編者按:北大法律信息網(北大法寶)陸續推出2020年法學專刊、高校學報(法學文章)及社科類綜合刊(法學文章)月度目錄盤點。核心範圍參考CLSCI、CSSCI(含擴展版)及北大中文核心評價標準。因篇幅所限,分期推送,本期推送單月已出刊的9家期刊2020年第2期要目,順序與CLSCI一致。3月31日已推送第一期包含。
《政法論壇》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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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
1.欺詐的民法規制
作者:許德風(北京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欺詐是常見的社會現象。欺詐行為會侵犯他人的意志自由,破壞社會經濟生活中的信任關係,應以法律加以規制,而民法是其中的重要環節。就欺詐的構成要件而言,應充分認識到欺詐惡意可導致其他構成要件的放寬:在因受欺詐而撤銷意思表示時,一般不要求欺詐內容的實質性;欺詐惡意還可以導致因果關係認定上的放寬。就欺詐的法律效果而言,現行法以恢復原狀為目標的安排,難以充分實現法益保護和行為預防的目標,應予改進,強化欺詐撤銷後受欺詐人的救濟措施,並綜合運用返還、侵權和違約賠償等制度,懲罰欺詐行為。
關鍵詞:欺詐;實質性;合同撤銷;締約過失;欺詐侵權;惡意抗辯
2.公共利益觀的當代法治意蘊及其實現路徑
作者:高志宏(南京航空航天大學人文與社會科學學院)
內容提要:在我國社會轉型期,利益觀呈現出紛繁交織、複雜多樣的現實圖景,存在多種錯誤的認識傾向。樹立科學公共利益觀是化解利益衝突的觀念先導,是構建公共利益法律制度的思想基礎。科學公共利益觀倡導不同利益的多元共生,主張公共利益與其他利益保持適度張力。公共利益的獨立推動了法律本位的演進,公共利益通常是法律保留事項,科學公共利益觀亦有了特殊的法治意蘊。公共利益的規範化、類型化、層次化和體系化是完善我國公共利益立法的應有之義。行政決策應以追求公共利益最大化為目標,應更加注重市場機制和非營利性組織機制的作用,嚴格遵循價值位階原則、比例原則、正當程序原則等法治原則。我國公共利益司法保護機制雖已基本確立,但仍應進一步拓展公益訴訟原告主體資格範圍,拓寬公益訴訟受案範圍,擴展公益訴訟裁決效力,強化公益訴訟責任銜接。
關鍵詞:公共利益觀;法律保留;價值位階原則;公益訴訟
3.合憲性審查從制度到機制:合目的性、範圍及主體
作者:魏健馨(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國家機構改革的諸項重要內容中,合憲性審查工作要實現從制度到機制實質性推進的意向明顯,以「憲法和法律委員會」的更名為標誌。其核心要義集中在憲法實施與憲法監督領域,意味著合憲性審查從制度到機制的實質性推進。新時代新格局背景下的合憲性審查工作,要避免陷入以往「有制度、無機制」的誤區。需要解決的具體問題是以合憲性審查的「合目的性」作為觀念基礎,充分展現憲法的最高法律效力,以保持法律規則體系的內在協調。以廣義的規範性文件作為審查範圍,凡是能夠作為司法裁判依據的,並對當事人的權利配置產生影響的規則,都應納入合憲性審查的視野。形成合憲性審查工作的一體化程序規則,以使每一主體的相關工作職能有效銜接。
關鍵詞:合憲性審查;合目的性;法律草案;司法解釋;憲法解釋
4.論視為作者原則
——以中美兩起著作權糾紛案為視角
作者:樊宇(北京航空航天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內容提要:1986年在美國發生的「美國的第三世界」版權糾紛案和1995年發生在我國的十世班禪大師靈塔案的涉案作品,均為雕塑作品,均是在委託關係下創作完成的,美國初審法院和中國二審法院均將委託關係認定為僱傭關係,並且均適用了視為作者原則。但中美兩案的最終結局卻大相逕庭。1989年美國最高法院在此案終審中申明,委託關係不是僱傭關係,委託作品不是僱傭作品,不適用視為作者原則,遂做出維持二審判決的終審判決,在美國持續了百年之久的委託作品與僱傭作品之爭,從此塵埃落定。此終審判決對於移植視為作者原則後深受法人作品與職務作品(僱傭作品)之爭困擾的我國法院和正在進行中的著作權法的修訂,均有重要的示範意義和參考價值。
關鍵詞:僱傭作品原則;視為作者原則;職務作品;法人作品
5.犯罪構成的性質:事實認識方法抑或規範解釋模型
作者:李山河(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犯罪構成性質問題是犯罪構成理論的基礎性和方向性問題。從事實與規範關係視角考察,目前世界範圍內對犯罪構成性質的定位有案件事實認識方法與規範解釋模型兩種。從應然的立場,基於事實與規範關係的法理、犯罪構成理論的目標以及犯罪構成的實際內容等方面的考量,應將犯罪構成性質定位於刑案事實認識的方法而非法律規範解釋的模型。這一犯罪構成性質的新定位有著法教義學的重大意義,體現在這一新定位能夠深刻體現犯罪構成的本真、合理擇定犯罪論體系建構完善的方向和路徑、有效推進犯罪認定的司法實踐等方面。
關鍵詞:犯罪構成性質;案件事實;事實認識;規範解釋
【評論】
6.行政罰沒款的可追償性問題研究
——以行政法律責任的構成與歸責原則為中心的考察
作者:秦靜(中山大學中國公共管理研究中心/政治與公共事務管理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罰沒款的民事追償是指,市場流通環節的銷售者因其經營質量缺陷產品的違法行為受到市場監管部門處罰後,基於該罰沒款項向上遊供貨商或生產者要求民事賠償的現象。與銷售者在民事法律關係中產品質量追償權的成立條件不同,行政處罰這一公法上懲戒手段的制裁性以及被處罰人基於過錯而形成的責任之專屬性,排除了對該公法之債進行民事追償的可能。銷售者應積極尋求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等救濟途徑主張自身權利,而非將其自身應當承擔或本應免除的行政責任轉嫁於人。
關鍵詞:行政法律責任的主觀要件;行政處罰歸責原則;過錯推定
7.20世紀初美國法學與心理學的交叉研究及反思
作者:吳旭陽(廈門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二十世紀初,美國法學進行了一場與心理學的交叉研究嘗試。心理學家閔斯特伯格首倡進行法學與心理學的交叉研究,受到著名法學家威格摩爾的激烈反擊以及一些心理學家的反對。但是,也有部分心理學家隨後開始進行法律行為實驗研究及法律心理學研究,法學界的著名學者哈欽斯針對一系列具體主題進行法學與心理學的交叉研究,而威格摩爾在反擊之後也開始在這一領域展開研究。此次交叉研究為二戰後行為法學派在美國法學界的興起提供了基礎。我們可以由此思考法學對於交叉研究的接受度,以及那個時代心理學影響法學研究的可能。並通過20世紀美國法學各類交叉研究的繁榮,反思我國當下司法實踐的現代化變革及法學研究範式的發展。
關鍵詞:法學實驗;實驗心理學;交叉研究;行為法學;研究範式
8.法官責任追責程序的基本要素
作者:白冰(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官責任的追責程序的構建需要基本要素的完備。基本要素可以分為程序啟動、裁決方式、權利保障、救濟機制四項。我國法官責任追責程序的基本要素存在缺陷:在過去,我國法官責任追責程序在啟動方式上屬職權啟動模式,在裁決方式上屬行政決策模式,權利保障極不充分,救濟機制嚴重不足。經過司法改革,上述問題仍未得到完全解決。在未來,我國法官責任的追責程序應當圍繞基本要素進行完善:啟動方式上應當實現多元化,在裁決方式上實現訴訟化,同時完善權利保障機制,建構救濟機制。在達至理想目標之前,至少應當設置最低限度的程序保障。
關鍵詞:追責程序;基本要素;權利保障;救濟機制
9.論法官助理制度的功能定位與職權界分
作者:甕怡潔(中國農業大學人文與發展學院法律系)
內容提要:員額制、立案登記制以及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等系列改革措施的推進使入額法官面臨空前的辦案壓力。合理的法官助理制度使數量有限的法官處理大量案件成為可能,同時為法律人才的培養提供了良好的渠道。界定法官助理的職權範圍,應當以能否保障裁判的正當性為標準。根據這一標準,對非訟案件、簡易程序案件進行審理和裁判的職權以及處理審前事務的職權可以劃歸法官助理行使。我國現行法官助理制度片面重視法官助理提高訴訟效率的功能,忽視了培養和儲備法律人才的功能,導致法官助理崗位喪失吸引力。同時,現行制度未賦予法官助理審理非訟案件、簡易程序案件,以及主持審前程序的權力,不利於降低法官的辦案壓力。為綜合解決上述問題,應當將法官助理崗位分為初級法官助理和高級法官助理,並設定不同的任職條件和職權範圍。
關鍵詞:法官助理;功能;職權;正當性
10.刑事再審啟動程序的理論反思
——以冤假錯案的司法治理為中心
作者:殷聞(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冤假錯案頻發及其相應的司法應對,是描繪我國刑事再審制度實踐樣態的微觀樣本。健全冤假錯案的及時糾正機制,首要在於刑事再審制度發揮預期功效。刑事司法場域之中,裁判正當性與再審程序實證數據的關聯分析表明,我國冤錯案件糾正仍缺乏有效的制度路徑。部分冤假錯案最終得以糾正,無法掩蓋再審程序形式化運作的弊病,成功提起再審的案件多取決於偶然事件和法外因素的共同作用。為了確保再審程序之於治理冤錯案件的核心地位,避免程序形式化運作致使糾錯機制效果不彰,亟需明確再審啟動程序「補充性」「救濟性」「衡平性」的本質定位。在此基礎上,以案件社會結構理論作為指引,強化再審訴訟構造的實質均衡,藉此提升再審啟動審查的有效性,使得啟動再審的衡量因素回歸事實與法律本身,最大程度消解社會地位差異對於再審案件公正處理的不利影響。
