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歲那年,劉剛(化名)領到了洛陽師範學院的畢業證。然而對他來說,這曾經夢寐以求的畢業證,似乎是用一段極不光彩的經歷換來的——入學第二年,在學校宿舍,他被強行送至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在「不給開證明就出不了院、畢不了業」的說法下,他在這裡呆了134天,經歷被灌藥、電擊治療、毆打等事件,最終在護士站撥通電話自救。(10月13日《東方今報(鄭州)》)
真不能拿學院團總支書記不當幹部。一個精神原本好端端的大學生,就因為洛陽師範學院外國語學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的一句話,就成了精神病患者,並被送去精神病醫院接受「治療」,這實在是太可怕了。
陳貫安蓄意將劉剛「被精神病」,應該不是因為「小過節」。文章雖沒有做交代,但筆者從字裡行間中得出有兩種可能:一種可能是劉剛兩次換宿舍,一次是新宿舍家具有氣味,自己體弱忍受不了刺激;一次是坐班車上課不便,申請搬回新校區。按說,這些都是正常合理的要求,學校批准不批准那又是另一碼事。如果這點小事令陳貫安震怒,並對其下毒手,似乎解釋不通。另一種可能是,劉剛所在的班共49人,除了他本人其餘都是不到二十歲的女生,這會不會犯了陳貫安的「忌」,從而對劉剛痛下狠手。
陳貫安做出如此惡行的時候,自己也應該知道違法。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第三十條規定「精神障礙的住院治療實行自願原則」。即使對「已經發生危害他人安全的行為」的患者,經其監護人同意,醫療機構應當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不同意的,醫療機構不得對患者實施住院治療。監護人應當對在家居住的患者做好看護管理。
新浪微博認證資料為「國家二級心理諮詢師 教育博主 頭條文章作者」的(@舞動生涯林楠)給我留言:一是這輔導員師德人品溝通能力明顯有問題,二是學校醫院就更有問題了,心理中心要通過心理測評確定學生是有心理疾病才能送去精神病院的,精神病院也是要通過測評和醫生症狀診斷才能確診是不是心理病的,三是學校把輔導員調離原崗位就是根本沒想處理那個老師,換個部門繼續工作而已,這根本不算處罰!
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應該屬於事業單位,可他們不僅僅將治病救人當作「生意」,而且是當作「黑生意」來做了。一個原本沒有精神病的小夥子,硬是經過你們「嚴格」的診斷後,而奇蹟般地變成了精神病人,進來第一天就強行灌治療抑鬱和分裂症的藥,還煞有介事地施行強制電擊治療。如果不是醫護人員失誤,讓他打通了院長的電話;如果院長與當事醫生一丘之貉,劉剛極有可能要長期住院,甚至會由一名「被精神病」治療成名副其實的精神病患者。按理說,醫生與劉剛「前世無怨,今世無仇」,如此沒有道德地「害人」的唯一目的,無非是為了「謀財」。劉剛「被精神病」134天,出院時「付清了兩萬八千元的花費。」大家想像一下,這要多缺德的醫院才能做得出來?而住院期間,劉剛還被護工打傷,事後獲賠7000元。
在該案中,劉剛的母親也是過於糊塗。僅僅在電話上聽陳貫安說「你兒子有精神疾病,來學校帶他看看吧」就真的相信了。過分相信陳貫安「來的時候不要給他打電話,以免他又跑了」這種鬼話,也不知道與孩子層面溝通一下,眼睜睜地看著兒子被陳貫安和另外兩名醫院護工把劉剛雙手綁在背後,拖拉到醫院的車上,因為擔心兒子今後上不了學就稀裡糊塗地籤字、交錢,事後也不去探視自己的兒子,了解兒子的「病」情。
而一審判決更是荒唐透頂。2017年9月,洛陽市洛龍區法院宣判學校無責,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賠償劉剛醫療費用21673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劉剛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均不服提起上訴。
陳貫安所做的一切,均為代表學校所做的職務行為。他所作的惡,就是學校作的惡,學校怎麼會無責?更為奇怪的是,院團總支書記陳貫安作為該「被精神病」案的直接策劃者、實施者,在法律層面上竟然被置之事外,難道「他爸是李剛」?而洛陽市精神衛生中心不服,我也感到十分奇怪。醫院做了那麼嚴重的缺德事,賠這麼一點錢還算多?難道是不服「陪得太少」?
(@舞動生涯林楠)再次留言稱:我們學院也出現過這種事,就是因為輔導員霸道蠻橫不講理,一個學生因為不服,愣是被她送去精神病院了,後來家長領回家了……
有7年以上微博史的朋友都了解「武鋼徐武事件」,或徐武「飛越瘋人院」事件,這也是「被精神病」一詞的由來。筆者擔心的是,中國還有多少「被精神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