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辱警被刑拘 因對公安機關開展的治安檢查不服,在微信朋友圈洩憤辱罵警察,影響惡劣,因而構成了犯罪。煙臺萊山區初家街道遠陵夼村某洗衣店經營人員初某軍就因此被刑事拘留。
10月4日,煙臺萊山公安分局初家派出所民警到遠陵夼村某洗衣店快遞代收點開展治安檢查,但是初某軍對民警的檢查行為內心反感,感覺公安機關是故意給自己「找麻煩」、「添亂」,雖然當時沒表現出來,但是一口氣憋在心中。晚上8:33初某軍在微信朋友圈發表了一條微信發洩心中對民警的私憤。
10月5日上午,初家派出所暗訪組民警再次到該代收點檢查整改情況,初某軍雖然表面配合檢查但心中怨氣更甚,上午11:58再次在微信朋友圈發了一條洩憤的微信。
兩條微信均為侮辱警察的詞彙,初某軍朋友圈通訊錄有507個好友均可見,甚至有好友評論、點讚,影響非常惡劣。初某軍怎麼也沒想到自己在朋友圈「隨便說兩句」,竟會招來牢獄之災。10月7日,初某軍因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同樣的行為
在去年也同樣發生在我們犧牲的民警上
你的囂張
踩疼了我的良知
去年12月20日,貴陽市公安局花溪分局貴築派出所民警馬金濤,在抓捕涉毒案件嫌疑人過程中不幸犧牲。12月24日,犧牲民警馬金濤的追悼會在貴州省貴陽市景雲山殯儀館舉行。
但是,這段時間,個別網友在網絡中對犧牲的馬警官進行辱罵和侮辱。我們知道涉毒案件是多麼惡劣且危險的犯罪行徑,這等不分青紅皂白的侮辱謾罵,簡直是到了人神共憤的地步。
經過2小時,在南明分局、小碧鄉派出所的緊密配合下,犯罪嫌疑人譚某落網。譚某承認在網絡中發布的侮辱言論為個人所為。據了解,譚某曾有搶劫前科,對民警有仇視心理。譚某以尋釁滋事罪被刑事拘留。
世上果然沒有無緣無故的恨,被處理了不去反思自己的罪行,卻來洩私憤報私仇,而且針對的是一個群體。這才是罪犯的危險邏輯和可怕之處。
一個國家如果不尊重烈士,那誰會衝在前面?一個民族如果沒有英雄,那誰守護來靜好歲月?你踐踏良知的樣子有多囂張,你入獄的模樣就有多狼狽!警光之下,勸你善良。
對不起,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看看公然侮辱警察,法律怎麼說?
《人民警察法》
第三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公然侮辱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
第四十二條的規定,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處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並處500元以下罰款。
《治安管理處罰法》
同時,公安部近日公布的《治安管理處罰法》修訂徵求意見稿中加明確了對人民警察依法執行職務行為的權利保護。意見稿提出,侮辱、謾罵、威脅、圍堵、攔截正在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行為,應依照前款規定從重處罰。
《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條尋釁滋事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尋釁滋事罪: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犯罪行為,以及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可以看到,在法律層面對於警察等執法人員的正當執法給予了充分的保護,同時,也意味著對於擾亂執法人員正常執法,甚至進行侮辱、攻擊等行為,將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公安提醒
請廣大網友理性發言,不要以為有了網際網路的「虛擬保護」,就可以對正當的執法人員進行隨意侮辱,任何惡意造謠、辱罵詆毀公安民警的行為,公安機關將依法嚴厲打擊。
審 核:楊 文 任 珂
編 輯:吳 蓉
來 源:監管支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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