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當有人犯下了嚴重的罪行時,就會被斬首或者實施其他的酷刑,古代的法律是十分嚴苛的,在我們平時看古裝劇時,就經常會看到有人犯下罪行時,會被宣布在午時三刻行刑。
在我們現在的社會中,行刑的時間並不是固定的,那麼古代的人又為什麼要規定在午時三刻行刑呢,難道是由於他們的法律規定嗎?其實不然,這個時間是由很多因素共同造成的。
因為古人的計時法與現代的我們是不相同的,他們的午時三刻與我們的也是不一樣的,想要知道午時三刻究竟是幾點,就要把這個時間拆開來午時"和"三刻"。
我們要知道午時的意思,首先就要了解古人的計時法。我們最為熟悉的,大概就是古人的日晷計時,也就是通過太陽的照射後,看針的影子方位來判斷時間。
除了日晷計時以外,古人還有許多其他的計時方法,在周秦兩漢時期,古人用的是特定稱謂計時法,他們將一天分為十二個時辰,每個時辰都有特定的稱謂,分別是夜半、雞鳴、平旦、日出、食時、隅中、日中、日昳、脯時、日入、黃昏、人定,夜半就是晚上11點到凌晨1點,後面的時間以此類推。
這時的古人每天只會吃兩頓飯,他們是不吃午餐的,而早餐的時間集中在食時,所以由此推論,食時就是早上7到9點。
到了漢代時,古人們又發明了十二地支,這是根據日月星辰的運動軌跡而研究出來的,在《史記》和《漢書》裡都有所記載。這種十二地支計時法會與十二時辰相對應,與我們熟知的十二生肖也有關係。
十二地支分別為子、醜、寅、卯、辰、巳、午、未、申、酉、戌、亥,子時便是夜半,在宋朝時,又將這種計時法優化,每個時辰一分為二,加上了"初"和"正",比如子初和子正。
前面所說的午時三刻中的午時,就是由十二地支中的午得來的,按照上面所述的規律來算,午時就是11點到下午1點。
而"三刻",則是由於另一種計時法——刻漏計時法得來,刻漏,也叫做漏壺,在《刻漏經》中就對刻漏有所記載,"刻漏之作,肇於黃帝之時宜乎夏周之世"。
這種計時工具是以水的流速來確定時間的,古人把一天中的時間分為100刻,在固定的水流速度中,大約每天可以漏完一桶水,在刻漏中有100道刻線,據說這種方法比日晷法還要準確。
到了清朝時,因為100刻除以12時辰是除不盡的,這樣就影響了時間的計算,所以又把這種刻漏換成了96刻,這樣的話一個時辰就是8刻,一刻就是十五分鐘。
因此,午時三刻實際上就是中午11點到下午一點中的45分的時候,而這種行刑的時間,在古人的法律上並沒有明確的規定,相反,法律還規定了許多不能行刑的時間。
這個時間的出現,其實是古人的迷信思想作祟,因為古人相信人死後有魂魄,即使是壞人,他們也懼怕殺人,而且他們認為殺人陰氣很重,而午時三刻是一天中陽氣最重的時候,在這個時候行刑就可以壓制住這種陰氣。
也就是說,古人希望在午時三刻行刑的罪人能夠由於陽氣的旺盛,而魂飛魄散,連做鬼的機會都沒有,除了這個時間以外,皇城的午門處也被認為是陽氣旺盛的地方,所以罪大惡極的犯人,還會被宣布到午門下在午時三刻行刑。
當然並不是所有犯人都會如此行刑,一些人的罪行較輕,就會選擇其他的時間和地點,給他們死後做鬼的機會。
還有另一個原因,是在這個時間段,古人們大多數都在休息,所以會習慣性的犯迷糊,犯人也是如此,在這種時候行刑,也是為犯人考慮,在他們迷迷糊糊的時候手起刀落,也會適當減輕他們的痛苦。
所以,實際上古代的午時三刻行刑時間,並不是明文規定的,只是由於古人的迷信和他們的人道思想,因此決定在這個時候,更像是一種習慣,被大家都接受並達成了共識。
在我們現在看來,可能會覺得古人的做法有些奇怪,但是在那樣的大環境下來看,其實也不是不無道理,對於他們那時的迷信思想來說,這個時間也確實是最穩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