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乃誠:《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得與失

2020-12-01 騰訊網

在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發掘報告中,《元君廟仰韶墓地》也是一部經典著作。筆者將它作為一部經典著作,不是因為這部發掘報告研究的該墓地布局所揭示的當時社會組織結構這方面的研究結論如何正確,而是中國考古學界對元君廟墓地發掘的投入以及這部發掘報告的作者在學術界的影響而使之流傳,並且由此在中國考古學史上留下了深深的印記。

關於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真實布局,以及所反映的當時(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社會組織形式與結構、人口規模與性別年齡結構等問題,筆者在30年前結合運用「概率分析方法」、人口學理論中的「靜止人口模型」等方法與手段進行了系統研究,並且在20年前公布了研究成果。本文僅是分析闡述《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研究過程及其得與失,以供大家對近60年來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史中的有關問題進行思考。

一、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過程與主要收穫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過程,《元君廟仰韶墓地》公布的很少。它是配合黃河水庫工程,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於1958年秋、冬季在黃河水庫考古工作隊陝西分隊下組建華縣隊,由高明、楊建芳、張忠培帶領1954級考古專業的部分學生進行發掘,於1959年春、夏季由李仰松、張忠培、白瑢基帶領1956級、1958級考古專業的部分學生進行發掘。發掘面積800平方米,揭露了元君廟廢墟之下的一處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墓地,除元君廟的一堵牆疊壓部分沒能發掘外,清理墓葬57座,其中7座為沒有人骨的「空墓」,清理人骨(完整或殘缺的)226具,出土隨葬品371件,包括陶器290件、蚌刀7件、骨鏃31件、骨針5件、陶紡輪1件、骨笄13件、蚌飾8件、牙飾2件、陶球1件、石球5件、豬牙床、下頜骨、上頜骨各1具、獸牙床1具、以及4具人骨上的骨珠串,還有魚骨、鳥骨等。

黃河水庫考古工作隊於1955年秋由文化部、中國科學院合組,由夏鼐、安志敏兼任正、副隊長,各省文物單位抽調40餘名隊員,分10個組。起初的工作在三門峽水庫區的陝縣一帶開展,後推廣至關中、晉西南、以及甘肅劉家峽水庫區及其附近黃河、洮河、大夏河流域和山丹四壩灘一帶。工作一直進行至1959年。一批重要的遺址與墓地在這期間進行了大規模的發掘。其中1958年春、夏季,黃河水庫考古隊陝西分隊已經開始發掘華陰橫陣村遺址,揭露了部分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大坑套多個小坑複合式多人合葬墓。吸取橫陣村墓地的發掘成果與經驗,在元君廟墓地發掘過程中,注意全面揭露整個墓地,儘可能了解墓地布局,收集墓地與墓葬的全部資料信息,包括全部的人骨資料,區別一次葬與二次葬的葬俗特點與隨葬品的組合情況,而且對人骨全部進行性別與年齡的鑑定。這是20世紀50年代發掘的仰韶文化半坡類型墓地也是中國新石器時代墓地中,發掘工作做得最為精細、收集的資料信息最為齊全的一處。

二、《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編寫過程與體例特點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資料,在發掘期間就分別由參加第一、二次發掘的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的1954級學生和1956級學生進行初步整理,寫出實習報告;並由相關專業人員鑑定了全部人骨的年齡、性別,由顏閆進行了人骨的種族鑑定,由呂遵諤鑑定了獸骨,前兩種鑑定研究成果在《元君廟仰韶墓地》中分別作為附錄二、附錄四公布。在元君廟仰韶墓地發掘結束後的1959年下半年,在導師蘇秉琦指導下,由張忠培對全部發掘資料進行整理,寫出初稿,後於1961年、1964年和1973年進行了三次修改,1973年還補寫了《元君廟仰韶居民的健康狀況》,作為《元君廟仰韶墓地》附錄三。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編寫體例,與20世紀50、60年代流行的中國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體例完全不同,還是迄今所見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發掘報告中的唯一一例。全書分為《前言》,《墓地範圍、分期與布局》,《墓穴與葬式》,《隨葬器物》,《遺址》,《文化性質、特徵與年代》,《社會制度的探討》,《結束語》,六個附錄等九部分,以及末尾的英文提要。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編寫體例及全書的內容結構顯示,《元君廟仰韶墓地》不是以公布發掘資料為主要目的,而是以公布對發掘資料的研究成果為主要目的。所以發掘報告在交代發掘過程、資料整理、編寫過程的《前言》之後,直接以《墓地範圍、分期與布局》一章公布作者對墓地布局研究的過程與結論,然後以《墓穴與葬式》、《隨葬器物》、《遺址》等三章公布發掘資料的整理成果,以《文化性質、特徵與年代》一章公布對發掘資料的考古學研究認識,以《社會制度的探討》一章公布對發掘資料考古學研究之後深入到史學與社會學方面的氏族制度研究的認識。而所有發掘資料都作為附錄一《墓葬記述》放在書尾公布,並配上附錄五《元君廟仰韶墓地墓穴結構、葬式表》、附錄六《元君廟仰韶墓地隨葬器物統計表》。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這個編寫體例及其特點,便於引導讀者一開始就進入到作者對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研究認識之中,但卻使讀者無法從全書的第一頁順利地按照全書的編寫順序看下去,因為要讀懂第二部分中的墓地的分期與布局,首先要看明白墓穴與葬式、隨葬器物這兩部分,還要對照看附錄一《墓葬記述》及相應的圖版資料。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這個編寫體例及其特點,是作者通過對元君廟仰韶墓地發掘資料進行了全面系統研究之後而選擇確定的,是一種創新。但是,由於其編寫體例及其特點是立足於公布研究成果而沒有考慮到讀者的閱讀方便,所以這個考古發掘報告的編寫體例,後來沒有被模仿而承傳下來。

