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維護法律權威 保持良法本色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依法治國,首先要有法可依,什麼是良法?衡量良法的標準有哪些?如何實施良法?為此,記者採訪了法學家、武漢大學人文社會科學資深教授李龍。
《決定》摘要
形成完備的法律規範體系。
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必須堅持立法先行,發揮立法的引領和推動作用,抓住提高立法質量這個關鍵。
要恪守以民為本、立法為民理念,貫徹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使每一項立法都符合憲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擁護。
要把公正、公平、公開原則貫穿立法全過程,完善立法體制機制,堅持立改廢釋並舉,增強法律法規的及時性、系統性、針對性、有效性。
沒有良法,善治就等於空談
記者:「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類似的話以前就有。站在依法治國新的時代方位下,如何理解其意義?
李龍:如果說17年前,黨的十五大樹立了依法治國第一塊裡程碑,在黨綱中寫進了依法治國,是共和國的偉大創舉;那麼,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則樹立依法治國的第二塊裡程碑,繪製了依法治國的新天地。它提出的依法治國總目標,必將推進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全面深化改革、實現依法治國歷史跨越的偉大進程。特別是《決定》提出的六大任務,彰顯了依法治國的壯麗藍圖。
正如《決定》指出的:「法律是治國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沒有法律,特別是沒有良法,善治就等於空談。其實,法律有良法與惡法之分。歷史早就證明,良法是治國之道、強國之路、民生之本。一般講,改革之法,多系良法。青年時代的毛澤東就提倡良法,他在中學作文《商鞅徙木立信論》一文中,就大力讚揚中國歷史的改革者,說:「商鞅之法者,良法也。」二次世界大戰後,同盟國對德日法西斯分子進行的紐倫堡審判和東京審判,都高揚良法的大旗,有力批駁了帝國主義分子、戰爭罪犯以執行他們本國法律而戰而公開否認其犯罪事實的伎倆,以「惡法非法」的正確理論,粉碎他們的陰謀。
良法的標準
記者:區分良法與惡法的標準是什麼?
李龍:一般講,良法標準基本有這麼五條:
第一,良法必須是體現廣大人民意志的法,它保護的是人民的利益,維護的是有利於人民的社會秩序。這條標準本來是明確的,但在當今世界,有些國家卻打著保護人民利益的旗號,幹著損害、破壞、侵犯人民利益的勾當,字面說得好聽,本質上卻危害人民。對於這樣的法律,我們要透過現象看本質。人民的利益,不是一個抽象的口號,而是有著具體的內容:人民利益應當是多數人的利益,在一般情況下,應該是公共的利益、特別是應該符合人性,講究人道,體恤人情,尊重人格的法律。同時,要看法律的實質,明確該法的出發點與落腳點,不能被一些假象所迷惑,要透過現象看本質。要做到這一點並不容易,必須學好法律知識,深入體驗生活,才能了解良法體現人民意志、保護人民的必要性。
第二,良法應該是順應世界潮流、符合時代要求的法律規範。歷史的潮流滾滾向前,順者昌,逆者亡。人況且如此,法律也是。就是說,法律如果違背歷史潮流,它必然被時代淘汰,成為逆潮流而動的犧牲品。當今世界潮流和時代特徵是和平、發展、合作、共贏,如果一個法律與此背向而行,宣揚和鼓吹逆歷史潮流而動的言行,那麼它就是惡法。
第三,良法應該是可以操作的法律規範。正如《決定》所指出的,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如果一個法律不能實施,操作它極端困難,這樣的法絕不是良法。至於不能操作的原因,也許是法律本身存在的漏洞太多,如規定主管執行機關不明確,或者對適用的對象不肯定等等。儘管這樣的法律與明顯的惡法在性質上有所差別,但由於它實際上不能適用,使法律發揮不了應有的作用,在客觀上等於無法。
良法應該是聯繫實際的,這是良法的第四個標準。法律具有兩重性:一是主觀性,它是統治階級意志的產物;一是客觀性,即法的內容是由物質生活條件決定的。因此,馬克思主義特別重視法律必須結合實際。馬克思甚至大聲疾呼:法律如果脫離實際,就會在硬邦邦的東西前碰得頭破血流。我們可以這樣說,良法是客觀規律、特別是經濟規律的反映。因此,法律必須結合本國實際,直接引導、促進和保障經濟的發展。
良法的第五個標準是,良法不僅可以「護航」,而且可以「導航」。我們過去強調法律的「護航」作用(比如為改革開放護航),而很少講到「導航」,其實這是片面的。習近平總書記說得好,凡屬重大改革都要於法有據。這實際上是強調了法律的「導航」作用。只有能夠「導航」的法律才是良法。這是因為法律的導航作用是很明顯的,它為人們提供了三種行為模式,明確告訴人們:哪些行為可以做,哪些行為禁止做,哪些行為必須做。前一條是權利,不做也不違法,但最好按法律導向去做。後面兩種則是義務,違背法律的導向就要受到法律的幹預、制止或懲罰。因此,我們在全面實施依法治國中,要強調法律的導向作用。
在制定和貫徹中保持良法的本色
記者:從歷史的經驗看,制定、貫徹良法,應該注意哪些事項?
李龍:立法工作是複雜而艱巨的系統工作,它是一種科學,是人類歷史上的偉大發明。立法工作是依法治國的基礎與前提,必須堅持這些原則:一是民主立法。這是我國立法的性質決定的,要充分發揮協商民主在立法中的作用。二是科學立法,就是要從實際出發,充分調查研究。三要依憲立法。憲法是我國治國安邦總章程,是改革開放的偉大綱領。任何法律的制定必須依據憲法,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法制統一,更重要的是才能確保法律的社會主義本質。
中國法治道路,源於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正是這個具有歷史意義的中央全會,改變了當代中國的歷史。1997年,黨的十五大全體代表一致同意把「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寫進了黨綱,成為全黨的奮鬥目標,並把「建設社會主義法制國家」明確改成「法治國家」。這一字之變,使「法治」二字開始印在中國人民的腦海之中。1999年,在憲法修正案中,又把「依法治國」寫進了憲法,使「法治」成為治國安邦總章程的一部分。2002年,十六大將「依法治國」作為治國方略加以認可,並列入全面建設小康社會重要目標的組成部分。2007年,十七大提出了加快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同時列舉了依法治國的一些具體要求,使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的步伐更快了,走得更穩了。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了「依法治國」是治國理政的基本方式,在此基礎上,十八屆四中全會科學地提出了依法治國建設的總目標,這就是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
回顧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所走過的歷程,可用「艱巨而偉大」來形容。展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前程,應該說是「無限光明」。總的說來,在黨的領導下,實行依法治國,成就是舉世矚目的,但也存在某些不足。在立法上,法律規範體系有待進一步完備和完善。法律是不是良法,與法律實施有緊密關係,如果司法不公,良法也是無用的。因此,我們按十八大、十八屆三中和四中全會精神加快司法領域改革的步伐,切實建立起以審判為中心的司法體制,就能使「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成為光輝的現實。制定良法,貫徹良法,還要做好法規清理、法律編撰、法律修改、法律解釋等工作。這樣做既有利於法制統一,也有利於維護法律的權威,更有利於保持良法的本色。(記者 王才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