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以來中國判決汙染環境刑事案件超過4500件

2020-12-04 人民網

運用刑法遏制汙染環境犯罪

2012年以來我國判決汙染環境刑案超四千五百件

□ 本報記者 陳磊

刑法修正案(八)確定汙染環境罪罪名以來,我國刑法對汙染環境犯罪的懲治力度大大提升,汙染環境犯罪在我國成為一種常態類犯罪。當前,我國汙染環境犯罪懲治呈現怎樣的樣態,懲治汙染環境犯罪未來趨勢如何?圍繞這些問題,《法制日報》記者與進行相關大數據研究的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副主任委員焦豔鵬展開了對話。

對話人

天津大學法學院教授、中國環境科學學會環境法學分會副主任委員 焦豔鵬

《法制日報》記者 陳 磊

發案具有地域特徵

入罪方式較為集中

記者:2011年2月,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九次會議審議通過刑法修正案(八),取消了原「重大環境汙染事故罪」罪名,將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改為了「汙染環境罪」。近年來,關於該領域的治理情況,社會各界頗為關注。

今年11月2日至3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主辦了社會變遷與刑法學發展學術研討會,您在研討會上公布了對我國環境犯罪進行大數據研究的相關成果。

焦豔鵬:汙染環境犯罪的懲治在實踐中是由生態環境管理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刑罰執行機關等多個主體相互銜接完成的實踐活動。從線性流程上來看,法院作出的生效判決,是對實踐中發生的汙染環境犯罪在法律查證後的事實固定,以及對其作出的法律評價的載明。

因此,我們可以從對汙染環境犯罪的生效判決書的分析中,考察實踐中我國汙染環境犯罪的懲治情況。我們研究的主要路徑是,通過從汙染環境犯罪既判案件的刑事判決書中,提取相關具有分析意義的數據,將文本文件中的相關要素轉化為比例數據,通過比例數據的分析來判斷該類犯罪的主要特徵。

目前可供分析的數據主要有三大類:一是案件發案情況。具體包括案件的分年度、分地區、分省區的案發情況,案件當事人情況(具體包括被告人的年齡、文化程度、是否法人犯罪等)。二是經法院審理查明的事實。該部分主要包括案件的入罪方式等。三是案件的裁量狀況。該部分主要包括案件當事人的刑事處罰情況,即刑期的長短、罰金刑的數額區間、是否適用了緩刑等。

依據上述分析要素,課題組目前對2012年至2018年我國汙染環境罪的刑事司法樣態進行了近乎全數據的數據整理與初步分析,汙染環境罪刑事案件超過4500件。

記者:課題組通過對我國汙染環境罪刑事司法樣態的研究,發現了我國汙染環境犯罪的哪些特點?

焦豔鵬: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是汙染環境罪的發案具有鮮明的地域與時空特徵。

我們注意到,上述年發案量1000多件的情形在我國各省區之間的分布是非常不均衡的。江蘇、浙江、廣東、山東等省的數量相對較大。與之相對應的是,內蒙古、青海、山西等省(自治區)法院審理與判決的此類案件數量極少。

同時,實證研究發現,自2012年以來,我國汙染環境犯罪的發案數量持續上升,在2018年前後達到了年均1000多件的較為穩定的態勢。這種年度既判案件數量,在我國刑法的罪名體系中屬於中位的發案數量。這表明,汙染環境犯罪具有一定的數量級與常態性特徵,成為我國法院辦理的較為普遍的一類犯罪。

二是汙染環境罪的入罪方式比較集中。

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施行後,關於汙染環境罪的入罪標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先後頒行過兩個司法解釋,確立了13種法定的入罪方式。但通過實證研究發現,上述13種入罪方式在司法實踐中的運用差異很大。目前發現,有超過30%的既判案件採用了「重金屬超標三倍以上」的入罪方式,而另一種入罪方式「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三噸以上」在實踐中也具有相當大的適用比例。

上述數據表明,「重金屬超標」與「非法處置危險廢物」這兩類情況是當前汙染環境犯罪的主要類型,這兩類情況構成汙染環境罪的主要情形與相關地區的產業類型以及某些產業的工藝流程有緊密聯繫。