三、《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研究目的

《元君廟仰韶墓地》是以公布對發掘資料的研究成果為主要目的。其研究目的,主要是通過對發掘的元君廟仰韶墓地資料的考古學分析,結合應用民族學資料,揭示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氏族社會制度。

從考古學的角度研究揭示氏族社會制度,是尹達於1954年兼任中國科學院考古研究所副所長、主持考古研究所業務工作之後提出的。他要求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的一個主要任務:是要用考古資料或考古學研究來揭示氏族社會制度。在尹達的倡導下,1955年開始實施這方面的研究與探索,如1955年進行的半坡遺址第二次發掘至1957年全面揭露半坡聚落址與墓地就是以這個任務與目標作為指導思想而展開的。至1958年還先後大規模發掘華陰橫陣村墓地、寶雞北首嶺聚落與墓地、華縣元君廟墓地,並且全面揭露,極大地充實了研究氏族社會制度的考古實物資料,為這方面的探索創造了更為有利的條件。由此在考古學界掀起了剖析仰韶文化半坡類型的墓地、結合經典著作的理論闡述、探索氏族社會制度研究的一股熱潮。其中蘇秉琦對元君廟墓地的研究寄予很大的希望,要求通過對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與研究探索氏族社會制度。

在這樣一個學術背景及研究熱潮中,結合應用民族學資料,分析解釋新石器時代的考古資料,以探討氏族社會制度,成為當時研究的熱點與前沿。張忠培在參加發掘元君廟仰韶墓地之前的碩士研究生課程學習中,已經完成了跟其導師林耀華學習一年多民族學的課程。他又自始至終參加了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所以,在當時他具備了應用民族學資料進行元君廟仰韶墓地發掘資料的對比分析、以探討氏族社會制度的條件。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研究目的及結論,集中體現在《社會制度的探討》這一章節中:元君廟仰韶墓地是兩個氏族、一個部落的墓地,氏族內部有家族組織。這個氏族———部落社會處於母權制時代。

這個研究結論被認為是當時建立在嚴謹的考古發掘資料分析基礎之上的成果。是從埋葬制度探討社會制度的一次有益的嘗試,彌足珍貴。

四、《元君廟仰韶墓地》運用的研究方法與手段的分析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研究結論的形成,是以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墓地布局分析認識為基礎的。而對墓地布局的認識,需要明確該墓地的分布範圍以及是否完整,還要對墓葬進行分期研究以明確墓地中每座墓葬的下葬順序,然後才具備條件進行墓地布局的分析。

墓地布局是形成《元君廟仰韶墓地》研究結論的關鍵,也是《元君廟仰韶墓地》這一成果的核心內容,發掘資料也是圍繞這一部分的研究成果公布的,如附錄五、附錄六。所以,作者將研究墓地布局的《墓地範圍、分期與布局》作為全書的第一部分公布。在這一部分的研究過程中,作者對有關問題進行仔細的分析與詳盡的闡述,並且運用了許多分析方法與手段,有考古學研究中常規分析研究方法與手段,如考古層位學、考古類型學,也有作者探創應用的新的分析研究手段,如探創應用了遺蹟移位法等。下面主要分析這一部分的內容,闡述作者對有關研究方法與手段的運用,分析作者對墓葬分期、墓地布局等有關認識形成的過程與方式以及存在的問題。

1、明確墓地的範圍

《元君廟仰韶墓地》一開始就探討明確墓地的分布範圍,通過分析明確了墓地的四至邊界,以說明墓地已經全部揭露。其中雖然沒有說明未經發掘的一堵元君廟牆疊壓部分之下有無墓葬,但基本上作為一個已經揭露完整的墓地進行研究(圖一)。

2、將4座晚期墓葬從墓地中剔除

作者通過運用考古層位學與類型學方法的分析,認識到M423、M438、M460、M461等4座墓葬的年代晚於其他53座墓葬。這是《元君廟仰韶墓地》運用考古層位學與類型學方法形成的最為精彩的研究成果。但是,作者又將這4座墓葬從墓地中剔除,則沒有認識到這4座墓葬可能是該墓地中年代最晚的遺存,它們仍然應是該墓地的一部分。

3、將46座墓葬分為早晚三期

作者通過運用考古層位學與類型學方法的分析,將53座墓葬中的46座(另外7座M403、M404、M407、M408、M409、M440、M459因缺少陶器或陶器殘損或陶器不典型而不能進行分期研究)分為早晚三期。這是作者對元君廟仰韶墓地進行分期、布局研究的核心部分,其分析過程頗為複雜,並且運用了許多作者創新的分析手段。分析過程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首先通過對四組墓葬疊壓打破關係(M469、M468M454,M425M431,M466M470,M437M441)及其陶器形制特徵的分析,將這四組9座墓區分為早晚四組。區分的依據是該組中的形制特徵明顯的陶器並且不見於其他組別中。

