國際商事慣例適用研究
作者:宋陽(河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涉「一帶一路」商事糾紛解決實踐的過程中,如何正確地適用實體法律規則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通過對《國際商事仲裁年鑑》所收錄的2010年到2018年的66起典型仲裁裁決進行梳理和研究後發現,在國際商事仲裁中,案件當事人對於準據法的協議選擇並無對國際商事慣例這類自治性規則的明顯偏好,但是適用國際商事慣例卻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給仲裁員帶來增加自由裁量權、避免不熟悉的外國法的適用等巨大利益。根據仲裁員是爭議當事人代理人的理論,從利益配置視角來看,仲裁員不能脫離當事人的利益而去追求自身利益的實現。因此,過度拔高國際商事慣例的適用地位可能不利於仲裁庭合理行使仲裁權限。要增強我國仲裁機構的國際影響力,使我國成為「一帶一路」國家的商事仲裁服務中心,應該理性地認識和控制國際商事慣例的法律作用和功能。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國際商事慣例;協議選擇準據法;代理人理論;仲裁員利益
《法學》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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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論正當防衛中不作為的不法侵害
作者:王鋼(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真正的不作為和不真正的不作為都可以構成正當防衛意義上的不法侵害。單純不履行民事債務的,也同樣。當行為人的不作為與即將造成的法益損害間不再存在顯著的時間間隔,或者行為人故意或過失地導致自己喪失之後履行作為義務的可能性時,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已開始。行為人以不作為的方式維持對法益既存的危險狀態,且這種狀態的延續仍然在提升對相關法益的危險或者擴大法益損害的範圍,則不作為的不法侵害就尚未結束。對不作為之不法侵害的防衛行為受防衛必要性要件的限制,只有在其客觀上確屬有效制止不作為之不法侵害所必需的手段時,才能通過正當防衛合法化。
關鍵詞:不作為;不法侵害;正當防衛;必需說
2.中國刑法教義學研究的若干誤解與誤區
作者:田宏傑(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在中國,刑法教義學是法教義學與社科法學爭論的一個集中交鋒點。透過爭論不難發現,無論刑法教義學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對於刑法教義學的認識其實都存在一些誤解或誤區,實有澄清之必要。一方面,與批評者們常見的指責不同,刑法教義學並不是機械適用法律的「法條主義」,也不是排斥後果考量的「法律自動售貨機」,相反,妥適處理疑難案件正是刑法教義學的優勢之一;另一方面,刑法教義學的支持者在運用這種方法論的時候也存在一些誤區與不足,集中體現在將法教義學內部的爭論上升為不同方法論之間的爭論,討論問題並沒有以中國的法律規定為基礎,對中國的司法實踐缺乏必要的現實關照,而尊重實定法才是刑法教義學的基石所在。
關鍵詞:刑法;法教義學;社科法學;司法實踐
3.追訴期限終點的法教義學解釋
作者:柳忠衛(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追訴期限的終點問題,目前刑法學界有「立案時說」「起訴時說」「審判時說」和「結果時說」,「結果時說」具有合理性。從文理解釋的角度,「追訴」應當被解釋為「追究刑事責任」,而追訴期限應當終止於追訴過程的終點而不是起點或者是中間。「結果時說」反映了追訴權本身正常運行的要求,「結果時說」的正當性可以從追訴時效的本質和根據的角度得到闡明,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和「疑問時有利於被告人」的原則也是「結果時說」的重要支撐。從體系解釋的角度,對《刑法》第88條第1款的反向解釋是「結果時說」的立論前提,對《刑事訴訟法》第16條的解釋是「結果時說」的規範確認。對《刑法》第88條第1款的反向解釋確定了追訴期限終點的時間區間——「審判時」,而對《刑事訴訟法》第16條第(二)項的系統解釋則確定了追訴時效終點的時間點——「審判終結時」。《刑事訴訟法》第16條規定的「終止審理」是指人民法院尚未終結的一審或二審,而「宣告無罪」則應當是指已經審理終結但尚未判決的一審或者二審。既然二審終結前法院仍然可以因超過追訴期限而判決被告人無罪,這就意味著二審終結前追訴時效繼續進行,沒有終止,因此二審終結時才是追訴期限在邏輯上的最終截止點。
