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明康德/報導
兩年一度的ICH大會,將於11月16-20日在新加坡召開。近日,ICH發布調研報告,分析監管機構與醫藥行業貫徹落實ICH指導原則的情況。
國際人用藥品註冊技術協調會(ICH)最近發布調研報告,報告各國與地區藥品監管機構和醫藥公司貫徹實施ICH質量、安全、療效指導原則情況。這份調研報告報告由科睿唯安(英國)所屬的監管科學創新中心(CIRS)起草。
調研對象
調研覆蓋15個ICH監管機構成員、觀察員成員,由這些監管機構做出自我評價。此外,來自於多個PhRMA、EFPIA、JPMA、BIO和IGBA等行業組織的52個成員企業受邀參與調研,其中的32家企業提出了對所有15家監管機構的看法。參與調研的藥品監管機構,包括ICH創始成員與常設監管機構成員:歐洲藥品管理局(EMA)、美國食品與藥品管理局(FDA)、日本厚生省/藥品與醫療機器總和機構(PMDA)、加拿大衛生部(Health Canada)與瑞士藥品管理局(Swissmedic);近年來加入ICH的巴西、中國、新加坡和韓國等監管機構成員;以及來自馬來西亞、俄羅斯、南非和土耳其等觀察員機構。
參與調研的監管機構(數據來源:參考資料[1],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參與調研的52家國際化醫藥公司所屬行業機構(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調研方法
調研採用在線問卷形式,由15個ICH監管機構成員、觀察員監管機構做自我評價;同時根據32家國際化醫藥公司提交的對所有監管機構的看法,對相關調研結果做差異分析。
調研方法(數據來源:參考資料[1],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ICH認識到並非所有指導原則都同等重要,因此,按照優先程度,將ICH指導原則劃分為層級1、層級2、層級3。調研所涉的11個不同層級的ICH指導原則見下圖。
調研覆蓋的ICH指導原則(數據來源:參考資料[1],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在調研的幾乎所有藥品監管機構中,ICH Q1穩定性指導原則,ICH Q7原料藥生產質量規範指導原則,ICH E6(R2)藥品臨床試驗規範指導原則,都得到統一實施。但調研結果顯示,ICH創始成員機構,對ICH指導原則的實施率最高。
數據來源:參考資料[1],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調研報告表示,「總體上,在很大程度上,指導原則是不折不扣實施的。觀察員成員機構(馬來西亞、俄羅斯等)的修改比例最高,其次是監管機構成員,修改最少的,是創始/常設監管機構成員。此外,對某些準則的修改更多,例如ICH Q1、Q7、E2D(這些指導原則涉及批准後安全數據管理)。」
數據來源:參考資料[1],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調研報告指出,對於有修改的地方,"所有的監管機構都認為具有合理性,監管機構予以明確,便於行業實施,但並不增加監管要求。」調研報告指出,參與調研的醫藥公司對指導原則的看法,「總體上與監管機構的看法一致」。但調研報告注意到一些差異,「例如E2B[臨床安全數據管理]和M8[電子通用技術文件],有待進一步探討。」
在指導原則的貫徹落實得以確認時,所有監管機構都表示,認為監管機構自己遵守了指導原則,「在日常實踐中充分應用這些指導原則。總體上,參與調研的公司的看法,與監管機構的自我聲明一致;但也存在認為為時尚早,經驗有限,導致無法評估的情況。」
數據來源:參考資料[1],藥明康德內容團隊製圖
調研結果顯示,ICH的質量、安全與療效指導原則,得到參與調研的藥品監管機構和國際化醫藥公司廣泛採納、遵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