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寧夏近期處理的多起網絡違法行為值得警醒

2021-01-20 澎湃新聞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寧夏近期處理的多起網絡違法行為值得警醒

2021-01-13 19:55 來源:澎湃新聞·澎湃號·政務

近期

寧夏出手打擊了多起網絡違法行為

有造謠生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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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為法亂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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寧夏網警接到淨網誌願者舉報,多名「快手」主播在直播期間傳播淫穢色情信息,利用汙言穢語惡意炒作引人關注。

還有網上詐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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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不由得要來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以為躲在屏幕之後,不以真面目示人,就可以胡言亂語,不用負任何法律責任了嗎?

錯!

法有規定即遵守,隨心所欲胡作非為,記住,天網恢恢,無論你身在何處,終究會被繩之以法。

相關法律知識

造謠傳謠

根據《刑法修正案(九)》第三十二條規定,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之一中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製造虛假的險情、疫情、災情、警情,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虛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體上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傳播淫穢物品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向他人傳播三百至六百人次以上的;

(二)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不以牟利為目的,利用網際網路、移動通訊終端傳播淫穢電子信息,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數量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標準二倍以上的;

(二)數量分別達到本規定第八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兩項以上標準的;

(三)造成嚴重後果的。

利用聊天室、論壇、即時通信軟體、電子郵件等方式,實施本條第二款規定行為的,應予立案追訴。

《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一款、第四款 傳播淫穢的書刊、影片、音像、圖片或者其他淫穢物品,情節嚴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傳播淫穢物品的,從重處罰。

第三百六十六條 單位犯本節第三百六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四條、第三百六十五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各該條的規定處罰。

網絡詐騙

2000-5000元,達到詐騙罪標準。

數額較小,沒有達到2000元,尚不構成詐騙罪,但是違反社會治安,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處5~15日拘留,可並處100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詐騙行為累計數額超過2000-5000,就可以追究詐騙罪的刑事責任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監製:萬瑋

原標題:《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寧夏近期處理的多起網絡違法行為值得警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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