關鍵詞:追訴期限;刑事責任;審判終結;「立案時說」;「結果時說」
4.違約中落空費用的性質及賠償
——基於信賴與信賴利益的區分視角
作者:徐建剛(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信賴不等於信賴利益,合同作為當事人之間的特別結合關係,信賴貫穿於其始終。因信賴獲得給付而支出的費用區別於因信賴法律行為有效性而遭受的損失,二者在發生的前提、因果關係的判斷及概念區分層面存在明顯的不同。以「盈利性推定」確定費用的性質僅適用於追求經濟性目的之情形;在費用支出具有精神性目的時,此種推定並不成立。在性質上,費用因目的落空而構成一項獨立的財產損失,費用賠償是一項獨立的損害賠償請求權。費用賠償範圍的確定須滿足「對獲得給付的信賴」與「合理性」的要求。費用的合理性要求在性質上屬於不真正義務。合理性不等於必要性,合理性的判斷要從費用支出的時間、因果關係的界定以及合同風險的規範分配等方面進行。此外,在費用支出旨在追求經濟性目的時,須注意避免費用與履行利益的重疊。
關鍵詞:費用賠償;信賴利益;信賴;合理性
5.錯誤轉帳付款返還請求權的救濟路徑
——兼評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號民事裁定書
作者:其木提(上海交通大學凱原法學院)
內容提要:物權性救濟路徑通過賦予錯誤匯款人物權性請求權使其享有對抗第三人的實體權利。這種救濟方式雖符合情理,但在法理上難以自洽。債權性救濟路徑特別是其中的原因關係不必要說,雖認為錯誤匯款人僅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但在系爭錯誤匯款具有特定性時,則認定該存款債權歸錯誤匯款人享有,從而使其享有對抗第三人的實體權益。這種救濟方式不僅符合受款人無資力之風險不能轉嫁給錯誤匯款人的公平觀念,也符合指示支付原理。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322號民事裁定書採納的是債權性救濟路徑,以錯誤匯款人享有不當得利返還請求權為基礎,以錯誤匯款資金具有特定性為前提,認定系爭錯誤匯款的實體權益仍屬錯誤匯款人「所有」。此謂「所有」係指系爭存款債權歸錯誤匯款人「所有」,而非指錯誤匯款所有權歸其所有。
關鍵詞:指示給付;錯誤匯款;不當得利;實體權益
6.我國食品營養標籤制度的理論認知與完善建議
作者:應飛虎(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食品營養標籤旨在使消費者了解食品的能量及重要營養素的信息,這一產生於食品安全法不足以預防肥胖問題的制度,是社會對食品追求從安全走向健康在立法中的反映。我國食品營養標籤制度制定至今已近十年,其時理論認知的不足,以及十多年來食品營養標籤制度的快速發展,制度在標示要素、標示方式、信息簡化及適用範圍等方面的缺陷極為明顯。完善我國食品營養標籤制度,應該對營養標籤制度的性質、營養標籤制度的目的與實現路徑、科學研究對營養標籤制度的影響及食品營養標籤法律與食品營養標籤國家標準的關係等有一個準確認識,並基於世界的制度發展史及我國目前制度存在的問題,對標籤內容、需要標示的情形、標籤信息的展示及進一步信息的提供等予以改進。
關鍵詞:預包裝食品;營養標籤;營養成分表;信息披露;易注意性
7.因應超級平臺對反壟斷法規制的挑戰
作者:陳兵(南開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全球數字經濟的持續高速增長,以網際網路為依託的線上線下的市場要素和市場力量不斷集聚,超級平臺從市場要素髮展為要素與市場的聯合體。在網際網路市場動態競爭的場景下,現行反壟斷法規制的目標、邏輯及方法正面臨巨大挑戰。建議引入多元利益動態平衡機制,更新反壟斷法規制理念,關注網際網路市場生態競爭系統的健康運行,主張對超級平臺施行「強監管、早監管、長監管」的規制模式,探索建立審慎科學的「預防+事中事後+持續」的規制邏輯,革新SSNIP和CLA,結合SSNDQ和SSNIC,強調非價格因素和用戶體驗在超級平臺反壟斷法適用時的實際價值和作用。與此同時,激勵超級平臺自身建立和完善開放型生態競爭系統,積極主動參與由政府主導的反壟斷合作規制項目,培育和提升超級平臺的自治能力和社會責任。在此過程中,應總體抱持對超級平臺包容審慎的規制態度,既要持續激勵超級平臺的競爭動能與效能,也要防治超級平臺走向競爭固化所帶來的弊病,最終實現網際網路市場上開放型生態競爭系統的穩定運行。作為新興科技產業與新興經濟業態的典型代表,超級平臺還需特別關注競爭規制與產業促進之間的互動,以增進整體經濟的高質量發展。
