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1月,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召開。此次全會吸引了全世界的目光,中共執政65年來,第一次將「依法治國」作為中央全會的主題。
回首這65年,中共的治國理念經歷了艱難曲折的探索歷程。
毛澤東時代,整個國家的治理深深地烙上了個人和時代的印記。
鄧小平時代,中共汲取「文化大革命」的慘痛教訓,從強調法制(rule by law),又從法制走向法治(rule of law),逐漸形成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十六字方針。
習近平時代,推進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成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依法治國理念得到進一步深化,從以法而治,走向良法善治。
早在主政浙江期間,習近平就提出「法治浙江」的理念,先後深入基層40多個鄉村、社區和單位開展專題調研,2006年浙江省委頒布《中共浙江省委關於建設「法治浙江」的決定》。
2015年4月初,《關於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決定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和社會體制改革的實施方案》(簡稱《實施方案》)出臺,將四中全會提出的84項改革舉措逐項具體化,明確工作進度和時間節點。按照《實施方案》的時間安排,這些改革舉措都要在2015年至2017年的三年內出臺具體落實的政策、措施。
立良法,方能謀善治「法治」的確切含義不是「以法而治」,而是「良法」+「善治」,其前提是「良法」。
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經歷了短短三十幾年,法律體系初步形成。據統計,到2014年9月,已制定現行有效法律242件、行政法規737件、地方性法規8500多件、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800多件。應該說,該有的差不多都有了,還沒有的也都在醞釀。但是,在這個龐雜的體系中,有些法律、法規與憲法之間存在衝突;有些法律、法規、規章之間相互「打架」;有些法律、法規質量不高,與社會現實之間存在較大距離。
造成這種現象最重要的原因就是,30多年來的立法過程更多的是一個法律移植過程,同國際接軌的努力有餘,與中國實踐的結合不足,接地氣不夠。如何才能使所立之法為「良法」?如何將法律條文上的法治變成老百姓實實在在的生活?這是法治中國建設面臨的最大挑戰,也是立法改革能否成功的關鍵。
2013年10月,《立法法》的修改正式進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15年3月1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表決通過了《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的決定(草案)》。
綜觀《立法法》修改,洋洋灑灑46個修正案,整部法律條文增加10餘條,可謂「大修」。修正案通過的當天下午,新華社配發熱情洋溢的通訊,將其盛讚為「邁向良法善治的裡程碑」。
《立法法》的修改強化了立法的民主性。和世界各國憲法一樣,中國的憲法將人民主權作為憲法的首要原則。但是,這個原則需要由法律的各項制度和具體規範來體現,由於認識、技術和經驗等方面的原因,2000年制定的《立法法》並沒有完全實現這個憲法原則的要求,政府主導立法的現象非常突出。此次修改《立法法》體現了十八屆四中全會的要求:「健全有立法權的人大主導立法工作的體制機制。」在規劃、起草、修正等多個環節中強化了人大的作用,著力突出其主導地位。與此同時,強調立法的公民參與,提出了多種渠道吸納民眾建議的方式,其中包括開展立法協商,完善立法論證、聽證制度,法律草案公開徵求意見等,拓寬公民有序參與立法的途徑。
《立法法》的修改健全了立法的程序性和規範性。一方面,健全審議和表決機制,提高立法技術;加強對法律法規的備案審查,防止地方立法權被過度濫用,避免與上位法衝突,避免出現地方立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儘量消除法律體系內部相互「打架」的現象,提高憲法的權威。
另一方面,強調依法改革,規範授權程序,著力解決以往在授權立法方面存在的問題。一是授權的條件和限制是什麼?二是如何對已授的權力進行監控。修改後的《立法法》規定,授權決定不僅要明確授權的目的、範圍,還要明確授權事項、期限和被授權機關實施授權決定應當遵循的原則;授權的期限不得超過5年,需要繼續授權的,可以提出相關意見,由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決定。這樣既可以避免「一攬子授權」和「無限期授權」等弊端,又可以約束地方和部門的權力任性。