第一組有M441,以小口平底瓶a為依據。

第二組有M431、M437、M454,以繩紋罐Ba、弦紋罐Ba、素麵罐Ba為依據。因為在這組中,M437與M454同出小口尖底瓶a,而分別出的素麵罐Ba與繩紋罐Ba的形制相同。M431弦紋罐Ba和M454繩紋罐Ba是形制相同的器物。在M437中弦紋罐Ba又與小口尖底瓶a共存。

然而,在公布的資料中,不能印證將M437與M431、M454可以作為同一組。因為M437的小口尖底瓶a沒有公布,讀者無從了解其形制特徵。M437的素麵罐Ba(見《元君廟仰韶墓地》圖版三五.6,以下省略《元君廟仰韶墓地》)與M454的繩紋罐Ba(見圖版四八.4),形制有明顯的區別。

第三組有M425、M468、M469、M470,以弦紋罐Bb、素麵罐Bb為依據。因為M425與M468都出罐b,M425的弦紋罐Bb與M468素麵罐Bb形制相同;M469與M470也都出弦紋罐Bb。

M469還出小口尖底瓶a;小口尖底瓶a與罐b共存的現象見於M445;M470還出小口尖底瓶b,在其他墓中弦紋罐Bb與小口尖底瓶b經常共存,由此推定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在一定時期內是共存的。

作者在這裡推定的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在一定時期內共存,是運用了器物類型學分析中的橋聯分析方式。即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不存在共存現象(這是第一級現象),只是通過與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分別共存的另外一種器物弦紋罐Bb(這是第二級現象),來推斷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在一定時期內共存(假設的第一級現象)。作者在這裡將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推定為在一定時期內共存,實際上是為後面的分析中將小口尖底瓶a與小口尖底瓶b同時見於第三組墓葬中的分析結果提前進行鋪墊說明。

這是一種兩級間接搭橋方式的分析推斷,由第二級現象推測的第一級現象,只能是一種假設現象,實際上不存在邏輯上的必然性,所以風險較大。如果應用的是三級間接搭橋方式的分析推斷,由第三級現象推測第一級現象,那麼風險更大。這種橋聯分析方式在《元君廟仰韶墓地》的陶器組合分析中有較多的應用,是導致其研究結果偏離實際現象的主要原因之一。

在這一組的器物分析中,筆者發現M469弦紋罐Bb僅是一片口沿至肩部的殘片(見圖版一六.12),其形制是否與完整的M470弦紋罐Bb(見圖版五三.14)相同,尚難分辨。還發現M425的弦紋罐Bb的形制(見圖版二八.1)與M468素麵罐Bb的形制(見圖版一三.5)區別十分明顯,M425的弦紋罐Bb的形制(見圖版二八.1)與M470弦紋罐Bb的形制(見圖版五三.14)也有區別。M425的弦紋罐Bb的底部更小,腹部更鼓(見圖版二八.1)。這種將形制不同的陶器作為同樣形制進行墓葬陶器歸類組合分析的現象,在《元君廟仰韶墓地》墓葬陶器分期研究中不是個別的現象。

第四組有M466,以小口尖底瓶c為依據。

(2)根據四組墓葬的陶器組合的區別,確立早晚四組典型陶器。

四組9座墓葬都有一組陶器隨葬,作者將各組中僅見的陶器作為該組的典型器物。於是確立了四組典型陶器。

第一組有小口平底瓶a。

第二組有繩紋罐Ba、弦紋罐Ba、素麵罐Ba,缽Ab、碗B。

第三組有弦紋罐Bb、素麵罐Bb,小口尖底瓶b,缽Bc、碗Aa、罐b。

第四組有繩紋罐Ac,小口尖底瓶c。

(3)依據確立的早晚四組典型陶器,將其他可識別陶器型式的46座墓葬分為早晚四組。

第一組,有M441、M432兩座。依據是都出有小口平底瓶。

然而,小口平底瓶分為a、b兩個式別,前面分析得出第一組的典型陶器是M441的小口平底瓶a,而不是小口平底瓶,更不是小口尖底瓶b。作者在這裡的分析採取了更換典型陶器內涵的方式,目的是要將出有小口尖底瓶b的M432列入第一組。其結果是將較晚的墓葬M432作為較早的墓葬處理。但作者意識到M432的小口平底瓶b與M441的小口平底瓶a有區別,認為M432的年代比M441稍晚。

第二組,有16座墓。但將這16座墓列入第二組的標準卻以不見第三組典型陶器弦紋罐Bb、素麵罐Bb,以及不見第一組典型陶器小口平底瓶為主要依據。這是作者依據已經確立的典型陶器進行遺蹟單位之間關係分析過程中更換典型陶器概念的一種手法。實際分析過程分為三種情況進行。

第一種是以小口尖底瓶a,以及不見弦紋罐Bb、素麵罐Bb為依據列入的,有M421、M456、M458及M443共4座墓。作者的這樣的分析方式,實際上擯棄了前面分析形成的第二組典型陶器的作用,而是將小口尖底瓶a作為典型陶器了,目的是將這4座墓列入第二組。這種更換典型陶器的做法,違背了依據已經確立的四組典型陶器將其他墓葬區分為相應的四組這種有邏輯分析過程的邏輯關係。