關鍵詞:再審啟動;冤假錯案;及時糾正;司法治理;構造均衡
【讀書札記】
11.系統論憲法學的理論洞見與觀察盲點
——託依布納《憲法的碎片:全球社會憲治》讀後
作者:餘成峰(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人文與社會科學高等研究院)
內容提要:以盧曼、託伊布納為代表的系統論憲法學的興起,源於當代社會的功能分化以及全球化帶來的民族國家與跨國社會系統之間的張力。包括貿易、投資、金融、科技、媒體在內的全球社會系統,已經不斷突破民族國家的界限,各種超國家體制在沒有世界國家的情況下出現了自我憲法化的現象。系統論憲法學挑戰了18世紀以來以民族國家為中心的憲法傳統,運用前沿的社會理論工具,推動了憲法理論的升級更新。它不僅揭示了超國家憲法運行與演化的原理,也從憲法功能、憲法領域、憲法過程及憲法結構等層面,提供了一種符合當下實際與未來趨勢的理論分析框架。為了更好保護人類個體和社會體制,必須超越個人主義的基本權利範式,將社會權力、組織和系統的維度重新納入憲法視野。在公共商談、宗教文化、軍事權力這三個維度,系統論憲法學也存在觀察盲點,哈貝馬斯與伯爾曼的洞見能夠加強其批判的潛力。
關鍵詞:系統論憲法學;社會系統論;超國家體制;民族國家憲法;憲法演化
12.慈善法之濫觴
——《慈善法史1532-1827》評介
作者:呂鑫(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福利與法治研究中心(慈善法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瓊斯教授在《慈善法史1532-1827》一書中試圖通過分析慈善法之「濫觴」,進而為慈善法的核心內容問題尋求合理的解答。為此他回溯至歷史上最早的慈善法,即英國《慈善用益法》,並以該法的立法構造及其司法續造為線索,細緻地勾勒出慈善法自濫觴以來近三百年的演進歷程。向讀者們清晰展現了立法者在制定法中強調以監督為核心的理論邏輯和實踐困境,以及大法官在判例法中轉而強調以賦權為核心的實踐背景和規範構造。本書通過對從監督到賦權的立法演進所做的經驗總結,不僅向讀者們傳遞了慈善法應更強調賦權而非監督之觀點,且也為我國慈善立法及其完善提供了有益的啟示。
關鍵詞:慈善法;慈善用益法;慈善信託;監督
【「全面依法治國」專欄】
13.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實效、瓶頸與出路
作者:魏曉娜(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通過對2018年和2014年基層法院審理的有爭議刑事案件判決書的抽樣調查,並在一系列核心指標上進行對比研究,發現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啟動四年來,除了在辯護指標上有明顯好轉外,在證人、鑑定人出庭率等核心指標上,2018年的數據與2014年的數據相比並未觀察到明顯變化。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實際效果有限。究其原因,在以「案卷」為中心的審判認知結構和「副卷」集中反映的判決權威結構未發生根本性改變的情況下,改革的實際空間十分有限。深化以審判為中心改革,需要解決好以「兩卷」問題為代表的審判認知結構和判決權威結構的問題。為重塑審判認知結構,需要弱化案卷在審判中的作用,強化被告人的對質權;為重塑判決權威結構,需要合理確定院庭長的「審判監督」與法官依法獨立公正履行審判職責之間的界線。以審判為中心改革的深入推進,會引發審前階段的連鎖反應,客觀上強化檢察機關指導和控制偵查人員取證行為的合理需要。目前檢察機關內部的「捕訴一體」化改革是這種訴求的反映。然而,滿足這種需要的正確路徑應當是加強「偵訴一體」化。
關鍵詞:以審判為中心;副卷;司法責任制;捕訴一體
【馬克思主義法學本土化研究】
14.國內法的域外效力:美國機制、學理解構與中國路徑
作者:霍政欣(中國政法大學)
內容提要:劃分法律域內效力與域外效力的標準是被規制行為的發生地。經過百餘年發展,美國以國內法的域外效力為法理依據,構建了融合立法權、司法權與執行權的對外製裁法律機制。國內法的效力突破屬地主義限制是國家治理模式改變、相關國家地位提升、人類社會飛速進步與國際法體系發展相對滯後等因素疊加的結果。判斷國內法的域外效力是否違反國際法須以是否存在禁止性國際法原則為基本標尺,並因循具體路徑予以衡量。短期看,為應對美國的法律制裁,中國須制定確當的國家立場、做充分的法理闡釋、推動國際社會共同反制次級制裁,謹慎制定阻斷法;長期看,中國須在立法、執行與司法三個層面綜合施策,謀劃構建不違反國際法基本原則並與國家實力相適應的具有域外效力的法治體系。
關鍵詞:域外效力;法律制裁;法律反制;法治體系
《環球法律評論》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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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與實踐問題探討】
1.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關鍵是控辯平衡
作者:龍宗智(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協商性司法存在「信息不對稱」、「資源不對等」並形成「結構性風險」,偵控方具有壓制被追訴人克服訴訟障礙的動因。美國辯訴交易制度及德國量刑協商制度均存在協商性司法異變問題。由於缺乏有效辯護,被追訴人缺乏知情權,認罪認罰在辯護未介入時過早開啟且鼓勵早認,特有的偵訊制度與羈押制度,以及訴審「配合」等因素,我國的控辯失衡更為突出,並產生一系列負面後果。目前應針對制度弊端調整、完善,盡力推動綜合配套改革,關鍵是訴訟資源配置的控辯平衡,配套措施需重點改革偵查審訊制度及審前羈押制度,完善刑事辯護制度。該程序本身的完善,需實現有效辯護,改善值班律師制度的運行;需強化當事人知情權,改善協商程序;需適當把握證據標準,實現質量與效率的統一;需實施有效的司法審查和司法救濟,同時對共同犯罪案件適用做出一定限制。
關鍵詞:刑事程序;認罪認罰從寬;控辯平衡;司法公正;制度完善
2.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理論問題再探討
作者:陳衛東(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概念上看,認罪認罰從寬具有政策、原則和制度三重維度的含義,三者之間具有一定的內在邏輯關係。制度維度下的認罪認罰從寬是集實體規範與程序規範於一體的綜合性法律制度,其核心規則是一種控辯合意程序,目的是以一個相對公開、規範的程序平臺落實「職權式從寬」和「法定從寬」,其「協商」意義比較有限,既難以被解釋為認罪協商,也不能簡單推定為量刑協商。認罪認罰從寬的研究應放在審判中心的視野之下,兩者之間的「關係論」既關乎整個刑事訴訟格局的邏輯自洽問題,也關乎一些具體制度規定和實踐運作的合理性問題。立足於中國式控辯合意程序的核心定位,對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進行符合當下制度定位和司法背景的規範化、正當化的調整顯得意義更為明顯。
關鍵詞:認罪認罰從寬;控辯合意;法定從寬;控辯協商;審判中心
3.協同型司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訴訟類型分析
作者:張建偉(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我國傳統的司法模式是非對抗性司法模式(壓制型司法),當代司法改革受英美對抗制訴訟的影響,訴訟對抗性有所提高,近年來的一個明顯變化是,立法與司法轉而尋求一種新的非對抗性司法類型(協同型司法)。認罪認罰制度在這一轉變中應運而生。本文描述了這一訴訟類型轉變的軌跡,揭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從概念到實體所蘊含的特定司法需求和深層結構原因,並就協同型司法在實踐中的形成機理與相關的維持協同型司法的實踐問題做出分析。
關鍵詞:協同型司法;認罪認罰從寬;非對抗性訴訟;自由意志;程序利益
4.職務犯罪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研究