關鍵詞:超級平臺;反壟斷規制;規制目標;規制邏輯;規制方法
8.法治評估的科層式運作及其檢視
——一個組織社會學的分析
作者:姜永偉(大連海事大學)
內容提要:法治評估是一場在轉型現代化的特殊場域下,國家自上而下予以剛性推進,發動、宣傳、組織整個科層體系以及全社會廣泛參與到法治建設並且傾向於以數字指標對其成效進行檢驗的法治實踐。科層結構是典型的控制性結構。法治越是被全社會所關注,對法治的呼聲越高,通過科層制的組織方式及其內在的壓力傳導機制來推進法治的可能性就越大。如果法律被純粹作為工具去認識且展開的話,那麼法治建設則極易被有選擇性地、計劃性地推進。法治建設在肇始之初具有明顯的應激性及應急性。基於科層式運作的法治評估本身並不具有固定的根基,它是組織(政府)為實現特定目標而採用的方法和手段。當組織基於應激反應發生目標變化而需要暫時規避法治時,法治評估就可以通過價值目標的擴容,一方面足以應對外部壓力,另一方面又通過組織內部操作消解掉法治。法治評估可以藉由操控數據黑箱,輔之以大量的專門術語來掩蓋被抽空的生活事實,異化成為組織內部成員進行目標置換的橋梁。「政治科層制」的權力系統及其邏輯在推動法治建設的過程中存在固有的結構性缺陷,法治評估在這一體系下的運行面臨著基於「人治」邏輯展開並走向「人治」的自我解構風險。
關鍵詞:法治評估;科層式運作;組織社會學;政治科層制
9.論國際貿易體制中的安全例外再平衡
作者:梁詠(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受2008年國際金融危機持續發酵的影響,國際社會中部分國家出現了明顯的國家安全泛化甚至「商業化」傾向,並已在國際貿易法領域得以部分落實。在WTO爭端解決機制面臨嚴重危機、上訴機構成員正常換屆受阻的背景下,2016年以來安全例外條款被頻頻援引,案件呈現「井噴」狀態。2019年4月,WTO爭端解決機構對「俄羅斯貨物過境案」作出專家組報告,首次針對GATT第21條(安全例外)作出具體解讀,其可能對在審的十數個涉安全例外條款的案件帶來重要影響。結合本案專家組報告,在分析GATT第21條文本規定和目前實踐失衡的基礎上,提出從安全例外實踐中秉持高度克制原則、對經濟安全等非傳統安全事項進行差異性保護、善意解讀及完善援引安全例外條款啟動程序要求等方面對可能的安全例外濫用進行再平衡。
關鍵詞:國家主權;國家安全;安全例外;基本安全利益;國際貿易體
10.自由貿易協定:提升我國全球氣候治理制度性話語權的新路徑
作者:陳紅彥(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要引導氣候變化國際合作,就應該提升在全球氣候治理體系的制度性話語權。在《巴黎協定》之後,「自下而上」的UNFCCC外製度將快速發展,我國的氣候話語權建設也不應只局限於UNFCCC,而應適時拓展。緣起於發達國家話語需要的自由貿易協定新實踐給我們提供了一條新思路。歐盟在此方面進行了積極有效的探索。自由貿易協定作為一種「自下而上」的治理路徑,符合全球氣候治理的發展方向,《巴黎協定》的若干新規定也為其發展提供了制度背書。慮及我國在氣候和貿易問題上所具有的實際影響力,適時將氣候議題引入我國的自由貿易協定,有助於提升我國在氣候領域的制度性話語權。在具體內容的構建方面,應注意維護聯合國制度的核心地位,促進低碳產品和技術貿易的自由化,強化氣候領域的環境合作,有效提升我國對國際碳市場的話語力量。
關鍵詞:全球氣候治理;自由貿易協定;《巴黎協定》;氣候話語權;新路徑
11.基準刑調節方法實證研究
作者:文姬(暨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規定的基準刑調節方法中的調節程式和調節幅度模式均存在一定的缺陷。調節程式中,複合模式的連乘法,使得基準刑處於不停變動中,隔斷了一般量刑情節對基準刑的直接作用,弱化了「修正構成情節」的減輕幅度。調節幅度模式中,「比例固定」模式的調節比例固定,但其調節數值卻隨著量刑起點和刑罰增量的變動而變動。複合模式和「比例固定」模式是否與司法實踐中的量刑規律一致,需要通過實證研究予以論證。通過盜竊罪的司法數據可以證明,調節程式中複合模式並不比單一模式優越,所以應當排除複合模式的適用,而選擇單一模式。同樣,通過盜竊罪的司法數據證實,調節幅度模式中,純粹的「比例固定」模式不可能實現;「部分比例固定、部分數值固定」的「準比例固定」模式已經取代了純粹的「比例固定」模式;「準比例固定」模式和「數值固定」模式應當處於並存狀態。