第二種是以繩紋罐Ba、繩紋罐Bb、弦紋罐Ba、素麵罐Ba,以及這四種陶器分別與小口尖底瓶a共存現象為依據列入的,有M416、M429、M437、M444、M448、M454、M455、M457、M462及M453共10座墓。作者的這種分析方式,同樣是以小口尖底瓶a作為典型陶器進行的,還將繩紋罐Bb也作為了第二組的典型陶器了。目的是要將M416、M429、M448、M455、M462這5座墓列入第二組中。如果不以小口尖底瓶a、繩紋罐Bb作為典型陶器,就無法將這5座墓列入第二組。這是作者有意識地擴大第二組典型陶器內容的分析手法,以獲取其分析目的。這同樣違背了依據已經確立的四組典型陶器將其他墓葬區分為相應的四組這種有邏輯分析過程的邏輯關係。

第三種是以弦紋罐Ba、繩紋罐Bb,以及不見弦紋罐Bb、素麵罐Bb為依據列入的,有M431和M464兩座墓。作者在這裡再次將繩紋罐Bb作為典型陶器。至此,作者將出有繩紋罐Bb的7座墓都列入了第二組,實際上將繩紋罐Bb作為了第二組典型陶器之最。然而在上述第二步分析的四組典型陶器中,第二組典型陶器中是沒有繩紋罐Bb的。這種違背前後分析的邏輯關係,任意地擴大第二組典型陶器的內容,目的是為了滿足其分析的結果。

第三組,有17座墓。將這17座墓列入第三組的依據是以出有弦紋罐Bb、素麵罐Bb、缽Ac、Bc、罐b、小口尖底瓶b而區別於第二組,並以不見小口尖底瓶c和盆作為和第四組的界限。作者在這裡將前面分析的第三組典型陶器中的碗Aa剔除,而增加缽Ac作為典型陶器。作者在這裡的分析再次更換了典型陶器的內容。實際分析過程分為兩種情況進行。

第一種以弦紋罐Bb、素麵罐Bb、缽Bc,以及這3種陶器分別與小口尖底瓶a或小口尖底瓶b共存現象為依據列入的,有M410、M426、M439、M449、M469、M445、M411、M418、M417、M422及M470共11座墓。作者的這種分析實際上是以小口尖底瓶a和小口尖底瓶b作為典型陶器進行的,其中M417、M422、M470這3座墓出有小口尖底瓶b,其他8座墓出有小口尖底瓶a。如果不以小口尖底瓶a和小口尖底瓶b作為依據,而以弦紋罐Bb、素麵罐Bb、缽Bc作為依據,那麼列入的墓葬不止這11座。作者在這裡的分析將小口尖底瓶a納入到了第三組典型陶器中,擴大了第三組典型陶器的內容。在第二組墓葬分析中,作者已經將小口尖底瓶a作為實際分析的典型陶器,而在第三組墓葬分析中再次將小口尖底瓶a作為實際分析的典型陶器,其結果是混淆了第二組典型陶器與第三組典型陶器的區別。

第二種以弦紋罐Bb、素麵罐Bb、缽Bc、缽Ac,以及不見小口尖底瓶c為依據列入的,有M425、M446、M447、M468、M412和M413共6座墓。作者在這裡將缽Ac作為典型陶器,目的是要將M413列入第三組墓葬中。

第四組,有11座墓。將這11座墓列入第四組的依據是以小口尖底瓶c和盆而區別於第三組。在這裡的分析中,作者將前面分析的第四組典型陶器中的繩紋罐Ac剔除,因為在前面分析形成的第二組、第三組墓葬中存在著許多繩紋罐Ac;同時增加了盆。增加盆作為第四組典型陶器的目的,是要將M405列入第四組中。作者在這裡的分析再次更換了典型陶器的內容。實際分析過程分為三種情況進行。

第一種以小口尖底瓶c,以及分別與弦紋罐Bb、素麵罐Bb、缽Bc共存為依據列入的,有M401、M419、M420、M424、M430、M471及M428共7座墓。作者的這種分析實際上是以小口尖底瓶c作為典型陶器進行的。而在這裡的分析中將弦紋罐Bb、素麵罐Bb、缽Bc作為典型陶器,混淆了第三組典型陶器與第四組典型陶器的區別。因為在前面的第三組墓葬第二種情況分析中,作者已經將這3種陶器作為典型陶器進行分析了。

第二種以小口尖底瓶c為依據列入的,有M402、M442、M466三座墓。

第三種以盆為依據列入的,有M405一座墓。

(4)將分析形成的具有早晚關係的四組墓葬合併為三期。

即將第一組墓葬與第二組墓葬合併為第一期,第三組墓葬為第二期,第四組墓葬為第三期。作者還依據分析形成的早晚三期結果中的陶器在各期中的組合現象,說明第一期與第二期之間的界限比較清楚,第二期與第三期的分界不如第一期與第二期之間的清楚。由此可以將第一期作為第一段,第二期與第三期作為第二段。

至此,作者成功地將46座墓葬分為早晚三期。

然而,從上述的分析中可以看出,這個早晚三期的分析結果,雖然是依據具有早晚疊壓打破關係的墓葬內的陶器組合現象切入的,但是由於作者在運用典型陶器組合分析過程中任意擴大典型陶器的內容、或是更換典型陶器的內涵、或是運用橋聯分析方式假設陶器共存現象、或是混淆不同組別之間典型陶器的區別等多種分析手法實現的,原初通過具有早晚疊壓打破關係分析形成的典型陶器與四個墓組分析中實際應用的典型陶器,是兩種不同的內涵。從作者的分析過程可以看出,作者不斷的改變典型陶器內涵的目的,是要將相應的墓葬排入作者希望排入的相應的組別之中。

