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的娛樂大號《她刊》發了一篇文章,題目為《我誇XXX衣品好,結果她要我賠50萬 》。全篇的大意就是,這個公眾號大號,寫了一篇關於某個當紅明星的文章,誇了這個明星的衣品好。
這位明星正是今年金雞獎最佳女主角獲得者,也是第三位獲得「三金」(金馬、金像、金雞)的女演員。於是,除了娛樂記者關注她以外,其他自媒體或者公媒體(公眾媒體,比如《她刊》)也從她那裡尋找創作源泉,比如,寫她主演的電影電視劇,分析角色,分析她的演技。比如,分析她的衣著服飾,當然,她也不像有的明星,爆點太多,八卦也多,她基本上沒有什麼八卦,又是一個年輕女孩子。
大家都覺得,我喜歡明星,只要不罵她,不黑他(她),應該沒有什麼問題吧,怎麼也不可能惹官司。去年有好幾起網民攻擊娛樂明星,他們以為在網絡上發言,誰也不知道誰是誰,想怎麼罵就怎麼罵,想怎麼懟就怎麼懟。
誰知,人家工作室居然找到他們,法院一紙傳票讓他們傻眼了。
而這些黑子或者噴子面對高額賠償,痛哭流涕,紛紛認錯,而這些都是孩子,有的明星高抬貴手,放過他們。
可是,沒有想到,不吹不黑的寫文章,也要賠錢,只因為用了明星的照片。冤啊,你的照片發在網絡上,寫作者用一下就得賠錢啊。這下誰敢寫與明星有關的文章啊。
而且,有的寫作者開自媒體不為別的,只因為喜歡某一個明星,想通過網絡為自己喜歡的明星加油。而明星青春靚麗的肯定讓粉絲喜歡,於是,在寫文章時,用上插圖。
現在是讀圖時代,尤其是自媒體創作,如果你不加上圖片,黑壓壓的文字,誰想看啊。加上圖片不能亂加吧。比如,寫娛樂的,追娛樂熱點的,寫一個熱點明星,肯定用明星的插圖。分析熱點事件,那麼也得用當事人的圖片吧,要不然,人家知道你說的誰?
寫一部電視劇或者電影,主角的,配角的照片肯定要用啊。還有歷史文化類作者,在寫歷史人物時,如果這個人物有影視形象,用演員扮演的那個角色,肯定比用網絡上的圖片,也是史書上的圖片好看多了。
比如,寫秦始皇,用最近正在播放的電視劇《大秦賦》中張魯一的劇照肯定更生動形象啊。寫李世民,肯定用唐國強的劇照,寫宋仁宗,用王凱在《清平樂》中的宋仁宗劇照更生動啊。
如果所有明星都來告寫作者,那麼所有寫作者都吃不了兜著走。我自己就知道,我的文章中明星不下二十人吧。追星時,分析明星塑造的角色,寫影視作品分析,通過影視作品的人物來寫與為人處世有關的文章,當然,少不了追熱點,追爆點。
就像他們說的,如果明星不在乎,你就沒事。反正這些照片都是放在網絡上的,人家用在文章中也難免。
可是,如果明星較真,你就悲劇了,因為人家有肖像權的。你用了明星照片,就是侵犯了明星的肖像權。
現在,如果把那些文章撤下來,也不行啊,就算撤也來不及了。
就在前幾天,某個4000年才出一個的女明星,也玩了這麼一出,但是她的官司打輸了,所以大家都沒當回事兒,所以這個事就此翻頁了。
事情是這樣的,2019年12月13日,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一人公司)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發布了一篇分析那位4000年才出的美女造型的文章《技術流:不動刀讓顏值加分的該明星同款顱頂髮型操作指南》,文章分別從顱頂的重要性、打造蓬鬆顱頂的準備工作、抬高顱頂的髮型等幾方面進行敘述。文中使用了多張她本人的照片作為宣傳配圖。同時,文章中還附有部分美發產品的相關介紹、推薦理由、價格宣傳等信息。
該明星團隊認為,上海某文化傳媒公司在未經其許可的情況下,擅自使用他們的明星的照片作為宣傳文章的配圖,且文中附有提供商業服務的廣告信息,試圖藉助自己的高知名度推廣文中涉及的營利性商業服務,提高其公眾號的瀏覽量和微博粉絲數,藉此引流提高公司名下設計師店鋪,提高關注度和商品銷量,這種以營利為目的的行為嚴重侵害了自己的肖像權。
該明星以及團隊訴請文化傳媒公司立即停止侵犯自己肖像權的行為,在其運營的微信公眾號上公開賠禮道歉,消除影響,並賠償自己的經濟損失、精神損害撫慰金等40萬餘元,王某某、新浪方因構成共同侵權,承擔連帶責任。
原來,明星起訴寫作者都不僅僅起訴作者,還包括發表作者單位,某文化公司,還有所謂侵權文章的平臺。就像員工出事,不但處罰員工,而且領導也要負連帶責任,或者說管理不善的責任。
你說作者所在的文化單位不用說了,他們肯定有責任。可是,如果寫作者不是文化單位的呢?比如,小學教師,幼兒園教師,寫作不是他本職工作,而且,他也不是寫教育類文章,(除非他通過明星的孩子成長來談論家庭教育),因此,學校肯定不會負責。
而平臺呢?雖然他們並不認識寫作者,也沒有直接管理責任,無法扣寫作者績效獎金,更不能開除作者,而且,人家作者寫文章,只要沒有違法,沒有違規(平臺的規定)沒有違反社會公德,那就得通過啊。可是,文章用了明星照片,涉嫌侵犯人家肖像權了,而你平臺沒有把關,那麼就得負責。
而被告文化傳媒公司及王某某辯稱:
公司沒有以營利為目的來使用該明星的形象,文章中的圖片都是通過公開渠道可以獲取的照片,沒有貶損和醜化;其次也沒有商品、店鋪的連結,因此不構成侵權。此外,該明星作為藝人,應當容忍大眾對其照片、肖像進行一定的使用。
這個案子的判決書中寫道,原告作為演藝圈公眾人物,對社會公眾就其公開發布的照片進行評價理應有一定的容忍義務,並且被告雖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其肖像,但並未對原告的肖像進行任何醜化、貶損,且於庭審前已經刪除。因此,關於原告主張被告侵犯其肖像權,難以認同,相應的賠償項目亦無評判需要。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並且案件受理費3672元也由原告負擔。不過由於措辭不嚴謹,影響也比較大,應該是迫於壓力,該營銷號最後還是刪了這條內容。
這是不是兩敗俱傷呢?
