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陽:創新管理人監管機制 推進破產案件審理

2020-11-25 人民法院報

    浙江省杭州市富陽區人民法院積極創新探索以管理人監管為核心的破產案件推進機制,充分發揮破產審判在淘汰落後產能、優化整合資源配置中的巨大作用,在維護廣大債權人利益的同時,為保障富陽地方經濟穩定、推動供給側改革提供了有力支撐。2014年至2016年5月,富陽法院合計受理破產案件18件,順利實現宣告破產4件,完成重整8件,處置土地520餘畝,盤活資產12億元,化解債務34億元,安排職工重新就業1500餘人。

    劃清各主體權力邊界

    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整體波動,地區落後產能逐漸累積,「殭屍企業」不斷浮現,富陽區人民法院破產案件數量也急劇增多。為適應破產審判常態化、高效化,2015年6月,在區委、區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富陽區人民法院批准設立了民事審判第四庭,統一審理破產案件及相關衍生案件。

    「破產審判並不是一開始就順風順水,尤其全國法院都還沒有積累有效經驗,法律法規還不全面,我們也經歷了一段摸著石頭過河的日子。」談到民四庭的建立,庭長方新平這樣說到,「如何開展工作,我們一開始的想法就是梳理清楚職能定位,破產案件各個參與主體職能發揮出來了,案件推進自然而然也就順理成章了。」

    雖然管理人負責破產企業財產管理和清算工作,在破產案件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但民四庭的法官們依然表示,管理人工作無法替代債權人發聲,許多與債權人利益息息相關的問題仍需要債權人自己「拿主意」。然而企業破產法並未對債權人委員會、債權人會議主席如何行使相關職權作具體規定,在實踐操作中容易被管理人牽著鼻子走,不利於債權人權益的保障。

    為把握程序定位,明確各主體的作用發揮,妥善協調破產案件各相關利益主體之關係,幫助債權人委員會等單位找準定位,確定職責範圍,讓其在破產案件的處理中都能有的放矢,富陽法院制定了《債權人委員會工作指引》、《債權人會議主席工作指引》等多部破產案件工作指引。這些工作指引明確了黨委統籌、部門聯動、法院主辦的組織框架,輔之以審管辦、紀檢組雙監管機制,確定破產案件從立案、審理到執行的總體框架。

    工作指引還立足不同主體,設定工作細則,對管理人、債權人、合議庭等分別確定職能劃分,使之在破產案件推進過程中都能發揮各自作用,以實現破產企業償債率的提升。其中,合議庭在破產案件過程中嚴格履行審查、指導、監督、管理、裁決等職能,工作指引完善了合議庭成員工作制度,引導其獨立、客觀、依法行使職權。管理人系破產企業的接管者,承擔著核查資產、催收債權、審核債務及重整招募、引進投資等職能,是企業破產流程中的「主角」,同時也是各環節的銜接者,工作指引明確了其工作內容,並建立了後續評價制度。債權人委員會系破產財產分配、債務人財產管理和處分的監督者,主席單位系債權人會議的主持者、債權人委員會日常工作的組織者,工作指引明確規定了二者如何具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其固有職權,促進債權人會議各項職權的行使。

    在富陽鑫源紙業有限公司破產重整案件中,由於管理人缺乏溝通意識,信息傳遞不到位,曾導致債委會對案件處理進度緩慢表示不解,對管理人存在較大不滿情緒。發現問題後,合議庭立即向管理人傳達債權人委員會的監督建議,並要求管理人按照工作指引規範行使職權,加強與債權人溝通。職能理順了,工作到位了,隔閡便消除了,最終鑫源紙業破產重整方案獲債權人高票通過。

    「破產案件《工作指引》詳細明確了各主體工作開展的項目明細,解決了在案件推進過程中各主體要做什麼、能做什麼、怎麼做的問題。」方新平說。債權人委員會、主席單位的職能劃定,一方面限制了管理人肆意進行與維護債權人利益不相適應的破產工作;另一方面也讓債權人真正參與到破產審判工作中,使程序更為公開、透明,減少案件的不穩定因素。

    創新管理人監管機制

    破產管理人是在破產案件審理過程中承擔主要事務性工作的主體。破產程序能否公正、高效、順利地進行,與破產管理人有著密不可分的聯繫。但司法實務中卻存在著管理人水平仍參差不齊的問題,個別管理人甚至從未有過處理破產案件的經驗。為發揮好管理人作用,富陽法院積極探索創新對管理人的指導、監管、評價機制。

    「當時我院受理的幾個破產案件不僅尚未審結,且資產處置方式、管理人履職監督等都已逐漸跟不上破產案件越來越多湧入我院的嚴峻形勢,這促使我們不得不找出一條高效推進破產審判的新路來。」民四庭副庭長蔣明說,「通過對以往破產審判經驗的總結,我們發現,管理人履職是破產案件處置的關鍵,也是適應破產審判常態化的核心,於是,我們以管理人業績考核作為切入口,設置了一套管理人工作指引。」