作者:汪海燕(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監察法》規定了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階段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但在價值取向、適用條件和具體適用程序等方面與刑事訴訟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較大的差異。從總體上看,職務犯罪案件調查階段認罪認罰制度呈現出更為濃厚的職權色彩。為充分發揮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功能,實現《監察法》與《刑事訴訟法》的有效對接,在實體標準層面,應遵循認罪認罰從寬條件一體化思路;在證據層面,需要在堅守法定證明標準的前提下,完善口供補強規則,落實疑罪從無原則,並在吸收認罪認罰從寬原則精神的基礎上,設立汙點證人作證制度等;在程序層面,調查階段應當構建保障被追訴人知悉權規則、值班律師制度以及多層次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體系,同時還應規範相關文書的適用。
關鍵詞:職務犯罪;認罪認罰從寬;刑事證據;證明標準;監察制度
【理論前沿】
5.民法典合同編的立法取向與體系開放性
作者:劉承韙(中國政法大學比較法學研究院)
內容提要:民法典合同編迄今已公布三次徵求意見稿,草案之間一脈相承,不斷改進。較之現行合同法,合同編草案內容上更為充實豐富,體系上也更加完備,值得稱道。但同時也應當注重對合同編進一步進行實用主義的設計與改造,處理好合同編與民法總則之間的邏輯關係,同時儘量減少合同編中的準用性規範,將鼓勵交易原則、合同誠信原則和合同自由原則等充實進合同編,並重申合同效力規則,以維護合同法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在未規定債總的情況下,應確立「合同中心主義」的債法模式,在合同編中納入準合同規則、債的種類規則和以物抵債規則等內容,以發揮合同編替代債總的功能。面向未來,合同編更需要搭建一個開放的體系來儲存更多的規範能量,性質上強調市場交易基本法的定位,規範上強調規則、原則和標準的有機融合,類型上強調有名合同的擴容,從而保持民法典合同編的體系開放性
關鍵詞:民法典合同編;債法模式;合同中心主義;體系開放性
6.作為組織的法人
作者:馮珏(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社團、財團、一人公司、獨資企業等都是組織,組織可以成為法人的相鄰屬概念。組織是當今社會的主要組成部分,自20世紀60年代起被作為社會學的獨立論題加以討論。引入組織這一其他學科的概念,有助於重新解釋財團、一人公司等是否具有「組織體」這一特徵;將組織作為法人的現實基礎,在此基礎上可進一步區分法人與非法人,同時也會發現,《民法總則》中的「非法人組織」概念似有訛錯。作為法人實在說的一個分支的法人組織體說,向來被理解為是關於法人本質的學說之一。該說主張法人藉助於其組織機構而適於成為權利義務的主體,但事實上無法根據組織的結構要素在組織中進一步區分法人組織和非法人組織,同時也仍然無法回答法人相較於其他組織的本質特徵。以組織作為民事主體的構建基礎,更符合社會發展的現實需求,法學應予回應。
關鍵詞:法人;組織;社團;財團;法人組織體說
7.董事職務期前解除的立場選擇與規則重構
作者:樓秋然(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董事職務期前解除規則涉及董事會的功能與結構,更涉及股東權力與公司治理等諸多面向。最高人民法院於2019年4月發布《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五)》,以「委託關係」定性為理論基礎,明確了董事職務期前解除的無因立場。從比較法和學理分析來看,僅僅通過委託關係這一教義學歸類,不足以證立股東(大)會對董事享有當然的任意解除權;以任意解除權和委託人權利不受授權約束為特徵的委託關係定性,不但未必適於精確描述我國公司法的立法規定,也可能會影響董事會職能的切實發揮。由於股權結構、董事可問責度和衡平司法救濟發達程度等差異,在美國德拉瓦州能夠平衡股東與管理層衝突的無因解除規則,卻可能在我國加劇股東之間的利益衝突。無論採取何種解除規則,我國公司法目前亟需對包括解除事由和程序、司法解除董事職務等在內的法律漏洞進行填補。
關鍵詞:董事職務期前解除;委託關係;董事會獨立性;無因(有因)解除
8.糧食基因編輯潛在風險的法律防範
作者:夏志紅(河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糧食基因編輯的種種爭論,其焦點並不在於基因編輯技術本身,而在於基因編輯食品的商業化對人類生存所構成的潛在威脅。目前流行的應對此種風險的妥協性立法所建構起的防範機制僅以標識為要求,以消費者知情為大吉,而任憑基因編輯食品的商業化肆意發展。現有機制所要求的標識因缺乏結論性的科學依據,與基因編輯食品的安全性無必然聯繫。非自然的人為基因編輯食品對人的健康乃至生命的威脅具有後果不可逆的潛在風險,理應嚴加防範。相關立法必須建立在人類的生存價值與基因編輯食品的商業化價值的比較之上。任何哪怕具有絲毫可能危及人類生存的潛在風險的產品,其商業化均是不能容忍的。據此,應堅持人類與自然和諧共存的可持續發展理念,在充分尊重糧食基因編輯技術的科學研究的同時,創設切實有效的法律防範制度,以確保人類生存的安全。
關鍵詞:基因編輯;標識;法律防範;生存安全
9.網絡平臺信息內容規制結構的公法反思
作者:孔祥穩(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網際網路時代,公共表達的主要空間轉移到網際網路平臺。由於技術能力和執法資源受限,行政機關傾向於通過課以平臺義務督促平臺展開內部規制,對信息內容的規制模式也隨之轉化為高權幹預與私人規制的結合。但由於制定法對違法信息判斷標準和平臺審查義務界定的模糊,以及對責任設定的缺陷,致使平臺的規制活動存在侵犯使用者權利的風險和隱患。規制的不斷趨嚴可能帶來「寒蟬效應」,而平臺規制外觀上的私法屬性則使其逃避了公法規則的約束。可能的應對方案為優化平臺的法定審查義務,並明確平臺的基本權利保護要求。網際網路時代如何調處國家、平臺、私人的關係將是未來需要繼續面對的課題。
關鍵詞:私權力;平臺責任;內容審查;基本權利第三人效力
【環球評論】
10.網絡隱私政策法律調整與個人信息保護:美國實踐及其啟示
作者:王葉剛(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隱私政策是衡量網絡服務提供者收集、利用用戶個人信息行為合法性的重要方式,其既是企業自治的一種工具,同時又直接關係到用戶的個人信息保護。在世界範圍內,針對個人信息保護,美國主要採「消費者保護模式」,側重於維護交易安全與交易秩序,防止企業從事欺詐行為和不公平交易,隱私協議大多情況下並不被認定為合同;歐洲則主要採「數據保護模式」,側重於強化數據主體對個人數據的控制,同時監管較為嚴厲,以實現個人信息保護。相比之下,我國立法與實踐目前並未體現較為明確的個人信息保護模式取向,歐美兩種模式可兼採改造,在調整隱私政策時,應以強化個人信息保護為核心,既尊重企業的自治與自律,同時亦注重發揮合同法在隱私政策方面的調整作用。
關鍵詞:隱私政策;個人信息;隱私權;格式合同
【國際法研究】
11.外資準入國民待遇的救濟體系論
作者:徐樹(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救濟機制是外資準入國民待遇制度的重要內容。準入後待遇側重對已有投資的保護,而外資準入承諾涉及開放和交換市場,因而準入後救濟機制並不當然適用於準入階段。構建外資準入國民待遇的救濟體系,應從救濟平臺、訴權分配、訴請內容、救濟方法等角度展開。在救濟平臺方面,應協調國內救濟與國際救濟,允許投資者在可訴性範圍內尋求當地救濟或者依據國際投資條約尋求條約救濟;在訴權分配方面,應平衡投資者訴權與投資者母國訴權,避免重複救濟;在訴請內容方面,由於損害賠償訴請難以量化和證明、無法跨越準入障礙,可以強化國家間履約責任訴請的救濟作用;在救濟方法方面,在裁判機制之外,應強化投資調解、爭端預防等替代機制的救濟功效,更靈活地實現投資者的準入訴請。
關鍵詞:外資準入;法律救濟;訴權分配;準入訴請;爭端預防與解決
12.數據主權與長臂管轄的理論分野與實踐衝突
作者:劉天驕(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關於數據跨境流動的法律規制,全球雖未形成統一規則,但其核心爭議始終圍繞數據與主權的關係展開。依託現代國際公法秩序的「數據主權論」堅持數據治理依然從屬於傳統主權,其理論沿革從網絡主權向技術主權不斷延伸和發展,而建立在網際網路世界主義理想下的「數據自由論」強調數據可以排除主權幹預地自由流動,併集中表現為對數據及其控制者的長臂管轄。兩種秩序主張在實踐中呈現彼此競爭又相互交融的複雜樣態。實踐中,體現二者直接衝突的案例屢見不鮮,而且同一主體主張雙重秩序的混合範式時有發生。在此背景下,中國數據跨境流動的立法進路需要平衡兩種秩序之間的衝突。既要堅持以數據主權為基礎的秩序構建,在參考歐盟最新數字戰略的基礎上適當擴大現有理論外延,也要正視數字經濟時代效率價值的重要地位,避免僵化地固守數據主權,注意行使主權的必要謙抑。同時還需重視對長臂管轄的立法阻斷,在兼顧安全與發展的基礎上通過內外聯動的法律體系推動網際網路國際治理體系的完善。
關鍵詞:跨境數據;數據主權;長臂管轄;全球治理
《清華法學》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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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可放棄的權利:它能成立嗎?
