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代環境倫理學的學術立場之爭,可以一般性地概括為「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的對立。簡單說分歧就是圍繞「人與自然生物之間有無道德關係,自然生物有無內在價值」的問題。對這一問題的回答包括著兩個部分:一是理論層面的,一是實踐層面的。當我們從這兩個層面評論「人類中心主義」與「生態中心主義」立場時,情況便顯得複雜化了:由理論層面作出的評價與由實踐層面作出的評價是不一致的,或者說,對環境倫理學立場的理論選擇與實踐選擇是不同的。這說明,當代環境倫理學研究中潛藏著一個基本缺失。這一缺失影響著環境倫理學的內在統一性和可接受性。
根據道德論與價值論的理性分析,環境倫理學的立場選擇是向生態中心論傾斜,而不是向人類中心論傾斜。然而,當我們從實踐角度來考察環境倫理學的立場選擇時,頗為奇怪的是,在理論選擇中佔優勢的生態中心主義在實踐選擇中並不佔優勢。
生態中心論包括「深層次生態學」和生物權利平等論。前者主張,人作為一種生態學「小」我應和諧地融入整個生物界「大」我之中,「只有全體獲救,個體才能獲救」。後者主張,自然界一切生物有平等的生存權、發展權,它們有權完成各自的「自我實現」。從這一意義上講,人類應對自然採取「不幹預」或「儘可能少幹預」的原則。生態中心論者的這些主張,除在發達國家中得到回應外,並不受到發展中國家的普遍認同。他們發現,「第三世界政府(除哥斯大黎加外)對深層次生態學不感興趣,雖然工業化國家力圖推動它們採取生態措施,實際上什麼事也幹不成。」看似美妙的理論在實際上遭到拒絕,其原因是值得深思的。
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對於生態中心論或深層次生態學的不同反應,表明它符合發達國家的利益而不符合發展中國家的利益。深層次生態學的實踐效果是取消與凍結人類開發自然的活動,從而將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之間不平等的現狀凝固化或擴大化。可見,深層次生態學的思考並不深,它僅考慮到人與自然的矛盾,人與自然生物之間的不平等性,卻並未深入思考這種矛盾和這一不平等性後面的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以及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不管生態中心論者主觀意願如何,客觀上他們在以維持人與人之間的不平等來實現人與自然生物的平等。因此,當人們從實踐角度來評價生態中心主義或深層次生態學時,寬容地說,它們表現出一種天真;苛刻地說,它們是一種虛偽。
在實踐意義上經過改造的弱人類中心論的一系列觀點顯得更通情達理,更有價值。它不僅強調代際公平,而且強調代內公平;強調發展中國家反貧困的優先重要性;強調發達國家在全球環境破壞中的歷史責任和在解決當代環境問題中應承擔的義務;強調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要努力將自己的發展方式轉移到可持續性軌道。這種人類中心主義已不是空洞的說教,而是一套具體的行動綱領。
可見,從實踐和操作意義上看,環境倫理學的立場選擇是向人類中心論傾斜,而不是向生態中心論傾斜。
現在在環境倫理學立場上理論選擇與實踐選擇對立的現象,主要是由於對當代環境問題的不同認識與處理引起的。影響當代環境的基本上是兩對矛盾:一對是人與自然的矛盾,其影響是直接的;另一對是人與人之間的矛盾,它反映了人與自然矛盾背後更深層的社會因素,其影響雖然是間接的,但同樣有決定性意義。生態中心論僅強調第一對矛盾而忽視第二對矛盾;人類中心論雖注意到第二對矛盾,但沒有深刻認識到自然生物內在價值的客觀性和人類與自然生物之間道德聯繫的必然性。正是由於它們各自的缺失,從而造成理論上與實踐上的偏頗。
然而上述偏頗是可以克服的,環境倫理立場的理論選擇與實踐選擇是可以統一的。這種具有內在一致性的環境倫理學立場應包括如下內容:1.認識到影響當代環境問題有兩對矛盾:即人與自然的矛盾和人與人之間的矛盾,並將它們置於同等重要的地位。2.對於人與自然的矛盾,應當認識到自然生物具有客觀的內在價值,人與自然生物之間,不僅可以而且應當建立起道德關係。這是環境保護的真正思想基礎。3.對於人與人之間的矛盾,應當認識到人類貧富對立所顯示的不公正、不平等、不正義,是環境破壞的深層原因。發達國家對此負有主要責任與義務。發達國家與發展中國家應當聯合行動,消除人類社會的貧困現象,從而為環境保護創造前提條件。4.環境倫理學應根據不同國家,不同地區的不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文化傳統背景,表現出恰當的傾向性差異。如在發達國家中,可傾向於生態中心論的更高要求,在發展中國家,可以採取由弱人類中心論向生態中心論的過渡性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