    根據《富陽區人民法院管理人業績考評辦法》、《管理人工作項目指引》等相關規定,富陽法院對管理人業績實施項目化管理與考核,建立了對管理人工作業績動態管理臺帳和綜合考評機制。考評機制強化管理人節點控制,要求其按照企業破產法規定,嚴格根據時間進度推進諸如企業接管、資產核查、債權申報、債權人會議召開、審計評估、資產處置、破產財產分配等每一個流程環節。同時要求管理人落實以流程節點階

    段性定態報告和以重大問題隨時動態報告相結合的「兩個報告」制度,並接受考評組日常定期專項走訪檢查和合議庭臨時不定期動態抽查。合議庭則會會同債權人委員會、主席單位、區處置組等考評單位根據管理人期間的履職情況,進行綜合評價打分,並確定等級。管理人履職評價不僅與管理人報酬掛鈎,也將成為管理人的身份檔案,作為其在競聘其他破產案件管理人的重要評判參考。

    這些制度的設計,有效激發了管理人在破產案件處置過程中的能動性、主動性,讓管理人工作落到實處,債權人的合法利益能得以最大限度的實現,同時也使合議庭能全面、動態地把握案件。

    目前,合議庭已正式向兩家律師事務所發出三份破產案件管理人業績考評通知書。作為被考評對象的浙江智仁律師事務所主任劉恩感深有感觸:「業績考評確實帶給我們很大的壓力,但是這份考評通知書無論對我們今後工作的開展,還是對其他案件的管理人都會起到極大的推動作用。」

    堅持利益與情感互補

    企業破產法的價值目標雖是公平清理債權債務,保護債權人和債務人的合法權益,實現破產程序中各方利益的平衡保護,而債權人利益的保護無疑是破產程序的核心價值目標。在以往一些破產案件中,存在著推進不透明、債權人會議走過場、債權人對破產企業資產狀況不明晰等現象,由此引發的隔閡和猜忌往往會給法院工作帶來很大被動。

    在不斷進行經驗總結的過程中,富陽法院始終將保障債權人利益作為審理破產案件的中心原則,將監督管理人履職貫穿全過程,並認真指導債權人委員會及主席單位開展工作,從程序的探索到實體的把握等多個方面做出積極的努力,以期實現債權人經濟利益的最大化。

    在經濟利益層面,富陽法院督促管理人在接管債務人財產、調查債務人財產狀況、管理和處分債務人財產的過程中勤勉盡責,忠實執行職務。要求管理人始終以「實現債權人利益的最大化」為核心,最大限度地增加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總額,減少由債務人最終清償的財產中優先清償的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並排除不當債權,最終實現可供分配破產財產額的最大化。

    即使經濟補償已經難以全部實現,富陽法院也堅持讓每一個人在每一起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義的價值理念,尋求債權人的情感平復,實現債權人情感彌補的最大化。一方面,注重信息披露,提升案件處理透明度,使各利益主體均能及時了解破產案件推進程度,並對最終清償結果有所預期,避免產生「流程走過場」、「被蒙在鼓裡」等不良情緒的產生及蔓延,導致牴觸合議庭審理案件及管理人開展工作;另一方面,重視細節處理,及時把握案件進展動態,體現法院對妥善處理破產案件的細心與用心。

    在浙江泰科鐵塔有限公司破產清算案件中,企業法人陸某在陳述破產理由前表情凝重地向在場所有債權人深深鞠躬表示歉意,陳述過程中更流下了悔恨的淚水。最後的表決環節裡,重整清償率不到4%的變價方案,竟意外獲得債權人表決通過。

    「債權人與破產企業的聯繫千絲萬縷,這些聯繫的背後有些是基於親屬關係,有些則是長期的合作。然而,無論何種聯繫,卻都透露著人們最質樸的情懷,即信任。」該院副院長吳建峰說。基於信任,多數債權人仍希望破產企業能有所轉機,法院在幫其挽回經濟損失的同時,發揮修復作用彌補這些質樸情感的缺失也將變得意義非同尋常。

    「法院是運用法治辦法推進國家供給側改革的重要主體,破產案件推進中的法治化不僅僅是審查各項決議的合法性,更是要求按照規則作出這些決議,這個規則正是我們積極探索的管理人工作規則、債權人委員會、主席單位的工作規則,甚至是債務人接受監管的規則。只有破產案件的每一個主體都按照自己的職能定位履職,嚴格按照規範化流程,才能實現破產審判工作機制的常態化,才能公正、高效、順利推進破產程序,真正維護債權人利益,使每一位債權人都感受到公平和正義。」對於破產案件推進工作,富陽法院院長趙平信心滿滿。

    接下來,富陽法院還將進一步完善破產工作統一協調機制,在黨委有力領導和政府相關職能部門支持下,保障處置工作有序開展、穩妥推進;進一步加大破產審判專業力量,加強破產審判法官團隊隊伍建設,提升業務能力,規範工作程序;進一步完善管理人監管評價的制度設計,全面、細化履職評價,建立諸如債權人會議資料評價機制等一系列階段性評價項目,實實在在賦予債權人監督權利的同時明晰其過程感受;進一步探索構建債權人的信息管理平臺,運用現代信息化手段強化司法公正的能量輻射,推動破產案件的智慧審判……通過內練自身,凝聚合力,創新機制,細化項目,來繼續推進破產審判工作實現大跨越、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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