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時間下定義,這是中國哲學中一個十分新鮮的現象。儘管張岱年、熊十力、賀麟等的定義中也有許多傳統哲學的語言,但是其範疇卻基本都是西方的。
就形式而言,這些定義已經突破了傳統哲學家不重概念而常以感悟式語言來總結的局限。比如,就賀麟所推崇的康德的絕對主觀化時間來說,其根本觀點與陸王心學接近,兩者都突出了人作為認知主體在把握時間上的主觀能力以及時間觀念因此而具備的主觀性特點。
但是,陸王心學關於此點的說明幾乎全是個人從生活經驗和神秘冥想中得來的醒悟和體驗,諸如"充塞天地中間,只有這個神明","四時歲月,只知此之流行","六合也者,心之郛郭","往古來今,惟有此心"等心學一派的格言,都不習慣從此根本之點展開來進行細密的邏輯論證。
但是,賀麟藉助於西方哲學認識論所提供的一套哲學概念,對時間本質所做的說明卻是邏輯完整而定義明確的。
另外,就內容來說,上述定義來也足以證明其對傳統哲學時間觀的突破。
整體說來,傳統哲學的兩種時間觀都很少明確地將事物客觀形式和主體知覺這兩個時間基本範疇並列來加以討論,也就是說,它們要麼肯定時間就是物質的客觀形式,要麼就認為它是主體知覺,而沒能在兩者之間搭建一個有效的辯證的分析框架。
民國時代哲學家對於時間觀的哲學建構區別於傳統哲學的一個很大特點即在於,他們在討論時間本質時,能夠自覺地將時間的客觀實在與主體的時間知覺之間的聯繫和區別當作討論的基本前提。
這樣一來,時間討論的層次就變得分明而豐富起來。僅就以上所列定義而言,已呈現了三種類型的時間關係模型。第一種,是張岱年和馮友蘭所歸納出的客觀化時間。
這種觀念認為時間首先是客觀的,是依存於事物而來的,離開事物,則談不上有時間,所謂"空時即是事物之空時,事物即是在空時之事物。如無空時,不能有事物,如無事物,則亦不無空時可說"。
其次,時間反映的是事物本身或事物之間的一種有先有後的秩序關係,即使是主觀的心理時間也是"感覺或思慮的聯續",沒有脫離"先後"這一根本性的時間關係。再次,"先後""同時"的關係只存在事物之間,如果自時間中抽去事物,則各種關係隨之消失,時間亦不復存在。
第二種,是賀麟所堅持的絕對主觀化時間。賀麟否認時間根源於外在事物,認為時間絕非脫離意識而存在的實有,它不體現客觀事物的性質或關係,也不屬於經驗範疇,而是感性直觀的先天格式,是純然主觀的。
第三種,則是介於上述二者之間的一種中間立場,熊十力和張東蓀的時間觀大致可以歸入此類。熊、張都認為時間既是客觀事物的性質,又是主觀的認識;既依存於外在事物,又有其相對的獨立性。
不過,具體說來,熊十力更傾向於肯定時間的客觀性,他認為時間首先是物的存在形式,其次才是經意識作用而形成的抽象概念,抽象概念一旦形成,即成為我們認知其他事物的普遍規範。用他自己所喜歡的佛教語言來表達即是:
"本緣物上具有此形式。意識作用依之,得有空時相起(即構成空時的概念)。然意識因有空時相故,乃反以規定感時中未經分別之各物,而條析之,綜理之,使證會中之物,成為客觀的。"
這種觀點,簡言之,就是認為時間這種物質存在形式,能為意識所認知,但絕非意識所能決定和控制。而張東蓀則認為時間就其根據而言,確是在外在者身上;就其形態而言,是知覺所呈現的,就其性質而言,是由概念所產生的解釋。
也就是說,時間根據外在者而產生,但外在者本身不是時間,時間實際上是外在者、知覺和概念的"三重疊合產品",不過這三種因素是共同起作用的,沒有哪一種因素能起決定性作用。
很明顯,民國哲學家所總結出來的三種時間類型以及其中所包含的明晰的論證層次,在傳統哲學中確是不存在的,它是現代哲學的獨特產物。
按照張岱年的解釋,中國傳統哲學除了陸王一派,一般都不懷疑外界之客觀存在,也不喜歡分別"我"與"非我",而習慣於將認知主體與認知對象融合同一,因此知識論不甚發達。
陸王心學主張"宇宙即是吾心",以心來統攝天地萬物,將外界與心之主體做出自覺區分,但是限於當時哲學重了悟而不重論證的局限,亦只做到從"心"來觀時空,而未能將時間單獨抽離出來展開討論。
因此,可以說,真正意義上的時間本體論哲學是在民國時代才開始建立起來的,而之所以會發生這種變化,又與當時哲學家受西方哲學影響所激起的對知識論的普遍興趣有重要關係。
知識論,簡單地說就是人的認知何以可能或者說認知主體與認知對象之間的關係到底如何,在某種程度上,如何理解認知,決定了你如何看待時空。
民國時期的哲學時間觀,無論是肯定時間為物質客觀形式的馮友蘭、張岱年,還是堅持時間為純粹的主觀知識形式的賀麟,或介於兩者之間的時間二元論者熊十力、張東蓀,其對時間本質的討論方式無一不帶有鮮明的知識論的烙印。
在這一點上,張東蓀、賀麟的時間觀論證在邏輯上十分完整、充分,很能代表當時哲學界在這個問題上的特點。
賀麟的哲學體系被簡稱為"新心學",其基本主張是認為精神是本體,世界是表象,直覺是方法。新心學包括心論、知性觀、時空觀、方法論、文化觀共五大板塊,可見時空觀在整個理論體系中佔據了相當重要的位置。
賀麟的時空觀,其主要觀點與康德的絕對主觀時間觀十分接近,他自己也認為康德的時空觀是最合乎哲學理想的。賀麟的具體哲學論證包括以下幾個層次。
首先,他認為時間是理而非事物。他說,將時間當作經驗中的自然事物,是科學家為了研究的方便而採取的立場,但是從哲學家立場來看,則時間只能是理,是規定經驗中事物的必然秩序和法則。其次,時間是心中之理。
理既然是衡量經驗中事物的尺度,則必然出於經驗的主體,因此,理必出於心。理就是由心所建立的"用以整理排列衡量感覺中的材料的"公共標準。再次,時間是自然知識所以可能的心中之理或先天標準。自然知識是指感官知識,是人所經驗到的自然界或現象界的知識。
時間只是使自然知識所以可能之理,而不是使別的知識譬如價值知識所以可能之理。最後,時間還是自然行為所以可能的心中之理或心中標準。
這一點,是康德哲學未加討論而為賀麟所特別重視的。賀麟認為道德和藝術行為也都有自己的時間標準,就道德而言,"禮"就是用時空標準去節制情慾使之符合道德律的理則,就藝術行為而言,"藝術"也要基於審美規範所決定的時間和空間標準。
因此,時間也是合於禮的道德行為和合於美的藝術行為的可能先天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