《立法法》的修訂有望開啟「良法」之門,使「可依」之「法」不再是空中樓閣,使「有法可依」的步履走得更加堅實。但十六字方針中的「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究」這三項內容仍有待加強。執法和司法如何體現法治要求,這是全面依法治國面臨的第二個難題。
「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
2015年3月12日,在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三次會議上,首席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和首席大檢察官、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曹建明,在工作報告中都提及了呼格吉勒圖案,稱對錯案「深感自責」。
呼格吉勒圖案是指1996年4月9日發生在內蒙古自治區呼和浩特市毛紡廠的一起姦殺案,當時,年僅18歲的毛紡廠職工呼格吉勒圖被認定為兇手,案發僅僅61天後,法院判決呼格吉勒圖死刑,並立即執行。
2005年,被媒體稱為「殺人惡魔」的系列強姦殺人案兇手趙志紅落網。其交代的第一起殺人案就是「4·9」毛紡廠女廁女屍案,從而引發媒體和社會的廣泛關注。
2006年3月,內蒙古自治區政法委組成了案件覆核組對案件進行調查。
2014年11月20日,呼格吉勒圖案進入再審程序。2014年12月15日,內蒙古自治區高院對呼格吉勒圖故意殺人、流氓罪一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內蒙古高院1996年作出的關於呼格吉勒圖案的二審刑事裁定和呼和浩特市中級人民法院1996年對呼格吉勒圖案作出的一審刑事判決,宣告原審被告人呼格吉勒圖無罪,並向其父母送達了再審判決書。
2014年12月19日,內蒙古自治區公、檢、法等部門啟動呼格吉勒圖案的追責調查程序。12月30日,內蒙古高院依法作出國家賠償決定,決定支付呼格吉勒圖父母國家賠償金共計2059621.40元。
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依法糾正呼格吉勒圖案,還當事人以遲到的正義,還法律以尊嚴,雖然過程一波三折,也離不開外界人士的不懈推動,但畢竟是法院系統在法律框架內通過正常法律程序自己完成的,這與具有「人治」色彩的「平反」相比,法治是最終的贏家。從這個意義上講,呼格吉勒圖案對於推動依法治國是一個裡程碑式的象徵。事實上,呼格吉勒圖沉冤昭雪並非個案,截至2014年12月15日,十八大後全國各地糾正了重大冤假錯案23起,這其中大部分是司法機關本著疑罪從無的理念予以糾正,只有少數幾起是因為「真兇歸來」而獲得糾正。
逝者不可追,公正應可待。習近平在不同場合反覆強調,要「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司法體制改革成效如何,說一千道一萬,要由人民來評判,習近平此語可謂直指司法體制改革的核心。弗蘭西斯·培根(Francis Bacon)曾說,一次不公的判決比多次不公的行為為禍尤烈,因為後者不過弄髒了水流,前者卻敗壞了水源。習近平則用「100-1=0」來描述司法公正的重要性。一個錯案的負面影響,足以摧毀99個公平裁判累積起來的良好形象。更何況,對於涉案個人,一個錯案就是百分之百。
在新一輪司法體制改革中,呼格吉勒圖案是一個契機,讓疑罪從無、控辯平衡、以審判為中心等現代司法理念,成為推動中國法治建設前行的共識;讓司法成為制度建設的推動者,通過具體案件推動相關制度的變革,用制度撐起司法公正的藍天。
司法體制改革可以說是習近平最關注的議題,截至2015年4月,習近平擔任組長的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共召開 11次會議,其中有7次會議涉及司法改革,先後通過的相關方案和意見多達12個。從2014年7月開始,上海、廣東、吉林、湖北、海南、青海6個省市司法體制改革先行試點漸次展開。2015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具體改革措施。
這一輪司法改革的核心是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它要求「裁判者在進行司法裁判過程中,只能服從法律的要求,而不受任何來自法院內部或者外部的影響、幹預或控制」。
審判獨立的最大障礙是行政機關對司法活動的幹預。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首先是相對同級行政機關的橫向獨立,法院在國家權力結構中應保持人事、財政預算等方面的相對獨立性。在中國,地方黨委對人事權的控制和地方政府對各級法院財政經費的控制,使得地方黨委和政府能夠對法院的運作施加影響。
