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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燈下黑」,根據老百姓的經驗觀察,是指油燈下光線難以照亮之處,這是由於燈具本身的遮蓋和遮蔽所造成的光線盲區。由此引申,權力「燈下黑」現象,是指由於權力本身的遮蓋和遮蔽,導致對權力自身及其「身邊人」難以監督,由此出現了「監督盲區」而造成種種「權力異化」和「公權私用」現象:執法者不遵守法律、反貪者自己貪汙腐敗、執紀者自己違反黨紀國法、緝毒者自己藏毒販毒等等,而且此種權力「燈下黑」現象,在公共生活的各個領域普遍存在且難以消除。
在黨中央不斷加大執紀問責力度,反腐敗壓倒性態勢基本形成的新的歷史時期,為什麼權力「燈下黑」現象還屢屢發生?而且權力越集中的地方,越容易發生?正如習近平總書記所指出的:「大量案例表明,權力越大,越容易出現『燈下黑』」。這就不能僅僅用幹部的作風素質來加以解釋和解決,而必須從此種現象發生的體制機制上來加以梳理和辨析,以期追本溯源,從根本上消除權力「燈下黑」現象。
權力「燈下黑」問題難以監督
有權力的地方,必然會發生權力腐敗,也必然會出現權力「燈下黑」問題。與直接面對社會大眾的權力部門發生的腐敗問題不同,權力「燈下黑」問題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如常常發生在領導者自身及其「身邊人」身上,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由於信息不對稱,監督者對腐敗證據難以收集;由於領導本人的權力影響及遮蓋效應,監督者也往往「投鼠忌器」等。領導者的權力愈大,此種隱蔽性、信息不對稱和遮蓋效應就愈大,從而對權力「燈下黑」問題更加難以監督。
具體來說,體現在以下方面:第一,對領導者自身難以監督。由於權力金字塔體制所決定,監督體制也呈現「金字塔形態」,也就是說,權力層級越高,對其的監督也越少。從近年來眾多的「原省委書記」腐敗案件中可以看出,省委書記作為一方要員,掌握著地方黨政各路權力,對其的監督,只有在各方的舉報信反覆強烈地送達中央,中央派中紀委檢查組來當地調查時,才能被發現和徹查。這便是長期困擾權力集中體制的「一把手監督」問題。而在「同體監督」為主要監督形式的體制內監督體系下,「一把手監督」問題和權力「燈下黑」問題還會長久存在。這在各種「原縣委書記」的腐敗案例中,也同樣得到佐證,如果一地的縣委書記,本身民主素質不高,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不力,就常常會出現老百姓所說的「土皇帝」現象。
第二,對領導者「身邊人」難以監督。無論是領導的配偶及子女,還是領導的秘書和司機等,都屬於領導的「身邊人」。領導忙於公務而沒有時間監督「身邊人」,或領導疏於管教而有意無意放縱「身邊人」,或領導自身腐敗而同「身邊人」同流合汙等情況,都給領導的「身邊人」利用領導權力腐敗留有了通道,也給行賄者「圍獵」領導「身邊人」提供了空間。這便是權力「燈下黑」最為典型的「樣態」,同樣有大量因為領導「身邊人」腐敗而把領導本人「拉下水」的腐敗案例。
第三,社會和民眾對權力「燈下黑」問題難以監督。權力「燈下黑」問題,往往發生在領導者周圍狹小而私密的空間,距離社會和老百姓較遠,具有很大的隱蔽性和信息不對稱性,老百姓往往「不明就裡」,更無從落實「知情權」,就算道聽途說地知道一些「燈下黑」問題,往往也無從查找證據細節。這與直接面對民眾的政府職能部門不同,如公安局、民政局、教育局等,其很多執法過程和公共服務直接接觸老百姓,老百姓能夠從其公共服務中親身感受到其優劣與否,社會和民眾對其的權力行使及其腐敗問題,也就能夠有更多了解和監督的渠道。
權力「燈下黑」問題牽連複雜
權力「燈下黑」腐敗,往往不同於其它顯性權力腐敗,其中牽連到各種權力關係和人身關係,所以為查處和治理帶來很多障礙。
一是涉及到領導與「身邊人」的關係。領導者可能疏於教育、管理,亦或串通合謀,領導者與權力「燈下黑」往往有著千絲萬縷的「關聯」。領導的家屬可能借著領導的權勢和影響收受「禮物」,領導的秘書可能暗地裡給領導傳遞「腐敗信息」,領導的司機可能給領導約會情人「站崗放哨」,領導的「鐵桿下屬」可能給領導親屬安排工作等。
