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察家:良法如何實現法律效益最大化

2020-12-05 搜狐網

  據《新京報》報導,從4月1日開始,將有《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等27部涉及公眾生活、財政金融、醫藥衛生以及海關監管的法規、規章、司法解釋開始實施。如何保證發揮這些良法的法律效益最大化,儘快成為保護公民權利的武器就成為擺在我們面前的問題。

  我們可以制定出良好的法律,但是卻不能保證這些法律法規都能產生良好的法律效益,都能增進人民的幸福。我以為,要讓這27部法律法規儘快成為人們生活的必需品,不但要強調法律法規的完善性,更要培育公眾的法律意識。離開了公民的法律意識,難以企求法律法規實現效益最大化,也可能背離我們制定法律法規的目的。公民法律意識首先體現為公民意識。任何法律制度得以確立和運行,都離不開公眾對社會法律制度價值合理性、合法性的普遍有效認同。

  公民法律意識一旦形成,就會對社會法律生活產生巨大的作用:一方面公民以法律至上、崇法、尚法的法律心理,自由、公平、正義的觀念,法治、人權等思想為前提並在其支配下衡量法律規則、法律行為;另一方面公民在其內心形成的法律標準支配下進行活動。

  法律雖然具有普遍遵守的強制力,但如果僅靠其強制力迫使人們接受、履行,而不是發自人們心底的自願乃至追求,即使法律條文再多再完備,它也只能是僵死的東西,甚至是一紙空文。在這種被動、強制的法律意識下,嚴格的執法和守法就成為空想,法律根本不可能獲得普遍的服從。只有把培育公眾的法律意識和法律法規的制定並舉,才能讓法治融入個人的生活之中,才能使法律不再是高高在上的畏懼之劍,而是成為社會生活的規則,進而使法治成為人們正常社會生活的一部分。

  盧梭說過:「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銘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刻在銅表上,而是銘刻在公民的內心裡,它形成了國家的真正憲法,它每天都在獲得新的力量,當其他法律衰老或消亡的時候,它可以復活那些法律或代替那些法律,它可以保持一個民族的精神。」法律情感的培育和法治精神的形成不是短時期內就能見效的,它需要長期的一點一滴地生成。

  但是我們必須認識到,實現法律效益最大化和建立法治社會,其中最為重要的就是精神層面的法律意識與觀念的確立。如果沒有整個社會對法律的神聖觀念,公眾沒有把法律法規當做自己的生存和生活方式,頒布再多的法律法規也很難建立真正的法治社會。朱四倍(河南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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