在此輪改革中,呼籲多年的司法機關人事權和財權獨立問題終於破冰。2014年6月,中共啟動了省以下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試點,讓法院、檢察院擺脫同級行政部門的幹擾。對人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法官、檢察官統一由省提名、管理並按法定程序任免的機制。具體而言,是在省一級設立法官、檢察官遴選委員會,從專業角度提出相關人選。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和廉潔自律等方面考察把關,再由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予以任免。對財物的統一管理,主要是建立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經費由省級政府財政部門統一管理機制。「信法不如信訪」「三份判決書不如領導做批示」的現象有望成為過去。
審判獨立的第二個障礙是司法機關內部的自我行政化。這不僅要求上下級法院之間保持縱向獨立,而且要求法官、合議庭審理案件時排除法院內部的上下級行政化影響。法院存在的問題是審判分離,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審判工作內部層層審批,導致審判運行過程中權責不明晰。上海市的改革就「緊緊牽住司法責任制這個牛鼻子」:一是以審判權為核心,建立完善了主審法官、合議庭的辦案機制,建立法院辦案人員權力清單制度;二是以權責統一為原則,建立完善了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責任制,解決權責不明、責任難追究的問題。深圳市改革最大的亮點是將檢察官曾經擁有的行政職務一抹到底,使他們集中精力「只辦案、辦好案」。
要讓法官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就必須通過制度安排儘量將內部行政化的影響減小到最低程度。沒有制度的精心呵護,任何「金子般的心」也會褪色直至暗淡無光。中共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建立健全司法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辭退或者作出免職、降級等處分」。上海市全面強化保障措施,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司法人員管理制度,突出法官、檢察官在司法辦案工作中的主體地位,把法院、檢察院工作人員分為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行政管理人員三類,分別佔隊伍總數33%、52%、15%的員額比例。與此同時,推進法官、檢察官薪酬制度改革,對試點法院、檢察院進入員額內的法官、檢察官收入水平,暫按高於普通公務員43%的比例安排,並向一線辦案法官、檢察官傾斜。
審判獨立的第三個障礙是地方保護主義。地方保護主義是長期以來影響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之一,在一些跨地區、跨領域的民商事案件、行政案件審判中,這一問題更為突出。地方保護主義使得中國的司法權呈碎片化狀態。為此,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域重大行政和民商事案件。」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全體會議審議通過了《設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試點方案》和《最高人民法院設立巡迴法庭試點方案》。12月28日,全國首個跨行政區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在上海成立。2015年1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迴法庭落戶深圳,正式揭牌運行,巡迴區域為廣東、廣西、海南三省區。3天後,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迴法庭在遼寧瀋陽成立,巡迴區域為遼寧、吉林、黑龍江三省。這項緊鑼密鼓的改革措施保證了地方各級法院審判的案件都有可能被上訴到巡迴法庭,由巡迴法庭通過獨立的審理作出裁判。這有助於徹底克服地方保護主義,減少法官審判中的司法不公現象。
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法律必須被信仰,否則它將形同虛設。」美國比較法學家伯爾曼的這句話,在今天的中國已經成為一句引用率相當高的箴言。