三是汙染環境罪的刑事裁量整體上較輕。

就目前的數據來看,當前我國法院對汙染環境罪的裁量整體上是偏輕的。有80%以上的被告人被判處了一年半以下的有期徒刑,而在罰金刑的適用上,絕大多數的被告人被判處3萬元以下的罰金。

上述裁量結果看似較輕,但也能夠找到合理解釋。其主要原因在於:法院在確定被告人符合入罪標準後,對汙染環境所造成的實際生態損害的數額無法進行測量,所以絕大部分案件適用了該罪的第一檔法定刑;目前這類犯罪的被告人主要是中小型工廠裡的一線排汙工人,他們對汙染環境所造成的後果,以及自身所從事行為的認知能力也比較有限,犯罪的主觀惡性相比較於傳統的暴力犯罪等來說是較小的。

亟須構築立體防線

提升犯罪打擊能力

記者:根據數據統計,當前全國範圍內審結的一審汙染環境犯罪案件達到年均1000件左右的數量級,近3年汙染環境犯罪的發案數量基本保持穩定。這些指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當前我國運用刑法手段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情況。

焦豔鵬:是的,這說明我國刑法在懲治汙染環境犯罪領域的功能基本上得到了實現。之所以有這樣一個結論,其主要理由是:第一,通過近年來的刑法懲治,這一領域的犯罪得到了較好的控制。就我的觀察,目前在浙江、江蘇、廣東等地,汙染環境犯罪的數量與治理態勢得到了較好控制,這些地區案發數量較為穩定甚至有些地區有下降的趨勢。

第二,刑法的懲治功能基本得到了實現。自2012年以來,我國運用刑法手段懲治汙染環境犯罪的力度逐步增大。這些年,一方面,我們通過相應刑事案件的辦理懲罰了一批被告人;另一方面,通過對這一領域的社會宣傳,目前在我國相當多數地區尤其是東部地區、南部地區已形成了「嚴重汙染環境將可能構成犯罪」的社會認知,刑法的一般預防功能得以初步建立。

但是,在汙染環境犯罪的懲治上,我國不同地區間存在較大差異。我們應清醒地認識到,汙染防治攻堅戰還沒有完全打贏,部分地區汙染環境犯罪防治的任務還相當艱巨。一旦刑事政策放鬆,還存在著反彈的風險。

另外,我們也要注意到,一些地區尤其是中西部某些地區,汙染環境犯罪的懲治才剛剛起步。對此,環保機關、公安機關等應加強對我國刑法在該領域相關規定的理解與適用,既不能姑息犯罪,也不能侵犯企業或公民的合法權益,要嚴格依照法律、法規,對汙染環境犯罪依法進行懲治。

記者:日前,十九屆四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著眼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堅持和完善生態文明制度體系是其中的重要內容。實行最嚴格的生態環境保護制度,亟需提升我國汙染環境犯罪治理能力。

焦豔鵬:一個國家環境犯罪的治理能力,有賴於生態文明的發展,以及環境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汙染環境犯罪的治理而言,我們既要運用刑法手段懲治相關犯罪,又要注意綜合治理。

汙染環境犯罪的發生有其相應的機理。就犯罪人的動機而言,大多數情形下是出於經濟利益的考慮,為了節省治汙或危險廢物的處置成本,而非法排放、傾倒或處置有毒物質、有害物質或被我國法律管控的物質。應該說,當生態文明發展到較高階段時,公民、法人或社會組織從事上述行為的概率將大大降低。因此,伴隨著我國生態文明建設進程的加快,再經過一定的時間周期後,汙染環境犯罪的發生率應該會顯著下降。

汙染環境犯罪的發生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等緊密關聯。在環境犯罪的治理中,除了發揮刑法的功能之外,也要高度關注市場機制、社會機制以及除刑法機制之外的其他法律機制的功能的發揮。我們應通過有效的行政管理、嚴格的技術管控、充分的社會資源供給等方式,構築汙染環境犯罪防治的立體防線,從而提升我國的汙染環境犯罪治理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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