作者:陳景輝(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在道德直覺上,理論家很容易承認存在不可放棄的權利。然而,無論是不可放棄的權利的概念,還是它的成立理由,都未獲得充足的檢驗。如果將不可放棄的權利視為一個獨立的現象,那麼這既不意味著該種權利是不可被正當侵犯的,也不意味著它是不可被剝奪的,而只意味著權利人自己缺乏放棄的「權力」。如果這就是不可放棄的權利的準確定義,那麼它將因為會導致權利的冗餘而在貶低了權利的重要性,而且還會因為引發無窮回溯的邏輯困境而在概念上無法成立。所以,並不存在不可放棄的權利。
關鍵詞:權利;可放棄;不可放棄;權力
2.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體系性控制
作者:勞東燕(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刑法解釋的功能化與實質化,是由刑法追求自身的社會功能所致,體現的是刑法體系的應變性的面向。對功能主義刑法解釋的體系性控制,在價值面向上涉及刑法體系的自主性與應變性的關係處理,在方法論上涉及融貫性與合目的性的相互制約。在體系的概念經歷演變之後,體系性思考不僅指向邏輯上的無矛盾,而且指向內在價值評價上的無矛盾。體系性思考的基本要求是融貫性。在刑法解釋中,為實現融貫性的作業,除特定的刑法法條內部需要保持協調外,不同的刑法法條之間也需要達成協調。同時,融貫性要求也指向刑法的外部,要求實現刑法法條與其他法部門(包括憲法)的協調。在對構成要件進行解釋時,應當根據刑法法條與相應部門法法條的關係性質,來確定相應的概念是做相同的理解還是做不同的解讀。在刑法領域,合憲法性解釋意義上的憲法案件可分為兩類:一類旨在確保國家履行保護義務,另一類旨在限定刑法解釋的邊界。應當根據憲法案件的不同類型,來實現刑法法條與憲法性規範之間的協調。
關鍵詞:體系性思考;融貫性;功能論;合憲性解釋;實質解釋
3.論追訴時效的溯及力及其限制
作者:袁國何(復旦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超過追訴期限是國家刑罰權合法發動的程序障礙,追訴時效是一項刑事程序法制度。罪刑法定原則禁止的是溯及既往地創設新的犯罪構成要件和溯及既往地加重刑罰,僅涉及犯罪的刑事可罰性,而不涉及犯罪的可追訴性,事後延長追訴期限不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應混淆實體法意義上的犯罪成立與程序法意義上的犯罪成立,不應混淆罪刑法定原則與正當程序原則。通過立法延長已經超過的追訴期限,屬於真正的溯及既往,因違反信賴保護原則而不應允許;通過立法延長尚未超過的追訴期限,屬於不真正的溯及既往,未侵害犯罪人值得保護的信賴利益。只要犯罪的追訴期限在新法生效時尚未經過,即應依據新法的追訴時效規則判斷該罪是否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關鍵詞:追訴時效;程序法規則;罪刑法定原則;信賴保護原則;不真正的溯及既往
4.論共犯脫離基準:因果關係切斷說的重構
作者:姚培培(京都大學)
內容提要:共犯脫離問題討論的是共犯承擔責任範圍的問題,本質上是因果共犯論的具體應用,因此以因果共犯論為基礎的因果關係切斷說是妥當的。但是,這種因果關係切斷說並非指將自己參與行為的因果性完全消除,應當理解為只要達到阻卻對其參與行為的結果歸屬意義上的因果關係的程度就足矣。因此,認定的重點應當放在脫離之際其他共犯人的行為是否構成足以阻卻脫離人之前的參與行為與最終結果之間因果關係的異常介入因素上。這個意義上的因果關係切斷說,能夠對相關判例進行妥當說明,也能夠合理地認定共犯的責任範圍。
關鍵詞:共犯脫離;因果關係切斷說;共犯因果性;脫離行為
5.自動駕駛汽車的缺陷及其產品責任
作者:王樂兵(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安全需要自動駕駛技術自身的安全和一系列配套條件的實現。但因為人工智慧的非理性特徵、「算法黑箱」、既有設備技術條件的限制、「人機混合駕駛」、自動駕駛汽車與傳統機動車並存等問題的存在,自動駕駛汽車的駕駛安全根本無從保障。從當前的技術條件來看,自動駕駛車輛存在製造、設計和警示三方面的缺陷,但其認定方法並不一致。對於設計缺陷的認定,應當融入部分過失責任的要素,以鼓勵生產者持續提高自動駕駛技術的安全性能。缺陷認定中對生產者過失因素的考量並不影響產品責任的嚴格責任本質,自動駕駛汽車生產者仍需要對源自車輛硬體和軟體的各類缺陷所導致的損害承擔嚴格產品責任。《產品質量法》應當借鑑製造缺陷、設計缺陷和警示缺陷的功能性分類,並細化其認定標準,實現消費者保護和鼓勵技術創新的平衡。
關鍵詞:自動駕駛;嚴格責任;「風險—效用標準」;設計缺陷;算法黑箱
6.論金融法下功能監管的分業基礎
作者:鄭彧(華東政法大學國際金融法律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金融市場混業經營及金融控股公司的出現,以行業分類為特徵的「分業監管」模式日益受到學界的指責和批評。在我國,往往把改革開放40年來金融市場所出現的金融問題歸究於「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弊端,並由此引發以「混業監管」替代「分業監管」的學術潮流。但如果仔細推究,我們不難發現我國現有的「分業監管」體系從來不是真正意義上的分業監管,其最多只能稱為按照金融機構的類型而「畫地為牢」的機構監管。因此,儘管當今世界進入金融混業和金融控股風起雲湧的時代,但那些歷經人類上千年金融發展歷程所呈現的以「支付中介—信用中介—信用交換—風險轉移」為主線的金融工具方式並未發生實質性改變。因此,在可被預見的將來,以直接融資和間接融資為主要區分的分業監管模式仍會是實現「功能監管」最為有效的監管方式。
關鍵詞:金融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功能監管
7.環境行政公益訴訟中行政不作為的審查基準
作者:王清軍(華中師範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針對環境行政公益訴訟行政不作為審查基準進行專門研究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可從「不法作為優先」「事務管轄優先」及「行政權首次判斷優先」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存在作為義務。對「生態環境監管職責」的裁判爭議可通過規範主義和功能主義得以解讀。可從「是否超越監管權限」「是否存在專業預見義務」及「是否存在客觀不能」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作為義務履行的可能性。對履行可能性判斷中存在的裁判爭議應從專業性判斷與合理性判斷的有機統一等方面予以緩解。可從「行為基準」「結果基準」等方面判斷行政機關是否全面履行了作為義務。結合環境行政公益訴訟法律屬性、目的及功能,不斷完善行政機關全面履行作為義務的判斷基準。
關鍵詞:生態環境監管職責;專業預見義務;行為基準;結果基準
8.智慧財產權侵權法定賠償制度的異化與回歸
作者:和育東(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法律系)
內容提要:按其原義,法定賠償兼具補償與預防之雙重目的,無需舉證即可按照固定數值或者固定數值範圍的下限值確定賠償額。我國法定賠償的上下限值在實務上形同虛設,法定賠償條款已經異化為法院酌定整體效果事實時的程序法依據。2013年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實行了「酌定賠償計算方法」政策,其酌定對象為基本事實與部分效果事實,與異化了的法定賠償的酌定對象呈互補態勢。酌定賠償計算方法在實體法上可以取代異化了的法定賠償,在程序法上不必援引法定賠償條款作為裁判依據,這使法定賠償回歸原義成為可能。回歸後的法定賠償應當嚴格限定於在上下限值範圍內確定賠償額,不能作為確定懲罰性賠償的基數。
關鍵詞:法定賠償;酌定賠償;基本事實;效果事實;懲罰性賠償
9.從君主命令到令、律之別
——先秦法律形式變遷史綱