所以,這個具有早晚關係的三期46座墓葬的分析結果,似乎是在充分發揮考古類型學分析方法的運用方式而形成的,但實際上是作者創造運用了一些非常規的分析方式或分析手法,將46座墓葬排入到三期之中。

4、分析墓地的布局

分析明確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布局,是作者研究的主要目的,將46座墓分為早晚三期只是作者實現這個目的的一個途徑,目的是要以這三期為依據確立墓地分為東西兩區、每區分為早晚三排的結果。作者的這個分析過程,從墓地的發掘之初就開始了,其分析過程與分析結果的運用,貫穿於《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始終,但文字表達的分析過程卻十分簡練,僅僅是交代分析的結果以及對分析結果所涉及到的有關問題進行說明。在這個分析過程,作者不僅運用了許多非常規的分析方式與手法,而且還創造運用了一些考古層位學與類型學之外的新的分析方式與手段。玆分析如下。

對墓地布局,在元君廟仰韶墓地發掘初期揭露的一些現象即引發了作者的思考,並且意識到墓葬是呈南北直線成排排列的。如:一開始揭出的墓地西邊的一排墓葬M403、M402、M405、M404及M411是呈南北向排列的,接著揭出的M410、M422、M409以及M426一排墓葬也是南北向排列的,再後來揭出的墓地東邊的一排墓葬M453、M459、M458、M456、M455、M440、M443、M444、M454和M464(圖一)仍然是南北向排列的。在整個墓地揭露之後呈現的現象,使作者形成兩個認識。第一,深信墓葬是南北向成排排列的;第二,墓葬的東、西之間的關係則是相互錯落而無秩序的。這第一個認識促使作者對墓地的墓葬進行排列分析。這第二個認識促使作者在排列墓葬的分析之中按照作者的認識來調整墓穴的位置。

於是,作者依據這先入為主的認識,對發掘的57座墓葬資料進行整理分析,包括陶器的分型分式研究,然後進行墓地分期分析與布局分析。而從先入為主的認識過程來看,作者實際上先進行的是墓地布局的初略分析,然後進行出土陶器的分型分式研究以及墓地的分期分析以便使發掘資料達到作者認識的墓地布局的要求,最後進行墓地布局分析的細微調整。在公布的《墓地布局》這一節中,墓地布局分析過程分為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1)將作者認為墓葬位置明確的45座墓分為南北向排列的東、西六排。

第一排:M453、M459、M458、M456、M455、M440、M443、M444、M454和M464共10座墓。

第二排:M457、M429、M431、M425、M442、M439、M430、M447、M446和M470共10座墓。

第三排:M424、M419、M420和M471共4座墓。

第四排:M428、M448、M441、M437、M432、M421、M413、M412、M416、M417和M418共11座墓。

第五排:M426、M409、M422和M410共4座墓。

第六排:M411、M404、M405、M401、M402和M403共6座墓。

在這六排45座墓葬中,有5座墓在前面的墓葬分組分期分析中沒有體現(因沒有陶器或不能依據其陶器進行分組分期的分析),如第一排的M459、M440,第五排的M409,第六排的M404、M403。

作者將其餘8座墓沒有排入這六排之中。理由是M407、M408兩座墓位置不確定(因遭後期破壞,墓邊不清楚),M469、M468、M445、M462、M466、M449等6座墓的位置縱跨兩排,不能肯定它們應屬哪一排。

然而,對照墓地中墓葬的位置,可以看出將45座墓分作六排排列以及將其餘8座墓的處理方式,存在著明顯的問題,也反映了作者分析手法的一些特點。

第一個問題:第三排由M424到M419之間相隔約15米,而且間隔區內有很多墓葬,這些墓葬或是列入第二排,或是列入第四排,或是不確定為哪一排。北端M424在第三排中成為孤立的一座墓。而M424的位置實際上可歸入第二排。由此可以看出,將M424列入第三排實際上是作者主觀所為。因為在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中,作者已經將M424定為第四組第三期,第四組第三期的墓葬不能在第二排的前端(北端)出現,所以作者將M424定位於第三排的第一座,以便將其與作者分析形成的第二排最後(南端)一座M470墓葬產生早晚銜接的邏輯關係。

另外,M420與M471之間也相隔有近10米。在第三排中,只有M419與M420兩座墓是近鄰成排。這些現象表明第三排實際上不能成立。

第二個問題:作者將一些明顯處於成排排列中的墓葬,有意識地不排入。

如M445的位置處於第一排的南部,與北鄰的M444等墓葬、南鄰的M454等墓葬呈南北一條直線排列,但作者不將M445排入第一排中;M449的位置處於第二排的一條南北直線上,北有M431、M425等墓葬,南有M442、M439等墓葬,但作者不將M449排入第二排中。作者將M445不排入第一排、將M449不排入第二排的理由,是這兩座墓分別縱跨第一、二排之間與第二、三排之間。而實際上是因為在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中,作者已經將M445定為第三組第二期,所以在墓地布局分析的邏輯關係中M445是不能出現在第一排的;而M449在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中定為第三組第二期,墓葬的位置又在第二排中,正合適應該排入第二排,但作者有意先不將M449排入第二排,然後作為調整跨東西兩排的M445的佐證,將M449調整到第二排中,使得將M445由第一排調整到第二排不是一種個別現象。

