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本華:世界是由因果律連接而成

2021-01-18 哲學探索

前言:本篇摘自德國唯意志主義哲學家叔本華早期的論文《論充足理由律的四重根》。在這篇著作裡我們可以看到叔本華沿著康德之路,在康德哲學的基礎上進一步將他的先驗論具體化,譬如在論述人的內外感官的一章,這章實際上是對《純粹理性批判》中先驗感性論中的內外感官的的更具體的說明——即在現實中這兩個感官是如何起到「客觀直觀」的作用的。

而本文就因果律在客觀存在中的更加具體的表現形式進行了論述,以使因果、邏輯等抽象的概念「具象化」,更易理解。 自上篇對康德認識論哲學的探尋後許久沒有發文,筆者也在一邊學習一邊希望通過這個平臺和大家實現更多思想的交流,但首先自己要學習。 因而這篇文章並非原創,但會在後續更多推送原創內容。 謝謝大家,希望更多人關注、分享、留言互動。

正文:在剛描述過的這類主體的客體中,充足根據律是以因果律的形式出現的,我把它稱之為生成的充足根據律。

有了生成的充足根據律,就我們所說的客體狀態的出現和消失,即在時間之流中運動,形成經驗實在的複合體而言,所有在我們表象的整個範圍內呈現自身的客體就可以聯繫在一起。

因而我們可以把因果律表述如下:當一個或幾個實在客體進入一種新狀態,某一其他狀態肯定在這一狀態之前存在,新狀態就是從這一先前狀態中必然而生的,只要先前狀態出現。

我們把這類衍生物稱之為產生;把第一類狀態稱作為原因,第二類稱之為結果。例如,當一種物質著火,在此燃燒之前肯定存在一種狀態,即 1.靠近氧氣; 2.與氧氣接觸;3.給予相當的溫度。因為燃燒狀態必然產生於這種狀態,而且因為它是剛發生的,這種狀態不可能預先在那裡存在的,而是相反,這種狀態恰好是隨著前一狀態而產生的。這一伴隨過程稱之為變化。正是由於這個原因,因果律才只與變化相關而且也只能與它們相關。

在任何情況下,每個結果的產生都是一個變化,正因為它不是搶先出現的,這就毫無疑問地表明在此之前有另一變化。當它與隨之而來的變化——結果相關時,它稱為原因,而當它與此前的第三種變化相關時,它又必然稱為結果。這就是因果鎖鏈。它必然不能有始端。

因此,每一個緊隨而生的狀態肯定是從先前一個狀態產生的:例如,在我們上面剛談起的情況中,就是由於物質與游離熱量接觸才使溫度得以上升;不過,這種聯繫又依賴一個先前狀態,例如,陽光照在凸透鏡上;這又依賴於雲霧的移動未把陽光遮住;這又依賴於風;風又依賴於密度的不平衡;這又依賴於其它條件,以至無限。

當一種狀態除了一項條件外,包含著產生一種新的狀態的所有條件時,這一條件的最終實現在一定意義上就可名副其實地被稱為基本的原因,因為這是我們特別注意的最後的——在這種情況下起決定作用的—— 變化;但是,如果我們不這麼考慮,那麼在這一因果狀態中就沒有一個條件在整個的因果聯繫的決定性上勝過所有其他條件,因為它之所以成為最後一個完全是偶然的。

因此,從上面雲霧移動的例子裡,燃燒的原因可以說是它發生在凸透鏡把方向轉到物體上之後;不過,也有可能是在雲朵飄走之後才有氧氣的參與, 然後才著火:這樣,從這方面來看,我們便知道,正是事物秩序的偶然性決定了誰才是原因。

然而,我們進一步考察便會發現,正是這一整個狀態才形成了隨後發生的狀態的原因,因此,對它所發生的每一個條 件來說,時間順序從所有的本質方面看都是無關緊要的。因此,在涉及一種具體情況時,一個狀態最後出現的條件可被稱作為基本的原因,因為它使這些必然條件得以滿足,因而它的出現就成為一種起決定性作用的變化。

然而,對於從總體上加以考察來說,只有整個狀態導致其後繼者產生,才能被視作為原因。這些單一的必然要素聯合在一起形成和構造了這一原因,即可被稱作為因果要素或條件,因此,這一原因即可被再分為這些要素或條件。

另一方面,把這些客體本身稱之為原因而不是狀態是非常錯誤的:例如,上 述例子中有人把凸透鏡稱之為燃燒的原因;另外一些人又把雲霧稱之為原因;還有人任意地、無規則地把太陽或氧氣等等稱之為原因。但是,

稱一客體為另一客體的原因是荒唐的;首先,這是因為客體不僅包含著形式和性質,而且還有無始無終的物質;其次,這是因為因果律只與變化有關,即與時間中各狀態的產 生和消失有關,所以,因果律支配著這種特殊關係,在這種關係中,先出現的狀態稱為原因,後出現的稱為結果,兩者之間的必然聯繫即是一個從另一個產生。

我要在這裡請善於思考的讀者參照我代表作中所作的說明。①因為我們關於因果概念之真實確切的含義和它的有效範圍應該具有明確和切實的認識:首先我們應該認識到因果律只與物質狀態的變化有關而與其他無關;因此,當與因果律無關時,就不要使用因果律;這是至為重要的。

因果律支配著在時間中發生的我們外部經驗的客體變化;但是,這些客體都是物質的。每一變化都無例外地由另一個在它之前的變化所產生,這是法則所決定的,新的變化必然由先前的變化衍生出來。這種必然性就是因果鎖鏈。 ①《作為意志與表象的世界》第二卷,第四章,特別是第二版的第 42 頁以後;第三版的第 46 頁以後。

叔本華

因此,無論因果律顯得多麼簡單,在所有的哲學著作中,從古到今,我們發現對於因果律的表述懸殊甚大,即它越是具有概括性,就越抽象,因而也就越不確定。

例如,我們在這本書裡讀到因果律是他物據以產生的規律,在另一本書裡又讀到它是產生另一事物或使之存在之物,如此等等。

沃爾夫說:「原因就是另一事物的存在或現實性所依賴的原則」,①因此很顯然,在因果律中,我們只有與處在不生不滅的物質形式中的變化相聯繫,而先前並不存在的東西突然躍入存在狀態是絕對不可能的。

無疑,缺乏思維的明晰性在大多數情況下都會對因果關係產生這類看法;但是可以肯定在有的情況下一個隱蔽的意圖會潛藏在背景之中——出於神學的目的而輕浮地對待「宇宙論證明」,為此甚至不惜曲解先驗的、先天的真理,這一人類理智的乳汁。

我們在託馬斯布朗的一本 460 頁的書《論因果關係》中,即可找到這方面的一個最為明顯的例子,這本書在 1835 年已經出到第四版,而且此後可能還出了幾版。這本書儘管令人討厭,顯得賣弄學問、雜亂無章且冗長,但還算抓住了主題。這個英國人正確地認識到,因果律必與變化相關,因 此,每一個結果都是一個變化。然而,雖然很可能他已經認識到,但他不願意承認每一個原因也是一種變化,因此,整個過程只是在時間中前後繼起永不停歇的變化鎖鏈。相反,他笨拙地堅持把原因稱作為一個客體或實體,它是先於變化的,他明知這是錯誤的,卻背著自己的良知在這本令人乏味的書中用這種完全 錯誤的表述整個地歪曲了自己的思想,破壞了他要說明的所有內容,這都是為了使他的定義不至於給宇宙 論擋道,以免後人因此加以責難。——但是,如若真理藉此手段開闢道路,這樣的真理能值幾何呢?

《完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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