作者:朱騰(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商周時代以族居之邑為社會基本單位。以此為背景,周人的封建一方面以周王為天命的擁有者,另一方面又承認各邑的獨立性。與之相適應,周王極有可能不會以全域為範圍制定法律,西周時代的法則表現為諸邑之主的逐條命令。至春秋時代,隨著社會結構的變動,變革舊制、推出新政的命令頻發,作為一種制度化的法律形式的令遂登上列國政壇。然而,時人為令尋找權威來源的努力卻歸於失敗。到戰國時期,集權君主以其威勢保證令的效力,而在君臣的文書往來中又形成了令的固定樣態,令遂逐漸走向成熟。與此同時,由於君與國的適度分離,作為國「法」的一種形式的律也開始出現,律與令的並存成為了先秦法律形式之變遷的最重要成果。
關鍵詞:法律形式;命令;令;律;權威
10.古代中國上訪的道理、法理與今鑑
作者:李平(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上訪在當今中國法治化進程中不得不面對,極具本土特色,且又難以與現代法治理論適配的現象。欲對之加以反思,可從與之相似的傳統上訪中獲得鏡鑑,以深入理解其機理、道理。古代上訪表現「法外」和「通天」兩大特質,且始終呈現官方一面不斷試圖通過立法將上訪程序化並加以防限甚至禁絕,另一方面又總是為之留有缺口,禁而不絕。這種看似矛盾的現象所以出現,一則基於王政的合「理」(道)性要求以及天子作為天下終極明理者的責任。另則也源於政權、治權之爭和民眾對官僚系統不信任。是可見上訪問題不僅關乎治,更關乎政。是故對當下中國上訪問題的理論思考不可囿於西學而僅置之於合法性、合憲性之下進行,而應立足於政權正當性,即「理」展開。
關鍵詞:上訪法外;通天;理;合理性
《政治與法律》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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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題研討——刑事法學實體與程序向度的一體化研究】
編者按:「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的美好法治願景,需要刑事實體法學與刑事程序法學的共同努力。當前我國有些刑事司法案件已不同程度地引起社會各界對個案正義的議論,在刑事一體化理念已經基本達成共識的學術環境下,對司法案件的研究基本上是實體法學者在進行,較缺乏程序法學者的積極參與,刑事程序法領域展開的各種卓有成效的有關證據制度和司法制度的改革研究中,也較缺少實體法學者的聲音。刑事實體法學和刑事程序法學研究「各自繁榮」的局面亟待改觀。因此,如何將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交叉結合研究從理念推向具體和深入,尚有更多的領域和問題等待發掘。本欄目此次以推動刑事一體化研究的具體化為目標,選取以下幾個具有代表性的主題的論文:刑事程序規則的出罪功能及限度;正當防衛制度的證明難題及破解;刑事實體法與程序法維度下的刑事推定研究。期望本欄目此次刊出的論文能以點帶面,推動我國刑事實體法和程序法的結合研究在具體的案件類型、證據制度、案例研究方法等領域的深入展開。
1.論程序規則的出罪功能及其限度
——以程序違法的實體減輕效果為中心
作者:孫遠(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程序違法在一定條件下可以產生實體減輕的法律後果,但實體減輕原則上應作為最後手段。當違法行為導致程序公正性受損時,如果還存在有可能改變此種不公正狀態的程序手段,原則上應優先採用。只有當可能的程序性手段用盡,而程序公正依然無法恢復,或者程序性手段的適用將對實體法實現造成不合理的損失時,方可考慮實體減輕的可能性。並且,實體減輕的適用應以程序公正的恢復為必備前提,其目的在於確保在程序違法既已發生的情況下,依然可以憑藉公正的程序獲得刑法最大限度的實現。當程序手段與實體減輕均無法彌補程序違法的損害時,應終止訴訟。
關鍵詞:出罪;程序違法;實體減輕;訴訟終止
2.正當防衛的證明難題及其破解
——激活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程序向度
作者:謝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
內容提要:正當防衛之司法冷遇,在一系列典型案例的影響下似乎逐步走向緩解,為了避免激活正當防衛制度適用成為「曇花一現」的實踐風潮,需要在正當防衛理論上實現刑法與刑事訴訟法的積極對話。近期認定正當防衛的典型案例中,控方均主動承擔了正當防衛的證明責任,就我國刑事訴訟的實際樣態而言,這的確是更加合理的選擇。囿於犯罪論體系的先天不足、主觀性事實的證明難度以及對書面證言的依賴,正當防衛之證明絕非易事,需要探索足以長期、有效助力於激活正當防衛制度適用的證明模式。有效兼顧經驗法則與證據規則、指引實體要件之程序推進的「整體主義」證明模式即是可能之選擇,在正當防衛的證明過程中,需要注重經驗法則與「概括」的合理運用,形成「環環相扣」的證明而非強求「印證」,並容納產生合理懷疑的多元化形式。
關鍵詞:正當防衛;積極抗辯;主觀事實;證明責任;證明模式;合理懷疑
3.證明困難視閾下的事實認定與刑事推定
作者:琚明亮(清華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從法律效果上看,刑事推定實際具有實體與程序的雙重功能。以「主觀罪責型」推定與「證明責任型」推定為例,前者改變了構成要件中主觀罪責的證明方式,後者則在此基礎上,將有限的舉證責任轉由被告人承擔,使其成為刑事推定的不利方。為在不違背罪刑法定原則與無罪推定原則的前提下,充分實現刑事推定所預想的制度目標,不但需要對其基礎事實之內容予以嚴格限定,突出其法定性與可證明性,而且需要明確推定事實與裁判事實之間的合理界分,強調事實認定者的心證對推定結果的可能影響,並在適用前提上,僅將刑事推定作為證明困難處境下的末位選擇加以使用,在作用範圍方面可將其適當擴大至定罪外的部分量刑情節。在立法選擇上,考慮到刑事訴訟人權保障的基本立場,刑事立法應當對刑事推定保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態度,儘量減少其創設及適用。
關鍵詞:刑事推定;主觀罪責;證明責任;規範適用;法定化
【經濟刑法】
4.盜竊罪中「數額較大」的認定規則
作者:王駿(南京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數額較大」的認定是盜竊罪定罪量刑中的關鍵問題之一。司法解釋採用了數額屬性多元化的認定方法,既缺乏理論基礎,也難以有效指導實務。司法裁判雖傾向於重視處罰的實質合理性,但並未形成統一的認定規則。通過梳理不同立法例下「損失」要素的定位,可以形成「佔有轉移」與「財產損失」兩種視角下「數額較大」認定的理論方案。基於整體財產保護理念的以客觀實質損失作為認定基準的方案,存在忽視我國刑法不同條款對「數額性後果」表述上的差異、對司法實踐的認識以偏概全、不能妥適處理輕微實施盜竊的出罪等問題。相對而言,立足個別財產保護思想、以佔有轉移數額為基礎,同時考慮主觀指向數額的方案凸顯了主觀要件對不法和責任的制約,能周延地應對各種案型,值得肯定。該方案的具體規則是:先確定基礎性數額即佔有轉移的財物價值「較大」,以此作為數額上限,再考察故意、排除意思、利用意思等主觀要件指向的數額,各數額均需達到「較大」,最終的「數額較大」,是經此多種數額共同認定的結果。
關鍵詞:正當防衛;盜竊罪;數額較大;佔有轉移數額;主觀指向數額
5.挪用資金罪中「歸個人使用」的教義學詮釋
作者:戴民傑(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與挪用公款罪相比,挪用資金罪的「歸個人使用」具有獨特的內涵,其獨特性源於該罪的規範目的,即維護「私法領域中的身份契約制度規範」的有效性。只有違反身份契約制度規範的「個人決定」,才能損害身份契約制度規範的有效性,才能凸顯挪用資金罪的不法。「個人決定」是「歸個人使用」要件的題中之義,是挪用資金罪中重要的歸責依據。挪用資金罪的「歸個人使用」是指,個人決定將本單位資金供本人、親友等自然人或者其他單位使用,並具有「以個人名義進行的」或者「以單位名義進行,謀取個人利益的」情形。
關鍵詞:挪用資金罪;個人決定;規範目的;法規範維護說
【專論】
6.合憲性審查的地方制度構圖