關鍵詞:基準刑調節方法;調節程式;調節幅度模式
《法律科學》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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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
——以中國八項法治評估為檢驗分析對象
作者:曾贇(廣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餘杭法治指數初創至今,法治評估實踐在我國已歷經15載,現儼然成為中國法治實踐學派的標籤。那麼量化法治實踐中究竟如何才能保證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要回答這一問題,首先需要對我國現有法治評估的有效性和準確性進行科學檢驗。在明確界分法治評估有效性和準確性概念基礎上,採用驗證性因子分析法、探索性因子分析法對我國4項法治評估的有效性進行檢驗。經檢驗,我國法治評估的有效性特徵表現為:結構效度低,理論構想的整體符合度低。採用主成分分析法、重新賦值法對我國8項法治評估的準確性進行檢驗,結果表明,餘杭法治指數、四川依法治省評估、中國法治滿意度評估等3項準確度低;江蘇依法行政評估等1項準確度一般;中國法治政府評估、廣東法治政府滿意評價、廣東法治社會滿意度評價、上海法治滿意度指數等4項準確度高。文末根據檢驗結論,提出保證法治評估有效性和準確性4個方面的實驗研究路徑。
關鍵詞:法治評估;有效性檢驗;準確性檢驗;實驗研究
2.「韋伯命題」之爭及其啟示
作者:周永坤(蘇州大學王健法學院)
內容提要:上世紀初,韋伯提出並論證了韋伯命題——中國司法屬於非形式主義的卡迪司法。近百年以後,中國大陸就這一命題的真偽進行了長達10多年的高水準學術論辯。如果正確理解了韋伯社會學思想的核心概念——理想類型——及其衍生的卡迪司法的真諦,並運用整體的觀念來評價中國司法,則韋伯命題的成立是無可置疑的,否定論者所列舉的實證材料,並不是韋伯立論的基點。韋伯命題之爭有複雜的時代背景,它的背後涉及法律文化是否存在普適性價值、不同時空中的法律文化是否存在可比性、如何客觀認知和理性對待本族法律文化傳統、法律現代化是否可欲及其價值取向等重大的法理問題,特別是對形式主義司法的認知與評價這一重大的司法哲學問題。這些與中國司法未來走向息息相關的時代性問題都值得法學界認真對待。
關鍵詞:韋伯命題;理想類型;卡迪司法;形式主義;司法
3.社會治理現代化的法治路徑
——從黨的十九大報告到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
作者:蔣立山(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現代化進程是一個從傳統農業社會邁向現代工業社會的社會轉型過程,也是各種社會問題不斷產生和不斷被解決的轉型治理過程。其中,從效率優先轉向公平正義優先體現了現代化背景下的社會轉型與法律治理的一般規律。黨的十九大報告和四中全會決定體現了我們黨對現代化建設和社會轉型治理規律的深刻認識,也展示了中國特色社會治理的法治路徑。具體表現為:明確提出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體現對社會現代化和轉型治理基本規律的自覺把握;健全黨的全面領導制度和為人民執政、靠人民執政的制度,完善以法律法規制度為基礎的社會治理體系的整體構建;堅持經濟發展、民生保障與社會治理相結合,在法治軌道上實現社會轉型問題的系統治理;把公平正義作為堅持完善法治體系、基本經濟制度和民生保障制度的邏輯主線,科學把握現代化後期轉型治理的重要內容;堅持法律治理和道德治理相結合,展示了中國社會轉型治理的社會主義風貌。
關鍵詞:社會治理;社會轉型治理;劉易斯曲線;現代化建設規律;法治路徑
4.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的主要方式與途徑
——以國家監督體系現代化為視角
作者:秦前紅(武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堅持和完善黨和國家監督體系,強化對權力運行的制約和監督,是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戰略舉措。加強人大對監察委的監督也是堅持和完善人民當家作主制度體系的應有之義。按照《憲法》《立法法》《國家監察法》《監督法》的規定,人大對監察委的監督應包括聽取和審議工作報告、執法檢查、詢問和質詢、合憲性審查和備案審查等多種形式。為促成國家監察制度的更加成熟、更加定型,按照功能優化的原則,釐清監察委獨立行使職權與人大監督之間的關係,這是監察理論研究中需要持續努力的一個重大課題。