法律必須被信仰,不僅是被普通公民所信仰,更應該被各級領導幹部所信仰。讓普通公民信仰法律,靠的是「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讓各級領導幹部信仰法律,還需要通過自我學習將法治思維溶入血液,通過制度設計讓規則落實為行動。普通公民勢單力薄,要讓他們感受到法律是權利的保護神;各級領導幹部手握重權,要讓他們認識到法律可以約束其權力。
要想讓法律成為信仰,必須如習近平所言,「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因為他們手中掌握著權力,而用權力幹預司法是導致社會上出現信權不信法、信人不信法、信領導不信法惡性循環的主要原因之一。從這個意義上講,只有領導幹部將法律作為自己的信仰,法律才能成為每個公民的信仰。
「抓住領導幹部這個『關鍵少數』」的關鍵是司法的去行政化。
2015年3月30日,中辦、國辦發布《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日,中央政法委發布《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同時出臺的這兩項規定正好展示了司法去行政化的一體兩面。
中辦、國辦的《規定》要防範的是行政機關對司法活動的幹預。這種幹預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直接或委託他人打招呼,另一種是在材料上作批示。從動機上講,領導幹部對案件打招呼、作批示,有的是為一己私利,或部門利益;有的也可能是出於「好意」,如考慮地方經濟發展,或者看到申訴材料,覺得司法機關沒有處理好,需要為民做主,於是對案件作了批示。但是,司法活動不同於行政管理,不管是為私利還是出於好意,領導幹部對司法的幹預都可能造成司法天平的失衡,破壞司法公信力。哪怕領導幹部在材料上批示的只是「依法辦理」,也會給法院辦案法官造成壓力,甚至導致不公正裁判。中辦、國辦的《規定》通過建立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從外部構築起防止幹預司法的「防火牆」和「高壓線」,為領導幹部幹預司法活動劃出「紅線」,使得任何一個領導幹部想幹預司法的時候都會心有餘悸,不能、不敢。
中央政法委的《規定》要防範的是司法機關內部行政管理職能對司法活動的幹預。按照《規定》要求,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不僅作為「私人」「不得違反規定過問和幹預其他人員正在辦理的案件,不得違反規定為案件當事人轉遞涉案材料或者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第二條)。而且,司法機關內部人員作為「公務員」在履行職務活動時,也要防範其活動對司法的不當影響(第四條、第五條)。前面一種情況屬於腐敗,後面一種情況則是正常的履職活動。就防範司法機關內部行政管理職能對司法活動的幹預而言,後一種情況尤其值得注意,因為它更常見,危害也更隱蔽。
同美國法院一樣,中國法院也有兩套制度同時並存,一套是為履行審判職能而建立的審判制度,一套是為保障和支持審判職能的實現而建立的行政管理制度。理論上講,應該是前者為主、後者為輔。但是在實踐中,這兩套制度經常被混同,主次位置也在相當程度上被顛倒。長期以來,在法院內部沒有行政職務的法官都習慣於認為自己是在法院院長、副院長,業務庭的庭長、副庭長的領導下工作,在一些比較重要的問題上,無論是審判的或非審判的事務,都習慣性地要向領導請示匯報。這是一種雖無明文規定但實際上已經成為各級法院的審判慣例,它為行政領導直接插手、過問案件,並對案件產生影響創造了機會。如果這個問題不解決,即使解決了法院的財權和人事權,法院相對於行政部門具有了更大的獨立性,其內部行政化的色彩可能不僅不會弱化,反倒可能更強。正是基於這種考量,第四條規定「司法機關領導幹部和上級司法機關工作人員因履行領導、監督職責,需要對正在辦理的案件提出指導性意見的,應當依照程序以書面形式提出,口頭提出的,由辦案人員記錄在案」,從制度上防止法院內部的行政管理職能喧賓奪主,從而對司法過程產生不恰當的影響。
在實踐中,還有一種情況就是外部行政化幹預和內部行政化幹預相互交織。很多外部幹預都是通過內部行政手段發生作用的,即領導幹部找辦案人員的直接領導或院領導,再轉達「指示」。所以,對於記錄者而言,如果是法院院長接到招呼,院長應當作全面、如實的記錄,辦案人員接到院長的授意,也應當作全面、如實的記錄。
記錄考驗著司法人員的勇氣和擔當,考驗著他們的信仰,也考驗著制度保障是否到位。如果一名司法人員因如實記錄反而影響到今後的工作、晉升,受到打擊報復時沒有得到有效保護,那麼這項制度是無法延續的。為了保障這兩個《規定》能落地,中央政法委正在會同相關部門研究起草一系列配套制度,如最高檢將進一步健全檢察人員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受到侵害保障救濟機制,完善檢察人員申訴控告制度等,讓檢察人員敢於記錄、放心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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