作者:譚清值(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律法規之外的地方規範性文件是否可能直接違憲,以及其違憲問題由誰處置和如何處置的問題,構成了合憲性審查地方制度的核心關切。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體系是合憲性審查制度構成中最全面、最有效的制度實現載體。目前的地方立法對備案審查中合憲性標準的規定整體上呈現出一種謹慎的姿態。究其原因,國家立法對合憲性審查職責配置模糊、「違憲」責任觀念上存在誤區、合憲性審查地方實踐需求不強等多重因素,嚴重抑制了針對地方規範性文件合憲性審查的地方立法。一直以來,理論界和實務界共築的「地方人大憲法監督」學說卻有力地支撐著合憲性審查地方工作的展開。合憲性審查的地方制度正是由以地方人大憲法監督為主導、同級「一府一委兩院」自我糾錯為補充的合憲性審查工作體系所構成。
關鍵詞:地方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合憲性審查;地方制度
7.論信用行政評價的屬性及其司法控制
——一種後果取向的分析視角
作者:張運昊(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信用行政評價是信用行政懲戒制度中的關鍵環節,其合法性對後續懲戒措施的合法性具有決定作用。關於其行為性質與可訴性,理論上存在行政處罰、行政確認、主動信息公開和行政事實行為四種認識。司法實踐中,法院雖然通過嚴格的規範演繹推理否定了信用行政評價的行政處罰屬性,但是未能就其行為性質與可訴性達成肯定而統一的認識。後果解釋在信用評價案件中具有可適用性,通過澄清隱藏在司法判決中的後果考量,並以後果權衡的均衡性為標準,應當將信用評價定性為行政確認和政府主動的信息公開。在審查進路上,法院應進行獨立審查和分類審查,根據不同的行為定性採取不同的審查強度,建構不同的審查標準。
關鍵詞:信用行政評價;後果解釋;行為性質;可訴性;司法審查
8.中國擁有釣魚島主權的證據鏈構造
作者:張衛彬(安徽財經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傳統上,對於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我國學界通常以歷史證據和地圖證據主張作為論證的邏輯起點,缺乏結合證據規則進行的論證。在論證釣魚島主權歸屬問題時,應當對證據主張的邏輯與證據鏈構造邏輯予以區分,並可借鑑國際法院適用的證據分量大小認定規則,確立「歷史證據/相關條約」作為論證釣魚島歸屬中國的邏輯進路,輔之以其他層級關鍵證據,賦予其決定性分量,以構造出擁有釣魚島主權層級結構分明、環環相扣的完整證據鏈,歷史證據與《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等國際條約共同確證了釣魚島主權回歸中國,構築證明釣魚島主權屬中國所有的總證據鏈的第一子證據鏈;中國對釣魚島進行有效管轄及其相關證據構成第二子證據鏈;中國、日本和第三方證明釣魚島主權歸屬中國的地圖等證據,構成第三子證據鏈。
關鍵詞:釣魚島;證據鏈;領土主權;國際法院
9.論法官懲戒委員會的法律地位
作者:陳銘強(西南政法大學行政法學院)
內容提要: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並由該委員會對法官履職是否構成違法審判提供專業意見,是完善法官懲戒制度的重要內容和制度創新。對法官懲戒委員會的定位與職能,學界的建議與實際的制度建構並不完全一致。各地在設立法官懲戒委員會的過程中,因對其法律地位的理解不深、不透甚至存在偏差,導致其處於「無功能」的狀態。作為一個全新的制度設計,在有域外先例可供借鑑的情況下,吸收其有益經驗,再根據中國現實國情來建構,是制度建設的有效途徑。當前,應根據修訂後的我國《法官法》對法官懲戒委員會的相關規定,在明確法官懲戒委員會法律地位的基礎上,在設立主體、委員構成、設立模式上下功夫,並做好與其他職能部門的銜接工作,確保法官懲戒委員會依法建構並保證制度得以順利運行。
關鍵詞:法官懲戒委員會;運行現狀;法律地位
【爭鳴園地】
10.行政執法案卷信息的解釋與適用
——以《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16條為中心的初步觀察
作者:梁藝(浙江工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從作為行政執法案卷評查的對象到作為政府信息公開的例外事由,「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在司法實踐中呈現出概念擴張的趨勢,具體體現在案卷類型的溢出與案卷內容的形式化。反映出作為相對不予公開事項的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在不予公開的實質的理由上存在模糊之處,使得法定公開與裁量公開的適用難以深入展開。與此同時,與之相關聯的卷宗閱覽權在行使方式上被進一步擠壓。如何獲得相對確定的內涵與外延,形成適當強度的司法審查路徑,是行政執法案卷信息合理解釋與適用中需要解決的問題。
關鍵詞:行政執法;行政執法案卷信息;信息公開
11.論《民法典(草案)》主體制度的雙層結構與立法完善
作者:張保紅(廣東外語外貿大學土地法制研究院)
內容提要:正在編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草案)》採用抽象主體與具體主體雙層結構,具有進步意義,但該雙層結構仍不完善,存在抽象主體不徹底、具體主體不系統以及總體上重抽象主體輕具體主體的問題。抽象主體與具體主體共同構成了當今民事主體的不同層次。抽象主體代表人類的平等理想,是實現私法自治的必要假設;具體主體代表人類的差異現實,是實現區別調整的必要設定。該法典應當在堅持抽象主體理想的同時著力關懷每一類具體主體。總則編的主體部分應當增加一章規定婦女、消費者、商主體等具體主體,還應創設涵蓋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的非自然人,以與自然人相對應。民事法律適用時,應當優先審查法律中是否有具體主體的規定,如無,則適用抽象主體的規定。
關鍵詞:抽象主體;具體主體;自然人;法人
【史論】
12.清代因案修例的現象還原與性質界定
——兼論其對完善案例指導制度的啟示
作者:黃雄義(武漢大學馬克思主義學院)
內容提要:清代的因案修例,即基於某一司法案件對《大清律例》中的相關條例進行修改。這是清代司法實踐中一種常見的法現象。《大清律例通考》《讀例存疑》等考證類釋本和《駁案彙編》《刑案匯覽》等描述類案例集,分別以法律文本備註和刑事案例陳述的形式,記載了因案修例的諸多實例。結合因案修例的各方面特徵來看,它屬於清代法律的一種司法創製機制,帶有典型的傳統中國特色。清代統治者通過此種機制從司法案件中抽象出成文法則,進而實現法律文本穩定性與適應性的均衡。對於當前我國的案例指導制度,因案修例有著重要的啟示意義,其對明確案例指導制度的發展路徑和方向,以及完善「由案到法」的銜接機制、指導性案例的審核機制、類案判斷機制、指導性案例的退出機制等,具有積極的可借鑑之處。
關鍵詞:因案修例;大清律例;司法創製;案例指導制度
13.韓非子「以法為本」思想的邏輯自洽性和歷史合理性
——兼論其利弊得失對現代法治的借鑑意義
作者:肖鵬(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外國語學院)
內容提要:法家思想集大成者韓非子的「以法為本」思想相對於先秦其他士人的相關思想而言,在理論上更加完備,付諸實踐則更加易知易行。其「以法為本」思想以普通大眾所具有的自利之心為內在根據,以法律制定的現實性與正當性為基礎,以法律適用的統一性與平等性為保障,具有邏輯自洽性。其反對崇古,堅持治國應務法而不務德;反對「勢治」和「術治」,堅持「以法為本」,將「勢」和「術」統一到「法」中;反對君主「釋法用私」,強調君主嚴格守法,具有歷史合理性和進步性。韓非子「以法為本」思想具有有利於我國當前法治建設中依法行政、正確理解與踐行德法並舉、完善立法的理論養分,應加以借鑑和吸收;其不當之處體現在以維護君主專制統治為出發點和歸宿,完全否定道德的作用,在實踐中導致人治和對民眾利益的踐踏,不利於法治發展,也無益於國家治理。
關鍵詞:韓非子;法家;法治;法律思想
