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法善治:現代法治的本質與目的

2020-12-05 央廣網

  【理論周刊·學術·學者論壇】

  作者:王淑芹

  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正確理解現代法治的本質和目的。筆者認為,良法是法治的本質規定,善治則是法治的目的。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不能偏離良法的本質和善治的目的。

  良法是法治的本質規定

  良法之所以是法治的基本特質,是因為離開良法的法治,會導致「惡法暴政」。惡法暴政是以合法手段施行的「法律統治」,同「人治暴政」一樣具有危害性,甚或比「人治暴政」危害性更大,它背離了現代法治超越「人治」的本意和進步性。

  由於法治在規範的意義上是法律功能和作用的有效發揮而形成的和諧有序的良好社會狀態,因此,法律本身的性質至關重要。如果說法律存在是依法而治的前提,惡法暴政是對法治的背叛,那麼法律的良善性質就是法治的本質要求。何為良法?良法是合乎社會發展客觀規律、促進人的全面自由發展、代表廣大人民群眾意志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頒布的實在法。良法不是法律的天然本性,而是立法者秉持正義精神與恰到好處地運用法律智慧的結晶。

  良法是穩定性與變化性的統一,是法律不斷完善的一種動態狀態。我們要用辯證的思維理解良法與惡法的對立關係。事實上,惡法有客觀惡法與主觀惡法之分。客觀惡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由於人類理性的有限性、社會利益關係和矛盾的複雜性,立法者因認識和概括能力的局限等,致使有的法律法規未能全面反映客觀規律和人民意願,針對性、可操作性不強;另一種是法律本身的穩定性、修改的遲滯性,致使一些現行法律,因沒有及時修訂、完善、廢止而滯後於社會利益關係的變化,致使相關法律規範無法公正地調節現有社會利益關係和矛盾,甚至出現現行不合理的法律成為惡行孵化器的現象。「主觀惡法」也有兩種情況:一種是立法工作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導致法律偏私,即違背正義理念和道德精神,法律規範的利益關係失衡,傾斜於相關的部門利益;另一種情況是立法者受特殊利益集團、強勢利益集團「俘獲」或強壓,失去公正立場,導致制定出的法律法規不能合理規劃現有利益關係和形成合理的社會利益格局,出現特殊利益集團對社會合作利益的掠奪現象。

  可見,不是社會只要實行了法律的統治就是法治社會,而是首先需要克服「主觀惡法」的偏私,並儘量避免「客觀惡法」。只有良法之治的法治,才是人類社會發展和進步所要求的真正法治。為此,《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要求我國立法「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良法是法治效力的前提保障,是法治的生命線。法律的制定和實施的目的,不僅是對違法者進行懲處而實現「矯正性公正」,而且是使社會成員守法、信法、具有法律信仰。社會成員法律信仰的形成,既來自法律實效而產生的法律權威和威懾,也來自法律本身的正當性。「正當性」所具有的合乎事物規律、符合一定社會規範或標準的客觀面向,使得獲得正當性的事物,具有了存在的合理性和道義性。正是由於正當性具有價值合理性的內在意蘊,所以,具有正當性的事物才易於促進人們形成「同意」「認可」的態度傾向性以及「相信」「信服」的信念的堅定性。毋庸置疑,法律要獲得社會成員的忠誠和信守,必須要具有正當性,法律的正當性不僅來自形式的合法性,更來自內容的正義性,即良法。質言之,能夠為社會成員普遍服膺的法律,必定是具有合規律性、合理性的良法。毋庸置疑,科學立法是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前提。

  善治是法治的目的

  現代「法治」的最終目的是實現社會的善治,離開社會善治目的的「法治」,是「以法為工具和手段來治理國家」(rule by law)的「以法治國」而不是「以法為根據和準則來治理國家」(rule of law)的「依法治國」。在一定意義上可以說,「善治」目的是「傳統法治」與「現代法治」的本質區別之一。

  善治包括善政、社會共治和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善政是在法治框架下,政府的權力受到法律的合理規範、制約,依法行政而實現的廉潔、高效的政通人和的政府管理狀態。顯然,善治既表現為政府代表人民管理公共事務的權力因受到法律約制而不能任性,權力被關進籠子裡,受人民群眾的監督,也表現在法律平等上,政府與社會其他主體一樣,既不能居於法之上,也不能處於法之外,國家權力預設在法律的框架內,表現為執政為民,推行惠及百姓的各項公平政策和制度,實現和維護好人民群眾的普遍利益。可見,政府制定和執行合理的制度,是善政的前提和保障。因為政府制定和推行的社會政策、法律制度等作為宏觀性的公共產品,具有「決定不同社會群體的資源、地位和權力分配」(韋伯語)的作用,所以,對社會資源進行分配的法律規定,唯有符合公平正義精神和要求,才能夯實善政的基礎。

  在民主社會中,善治不僅需要政府的善政,也需要國家、社會、公民主體相互合作、協同治理而實現的共治。在法治框架下,多元化的社會管理主體,需要法律對其權力與義務進行合理的規範,從而達到分權制衡的共治狀態。無論是善政還是多元社會主體共治,都是為了實現社會公共利益的最大化。應該說,促進公共利益最大化是善治的根本目的。事實上,在個體的原子化存在、階層和特殊利益集團存在的現代社會,要促進社會公共利益最大化,必須要有反映和代表社會公共利益的法律給予強力保障。因為在現代市場經濟社會,個體的原子存在方式使「社會」成為了分離個體的機械聚集(滕尼斯語);社會成員因職業、收入、社會地位等形成的各個階層、利益集團,利益訴求不僅具有多樣性,而且具有特殊性,因而,要避免特殊利益集團或強勢利益集團對其他階層或弱勢群體利益的蠶食,必須要制定和實行代表廣大人民群眾共同利益的法律、法規,唯有如此,才能實現法治的善治目的。

  上述分析表明,法治所實現的善治目的,必須以合理的制度安排、合乎正義的法令、法律為前提。正因為此,羅爾斯在其《正義論》中強調:「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正像真理是思想體系的首要價值一樣。一種理論,無論它多麼精緻和簡潔,只要它不真實,就必須加以拒絕或修正;同樣,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們如何有效率和有條理,只要它們不正義,就必須加以改造或廢除。」所以說,現代法治的目的,不是一般的社會治理,而是善治。

    (作者單位:常州大學史良法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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