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2021-01-20 濟南日報
  

  自媒體時代,人人持有「麥克風」,個人言論的空間前所未有地拓展。不過,天橋區檢察院檢察官提醒您,網絡空間並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並不等同於無所不言。
侮辱受災群眾網友被刑拘
  近日,受颱風「利奇馬」的影響,我國多個省市突發暴雨洪澇災害。在這場關乎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天災面前,全國人民眾志成城,救援狀況更是一直牽動著大家的心。然而在此期間,南京一名網友卻因為侮辱「利奇馬」受災城市和居民,被警方刑拘。下面,就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案件始末。案情回顧8月10日,在一些城市正遭受颱風「利奇馬」肆虐之時,南京一位網民在微博發布多條不當言論,對因颱風受災的浙江台州等地區和市民進行謾罵和侮辱,引發網友不滿。
  8月12日,警方通報:發布言論的男子王某已被警方查獲。經審查,王某對於發布不當言論行為供認不諱,目前,其因涉嫌尋釁滋事罪被警方予以刑事拘留。
  檢察官說法
  根據《關於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
  利用信息網絡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破壞社會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編造虛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虛假信息,在信息網絡上散布,或者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鬨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第一款第(四)項的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
「朋友圈」罵人男子被判道歉賠償
  微信也是大家普遍使用的社交媒體,「朋友圈」成為了不少人議人生、議時政、議生活的場所。但是,也有人打著言論自由的旗號在「朋友圈」裡信口雌黃,甚至指名道姓、辱罵他人以洩私憤,把「朋友圈」當成了恣意放縱自己的「獨立王國」。那麼,像「朋友圈」這種由熟人共同構成的「小圈子」,在其中發表不當言論也會觸犯法律嗎?案情回顧原告張某與被告趙某原本是朋友關係,雙方因瑣事產生矛盾,張某通過微信對趙某進行質問。質問過程中,雙方言語不合使矛盾進一步加深,趙某便在微信中對張某使用了大量侮辱性言語。他將這些言語附上張某的照片發到了自己的「朋友圈」,引起了大量關注。
  張某約趙某私下協商解決糾紛未果,當地派出所出警解決亦未果,這件事給張某的生活、工作帶來了巨大壓力,張某遂起訴至法院。最終,法院依法判令趙某於判決生效後7日內停止對張某的侵害行為,刪除其「朋友圈」內的辱罵、侮辱性言論及所附上的張某照片;在其「朋友圈」內發布給張某的道歉函,發布天數不低於3天;賠償張某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檢察官說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網絡用戶、網絡服務提供者利用網絡侵害他人民事權益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根據公安部《計算機信息網絡網際網路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第二十條的規定:
  對網上罵人者,將由公安機關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個人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照治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結語
  言論自由並不是法律賜予我們逃避罪責的「免死金牌」,相反,言論自由的前提就是守法。而網絡空間亦不是法外之地,惡意辱罵、侮辱誹謗、擾亂公共秩序等違法犯罪行為,將被依法查處。
  如果說享受自媒體時代帶來的言論自由是網民不可剝奪的權利,那麼有意識地自律就應該成為網民不可推卸的義務。所以,即使在網絡虛擬的環境下,我們仍然要守住法律的底線,不斷提高自律意識,理性客觀發聲,為營造良好的網絡輿論環境助力。
  (本報記者劉曉群通訊員牛文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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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人民日報熱點辨析: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但網絡空間不同於傳統的社會空間,它源於現實世界,是現實社會在網絡空間中的多維體現,是現代社會生活的「電子映像」,在這裡人們的社會生活和存在方式被數位化重構。   虛擬性、開放性是網絡空間的重要特徵,但虛擬不是虛幻、虛假,也不是對現實的簡單數位化模擬;開放不是無法、無序,也不是可以隨意亂來。
  •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務必遵紀守法!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務必不造謠、不傳謠!6月30日上午,臨湘市組織開展交通聯合執法行動,在群強路永發巷對侵佔路面經營行為依法整治時,遭到謝某玲等人阻攔。7月1日,臨湘市公安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六條之規定,對謝某華予以行政拘留十日嶽陽頭條#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務必不造謠、不傳謠!6月30日上午,臨湘市組織開展交通聯合執法行動,在群強路永發巷對侵佔路面經營行為依法整治時,遭到謝某玲等人阻攔。
  • 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這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空間健康有序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依法治網的題中之義。據《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9.4億,擁有網站近500萬個,人均每周上網時長28小時。網際網路科技的迅猛發展,讓人們生活更便利、更舒適、更美好,為推動信息交流、促進文化繁榮、凝聚社會共識提供了更便捷的渠道,也為數字經濟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 他們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究竟有幾個意思?