二是涉及到「私域」與「公域」、「私權」與「公權」的關係。由於權力「燈下黑」問題往往發生在與領導者相關的私密空間,涉及到公權私用、以公肥私、假公濟私、借公利私等各種「微妙」情況:如省委書記的配偶,在書記面前常常誇獎其某個下屬聰明能幹(也許是暗示書記關注此人並提拔),縣委書記的配偶收到其朋友送來的精美禮物(可能是需要得到書記的關照),鄉鎮書記的老父親過生日收到大量鄉村幹部送來的禮金和禮物(也許超出了正常的人情往來的數額)等等。在中國人情社會氛圍濃厚的國情下,此種「私域」與「公域」邊界不清的情況大量存在,也給界定和查處權力「燈下黑」問題帶來很多糾結之處。
三是涉及到道德禮俗、黨紀黨規和國家法律等定性問題。由於權力「燈下黑」問題往往涉及到「私權」與「公權」、「私域」與「公域」等複雜關係,也就涉及到對此種問題的「定性」:權力「燈下黑」問題,是違反了道德、黨紀還是國法?單位領導對其下屬經常「性騷擾」(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是什麼性質的問題?而組織部長為了討好領導,在沒有得到領導明確指示或暗示的情況下(雙方心知肚明),從而把領導情人儘快提拔和重用的問題,屬於什麼性質?至於以前常常發生的領導的司機,利用公車接送領導孩子上學,接送領導的父母到醫院看病,接送領導的情人與領導「幽會」等等,都涉及此類複雜的權力「燈下黑」定性問題。要查處和治理權力「燈下黑」問題,這種「定性難」也是一種棘手的難題。
權力「燈下黑」問題查處困難
由於大量的權力「燈下黑」問題,涉案人員錯綜複雜,案情細節深藏隱秘,案情定性疑惑難斷,從而也導致對此類問題的查處困難重重。
一是對領導者本人的查處困難。權力「燈下黑」問題,往往直接或間接地涉及到領導者本人,無論是領導者本人的腐敗問題,還是領導「身邊人」的腐敗問題,對領導者查處,都是一個地方的重大政治事件。對於當地的「一把手」來說(如縣委書記),領導的「身邊人」往往牽連其中卻不會被告發,縣級的紀檢監察部門也許了解一些案情但不敢查處,省級紀檢監察部門有權力查處但往往「鞭長莫及」。所以,對一個地方的「一把手」查處,大多都是本地的越級上訪或告狀信驚動上級領導,由上級部門(如省級紀檢監察部門)來親自查處一個地方的縣委書記。但這往往是到了案情鬧得紛紛揚揚、非解決不可的地步了。至於日常政治活動中對領導者的「燈下黑」問題的監督查處,則往往流於形式而難有遏制實效。
二是對領導「身邊人」的查處困難。由於領導者巨大權力及其權力效應的存在,對領導「身邊人」的查處,自然也得「小心翼翼」「投鼠忌器」:首先,要查處領導的「身邊人」,至少需要給領導「打個招呼」。其次,領導不同意查處的話,自然也就很難進一步查處下去了。還有,萬一對領導「身邊人」的查處,牽扯到了領導本人怎麼辦?所以,對於權力「燈下黑」問題,涉及到了領導者「身邊人」的時候,當地的監督部門也往往會更加謹慎,甚至更甚於對領導者本人的查處。從大量關於權力「燈下黑」的案例報導中,也可以看出基本的規律:往往是涉案的當地領導被查處後,才牽扯出其後的「身邊人」腐敗問題,而相反查處的情況則很少。
三是權力「燈下黑」問題的定性難,也影響到對其的查處難。如上述案例,在縣委書記沒有指示或暗示的情況下,縣委組織部長為了討好縣委書記,心照不宣地把「領導的情人」很快地連級提拔和重用。此種情況的發生是由於縣委書記的道德有問題嗎?誰來提醒和查處?組織部長作為領導的「親信」,為領導暗中「辦事」,是違反了道德還是黨紀?在縣委書記沒有因腐敗問題而查處的情況下,這一切情況自然也「相安無事」,然而一旦縣委書記「倒了」,又會牽扯到這一系列的「燈下黑」問題:包養情人涉及道德和黨紀,濫用權力涉及黨紀和國法,受賄腐敗同樣涉及黨紀和國法。一切似乎都是「清楚明白」的,但是,在縣委書記沒有被徹底清查處理以前,這一切權力「燈下黑」問題,又都是「沒有存在」的、是「不明不白」的。可以發現,很多權力腐敗者,在沒有被徹查處理之前,都沒有「男女關係」問題,而一旦被查處,案情通報中卻基本都有「男女關係」問題。這同樣說明了,權力「燈下黑」案情中,很多問題的模糊隱秘和性質邊界都是很難確定的,由此在問題沒有徹底暴露和被查處時,也是很難加以制止和清除的。
靠民主法治雙重壓力消除權力「燈下黑」