又如M469的位置在第一排南部,疊壓打破第一排的M454,南有M464墓葬,是實實在在的第一排的墓葬,不存在縱跨東西兩排而不能確定哪一排的問題。作者不將M469排入第一排中的主要原因,是在前面的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中已經將M469定為第三組第二期,在墓地布局分析的邏輯關係中M469是不能出現在第一排的。但是M469的位置顯示是沒有理由將它調整到第二排去,於是,作者最後將M469捨棄了,剔除於墓地布局之外。這是採用了不符合作者的墓地布局結果而主觀剔除墓葬的一種分析手法。M468也是被作者按照這種方式被剔除於墓地布局之外。值得注意的是,M469在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中是作為典型墓葬的陶器組合現象進行分析的,而在墓地布局的分析中卻將之剔除而不能反映在墓地布局內,這是一個結果和證據前後矛盾的現象。然而,在附錄六《元君廟仰韶墓地隨葬器物統計表》中,作者又將M469、M468列入第二排的末尾。

再如M466、M462的位置在屬第二排M470的南側,M466又疊壓打破M470,是第二排最南端的兩座墓,也不存在縱跨東西兩排而不能確定哪一排的問題。但作者不將這兩座墓排入第二排,其主要原因是在前面的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中已經將M466定為第四組第三期、將M462定為第二組第一期,在墓地布局分析的邏輯關係中M466、M462是不能出現在第二排的。不將這兩座墓排入第二排,也便於作者在後面的分析中,依據墓葬分組分析的結果調整M466屬第三排、M462屬第一排。這種分析方式,是事先制定了結果,而將現象作為問題對待,再以特殊方式處理問題以達到預定的結果。

第三個問題:作者將同樣現象的殘墓在墓地布局分析中採用不同的方式處理。如M407、M408、M409三座墓都是已經遭嚴重破壞、墓壙不清的殘墓。其中M409被破壞最嚴重,但是其位置與北邊的M426、南邊的M422、M410呈南北向成排排列,作者將其列入第五排。而M407、M408兩座墓殘存的人骨位於第四排與第五排之間約1米寬的空地,屬於縱跨東西兩排之間的墓葬,不符合作者將墓葬成排排列的條件,於是作者將之剔除於墓地布局之外。

(2)根據45座墓葬分為南北向排列的東、西六排的現象,推理確定墓地分為兩個墓區以及墓區內墓葬排列的順序以及原則。作者分析的依據主要有三個方面。

第一,依據第一排墓葬屬第一期、第三排墓葬屬第三期、第五排墓葬屬第二期、第六排墓葬主要屬第三期等現象所反映的不同排的墓葬在年代上也存在著早晚不同的情況,提出墓地可分為東西兩區的認識。

第二,依據第六排、第四排的墓葬北端的早於南端的現象,提出同屬一排的墓葬在年代關係上是按自北往南的順序排列的。

第三,如果暫不考慮M428和M416兩座墓,那麼第四排至第六排墓葬存在著由第一期墓葬至第二期墓葬、再至第三期墓葬的年代順序;如果排除M442和M430兩座墓,那麼第一排至第三排墓葬同樣存在著由第一期墓葬至第二期墓葬、再至第三期墓葬的年代順序。

依據墓地墓葬的早晚排列這個三方面的現象,作者初步確定元君廟仰韶墓地分為年代關係平行的東西兩個墓區;各墓區的年代順序,同屬一排的墓葬是自北往南排列的,而同一墓區的各排則是自東而西排列的。並認為這當是當時定穴安葬所遵循的規則。

這就是作者研究得出的元君廟仰韶墓地墓葬排列的核心認識與墓地布局的理論歸納。

如果讀者沒有對作者的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過程進行仔細剖析,那麼對作者在這裡依據墓地墓葬的早晚排列這三個方面的現象推理得出的墓地墓葬的排列認識與理論歸納,將欣然接受,因為這是一個邏輯關係清楚的推理結果。然而,從筆者前面對作者的墓葬分組分期的分析過程所進行的剖析,可以看出作者所揭示的墓地墓葬的早晚排列這三個方面的現象,實際上是作者通過運用許多非常規的分析方式與手法對墓葬進行分組分期分析而形成的,是作者的主觀創造形成的假象,而不是墓地墓葬排列布局的真實情況。該墓地的墓葬實際上是以組群的形式分布的。

(3)按照墓葬是定穴安葬的規則,對一些不符合墓葬排列順序及定穴安葬規則的墓葬進行調整,以達到作者所確立的墓葬排列順序與墓地布局的最終結果。

雖然作者運用各種分析方式與手法以確立作者擬合的墓地墓葬排列的順序與規則,但是一些墓葬的年代(期別)與墓葬位置仍然不合作者擬合的墓地墓葬排列的順序與規則的要求,於是作者又創造性地應用了一些分析手法,對這些墓葬進行或是年代或是位置的調整,進一步擬定墓地的布局。這方面的分析過程分以下幾個步驟進行。