    網際網路飛速發展,極大地豐富了公眾的信息權、表達權、參與權,但與之相應的是,低俗信息和網絡謠言也充斥網絡。為了讓網際網路在法治軌道上健康運行,有必要向公眾強調「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不過,下文談到的幾個例子,口口聲聲也在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而表達的卻是另外的意思。 法院不是你家開的 第一個例子是歌手陳羽凡吸毒事件。
  • 知法懂法|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
    這是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網絡空間健康有序發展的重大舉措,也是依法治網的題中之義。據《中國網際網路發展狀況統計報告》顯示,截至2020年6月,我國網民規模已達9.4億,擁有網站近500萬個,人均每周上網時長28小時。網際網路科技的迅猛發展,讓人們生活更便利、更舒適、更美好,為推動信息交流、促進文化繁榮、凝聚社會共識提供了更便捷的渠道,也為數字經濟發展打下堅實基礎。
  •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網絡言論應守法!
    網絡是個虛擬的空間,  但並不是法外之地,網民可以在網絡張揚個性、宣洩情緒、表達意見建議,但是,在享受言論自由的同時,必須尊重事實關進去可以月瘦十斤的那種,減肥不是夢!」接報後,警方迅速開展調查處置。經過對該視頻的分析,並且調閱路面監控,確定了該女子的行車軌跡,隨後鎖定該名女子的身份信息為金某。民警立即將其傳喚至派出所。「如願以償」的金某有些震驚:「你們來真的嗎?一本正經的?」
  •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打擊「網絡黑V」勢在必行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亦要受到法律的制約。早在2013年9月6日,兩高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維護網際網路安全的決定》等規定,對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尋釁滋事、敲詐勒索、非法經營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了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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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寧夏近期處理的多起網絡違法行為值得警醒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小編不由得要來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以為躲在屏幕之後,不以真面目示人,就可以胡言亂語,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了嗎?錯!法有規定即遵守,隨心所欲胡作非為,記住,天網恢恢,無論你身在何處,終究會被繩之以法。
  • 一直在說「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你還不信?
    因為這是對於在網絡上發表言論,通過刑事自訴案件主張維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結果。一般而言,很多人都覺得我在網絡上發幾句話又能怎麼地呢,頂多真就是侵犯了別人的名譽啊,也就是賠個禮道個歉,大不了賠點錢拉倒了,真沒想到這次竟然動真格的了,按照刑法進行處罰了。
  • 專家言論不是「法外之地」
    新的一年,認識到食品安全問題的艱巨,採取有效措施才是可行之道。不料,專家一碰頭,形勢一片大好,越來越好。 食品安全問題,已經嚴重影響了公眾的健康和安全感。正是對這種形勢的認識,最高人民檢察院2011年就下發了《關於依法嚴懲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和相關職務犯罪活動的通知》,要求從司法層面加大對國家公職人員在食品安全失職、瀆職犯罪的查處,明確對食品安全的監管者和執法者要有司法問責。
  • 【引以為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請收起你的口無遮攔!!
    編者按「法者,天下之程式也,萬事之儀表也。」在依法治國按下「快進鍵」的今天不管網上還是網下都要有法必依、違法必究網絡空間有虛擬性、開放性的特點但虛擬不是虛假、虛無開放更不是無法、無序網絡空間不是法外之地任何人不得利用網絡傳播違法信息這是任何一個法治社會都不可逾越的底線侮辱烈士的網民被提起公益訴訟5月21日,江蘇省淮安市檢察院針對當地居民曾某污衊烈士的行為
  •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3月起明令禁止網絡暴力人肉搜索
    3月1日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開始實行。規定明確,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生產者、平臺,不得開展網絡暴力、人肉搜索、深度偽造、流量造假、操縱帳號等違法活動。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應防範和抵制製作、複製、發布含有使用誇張標題、內容與標題嚴重不符和炒作緋聞、醜聞、劣跡等不良信息等。我們在說到網絡暴力的時候,大家都會有這樣的切身感受。小編也親身經歷過這樣的網絡暴力,小編在針對某個事件進行正面評價的時候,因為小編與他們的意見不合,他們便對小編展開了謾罵和侮辱,甚至在小編相關的社交平臺進行造謠和誹謗。
  •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朋友圈罵人也犯法
    司法局解釋相關法條:《民法典》第一千條第一款規定:行為人因侵害人格權承擔消除影響、恢復名譽、賠禮道歉等民事責任的,應當與行為的具體方式和造成的影響範圍相當。法條解析:具體到本案中,張某是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辱罵李某,信息影響的範圍主要也是他的微信朋友圈,法院基於張某的侵權方式和影響範圍,判決張某在自己的朋友圈裡發布道歉微信十日,這與張某侵權方式和影響是相當的。如果張某在法院判決生效後拒絕承擔上述責任的話,法院會採取哪些措施呢?是不是就對張某沒有辦法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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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關注】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兩男子散布謠言自食惡果 2020-06-03 02:36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