關鍵詞:人大監督;監察委員會;備案審查;國家監督體系
5.基層自治制度的理論闡述與路徑選擇
作者:張清(揚州大學法學院、廣陵學院)
內容提要:健全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制度,著力推進基層直接民主制度化、規範化、程序化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決定的要求。通過開展基層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研究,探索建立「自治、法治、德治」相結合的現代基層治理體系,加快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現代基層社會治理新格局。面對地方治理需求側(社會公民的期望)與地方治理供給側(地方政府能力)之間的落差,應摒棄地方政府與基層組織二元對立模式,建立全新的「分權、互動」基層自治的理論分析框架,將多元主體納入地方治理體系來共同履行公共職責。通過借鑑國外的經驗並經過創造性轉化,為基層自治提供包括培養自治能力、培育自治組織、強化城鄉社區自治協商、銜接居民自治與村民自治在內的充分而有效的制度供給。
關鍵詞:社會治理;基層自治;制度供給;路徑選擇
6.刑罰效率價值的理論建構及執行優化
作者:賈長森(揚州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家司法資源的有限性以及犯罪人權利意識的不斷提高,要求保持刑罰高效運作並產生良好的效果,故此效率價值便成為刑罰執行中的基本價值。刑罰執行的效率價值有其獨特的含義,並且直接指引著刑罰的適用,抑制著無效、低效的刑罰運作體制。然而,由於我國的刑罰制度設計和執行制度存在著一定缺陷,我國行刑過程中存在刑罰價值普遍偏離的現象,有必要通過借鑑國內外研究成果和司法實踐經驗對我國現有刑罰執行制度進行反思、重構。通過調整立法權與司法權關係,賦予司法權較為充足的自由裁量權;給予刑罰執行相應的保障措施來確保刑罰的執行,進而提升我國刑罰執行中效率價值的實際效能。
關鍵詞:效率價值;刑罰;刑罰執行
7.數據財產權益的私法規範路徑
作者:楊翱宇(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的本質是信息,應將數據界定為以電子形式存儲和處理的體現一定事實內容的信息。數據分類應聚焦非公開數據和公開數據,前者可受商業秘密制度保護,對作為當前主要研究對象的後者如何保護尚無共識。美國與歐盟調整數據財產權益的法治實踐表明,應承認數據控制者對其合法收集處理之數據享有獨立的財產權益,同時這種財產權益不宜具有絕對性。我國立法未規定數據財產權益機制,實務模式和學理見解存在不同程度局限。應在數據之上創建具備有限排他性的準財產權,使數據控制者得以據此對抗特定類別主體和特定類別行為。應保留《民法總則》第127條,在《反不正當競爭法》第9條之後新增一個條文對數據準財產權保護作出規定。
關鍵詞:數據;信息;排他性;準財產權
8.數據治理法律路徑的反思與轉進
作者:金耀(寧波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據已成為數據經濟的重要生產要素和企業之間競相爭奪的戰略資源。當前數據法律規範體系正處在理論構建階段,數據法律規範嚴重滯後於數據產業的發展,並引發諸多的數據糾紛。理論上,依靠傳統財產權路徑,尤其是創設絕對權性質的數據財產權成為數據治理的主要選擇,但此路徑面臨著諸多問題,新型數據財產權的構建仍前途未卜。數據治理合同路徑更契合當前數據經濟的發展,在實現數據流通與商業模式創新上更具靈活性,其本質是數據許可合同的規範問題,應成為數據治理的重要法律路徑。我國數據治理合同路徑應當構建以數據許可合同為一類典型合同作為數據時代的基礎合同,並參照國外相關立法實現此類合同的專門立法。
關鍵詞:數據經濟;數據治理;數據財產權;數據合同;數據許可合同
9.論企業數據權益的法律保護
——基於數據法律性質的分析