權力「燈下黑」問題,是領導者個人素質道德問題,更是監督體制的制度完善問題,是人情社會的禮俗文化問題,更是民主社會的制度建設問題。從制度建設的邏輯來看,更為關鍵的問題是:權力者對誰負責,權力運行是否公開透明,廣大人民能否對公共事務有參與和監督的權力,公共權力的行使是否在陽光下運行,權力是否被關進了法治的制度籠子。「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後人」,規則的制定者和執行者,首先必須自身堅決地遵守規則,而「規則自適」僅靠有權者的自律和道德口號,是「靠不住的」。只有靠民主法治的雙重壓力,靠自體監督和異體監督的相向合力,也就是說,只有靠民主法治的制度力量,才有可能長久消除權力「燈下黑」現象。
陳朋:「燈下黑」問題的四重深層誘因
人之逃避監督制約的天然本性
從原初意義上講,權力及其執掌者必須接受權力授予者的監督制約。「有權必有責,有責必受監督」,闡釋的就是這個道理。之所以如此,是因為權力的所有者與行使者在客觀上是分離的。在現代政治社會生活中,出於社會分工和公共事務繁多的限制,「讓所有人親自參加公共事務是不可能的」。這就意味著必須對權力實施委託。然而,接受委託的人也具有惰性。他們不僅可能存在利己主義動機,而且有逃避監督制約的天然本性。監督權力運行的人同樣如此,他們也想逃避被監督制約,並且想通過所掌握的監督權產生凌駕於其他權力行使者之上的優越感和權勢感。這種心理期待如果落空,可能會激化監督者逃避監督的本能衝動,繼而直接誘發「燈下黑」。
監督權行使過程及懲戒措施的滯後性
近年來,從上到下各級都高度重視並努力探索對監督權的制約與監督。比如,各地普遍設立幹部監督室,對紀檢監察部門監督執紀問責行為進行再監督,以著力解決「燈下黑」問題。然而,從實踐來看,同其他權力監督設計理路一樣,這種監督權同樣屬於事後監督。也就是說,「監督主體並不直接幹涉正常的權力運行過程,監督權的運行處於一種蟄伏的狀態;多數情況下只有在違規行為或者不利後果發生後才會從蟄伏狀態啟動為積極追責狀態」。這種滯後性的監督與糾偏雖然可以糾正或制止某種偏離行為,但普遍停留在就事論事上,缺乏整體性設計,在很大程度上難以有效解決「燈下黑」問題。
外部力量無力實施有效監督
按照總體設計,在全面從嚴治黨的宏大背景下,要構建黨統一指揮、全面覆蓋、權威高效的監督體系,把黨內監督同國家機關監督、民主監督、司法監督、群眾監督、輿論監督貫通起來,增強監督合力。同時,還要堅持自我監督與群眾監督的有機融合。對於紀檢監察機關來說,這實際上意味著要構築內外結合的協同式監督體系。但是,從實際情況看,外界的監督力量很難發揮有效作用,這在很大程度上為「燈下黑」問題遺留了空間。其一,紀檢監察部門的日常工作具有一定程度的專業性,外界弄清其基本業務流程和關鍵環節有一定困難,客觀上也就無法對其實施有效監督,從而導致「燈下黑」問題的產生。其二,紀檢監察部門及其工作的特殊性質讓外界在一定程度上產生畏懼心理,不願意也不敢對其實施監督。可想而知,於此之下,難免會滋生「燈下黑」問題。
少數人內心深處德不配位的誘導
萬事皆需有德。對於實施監督執紀問責的機關來說,更是如此。要想對他們實施有效監督,就要做到「打鐵還需自身硬」。但是,調研發現,部分人存在德不配位的情況。其外在表現為有紀不執、執紀不嚴,甚至與歪風邪氣沆瀣一氣。原因就在於,有些人進入紀檢監察部門本身動機就不純,在他們看來,紀檢監察部門崗位多、編制多、好安排人,不少人進來是想「鍍金」的,打著混個一官半職然後轉崗的算盤。在這種情況下,這些人自然不願意頂真碰硬監督執紀,「燈下黑」問題也就產生了。(《國家治理》周刊2020年6月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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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 | 《國家治理》周刊2020年6月第4期
原文標題 | 權力「燈下黑」現象為何難以消除
作者 | 中國社會科學院政治學研究所首席研究員 周少來
新媒體編輯 | 羅婷
原文責編 | 蔡聖楠 臧雪文
作圖 | 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