《當代法學》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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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編纂專題】
1.獨立保證的相關問題探討
作者:王利明(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中國人民大學民商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獨立保函只能由銀行和非銀行金融機構出具,該保函才是有效的,而其他的主體出具的獨立保函是無效的。獨立保函可以看作是一個獨立的法律關係,不宜認為其是對保證合同從屬性的突破。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事實上是承認了一種全新的不同於保證的擔保方式,而非對既有保證制度的突破。既然獨立保證效力上獨立於基礎關係,其部分排除從屬性,因此,在獨立保證中,保證人行使抗辯權要受到嚴格限制。獨立保證人在承擔保證責任後,其也有權對主債務人進行追償。在獨立保證人行使追償權的情形下,債務人應無條件地負有償還保證人所支付金額的義務。
關鍵詞:獨立保證;保函;追償
2.身體權的現代變革及其法典化設計
作者:劉召成(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基於傳統倫理觀念,民法上的身體權被構造為消極性利益,與人體相分離的身體組成部分被認定為物,但是現代倫理觀念轉變與科技發展提出了變革身體權和身體認定標準的現實要求。身體權因憲法基本權利的輻射作用、民法一般人格權的改造作用和知情同意規則的迫切要求,逐漸發展出積極自我決定的權能,成為以人格發展為目的對於身體排他的自我決定權。在這種情況下,身體的判斷標準從物理一體性轉變為功能一體性,與人體相分離的身體組成部分並非一概為物,其中仍繼續發揮身體功能的分離部分在教義學上應歸入身體的範疇,受到身體權的保護。目前,民法典草案人格權編對身體權進行了規定,但仍存在完善空間,應當對當前科技環境下身體與身體權的所有問題進行全面而明確的規則設計。
關鍵詞:身體權;積極性內容;知情同意;身體;功能一體性
3.夫妻共同債務認定規則中的偽命題:共同生產經營
作者:陳凌雲(西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
內容提要:法釋【2018】2號確立了夫妻共同債務認定三規則: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和舉債合意。此舉有助於解決「一方名義所舉經營之債」性質認定難的問題,但認定規則的內部關係,尤其是「共同生產經營」規則的獨立性值得商榷。因經營者兼具夫妻身份,而忽略了經營形式、債之發生原因和經營者過錯,一概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則違背了商事組織運行規則。實質上,因適用共同生產經營規則而認定之夫妻共同債務中,部分經營者承擔連帶責任的原因並非夫妻身份,而部分經營之債為企業債務,部分債務因「舉債合意」成立夫妻共同債務,其他部分則因家庭受益而最終滿足「共同生活」認定規則。
關鍵詞:夫妻共同債務;共同生產經營;舉債合意;共同生活
4.論受害人自甘冒險現象的侵權法規制
作者:周曉晨(湘潭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受害人自甘冒險現象的規制有獨立抗辯模式和綜合適用模式兩種。我國應採綜合適用模式,不應採獨立抗辯模式。從裁判結果看,自甘冒險案件核心在於合理分擔損害,應對當事人的行為作綜合評價,不能僅因自甘冒險就一概由受害人承擔全部損害。從法律傳統看,獨立抗辯模式是英美法欠缺體系思維的產物,綜合適用模式更符合我國民法的體系思維傳統和司法傳統。遏制侵權責任泛濫的正道應在強調侵權責任構成要件,而非引入獨立抗辯模式。民法典侵權責任編草案三審後繼續採納獨立抗辯模式並雜糅綜合適用模式,仍不理想,但限縮至「具有一定風險的文體活動」,較二審稿有所改進。若草案條文以其現狀成為法律條文,解釋論上應嚴格限制該條的適用範圍。
關鍵詞:自甘冒險;抗辯事由;損害分擔;過失相抵;民法典
【人工智慧時代的刑法專題】
5.中國刑法何以預防人工智慧犯罪
作者:郭旨龍(中國政法大學刑事司法學院網絡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國家需要及時合理地規範人工智慧的風險狀態,滿足人們的安全信賴。人工智慧犯罪主要在犯罪主體、犯罪行為和犯罪責任三個方面對原有刑法觀念和刑法規範產生衝擊,需要根據本國刑法應對計算機網絡犯罪的實踐經驗和理論積累進行不斷探索,內化生成體系化的預防性規範以應對衝擊。人工智慧短期內沒有可譴責性和受刑能力,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但相關單位成為犯罪的常見主體,應當進行預防性規制設計。犯罪行為當中的實行和參與觀念的更新需要接受預防性犯罪化理念的指導,並對商業流程環節和行政把關環節進行預備行為實行化和共犯行為正犯化的考量;然後對客觀歸責和正當事由進行理論的預防性更新。主觀方面的嚴格責任思路或者說客觀的超過要素理論應當得到重視,甚至只要求對危險行為的責任,從而完善預防性責任理論。
關鍵詞:機器人;單位犯罪;預防性犯罪化;風險歸責;嚴格責任
6.論法定犯裁判事實證成中人機協同系統的建構
作者:孫樹光(南開大學法學院,司法與社會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人工智慧司法裁判系統的研究應該兼顧技術發展邊界和司法實踐需求,由定罪系統的全局性模型建構轉向裁判事實的要素式模型建構。而法定犯裁判事實證成過程中客觀事實與規範事實的強結構性和弱倫理性,決定了其在講求形式邏輯卻存在常識障礙的人工智慧司法裁判系統建構中操作性更強、契合度更高。針對法定犯客觀事實與規範事實比對過程中結構性特徵的強弱和倫理性色彩的淺重,匹配相吻合的人工智慧概念表示和知識表示架構以奠定裁判事實知識圖譜數據基礎,與此同時嵌入允許例外的圖爾敏論證邏輯建構裁判事實的解釋模型,進而充實法定犯的裁判事實綜合資料庫和司法裁判規則資料庫。將已然標準化、形式化的法定犯裁判事實類型通過人機協同系統算法化、流程化,以實現法定犯司法裁判智能化的目的。
關鍵詞:法定犯;人工智慧;裁判事實;裁判模型
7.數字時代智慧財產權刑法保護的挑戰與回應
作者:付曉雅(中國政法大學博士後流動站)
內容提要:數字時代中的智慧財產權相較於傳統的智慧財產權,在類型和被侵犯的行為樣態上均有新的發展,這使得當前智慧財產權刑法體系應對起來捉襟見肘。主要表現為對侵權後果客觀量化更加困難,以及對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追責路徑存在缺陷。究其原因,既有智慧財產權刑法體系的疏漏,也有先刑後民審判程序安排的缺陷,還包括風險社會中智慧財產權權利的複雜化。合理的應對方法包括:在未來的刑事立法上,應將新的侵害行為和種類包括到法律條文或司法解釋中;在司法上,可採用刑民實質融合的審判模式,並應合理認定網絡服務提供者的責任,從客觀結果精準量化的認定路徑轉向綜合後果考量的認定路徑。
關鍵詞:智慧財產權;刑民審判程序;立法完善;刑法解釋
8.論我國行政訴訟的客觀訴訟定位
作者:成協中(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作為大陸法系國家常用的一種訴訟功能劃分,對於體系性地認知和解釋行政訴訟規範,具有重要意義。從比較法的視角觀察,主觀訴訟與客觀訴訟的區分標準有二:一是訴訟目的,二是法律爭議的性質。行政訴訟的功能首先要由《憲法》做出規定。我國憲法規範中並無類似於德國《基本法》第19條第4款的一般性訴權保障條款。相反,包括《憲法》第41條在內的規範框架,確定了合法性在憲法價值中的優先地位,這構成了我國行政訴訟客觀訴訟定位的憲法基礎。行政訴訟原告資格條款、合法性審查原則以及判決種類,進一步夯實了行政訴訟的客觀訴訟功能。行政訴訟的客觀訴訟功能定位,能夠實現對合法權益的更完整保護以及對公權力行使的更全面監督,並為司法機關高效平衡公共利益與私人利益提供了制度空間。
關鍵詞:行政訴訟;主觀訴訟;客觀訴訟;主觀權利;憲法基礎
9.論黨組織與國企監督機制的融合
作者:楊大可(同濟大學法學院,德國柏林洪堡大學)
