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在1995年發表的《秋菊的困惑和三槓爺的悲劇》這篇法律社會學經典論文中,蘇力在法學界率先採用了法律多元主義的理論,展現了中國法治現代化進程中移植的西方法和傳統習慣法的衝突。(1)
這個理論剛好契合了20世紀90年代中國社會科學在與西方學術接軌過程中引入的「國家與社會」範式,一度成為中國法律社會學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在法學界產生了持久的影響。(2)
如果按照蘇力一貫秉持的「新制度經濟學」的理性人假定,我們甚至可以把秋菊也理解為理性人,秋菊所秉持的觀念和價值,也可以看作是一種利益最大化的計算。
事實上,在蘇力開闢的學術傳統上,趙曉力進一步對《秋菊打官司》進行了重構。他既不滿足於當時法學界建構的「為權利而鬥爭」 的秋菊形象,也不滿足於法律多元主義框架,而是深入秋菊的思想世界,試圖理解秋菊的訴求究竟意味著什麼,理解婚姻、生育對於鄉村社會的意義。(3)當然,趙曉力的分析非常節制,僅局限於生育本能。
也許正是從這兒開始,趙曉力的思考與過去研究的法律經濟學、法律實用主義乃至後現代思想分道揚鑣,從生育本能開始探索傳宗接代的生育秩序背後的人類生存價值和意義,從而在文化保守主義的立場上重新返回梁治平先生曾經倡導的「法律文化解釋」這個主題。(4)而趙曉力幾年前關於祥林嫂的經典研究實際上是從「秋菊的困惑」轉向了「祥林嫂的困惑」,回應文化保守主義內部的挑戰。(5)
電影《秋菊打官司》海外宣傳海報
蘇力提出的法律多元主義的分析框架實際上就已經展現了一個利益分化的社會,只不過這種利益分化往往掩蓋在傳統與現代、國家與社會、法律與習慣文化之類的概念之下。
換句話說,法律多元主義展現的不僅僅是思想、觀念和價值的多元主義,更重要的是展現了利益的多元主義。每一種觀念意味著一種生活方式,意味著特定的群體及其背後特殊的利益。
鄭戈的博士論文是對韋伯法律社會學的研究,其中恰恰展現了不同社會群體基於其特定生活方式而形成的對彼此行為的預期,而這種穩定的社會預期就構成了社會學意義上的法。可以說,法律多元主義本身就已經隱含在韋伯的法律社會學分析中。(6)
由此,法律多元主義就展現出了多元的利益群體之間的競爭,不僅是物質利益的競爭,也包括對精神世界中生存意義的競爭。韋伯的法律社會學生動地描述了歐洲法律史上神法、自然法、封建法、國家法、城市自治法、法律人創造的法、商人創造的法的法律多元主義圖景。(7)
當韋伯從歐洲法律史中看到法律多元主義逐漸被形式理性法取代的理性化力量時,馬克思看到的是市民階級奪取國家政權從而取得對封建地主階級、農民階級和工人階級的壓倒性勝利。這種勝利與其說是源於理性化這種唯心主義的歷史發展趨勢,不如說是階級以及階級背後的生產技術和經濟組織方式及生活方式之間的唯物主義的鬥爭。這場鬥爭包含了革命、暴力和徵服等一系列主題,它奠定了現代法的起源。
因此,我們必須意識到,近代以來中國的變遷,特別是現代法治的興起,實際上意味著多元主義的價值、觀念、利益、法律秩序、生活方式之間的鬥爭。無論稱之為「革命」,還是「改革」,還是「轉型」,這些不同的概念實際上都指向同一個東西。
在這個過程中,蘇力訴諸法律多元主義,開闢了民間法和本土資源的研究範式,其也可以被看作是對現代法治秩序的批判,甚至我們可以將蘇力開闢的法律社會學研究傳統看作是對現代法治展開的解構和批判的「批判法律運動」。(8)這種批判法律運動往往實際上構成了對西方法治理論的批判。蘇力也因此被看作是反對法治的「本土資源派」,在高唱法治讚歌的主流法學界始終被看作是異類。
二
說蘇力反對法治,無疑是對他的最大誤解。這種誤解很大程度上源於蘇力的成名作《法治及其「本土資源」》。(9)
蘇力使用這個書名本想提醒國人注意「本土資源」對於中國法治建設的重要意義,但主流法學界卻簡單粗暴地把他看作是捍衛「本土資源」的代表,而忽略這本書的核心觀念乃是他們所讚美的「法治」。
這種有意無意的忽略恰恰表明,蘇力和主流法學界在法治問題上的根本差異並非蘇力所構想的傳統社會與現代社會之間的分歧,而是蘇力不大瞧得上的所謂中國文化與西方文化的分歧。在主流法學界看來,法治乃是西方文化的產物,西方中世紀的法律多元主義刺激了現代法治的誕生,但中國的法律多元主義不會刺激現代法治的誕生,相反現代法治只有在徹底摧毀中國「本土資源」、全面移植西方的法律制度才有可能。
可見,蘇力反對的不是主流法學界所期待的法治這個「物」,而是主流法學界腦子裡構想的法治這個「詞」。(10)蘇力始終堅持中國要建成現代法治,但他不是站在廉價的價值立場上去擁抱法治,而是在洞悉歷史發展必然性的基礎上支持法治。
藉助蘇力的一本書名,那就是《道路通向城市》。(11)現代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就是城市對鄉村的支配,而法治是現代城市人的生活方式,法治意味著一種歷史發展的必然趨勢,無論是贊成,還是反對,它都會在那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