第一,首先將那些未確定分期的墓葬,按其所在的排列,或據其左右墓葬的年代判斷它們的期別。如前述六排中,將M459、M440兩墓排入第一排並作為第一期,將M409排入第五排並作為第二期,將M403、M404兩墓排入第六排並將M403作為第三期、將M404作為第二期與第三期之間而不能確定。

第二,將那些所謂跨排的墓葬調整到作者希望排入的排列之中。如前已分析的:將實際在第二排的M462調整到第一排,將實際在第二排的M466調整到第三排,將實際在第一排的M445調整到第二排,將實際在第二排的M449也作為跨排處理然後明確為第二排。其實,這4座墓葬的位置都沒有跨排,但作者依據墓葬分期的結果強行將它們作為跨排處理。這是以作者對墓葬的分期認識而改變墓葬實際位置的做法。

第三,將那些「錯落」排列的墓葬(指原埋墓時埋錯了排的位置)調整到作者擬定的墓排之中。如M442、M430兩座墓的位置在第二排中,但分期結果中這兩座墓都屬第三期,這是一個矛盾現象。於是,作者按照他對這兩座墓葬的分期結果,將這兩座墓作為「錯落」埋進了二排的現象來處理,將它們調整到第三排。

經過第二、第三步的分析,作者將原本位於第二排的3座墓(M442、M430、M466)調整到第三排,使得第三排的墓葬由4座增加至7座,並且填補了M424與M419之間、M420與M471之間的空白,形成了7座墓呈一排的排列結果。

第四,調整第四排M413、M412與M416的排列順序。在第四排南半部分的7座墓,自北往南的墓葬分布為M432、M421、M413、M412、M416、M417、M418。在作者的墓葬分期中將M432、M421、M416定屬第一期,其餘4座墓定屬第二期。於是出現了第一期墓葬M416夾在第二期墓葬M413、M412與M417、418之間的現象。這現象不符合作者擬定的墓葬排列順序與規則。於是作者將M413、412與M416的位置進行訂正,將M416調整到M413之北,並解釋M413、M412兩座墓葬是埋錯位置了,埋錯位置的原因可能是在埋M413、M412時,M416與北邊同屬第一期的M421之間原為一塊較大的未埋墓葬的空隙地,M413、M412兩座墓正好埋進這一空隙地內。

第五,將那些墓葬分期結果與墓葬排列順序產生矛盾的墓葬,既不合作者擬定的墓葬排列順序與規則、又不能以其他理由進行調整位置的墓葬,從墓地布局之中剔除,如前已分析的M469、M468兩座墓,並解釋這是沒有人骨的「空墓」,不能定其排列,也無礙於事。然而,同樣是沒有人骨的「空墓」如M459、M464、M424、M430、M447等墓葬,作者按需要將它們擬定在相應的墓葬排列之中。

經過上述的各種分析方式,作者最終擬定了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布局(圖二)。

5、《元君廟仰韶墓地》運用的研究方法與手段的實質

以上筆者對作者分析元君廟仰韶墓地布局的分析過程與分析方式的剖析,可以看出作者在分析研究元君廟仰韶墓地布局的過程中,為了達到說明該墓地可以分為東西兩區、每區分為早晚三期、墓葬的埋葬過程是由北往南並按照一、二、三期早晚順序排列的這麼一個研究結論,創造性地應用了許多分析手段與手法。

從以上的分析情況可以看出,圖二所示的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布局這個研究結論,是以作者的主觀認識指導具體研究而形成的。各種研究方法與手段都是圍繞如何形成這個研究結論而施展應用的,其結果是未能揭示元君廟仰韶墓地布局的真實情況。

在《元君廟仰韶墓地》中,這種以作者的主觀認識指導具體研究的方式,還運用於對陶器的型式劃分中。如對明顯具有早晚區別的兩種小口尖底瓶定為同一種式別c。其中M442、M419、M420三座墓出土的小口尖底瓶(見圖一七.2、5,圖版二一.8、二二.2、三七.1)與M424、M428出土的小口尖底瓶(見圖一七.3、4,圖版二五.1、二八.7、),形制完全不同,前者是半坡類型中年代較早的小口尖底瓶的形制,後者是半坡類型中年代較晚的小口尖底瓶的形制。作者將它們都定為小口尖底瓶c,導致M442、M419、M420這3座墓在分組分期研究中被作者以此為依據定為第四組第三期的墓葬。這是作者對一些陶器的型式劃分採用的特殊的處理方式,以滿足其分析結果。

五、《元君廟仰韶墓地》對氏族社會制度的研究

揭示氏族社會制度,是《元君廟仰韶墓地》研究的主要目的,並以《社會制度的探討》一章進行專門的分析與闡述。內容主要涉及四個方面。第一,墓地布局說明存在著氏族———部落;第二,合葬墓反映存在著家族組織;第三,家族、氏族、部落的社會性質;第四,家族、氏族、部落的關係。其中第一、第三、第四這三個方面的內容都是建立在對墓地布局的分析結果的基礎上進行的。然而,通過前面的分析,可以得知《元君廟仰韶墓地》對墓地布局的研究結論,是以作者的主觀認識指導具體研究而形成的,其結果是未能揭示元君廟仰韶墓地布局的真實情況。所以,《社會制度的探討》中第一、第三、第四這三個方面的研究及其結論,實際上是缺乏科學的考古學資料及其分析依據。