作者:丁曉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網際網路與大數據時代,數據已經成為企業的重要資產,對企業數據權益應當進行合理保護。但對企業數據不宜進行絕對化與排他性的財產權保護,因為此種保護違背數據的基本特徵——數據並不具有排他性與競爭性。保護企業數據權益應當以促進數據共享為目標,企業數據的合理保護應當有利於促進數據共享。對企業數據應當進行類型化與場景化保護。對於非公開的企業數據,應當提供商業秘密保護;對於半公開的資料庫數據,應當提供類似歐盟的資料庫特殊權利保護;對於公開的網絡平臺數據,應當採取競爭法保護,避免惡性搭便車行為。法律還應當為企業主動公開的數據提供特殊類型的保護,允許企業設置白名單與黑名單。此外,法律也應當協調保護個人數據與企業數據,在優先保護個人數據的前提下,實現個人數據隱私期待與企業數據權益的共贏。
關鍵詞:企業數據;數據保護;數據共享;商業秘密
10.檢察權能新拓:撤案核准的內涵闡釋與模式展望
——兼論刑事撤案與監察撤案的制度建構
作者:韓晗(山東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最新修訂的《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款確立了在重大立功或者案件涉及國家重大利益情況下的核准撤案制度,由此提煉出的撤案核准模式是刑事撤案制度發展的重要創新,撤案核准權也是公訴權能的重要延伸。現有刑事撤案制度所確立的自行撤案模式、通知撤案模式、建議撤案模式並未發揮應有的效果,亟待變革。撤案核准模式具有擴展適用的合理性與正當性,因而在刑事撤案與監察撤案的制度建構中,撤案核准模式取代自行撤案模式是撤案制度改革的必由之路,在此基礎上,取消建議撤案模式,強化撤案監督,實現撤案制度的法治化轉型。
關鍵詞:撤案核准;刑事撤案;監察撤案
11.論監督型民事抗訴制度的回歸及路線
作者:許尚豪(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民事抗訴制度始終身處救濟型的定位,既有悖於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者身份,也使抗訴的現實功用一路下滑,終至角色尷尬、權能虛化的境地。為從根本上逆轉這一頹勢,改革應以監督型抗訴替代救濟型抗訴為基本方向,實施策略則是在純粹的法律監督導向下重塑抗訴制度。如此,抗訴的事由首先將被限於程序違法和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受損;其後,檢察機關理當自主地行使監督權,擁有獨立提起抗訴和逕行啟動再審審理的能力和權力;最後,檢察機關的參與造成了再審審理的對象及主體結構上的特殊,有必要另設與之相宜的獨立抗訴再審程序。
關鍵詞:檢察監督;民事抗訴;民事再審程序;抗訴再審程序
12.檢察引導偵查的雙重檢視與改革進路
作者:周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檢察引導偵查作為檢察制度近年來的重要改革趨勢,已經取得了較好的實踐效果。目前司法實務中存在著兩種基本的檢察引導偵查實踐模式:內部參與型引導模式與外部監督型引導模式。在具體運行過程中,引導偵查在啟動程序和界限方面的任意性、檢警銜接的脫節、監督效力的兩極分化和「同向損益」的結構失衡風險,都在制約著這項機制的效能發揮。在理論層面,檢警一體化無法為檢察引導偵查提供合理證成;引導權應當成為檢警關係的新型權力分支。對此,從規範運作與配套機制出發,從規範引導範圍與界限、強化監督效能、補充偵查說理化改造、對引導權力規範運行的程序性控制以及推進智慧檢務建設等方面入手,以期有益於推進這項機制的改革實踐。
關鍵詞:檢察;偵查;捕訴一體化;檢警關係
13.代孕背景下親子關係的確定
作者:李雅男(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人工生殖技術的發展改變了傳統的自然生育方式,給法律上親子關係的認定帶來了巨大的衝擊。傳統「分娩者為母」原則受到了技術上的挑戰,無法滿足現實需求;根據基因來源確定親子關係,在某種情況下背離了捐精者或供卵人的意思自治;而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為標準使得代孕子女出生前無法形成有效的身份預期。從代孕協議的效力上來看,代孕協議本身並不與強制性法律法規相悖,也不會對公序良俗造成劇烈的衝擊,代孕協議的效力不應被輕易否定。因此,代孕背景下親子關係應當依據代孕協議確定,並以「兒童最大利益原則」作為補充要素。另外,由於代孕協議涉及到倫理色彩濃厚的身份法領域,其不能簡單地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因此,在代孕協議無效的情況下,應當堅持「身份確定原則」,嚴格限定當事人提起無效之訴的時效,並承認事實撫養關係。