明星要流量,要熱度,而自媒體作者也要流量和知名度,這應該是各取所需,或者說雙贏,說白了,娛樂自媒體作者與明星應該是相輔相成,合舟共濟,可是,有的明星自己還沒有名氣,甚至連娛樂記者都忽視他們時,非常希望有人寫他們。尤其是他們的粉絲多吹捧他們,從各方面吹他們。
至於女明星,更希望作者多吹她們衣著品質好,天生麗質,風度好,男的儒雅,女的漂亮。
可是,一旦出名了,立刻翻臉,有人黑他們,他們不但立刻反擊,而且還可以打官司,就算不吹不黑,但你沒有通過他(她)用了她(他)們的照片,侵犯了他們的肖像。哪怕他們的照片網絡上到處都有,雖然,粉絲們把他們的照片珍藏起來,而且,在為他們寫文章時,用照片。
但是,你為什麼不通過他們本人或者團隊?可是,普通的自媒體作者連遇見明星的機會都沒有,怎麼聯繫你們。
難道我們等你們明星來現場,然後拍照。可是,就算現場,普通粉絲離明星距離遠到只能看清楚他們的樣子,想拍照,照片效果太渣了。把自己拍攝的像素渣的照片發到網上,那不是讓明星生氣嗎?
有的粉絲雖然有機會近距離接觸明星,可是,不好意思拍照啊。
其實,明星的版權意思,肖像權意識也是很長的,上個世紀九十年代,有一對非常火的明星夫婦,兩個人因戲生情,甜蜜地處在一起時,男的肯定少不了給女明星拍照。可是,後來他們離婚了。女明星當然要帶走自己的照片,誰知,丈夫一把奪過影集,這些照片是他的版權。
搞得女明星很鬱悶,你版權,難道我沒有肖像權嗎?男明星還寫了一本書,叫《我和XX不得不說的事》,書裡邊用了大量該女明星的照片。可是,照片的版權是男明星的,而女明星的肖像權被忽視了,關鍵是男明星寫書掙錢了啊。
明星之間這樣,娛樂記者和明星之間也是這樣。而今,普通自媒體作者也遭遇圖片的煩惱了。還有粉絲們,有的粉絲喜歡自己的愛豆,就特別喜歡在票圈轉發愛豆的照片,在某博給自己的偶像打call,也發了他的照片,可是,你經過他的同意了嗎?給明星投票,收集明星照片,並且列印出來,有的還將自己與明星照片P在一起。
如果沒有對方的同意,那不好意思,只要對方願意,或者對方的團隊願意,你隨時可能攤上大事。
也難怪明星們對照片敏感,某音上不是出現過假靳東騙老大姐的感情與金錢嗎?靳東也是人在家中坐,禍從天上來啊。
靳東這樣,其他明星也擔心有人把他們的照片做成視頻,放在網上騙錢啊。而且不排除這些騙子如果東窗事發,他們會說,這些照片或者視頻,他們從某一個作者的文章中找的。因為,騙子也惹不起媒體大咖啊。不敢說是從某些知名自媒體作者,或者從娛樂記者的公眾號中找到的。
其實,自媒體作者也可以不用明星圖片,可是,你如果用了普通人的照片呢?人家也可能給你打官司。用平臺圖庫吧,不好意思,有些文章在平臺圖庫上找圖片真不容易啊。
在網絡上,經常看到這樣的問題,為什麼有些人旅遊從來拍風景,拍花草,不拍人,自己也不拍,其他人也不拍。
而攝影大咖告訴攝影愛好者,多拍人,少拍花草,少拍風景。
不好意思,我做不到,拍風景和花草不會涉及到侵犯人家的肖像權,可是,拍人就不一樣了,而且 ,人家說你把他(她)拍醜了,侵犯了人家的肖像權。
以後配圖,儘量不要人像,多用風景吧。