內容提要:《民法總則》對營利法人治理結構的規定使監事會成為所有蘊含營利性因素國企的必設機構,進而成為可供黨組織選擇的融合對象。相較於股東(大)會和董事會,監事會因其監督職責的內核與黨組織以「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實」為核心的領導作用高度契合,可作為更為妥適的融合對象。將黨組織整體融入現行監事會的「集中參與」模式更為可行。國企黨組織本身享有的針對董事高管的人事任免權、薪酬決定權以及針對「三重一大」的決策權,將成為監事會與黨組織融合後對公司經營管理實施高效監督的有力保障。
關鍵詞:黨組織;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集中參與;監事會
10.政府管制的私法效應:強制性規定司法認定的實證研究
作者:萬江(西南政法大學經濟法學院)
內容提要:強制性規定是連接政府管制與市場交易的管道之一。對強制性規定的定性決定了政府管制介入市場交易的程度,但強制性規定的識別卻缺乏可操作的判斷標準。實證研究發現,《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公司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相關條款引發的合同效力爭議最為常見,主要涉及市場準入管制、交易行為規範、交易標的限制、集體決策程序等情形。法院在處理效力爭議案件時主要考慮了合同自由、誠實信用、交易安全與市場秩序、社會公共利益保護之間的平衡,以及民事責任與行政責任之關係。為處理好政府管制與市場自由之關係,應當減少對轉介條款的依賴,嚴格限制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適用情形。
關鍵詞:政府管制;強制性規定;合同效力;實證研究
11.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改革的邏輯與面向
——權力屬性視角下的實踐分析
作者:周新(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法學院,廣東外語外貿大學智慧司法與司法改革研究中心)
內容提要:近年來,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在檢察體制改革中佔據愈發重要的地位。縱觀不同的歷史發展階段,檢察機關內設機構呈現出各有側重的改革邏輯,並逐步走向系統的機構設置樣態。圍繞去行政化、實現檢察獨立的中心思想,從國家層面推行了大部制改革、主任(主訴)檢察官制度以及「捕訴一體化」等制度設計,但也隨之暴露出一系列與訴訟機理不相適應的弊病。追根溯源,其原因在於多重改革目標下形成的掣肘效力,檢察權的核心權能仍有待釐清。未來檢察機關應當堅持以法律監督為核心地位,將檢察權運行模式的優化作為內設機構改革的主線,注重檢察監督力量的整合,劃定權力清單、保證檢察權獨立運行,並推動內設機構與辦案團隊靜態與動態的結合。
關鍵詞:檢察機關;內設機構;捕訴一體化;檢察權;法律監督
12.關於刑事當庭宣判的逆向反思
作者:孫皓(天津大學檢察理論研究中心,天津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刑事訴訟制度改革的不斷深入,法庭審理扮演了愈發重要的角色。以認罪認罰從寬、司法公開等政策思路為導引,加之司法機關在內部結構上的調整,當庭宣判成為一種受到大力倡導的案件處理模式。然而,這種即時決策的廣泛化卻未見得裨益於法治效益的總體提升。運用逆向反思的邏輯手段,藉由實證數據的提取,不難發覺當庭宣判在數量增長背後的一些隱患。只有當價值、程序以及主體等要素之間達成高度平衡,庭審實質化才能真正催生出符合正當意涵的判決方式。
關鍵詞:當庭宣判;庭審實質化;刑事司法;逆向反思
13.訴權的權利屬性塑造及其限度
作者:任瑞興(河南大學法學院、智慧財產權學院,河南大學司法文明研究所暨民商法研究所)
內容提要:儘管訴權已經被提升到了人權的層面,但訴權的權利屬性生成的內在邏輯並不清晰,這直接影響到在法治建設中對訴權的價值定位與制度設計。訴權的權利屬性乃是現代性思潮中主體性哲學的產物。主體性哲學所體現的主觀理性、個人主義、程序化思維等要素,為訴權的權利屬性塑造提供了重要的理論依據、基本的主體框架以及直接的程序技術,由此訴權的權利屬性得以形成,並成為現代法治的重要內容。然而,尋求正義乃是訴權貫穿於人類法治歷史之中的基本意蘊所在。作為公民的一種基本權利之訴權觀念,儘管成為當前訴權的主導性理念,但其在主權國家框架內所呈現出的人權與公民權之間的關係狀態,以及其個體理性偏離生態理性的價值取向,使得訴權的尋求正義之意蘊難以充分彰顯。
關鍵詞:訴權;主體性哲學;權利;正義
14.在能動與克制之間
——「查戈斯群島案」中的國際司法政策探析
作者:朱利江(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
內容提要:國際法院在具體判例中適用和解釋國際法的活動是一個展現多數法官司法價值、理念、傾向、哲學或邏輯的活動,並因此形成國際法院不同時期或能動或克制的司法政策。這在國際法院的諮詢意見中更能得到展現。國際法院2019年在「查戈斯群島案」中發表的關於當事國同意原則、習慣國際法的查明、自決權與殖民地領土完整之間的關係,以及違反國際法的後果的諮詢意見展現了國際法院平衡能動與克制的高超司法藝術,說明當今國際法院具有較強的司法勇氣、責任和擔當及較為明顯的反殖民主義傾向,對弱小國家比較有利。我國應警惕個別鄰國可能仿照本案炮製和濫用國際司法機構的諮詢程序,還應警惕它們利用國際法上的自決權向我國已經與外國籤訂的解決領土問題的協定發難。
關鍵詞:司法政策;查戈斯群島;當事國同意;習慣國際法;自決權
15.國際反恐與人權的協調發展
作者:孫璐(吉林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
內容提要:恐怖主義作為世界性的公害至今仍未根除,國際反恐現已成為全球性、多層面的廣泛行動。恐怖主義、反恐先後與人權發生關聯,而人權保護早就是人類文明的普遍共識。恐怖主義、反恐與人權的現實關係可以總體上梳理概括為:恐怖主義是對人權的最大踐踏;恐怖主義產生的根源包括少數人權薄弱和失衡;整體人權建設有利於恐怖主義萌芽的剷除;當前反恐活動給人權保護帶來一些挑戰。在此基礎上,為促進反恐和人權的同步發展而提出如下建議:人權主張在反恐危局前應作出適當讓步;改善少數族裔的人權以防範其受恐怖主義利用;為實現反恐使命而整體促進人權;反恐活動要注意兼顧人權保護。
關鍵詞:恐怖主義;國際反恐;人權保護;反恐戰爭模式;人權克減;人權建設
《法學論壇》2020年第2期要目
(CLSCI/CSSCI/北大中文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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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別策劃專題一:數據法學專題研究】
1.公共空間運用大規模監控的法理邏輯及限度
——基於個人信息有序共享之視角
作者:劉豔紅(東南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為應對現代化進程中的社會風險,安撫公眾對風險的恐慌情緒,公共空間大規模監控隨之誕生,並迅速在現實社會和網絡空間中全面運用。公共治理不能取安全保障而舍隱私保護,公共空間大規模監控的運用並非以犧牲隱私權為代價,而是在保障安全法益的同時兼顧隱私法益的保護。在此「既保障安全,又保護隱私」的法理念下,公共空間大規模監控的運用體現了風險治理從個人本位走向社會本位的轉變趨勢,並促進了個人信息保護從自主支配到有序共享的邏輯轉換。為尋求安全保障與隱私保護之間的平衡路徑,在公共空間合理運用大規模監控措施,就必須加強信息收集、存儲、使用的階段性控制,建立個人信息合理使用制度,實現個人信息的有序共享。
關鍵詞:公共空間;大規模監控;個人信息;安全法益;隱私法益
2.從通用化走向專門化:反思中國司法人工智慧的運用
作者:左衛民(四川大學法學院)
內容提要:隨著人工智慧技術在司法領域的應用,相關研究的熱度持續高漲,但仍需要探討的是人工智慧在司法實踐中運用的實際情況:包括何種人工智慧發揮了作用、作用何在以及為何會在有些方面產生效果而其它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