關鍵詞:代孕協議;親子關係;兒童最大利益;合同效力
14.論物權法調整空域使用權的合理性
作者:劉海安(中國民航大學航空法律與政策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我國《物權法》沒有明確規定空域所有權,但是應當解釋為承認了空域所有權的存在。現行法律沒有認可空域使用權的物權屬性,只能認為空域使用權是行政許可利益。但行政許可機制的運行與效率價值旨趣相悖,其產生的產權不確定性不利於空域高效利用。市場機制和私權制度的引入是改革的重要方向。國家所有權具有私權屬性,空域所有權也不例外,而空域使用權是空域所有權基於權能分離產生的權利,只能具有私權屬性。這種定性在價值上也具有合理性,這主要是基於市場機制對空域利用效率的保障作用以及私權屬性對市場機制順暢運作的支撐地位。在私權體系中,將空域使用權規定為物權最為妥當。
關鍵詞:空域使用權;物權法;行政許可利益;私權;效率
15.比例責任在侵權法上的適用之檢討
作者:馮德淦(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的「全有全無原則」在處理新型侵權案件之時,難以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例責任作為「全有全無原則」的補充則能較好地平衡加害人和受害人的利益。比較法上,主要是在責任成立階段,通過引入概率因果關係理論,結合損害的酌定,建構比例責任理論。我國侵權法上,比例責任還適用於責任範圍的確定上,如多數人侵權「共同因果關係」案型,但是該層面的比例責任不宜擴展至單獨侵權。兩種類型的比例責任具有不同的教義學基礎:前者的基礎是《侵權責任法》的公平責任原則,其能在特殊案型中對因果關係和損害重新解釋;後者的基礎則是《侵權責任法》第12條。應當認識到比例責任有其適用範圍和限度,其只能作為傳統侵權的補充。產品侵權、醫療侵權、環境侵權和「共同因果關係」數人侵權是我國侵權法上典型的比例責任適用的案型,相關理論仍然需要進一步釐定。
關鍵詞:比例責任;完全賠償原則;公平原則;概率因果關係;按份責任
16.《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欺詐」的解釋方法改進
作者:肖峰(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司法實踐中,人民法院對《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規定的「欺詐」有四種解釋。這是對「欺詐」的文義在行政解釋與民法解釋之間進行抉擇的結果,忽略了追問《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上欺詐者對前置義務的違反,且未對消費者是否確受誤導,所受損失是否與欺詐行為形成因果關係進行深入剖析。這是長期以來將經濟法上的「欺詐」等同於民法上「欺詐」造成的痼疾,故而無法理清實際損失與懲罰性賠償請求權是否可分開主張,更無法對知假買假行為形成公允評價。應當在文義解釋的基礎上進一步運用體系解釋方法,以欺詐行為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3章關於質量、價格、如實宣傳等經營者義務間對應關係為依據,闡釋欺詐者違反不同前置義務的責任形態,並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力求形成經營者—消費者共治的價值理念,通過目的解釋剝奪消費者惡意破壞市場秩序時對經營者主張欺詐責任的資格。
關鍵詞:經營者欺詐;懲罰性賠償;消費者利益;法律解釋
17.論股權轉讓人對公司債權人的補充責任
作者:王東光(華東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股權轉讓人對股權轉讓之後到期的出資義務是否承擔責任,《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釋都沒有明確規定,導致司法實踐中出現了認識模糊、適用錯誤、結論不一等問題。尚未到期的出資依附於股權之上,不具有債務屬性,股權轉讓之後應由股東(受讓人)承擔出資義務;如果股東(受讓人)因拖欠出資而被要求在拖欠出資的本息範圍內承擔連帶責任或者因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而被要求在未繳出資範圍內承擔補充責任時,股權轉讓人應在股權轉讓後的一定期限內對前述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