在《社會制度的探討》一章中,具有學術貢獻的是第二部分:合葬墓反映存在著家族組織。

仰韶文化的合葬墓反映著家族組織的存在問題,在1958年春、夏季發掘華陰橫陣村遺址發現仰韶文化大坑套多個小坑複合式多人合葬墓之後,就開始引起學術界的關注與探討。但是,對此問題進行系統研究與闡述明確,則是《元君廟仰韶墓地》通過對合葬墓的各種現象進行仔細分析與研究。下面對作者在這方面的研究作簡要的分析與介紹。

1、分析合葬墓的葬式以明確一次葬者晚於二次葬者

元君廟仰韶墓地中的合葬墓有28座,其中有26座能夠確定葬式。如一次葬合葬墓有2座;一次葬與二次葬合葬墓有8座;二次葬合葬墓有16座。明確一次葬與二次葬合葬墓中的一次葬者,死亡時間均晚於二次葬者。

2、明確合葬墓是小于氏族墓地的一個親族單位的墓葬

作者依據氏族墓地中出現的異穴埋葬和同穴合葬的情況,表現和反映了各墓間成員的親族關係和同墓成員間的親族關係這一原理,明確合葬墓是小于氏族的一個親族單位的墓葬。

3、分析合葬墓中成員的輩分

作者依據墓葬人骨年齡鑑定成果,分析一次合葬墓中人骨年齡以及一次葬與二次葬合葬墓中一次葬的人骨年齡,以區分同一個合葬墓中一次葬人骨的輩分,得出M404、M405、M440、M453這四座墓內的成員分屬不同的輩分,其中M404、M405這兩座墓內的成員是由不少於三代人組成;還得出包括M404、M405兩座墓在內的18座墓葬是長輩帶著晚輩的合葬墓。

4、明確家族的存在

作者依據分析的合葬墓的這些現象,如墓內成員構成一個小于氏族的親族單位,墓中成年人有女性也有男性,小于氏族的親族單位是由不同輩分的成員組成的、有的至少包含了三代人,由此認為這樣的親族單位當是家族。

對合葬墓研究揭示的家族組織的存在,是《元君廟仰韶墓地》在研究氏族制度方面的一個重要成果。然而,作者沒有依據這一認識以及所獲得的豐富的人骨及其鑑定資料,進一步分析在一個氏族組織內存在著幾個家族問題。這是由於作者沒有揭示出元君廟仰韶墓地布局的真實情況而制約了其在這方面研究的深入進行。

六、《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影響

《元君廟仰韶墓地》在中國考古學界的影響很大。這主要與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過程、報告編寫過程、對報告的審理討論過程、成果問世前後在學術界引起的討論,以及後來對成果的宣傳等現象有關。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是1958年、1959年發掘仰韶文化墓地的一個重要項目,參加發掘的成員,陣容非同一般。在蘇秉琦指導下,發掘工作得到劉觀民幫助,高明、楊建芳、張忠培、李仰松、白瑢基參與具體負責,北京大學歷史系考古專業1954級、1956級、1958級部分同學參加。這些成員大都是20世紀後半葉中國考古學研究的中堅,所以發掘工作所獲得的田野資料豐富而科學。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編寫是在蘇秉琦指導下,由張忠培整理、編寫,並且在完成初稿之後的13年內進行了三次修改,所以《元君廟仰韶墓地》實際上是吸取了1959年至1973年之間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的諸多成果的啟發。

《元君廟仰韶墓地》編寫完成之後,一批著名學者參與了審理或討論。如宿白檢校了《報告》,孫貫文、鄒衡、呂遵諤、俞偉超、楊建芳、李仰松、高明、嚴文明、李志義、夏超雄、李伯謙對報告進行了討論,林乃焱、黃景略對1964年修改稿提了意見,夏鼐審閱了《報告》。一批著名學者參與對《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審理與討論,為《元君廟仰韶墓地》的學術影響產生了重要作用。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發掘成果,在20世紀60年代初即成為中國探索討論仰韶文化社會制度的重要資料之一,被廣為引用。而作為《元君廟仰韶墓地》的成果,在1979年開始在學術界公布。這是作者參加1979年4月6日在陝西西安市召開的「中國考古學會成立大會」提交的會議論文《元君廟墓地反映的社會組織初探》,該文將《元君廟仰韶墓地》中探索氏族社會制度的部分內容提前公布,引起學術界的關注。作者還將《元君廟仰韶墓地》中的墓地分期與布局研究成果作為運用地層學與類型學的成果範例進行考古學研究方法的理論介紹。而《元君廟仰韶墓地》在1983年出版問世之後,馬上在學術界引發了討論。有研究者對《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研究認識與成果表示贊同與肯定;有研究者對其研究進行商榷,明確指出其墓地布局研究結果與墓葬分布的原始現象不符。筆者則對《元君廟仰韶墓地》公布的資料進行重新研究,得出新的認識。這些評價與討論以及重新研究,從不同的角度,擴大了《元君廟仰韶墓地》在學術界的正、反兩方面的影響。

《元君廟仰韶墓地》的編寫方式與體例、應用的分析研究方式與手法、成果形式,在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發掘報告中是個別現象,是個例外。但其在學術界產生如此大的影響,則是有著深刻的學術背景以及歷史的必然。這是中國考古學家對中國新石器時代考古研究學術史以及今後的學術發展,需要認真思考的一個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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